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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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共八章,六十四条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共二十七条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办法)
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
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条小餐饮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办法)
(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供应冷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五)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六)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七)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
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
(八)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九)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十)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十一)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
(十二)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
(十三)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
提倡就餐场所每张餐桌下面设一个垃圾篓,并提示消费者垃圾入篓;
(十四)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十五)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
第二十五条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办法)
第八条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