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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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 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 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 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 其他劳动。
(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 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 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 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 安排的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矿山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危险性产品、材料安全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特定劳动场所安全
2、劳动卫生技术法
粉尘危害防护 职业性毒物危害防护 噪声危害
防电磁辐射危害防护 其他职业危害防护
3、劳动保护管理法
综合性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劳动保护计划 劳动保护教育 劳动保 护设施【三同时】 劳动保护认证和考评 劳动保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查 其他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第一节 劳动保护概述
一、劳动保护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劳动保护,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
生,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 康的保护。
(二)特征 1、强制性。 2、保护对象的特定性和首要性。 3、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 4、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5、预防性。 6、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7、技术性。
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 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 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 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作业;
二、劳动保护的立法概况
(一)外国及国际劳工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应追溯到1802 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的诞 生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对劳资关系采取的 “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的结束。
在各国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劳动立 法的同时,有关的国际劳工立法也日益加强 并在深度和广度上极大地影响着各国的劳动 安全卫生部门立法。
(二)我国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安全卫 生立法,并在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对此作了 明确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安全卫 生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 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使我国形成了统一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与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部委制定 的大量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标准,构成了我国 完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体系。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 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 作劳动时间。
2、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 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 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 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 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 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 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 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 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 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劳动保护法的体系
纵向结构 宪法 劳动法典 综合性基本法 专门性基本法
单项规章
横向结构
《宪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安 劳动卫 劳动保 特殊主 劳动保
全技术 生技术 护管理 体保护 护监督
法
法
法
法
法
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
1、劳动安全技术法
四、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
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一)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 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 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 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二)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 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需按规定的《未 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检查,用人单位 必须承担检查费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 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 当算作劳动时间。
3.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专项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健康监护 其他
4、特殊主体保护法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5、劳动保护监督法
矿山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其他劳动保护监察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
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 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 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维护未成年工 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 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
者的素质。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
三、劳动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劳动保护法,又称劳动(或职业)安全卫生 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为内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其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 2、其内容具有技术性。 3、其法律约束力具有强行性。 4、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 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 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 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 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 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 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 作业;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 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 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 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 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 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 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 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 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 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 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 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作业。
(三)女职工保健措施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的内容主要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 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 健等。
延续。
《劳动法》第七章 《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 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 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 斤的作业。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 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 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 其他劳动。
(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 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 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 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 安排的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矿山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危险性产品、材料安全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特定劳动场所安全
2、劳动卫生技术法
粉尘危害防护 职业性毒物危害防护 噪声危害
防电磁辐射危害防护 其他职业危害防护
3、劳动保护管理法
综合性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劳动保护计划 劳动保护教育 劳动保 护设施【三同时】 劳动保护认证和考评 劳动保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查 其他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第一节 劳动保护概述
一、劳动保护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劳动保护,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或职业安全卫
生,是指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 康的保护。
(二)特征 1、强制性。 2、保护对象的特定性和首要性。 3、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 4、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5、预防性。 6、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7、技术性。
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 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 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 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作业;
二、劳动保护的立法概况
(一)外国及国际劳工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最早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应追溯到1802 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的诞 生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对劳资关系采取的 “自由放任”的不干预政策的结束。
在各国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劳动立 法的同时,有关的国际劳工立法也日益加强 并在深度和广度上极大地影响着各国的劳动 安全卫生部门立法。
(二)我国劳动保护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安全卫 生立法,并在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对此作了 明确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安全卫 生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 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使我国形成了统一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与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各部委制定 的大量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标准,构成了我国 完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体系。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 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 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 作劳动时间。
2、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 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 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 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 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 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 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 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 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 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 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劳动保护法的体系
纵向结构 宪法 劳动法典 综合性基本法 专门性基本法
单项规章
横向结构
《宪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安 劳动卫 劳动保 特殊主 劳动保
全技术 生技术 护管理 体保护 护监督
法
法
法
法
法
劳动安全卫生标 准
1、劳动安全技术法
四、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
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一)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 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 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 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二)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 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 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需按规定的《未 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检查,用人单位 必须承担检查费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 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 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 当算作劳动时间。
3.产期保护。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专项劳动保护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健康监护 其他
4、特殊主体保护法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5、劳动保护监督法
矿山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其他劳动保护监察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 女职工特殊保护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
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 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的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 护。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指国家为维护未成年工 的合法权益,在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的特殊 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
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劳动
者的素质。 2.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和民族优秀体质的
三、劳动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劳动保护法,又称劳动(或职业)安全卫生 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为内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其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 2、其内容具有技术性。 3、其法律约束力具有强行性。 4、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 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 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 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 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 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 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 作业;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 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 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 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 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 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 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 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 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 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 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 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 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的作业。
(三)女职工保健措施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的内容主要包括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 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 健等。
延续。
《劳动法》第七章 《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 劳动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 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 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 斤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