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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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四、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四、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
例行政处罚裁
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内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了以下行政处罚裁定条例。

一、违法行为
1. 在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服装小作坊、小餐饮或小摊点;
2.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 未落实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培训要求;
4. 擅自更改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
5. 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二、行政处罚
对上述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 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2. 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大小确定罚款数额;
3. 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4.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物品;财物价值不易确定的,可以按违法所得的十倍处罚;
5. 追究刑事责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6.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审查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四、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河北服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的文档内容。

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托管机构(小餐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依据省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监护人委托,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赢利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生托管机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指导监管工作。

第六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开办地点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区域,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应与就餐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等固定场所,供餐实行分餐制;(二)食品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至少有3个固定专用清洗水池,洗菜、洗肉、洗餐具的水池应有标识并且专用,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三)食品处理区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

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四)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及食品留样专用冷藏设备及用具。

(五)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容器、工具和餐饮具等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六)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

第七条学生托管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学生托管机构备案申请表》;(二)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开办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五)饮用水水质检测合格证明或自来水公司收费凭证及复印件;(六)厨房平面图;(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九)学生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06月2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摊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0平方米以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食杂店可以参照食品小摊点的管理要求,领取备案卡。

从事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食品小摊点、小食杂店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摊点的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食品小摊点申请备案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

第六条食品小摊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旱厕、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5米以上。

(二)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三)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四)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

(六) 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具。

需现场清洗餐饮具的,应当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鼓励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食品小作坊加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管理。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产品。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目录或者允许加工目录,当地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地区制定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事项和经批准事项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获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含临时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应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张海军(冀市监邯处〔2021〕13049221000139号)

张海军(冀市监邯处〔2021〕13049221000139号)

张海军(冀市监邯处〔2021〕13049221000139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邯处〔2021〕13049221000139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00000【处罚日期】2021.06.30【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邯郸冀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邯郸市【处罚对象】张海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38:45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邯市监处字〔2021〕(JN)MT-064 号当事人:冀南新区马头海军调料门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492600033049住所(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中学西路 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海军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58****5727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冀南新区马头镇高庙街西侧2021 年 6 月 3 日,我局对冀南新区马头海军调料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店进货票据单上显示有保健食品“红牛安奈吉饮料"(规格 250ml*24 罐/箱)。

当事人现场声称:从 2020 年 10 月份开始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截止案发累计购进“红牛安奈吉饮料"共三次计 50 箱,购进价格 100 元每箱,销售价格 120 元每箱,已经全部售完,共获利计1000 元。

上述货物能够提供供货方票据和购进记录。

当事人超范围保健食品“红牛安奈吉饮料"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第 1页 /共 4页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THEN咖 REGULATIONSl新规 I
进 一 步 完 菩 分 类 支 持 方 式 和 稳 定 支 持机 制 ,加 大绩 效 考 核 和财 政 支 持 的 衔 接 。本 着 “保 重 点 ,补 短 板 、分 类 支 持 、注 重绩 效 ” 的 原 则 ,中央 财 政稳 定 支 持 国 家研 究 中心 和 学科 等 国家 重 点 实验 室 的运 行 和 能 力 建设 。积 极鼓 励 国家 研 究 中 心和 学 科 国家 重 点实 验 室 牵 头承 担 国家 重大 研 发 任 务 。坚 持 多元 化投 入 ,推 动 实验 室 依 托 单位 、主 管部 门和 地 方 政 府 加大 对 实 验 室建 设 发 展投 入 力度 。通 过 政 府 引 导 、税 收 杠杆 方式 ,激 励 企 业 和社 会 力量 加大 基 础研 究投 人 。
(十 八 )加 强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制度 建设 和 分 类 管 理 。 按 照 各 类 国 家 重 点 实验 室 的 定 位 、 目标 和 任 务 , 制定 建设 运 行 实 施 方 案 。 按 照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改 革 要 求 ,创 新 管 理 模 式 ,加强 分 类 管 理 和 分 类 评 估 考 核 ,制 定 修 订 适 合 各 类 国家 重 点 实验 室 管 理 特 点 的 办 法 。加 强 省 部 共 建 等 实 验 室 共 建 共 管 的 制 度 探 索 ,明 晰 管 理职 责 ,调 动 实验 室相 关主 管 部 门和 地 方 政 府 的 积 极 性 。
■ 新规 l THENEWREGபைடு நூலகம்LATIONS
第 八 条 :设 区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本 地 区 制 定 的 食 品小 作 坊 生 产 加工 食 品 目录 或 者 禁 止 生 产 加 工 目 录 ,应 在 当地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三 十 臼内 ,向省 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报 送 相 关材 料 ,材 料 包 括 报 请 当地 市 人 民政 府批 准 事 项 和 经批 准事 项 的文 件 的复 印件 ,以 及 其 他 需 要说 明 的材 料 。

