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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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
(试行)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特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
(二)本分类为界定、规范我国的体育及相关产业提供了参考,为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这对于科学制定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培育体育消费市场,促进我国体育及相关产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体育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体育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体育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体育组织管理活动;
2.体育场馆管理活动;
3.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4.体育中介活动;
5.其他体育活动;
6.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
7.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
8.体育场馆建筑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体育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在满足反映体育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体育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根据体育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类别进行重新组合。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体育及相关产业划分为3个层次。
第1层分为8个大类,主要体现部门管理和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基本特征。该层次每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2层对每个大类再进一步细分,共分为24个中类,主要体现体育及相关产业的产业链机器上下层的关系。该层每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1、2……表示。
第3层是《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具体活动类别层,共
注:1、“*”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活动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
2、类别前加横线“-”表示行业小类的延伸层。
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编制说明
附: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编制说明
一、《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社会主义体育建设和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现有统计资源,充分发挥体育、统计部门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优势,建立科学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体系,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资料,2006年成立了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等单位联合组成的“中国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课题组完成了《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研制工作,并建议以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统计局的名义印发。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制定,为党中央、国务院推行体育体制改革,界定、规范我国的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课题组下一步开展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测算工作和建立、完善体育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这对于科学制定体育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培育体育消费市场,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制定方法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结合国内外体育及相关产业实践界和理论界的经验,从统计工作的角度出发,将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体育服务和产品的活动,以及与这些
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依据上述概念的界定,体育及相关产业的范围为以下几点:
(一)专门为社会公众提供比赛、训练、辅导和管理的组织的活动,如群众性体育组织、专项性体育管理组织的活动。
(二)为社会公众提供观赏比赛和专业训练的体育场馆管理活动,如综合性比赛场馆,训练用场地的管理活动。
(三)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可供参与和选择的各种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的管理活动。
(四)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体育中介活动,如各种体育商务代理、经纪、咨询活动。
(五)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其他体育服务活动。
(六)提供体育服务所必须的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制造活动。
(七)提供体育服务所必须的体育用品、服装、鞋帽及相关体育产品的销售活动。
(八)提供体育服务所必须的体育场馆建筑活动。
《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是以体育管理部门关于体育及相关产业的政策及改革精神为指导,以我国现阶段体育产业发展状况和发展方向为依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产业基础,以活动的同质性和体育自身特征为原则,根据其概念和活动范围,将体育及相关产业划分为3个层次。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总框架分为8个大类,并对每个大类再进一步细分为24个中类,57个小类。
三、《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有关问题说明
(一)对体育竞赛表演业的处理。
从理论上看,体育产业的核心应当包括“体育竞赛表演业”和“体育健身休闲业”两大部分。从体育主管部门工作需求的角度,“体育竞赛表演业”的统计也居于核心地位。然而,在《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我们只将“体育健身休闲业”单独列出,而“体育竞赛表演业”并未明确为一个独立的分类。这样做的原因在于:
1.“体育竞赛表演业”尚不具有独立于其他行业分类的现实条件。表现为当前我国从事竞赛表演经营活动的主体尚不明确;从产业活动的范围角度看,体育竞赛表演业的外延非常宽泛,比如很多体育竞赛表演业既包括了体育组织管理活动,又包括了体育场馆管理活动和其他体育服务活动,甚至包括了体育用品设施的制造活动等各种交叉产业活动,从而导致“体育竞赛表演业”难以清晰、独立地划分出来。
2.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外明确划分出“体育竞赛表演业”的统计分类尚未出现,通行的做法都是将其细分为体育组织管理、体育场馆管理和其他体育服务。
3.从我国已经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来看,并未将“体育竞赛表演业”作为一个单独的行业列出。因此,为了能够与国家统计制度相互衔接,确保工作的权威性与数据的可靠性,我们主张将“体育竞赛表演业”进一步细分为能够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