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安全资料】.doc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方式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的范围包括:(一)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二)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三)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食品安全投诉:(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二)向食品生产、销售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投诉;(三)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三)投诉的事项和理由;(四)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询问相关当事人;(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查封、扣押违法食品和相关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成立,依法予以查处;(二)投诉不成立,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三)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接收1. 食品安全投诉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现场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
2.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由专人负责接收和登记投诉。
第三条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及时接收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详细记录。
2. 投诉分类: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分为食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标识不符、食品经营行为不规范等类别。
3. 投诉派单:根据投诉类别,将投诉派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
4.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5.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 投诉回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投诉人,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投诉处理要求1. 及时性:投诉接收后,应在1小时内进行分类并派单处理。
2. 客观公正:调查核实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严肃认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应严肃认真对待,彻底查明原因,确保食品安全。
4. 整改落实: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投诉处理时限1. 一般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2. 重大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1. 对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人如有异议,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查申请。
2. 本公司应认真对待复查申请,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与分析1. 定期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投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对重复出现的投诉问题,应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修订1. 本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建立并实施的一套投诉处理机制和规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食用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诉途径:提供多种渠道供消费者投诉,如电话、邮件、网站等。
2. 投诉受理:确保投诉受理的及时、准确和专业,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或岗位。
3. 投诉调查: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检测、抽样等方式获取证据。
4. 处理结果:及时对投诉结果进行反馈,通知投诉人投诉处理进展情况,确保投诉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5. 处理措施:对确实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6. 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投诉处理的结果,向社会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要严守食品安全标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第 1 页共 1 页。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信誉,特制定本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及其员工。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所有食品安全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2. 小组成员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等。
四、投诉举报渠道1.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在线表单等,确保消费者可以方便地提交投诉举报。
2. 在企业官网、门店等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五、处理流程1. 接收:确保所有投诉举报信息被及时接收并记录。
2. 登记: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时间、地点、产品信息、投诉内容等。
3. 初步评估: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评估,判断其紧急性和严重性。
4. 调查: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5.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产品召回、改进工艺、员工培训等。
6. 反馈: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者,并征求其意见。
六、记录与档案1. 对所有投诉举报及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
2. 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以便于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趋势和模式。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培训。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本企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
八、监督与改进1. 定期对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有效性。
2. 根据实际情况和消费者反馈,不断改进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九、法律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企业管理层审议通过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1]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企业法务人员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与义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投诉的处理程序,引导企业员工正确处理投诉事项,保护食品安全投诉受理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及其员工,包括食品安全投诉接收、处理和回复等环节。
三、管理标准1. 食品安全投诉接收•食品安全投诉接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投诉处理经验,且接受过相关培训。
•食品安全投诉接收人员应确保工作电话畅通,及时接听和记录投诉内容。
•按照固定模板记录食品安全投诉信息,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内容、时间等。
•食品安全投诉接收人员应当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
2.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根据投诉内容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准确判断是否有违反公司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对于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及时进行内部通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当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与投诉人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其合理诉求,并提供解决方案。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及时与投诉人保持沟通,告知处理结果和采取的措施。
3. 食品安全投诉回复•食品安全投诉回复人员应在接受处理部门的处理报告基础上,编写回复函,并复审回复函的内容是否准确。
•食品安全投诉回复函应包括感谢投诉人的支持和合作、详细解释投诉处理过程、说明相关整改措施、承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等内容。
•食品安全投诉回复函应及时、准确地发送给投诉人,并留存备案。
4. 食品安全投诉记录•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记录应详细记录每一起投诉的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并进行妥善保存。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记录应在遵循公司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管理层核查,并留存备案。
四、考核标准1. 食品安全投诉接收考核•准确记录投诉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1.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即任何一名员工接到有关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都必须认真受理,不得推诿。
2.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实行登记制,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内容、受理人姓名、处理结果、答复时间等。
3.接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受理人有权处理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处理。
4.食品安全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单位责任的,应当依法对投诉人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5.食品安全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非本单位责任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6.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答复,应在调查核实确认结果后的24小时内作出。
