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精讲精析课件.pptx [法条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 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 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 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 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 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 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 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 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 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 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 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 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 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董永: 那对质疑回复不满时,还不到7日,就是不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可不可以投诉? 程向阳律师: 可以,一般理解这个是最长投诉期限。不满的,只要在期限内,任何时间段都可以投诉。不回复的,要坐等时间走完,才能确定没有恢复的事实,也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投诉。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 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 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 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 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例分析培训课件
供应商的质疑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的答复
招标投标质疑
❖ 概念:是指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 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 主张权利的行为。
招标质疑事项的主要原因
❖ 1.投标人专业素质的差异造成专业技术方面 的认识误差。
❖ 2.竞争对手之间具有的排他性特点,容易形 成竞争中的相互对抗。
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是? 质疑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
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不满意答复的处理
❖ 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怎么办?
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 议处理完毕。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 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未规定其他价格要素的情况下, 就是"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哪个供应商的报价最低, 哪家供应商就应当中标"。但是上述案例中,评标专家在确认 三家供应商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定报价较高的山 西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标的做法已经不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 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评 标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 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 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 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 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 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 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质疑投诉有关法律法规与实务 (PPT 54张)
第四阶段:处理决定
第十一章
• 处理的时限:受理之日 • 处理决定形式 一、终止投诉处理
一、终止投
• 下列情形之一: • (一)经协调,争议双 见,纠纷得到解决;
二、驳回
• 下列情形之一: • (一)受理后,发现投 (由于已经超过不予受
三、投诉事实成立的 商投诉处理办法.
(一)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 等问题,…造成或者可能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 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 • (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 和采购代理机构;
二、投诉书的主要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
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
三、投诉书签字盖
•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 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四、委托投诉要求
• 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 《授权委托书》,《授 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
五、 投诉人主体资
投诉处理
三、严格形式审查,发挥文 对每一个阶段材料,严 应的文书送达,不要直接
投诉处理
五、严守中立,依法处理 对投诉项目处理,不 当事人的意见。对任何
投诉处理
• 七、建立投诉处理法律 风险。 • 十八届四中全会有要求
案例分
• 具体案情投诉案例分析 • 问题:1、处理该投诉
举报
一、举报的法律依 二、举报的形式
• 质疑主体(供应商)应具 • 1、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 2、直接参与了所质疑项
二、质疑对象(
• 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 提出。由采购人委托代 书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
三、质疑
•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 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 • 如何计算?第十章
四、质疑范
• 质疑范围(事项)第 购供应商质疑处理程 •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94号令解读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卅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 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 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 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 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 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 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 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 质疑提起:随意、恶意 • 质疑答复:敷衍、推诿 • 质疑处理环节能否自我纠错等
3.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 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 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倒逼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采购,维护公平公
正的市场秩序,释放市场活力 • 构建阳光政府、透明财政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1.新增了质疑处理规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 息。
解读
公开透明 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 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0 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时间:2018-02-27 点击次数:482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财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财政部94号令解析
政府 采购 活动 当事人的 、 等保护。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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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而 ,94 Ij令 第 三条 又 规 定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明 机 构 小 得 收 质 疑 供 J 商在 法 定 质 疑 刘 内发 出 的 质 疑 。 也 就 足 说 : 嘤 供 崩 提 质 疑 时 , 未 超 过 法 定 质 疑 划 , 即 使 质 疑 蛹 的 内 0 符 合规 定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机 构 也 小 拒 收 。 仃 则 就 嘤 承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 承 手【I什 么 法 律 责 仟 呢 ? 94 令 第 ‘六 条 规 定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机 构 拒 收 质 疑 供 』、 法 定 质 疑 朋 内发 的 质 疑 , lf】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II ;情 严 苇 的 ,给 警 借 , 埘 f£接 负 n勺 管 人 员 17 他 A接 责 任 人 员 , 由其 行政 土 管 部 ¨或 行 有 关机 天 给 处 分 , 予 通 报 。因 此 ,对 于 不 符 介 规 定 的 质 疑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千 万 不 能抓 收 , 则 帆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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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9 4号 令 解 析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政 府 采 质 疑 平【l投 诉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94 Ij‘) ㈠ 20l8年 3门 1 I 1起 施 ,同 时 财 政 部 于 2004年 9 JJ ll}I 开 始 施 行 的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投 诉 处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2O号 )废 1 94 令对质疑 及投诉 的规定 了}}{{;新 变 化 。
的 质 疑 函 ,要 求 采 购 人 、 采 代 碍!机 构 进 行 答 复 ,其 f{的 是 化 解 矛 盾 ,提 高 采 购 效 率 , 址 偏 _ 袒 质 疑 人或 肯 投 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返回目录)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返回目录)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办法2015年04月20日 16:37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程序,提高质疑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和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疑处理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同时公布受理质疑的部门名称、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事项。
第五条质疑的提起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处理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
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传真方式及时将质疑事项告知采购中心,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
第十二条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第十三条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据材料应当由质疑人提供。
第三章质疑的受理第十五条采购中心应于收到质疑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应当受理并向质疑人发出质疑签收单(见附件2)。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4号令七个明确 质疑投诉处理更规范
