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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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
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畜禽水产品经营行为,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食药监局《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和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查处畜禽水产品违法违规经营单位,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重点区域
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机关、学校食堂等。
(二)重点内容
1.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把好入口关。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入市
检测等义务。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每天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广大消费者监督。
2.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把好溯源关。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要查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采购的畜禽水产品来源可追溯。要求经营者、餐饮单位、机关、学校食堂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并进行供货商审核,签订产品质量协议,确保购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X年5月至X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食药办要全面摸清本辖区畜禽水产品经营单位情况,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告知本辖区的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销售畜禽水产品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二)集中整顿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食药办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方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集中交易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畜禽水产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集中
监督检查,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曝光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11月5日前,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食药办要认真总结本辖区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包括整治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食药办务必高度重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认真做好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实行辖区负责制,各乡镇要按照职能职责划分,针对辖区内畜禽水产品质量突出问题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责任,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责任落实。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食药办要严格监督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加强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加大畜禽水产品监督抽检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对大要案件要及时报告县局。
(三)注重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边整治边曝光。重点宣传违法、失信企业的查处情况,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积极解答社会咨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反馈社会诉求,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局面。
(四)不断总结提升,实现长效监管。机关各股室、稽查大队、检验检测中心、各乡镇食药办要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强化结果运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并按要求分别于X年6月1日、9月1日、11月5日前报送阶段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