7.对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重大食品安全投诉事件,应当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8.因相关人员推诿、延迟处理或隐瞒食品安全投诉,导致投诉处理不及时或投诉人不满意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惩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另
行处理。
9.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根据《食品安全投诉登记表》反映的情况,及时回访投诉人,以评价本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质量。
10.对被投诉的食品安全事件,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督促相关责任岗位和责任人采取改进措施,并持续跟踪,以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
三、投诉受理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三)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协助处理食品安全投诉。
四、投诉受理程序(一)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食品安全投诉。
(二)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对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四)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五)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投诉档案。
五、投诉处理要求(一)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
(二)受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结果,不得拖延、推诿。
六、法律责任(一)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投诉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投诉,是指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接收、登记、审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一)接收并登记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二)审查投诉事项,决定是否受理;(三)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四)组织调解,协调解决投诉问题;(五)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六)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七条消费者可以向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投诉。
第八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查阅相关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投诉问题。
对调解不成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
第四章投诉处理规范与要求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严谨地处理投诉。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投诉材料、调查记录、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一、值班经理是投诉第一受理人。
接到客人投诉后,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处理,超权限的迅速上报分管领导。
二、接到客人投诉后,态度要诚恳、耐心、保持冷静。
三、站在客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尽量缩短与客人之间在感情上的距离。
四、了解客人投诉原因和要求,告诉客人需做调查及大致等候时间。
调查认真仔细,不推脱、搪塞客人。
五、所有投诉处理,尽量避免在顾客较多的场合。
六、接触客人时,态度友善,不争吵、辩论。
七、若属客人误解引起的投诉,婉转解释,消除误解,沟通顾客之间的联系。
八、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九、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客人,征求客人对处理办法的意见。
十、搞好投诉处理的善后工作,每次的投诉记录及时存档。
十一、投诉内容分类整理,定期分析,对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一、前言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安全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消费者投诉得到及时、高效、公正的解决。
二、投诉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及时高效:对消费者的投诉要及时响应,迅速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3.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投诉处理合法合规。
4. 沟通协调:加强与消费者、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5. 持续改进:不断总结投诉处理经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投诉处理质量。
三、投诉处理机构与职责1. 投诉处理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
2. 职责:(1)接收消费者投诉,并进行登记、分类、编号。
(2)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3)调查核实投诉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4)协调相关部门,推动投诉处理进程。
(5)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反馈,答复消费者。
(6)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投诉处理流程1. 消费者投诉(1)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出投诉。
(2)消费者应提供以下信息:① 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② 投诉对象名称、地址;③ 投诉事项及具体事实;④ 相关证据材料。
2. 投诉审查与受理(1)投诉处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审查。
(2)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投诉调查与处理(1)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2)调查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① 向投诉人、被投诉人了解情况;②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③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处理流程。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小组,负责投诉的接收、调查、处理和反馈。
2. 小组成员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代表及法律顾问。
四、投诉接收1.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在线表单等。
2. 所有投诉信息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时间、联系方式等。
五、投诉分类1. 将投诉分为紧急、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根据投诉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2. 紧急投诉需立即处理,重要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一般投诉应在48小时内处理。
六、投诉处理流程1. 初步审查: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2. 调查取证: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产品批次、生产日期、销售记录等。
3. 分析评估: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评估投诉的合理性和责任归属。
4.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处理方案,包括产品召回、赔偿、改进措施等。
5. 反馈沟通:将处理结果和后续改进措施反馈给投诉者,并保持沟通,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七、记录与档案1. 所有投诉处理过程和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
2. 档案应包括投诉记录、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反馈信息等。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投诉处理流程的培训。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本制度,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的认识。
九、监督与改进1. 定期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根据投诉处理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投诉处理流程。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师生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处理。
三、投诉渠道学校设立食品安全投诉热线电话,张贴在学校公告栏或食堂等显眼位置,方便师生随时进行食品安全投诉。
四、投诉内容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质量问题:如食品变质、过期、有异物等;2. 食品卫生问题:如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卫生、餐具不洁等;3. 食品价格问题:如价格虚高、乱收费等;4. 食品服务问题:如服务态度恶劣、不按时提供食品等;5. 其他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五、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进行登记,记录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内容等信息;2. 调查核实: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情况,收集证据;3. 处理整改:根据调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责令其整改,并监督整改效果;4. 回复投诉人:在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对投诉人表示感谢;5. 记录归档:将投诉处理过程及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阅。
六、投诉处理时限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
七、责任追究对投诉内容经调查属实,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九、其他学校还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预、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催促、审核等;(二)采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1. 引言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包括投诉的接受、处理、反馈等环节。