94号令七个明确质疑投诉处理更规范目录一.明确了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 (1)二.明确要求采购文件中需注明质疑的相关联系方式 (1)三.明确了可以代理质疑和投诉 (1)四.明确了质疑供应商的责任 (2)五.明确了质疑时限规定 (2)六.明确了投诉处理的程序 (3)七.明确了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 (3)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称“94号令”),相比原20号令而言,最大的特点是主体责任更明确,处理程序更规范,但也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
一.明确了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在以往的实践中,采购人总认为将采购项目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就万事大吉了,至于质疑的答复,不管是委托范围内的,还是委托范围外;不管是否答复,还是供应商对答复是否满意,都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事。
特别是当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致使供应商不满意而投诉时,采购人仍然认为是与己无关。
94号令则从委托代理的法理上明确了采购人对质疑行为负主体责任。
然而,关于采购人对质疑答复不负责任的问题,94号令只是对拒收质疑函问题和不予答复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而对采购人不负责、不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采购代理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供应商投诉,浪费公共管理资源的问题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实,许多质疑后投诉的提起都因采购人对质疑不重视,没有针对性地回答问题而使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才提起投诉的。
二.明确要求采购文件中需注明质疑的相关联系方式从94号令的规定中可以得出,今后采购文件又多了一个法定要求,即需注明质疑的相关联系方式。
也就是说,今后在招标公告(包括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公示等)、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和中标公告中都必须有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三.明确了可以代理质疑和投诉社会越发展,社会分工越细,社会分工越细又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三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返回目录)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释义
联合体投诉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质疑期限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 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 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投诉范围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 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 除外。
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审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 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应当在收到 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 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 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 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 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 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 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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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 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提出质疑/投诉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 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答复期限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 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应当在收 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答复协助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 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 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 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联合体投诉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质疑期限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 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 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
暂停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 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 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 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 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 行该项采购活动。
投诉处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期间排除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 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 料 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 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 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投诉范围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 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 除外。
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审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 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应当在收到 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 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 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 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 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 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 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
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投诉期限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 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 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书内容
接受质疑/投诉信息的发布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 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 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 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代理资格 第八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 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 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 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
94号令精讲精析
2018年6月
主讲人:赵路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目 前为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沈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葫芦 岛市财政局、营口市财政局、沈阳市大东 区财政局、沈阳市辽中区财政局等单位提 供法律服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撤回投诉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 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采购文件违法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 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 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 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 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当事人的说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 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 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调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 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 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 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 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投诉条件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信息 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 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疑主体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 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 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质疑函内容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
驳回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 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 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配合调查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 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 关材料。
投诉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 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 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 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 果。
采购活动违法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 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 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 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 数量时, 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 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 讼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