王立科(冀市监邢处〔2021〕13050521000101号)

王立科(冀市监邢处〔2021〕13050521000101号)

王立科(冀市监邢处〔2021〕1305052100010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邢处〔2021〕13050521000101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1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4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处罚日期】2021.05.24【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邢台市任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邢台市【处罚对象】王立科【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17:38邢台市任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邢任市监处字〔2021〕202 号当事人:任泽区一锅香过桥米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505MA0FAUXT4U,,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编号:2130526001367;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政通街 7 号;经营者:王立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6******;联系电话:151313****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2021 年 4 月 29 日,我局执法人员王蓬辉(执法证号E68102***)、吴艾军(执法证号:E68102***)在任泽区一锅香过桥米线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两个健康证,且都在有效期内。

执法人员随机从店内操作间抽查的由佛山市海天调味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陈酿醋,执行标准:GB/T18187,生产日期:2020 年 9 月 4 日,保质期:36 个月。

“海天"鲜味生抽,食品产地佛山市海天调味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GB/T18186,生产日期:2021 年 1 月 16 日,保质期:18 个月。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小作坊管理条例

小作坊管理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于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四、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四、河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对小作坊、小餐饮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 十 二 条
第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由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

五 十 三 条
第十七条
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五 十 四 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冀市监函〔2021〕472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餐饮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根据《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相关要求,为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告知承诺制有力有效落实,制定本通知。

一、告知承诺制的定义本文所称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登记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且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行政许可部门当场作出书面登记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对象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饮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若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行政许可部门应按原审批流程办理。

若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在河北省范围内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可采取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不履行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流程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饮登记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请人自查申请人按照拟申报的登记事项,对照现场核查登记表(可在省局门户网站自行下载或向当地行政许可部门现场领取)进行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可向所在地行政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并留存自查评估情况备查。

(二)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行政许可部门收到申请时,通过信用平台同步查询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信用良好具备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信用状况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

河北省三小条例

河北省三小条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康志军(冀市监邢处〔2021〕13052321000115号)

康志军(冀市监邢处〔2021〕13052321000115号)

康志军(冀市监邢处〔2021〕13052321000115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冀市监邢处〔2021〕13052321000115号【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510100 【处罚日期】2021.05.28【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内丘县【处罚对象】康志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21:57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市监处字〔2021〕45 号当事人:内丘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康*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联系电话:131***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 年 4月 14 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 2021 年 4 月 21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

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立案调查查明,2021 年 4 月 14 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情况下,自 2021 年 3 月 20 日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2021 年 4 月 21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截止2021 年 4 月 28 日被查获时,因为刚开始营业,期间属于促销宣传,没有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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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共八章,六十四条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共二十七条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

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办法)
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
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条小餐饮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办法)
(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

供应冷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五)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

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六)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七)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

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
(八)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九)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十)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十一)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
(十二)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
(十三)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

提倡就餐场所每张餐桌下面设一个垃圾篓,并提示消费者垃圾入篓;
(十四)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十五)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

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办法)
第八条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
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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