对于消费者而言,投诉是表达对食品安全问题不满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手段;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正确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问题,不仅能够赢得消费者信心,同时也能够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因此,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投诉的接受食品安全投诉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包括官方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内部、媒体等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热线、12331热线、12345热线等电话渠道投诉,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信函等书面方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接收机制,建立投诉专线和投诉处理部门,设立投诉受理的专用邮箱,并严格按照制度和流程接收和处理消费者投诉。
3. 投诉的处理一旦接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企业应当及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投诉的原因和问题,并及时向消费者反馈调查结果。
针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3.1 及时处理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确保投诉得到及时跟进、及时处理,以消除消费者的不满和疑虑。
3.2 诚信回应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企业应当诚信回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处理结果和解决方案,并保证承诺兑现。
3.3 保护消费者隐私在接收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时,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安全,不得公开或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3.4 记录存档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记录和存档机制,记录消费者投诉的具体内容、处理过程以及解决方案。
4. 投诉的反馈在处理完消费者投诉后,企业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消费者。
消费者接收到反馈后,应当及时查看反馈结果,并确认是否满意。
对于不满意的处理结果,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再次投诉,或者依法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2)word版本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新版)食品安全生产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新版)食品安全生产投诉处理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建立并规范食品安全生产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以确保食品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及时处理和解决投诉问题。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品安全生产投诉的处理流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安全生产的改进和提升。
2.2 原则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公正公平:对投诉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保障各方权益。
- 及时处理:对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出回应,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大。
- 保密性:对投诉双方的信息和处理过程进行严格保密,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协商解决:鼓励投诉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避免诉讼纠纷的发生。
3. 投诉处理流程3.1 提交投诉任何消费者、相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生产问题,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投诉。
投诉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3.2 受理投诉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到投诉后,将立即受理并登记投诉信息。
受理后,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提供投诉处理流程的信息。
3.3 调查核实受理投诉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进行调查核实。
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集证据、了解当事人意见等。
3.4 处理投诉经调查核实后,根据事实情况,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处理投诉。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3.5 反馈结果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反馈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4. 投诉处理的监督与评估为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定期评估投诉处理工作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 附则5.1 培训与宣传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投诉处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全员参与的意识。
5.2 完善制度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食品安全生产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与时俱进。
(食品安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一、制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并准确把客户的投诉反馈到公司,通过一些列的调查及时处理好客户的投诉。
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涉及人员:销售员(包括各级销售经理)、销售助理、销售部助理、质检人员、总经理,电话接听员、办公室等全部公司员工。
三、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程序:
(1)公司任何员工接到客户投诉,在做热情解答的前提下,立刻转告客服部。
(2)办公室接到投诉后,请详细记录投诉事项,并做出初步解释。
然后正式启动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3)办公室根据投诉类型进行分类,非质量的投诉由客服部负责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4)质量相关的投诉转质检部,由质检部负责处理。
(5)所有投诉处理结果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并跟踪投诉处理效果。
(6)办公室每周通报客户投诉情况。
(7)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客户投诉,并通告各部门。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背景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旨在保障师生食品安全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二、目的
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维护师生健康。
三、范围
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与食品相关的举报投诉,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食品卫生等问题。
四、程序
1. 举报投诉
师生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直接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也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或电话热线进行举报。
2. 受理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
3. 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召回、责任人追究、食品供应商整改等。
4. 反馈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针对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五、监督
学校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公正、透明。
六、总结
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健康权益,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宗旨:XXX外卖作为一个坚守食品安全的外卖平台,我们有志与诚信守约、进取担当的第三方合作伙伴携手并进,建立和维护良性互动、健康有序的平台秩序。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XXX外卖平台优良商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X外卖平台规则的规定,XXX外卖特制订本《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投诉得到有效处理。
一、对象及范围1.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范围:在XXX外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销售的所有食品在生产、经营、交易环节中有关产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及涉嫌违法的行为。
3.不予受理的情形:a.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b.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的主体均未与平台达成相关合作,不存在实际合作关系的;c.不属于平台与被投诉主体合作的相关产品;d.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e.投诉举报已按照相关流程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f.违法行为在平台与被投诉主体已结束合作关系后发生的;g.被投诉举报的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平台可协助投诉举报人一同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h.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4.条件: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食品名称/规格、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5.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
二、办理流程1.提交投诉/举报:登录XXX外卖APP,联系XXX外卖在线客服。
2.XXX外卖APP在线客服-人工客服受理:XXX外卖将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转交相关部门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4.结果反馈: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XXX外卖在告知投诉举报人的情况下,视复杂程度进行延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第十条(受理归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依据或者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要求)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