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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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2017年二月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根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全体在岗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及技术要求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胶靴、防尘口罩等。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必需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具有不同防护能力的护品。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而配发给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第五条为职工配发的防护用品,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
第六条凡购置(含本企业自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并印
有“产品合格”字样。
第三章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行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由安全科、供应科、工会等部门组成。
第九条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月(季)度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批;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等工作;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发放、使用情况,保护职工使用护品的权利。
第四章计划编制、采购
第十条按照既要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又要控制节约开支、适当库存的原则,安全科根据实际需要每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根据公司规定的定点供应厂家统一配送;属于少量特殊作业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矿审核后批准后采购。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到矿后,必须由矿部、安全科、供应科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五章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必须依照配备标准进
行配备、发放,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随意扩大或
缩小发放范围。
第十四条劳保防护用品按工作日标准发放,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发,累计达到发放标准可随时领取,达不到工作日标准的可向后顺延。多种混合作业人员,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领取双份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发现职工有变卖行为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处理外,还要调减其本人下年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第十六条临时工、劳务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离矿时可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一次性折价处理。
第十七条职工休病、伤、事、探亲假及下岗、待工时,相应顺延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时间。
第十八条因职工本人原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需补领时,基层单位需出具证明,安全科根据物品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办理补领手续;由于不可因素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的,要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补发。
第十九条职工工种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新岗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原来已发放的按照使用时间顺延发放。
第二十条新招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领取的劳动防护用品退还安全科,安全科根据实际情况退货入库。
第二十一条矿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负责对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及管理技术进行监督、培训。
第六章报废
第二十二条矿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发现职工仍在使用已报废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更换。
第二十三条如因采购量大,库存积压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超限,应及时报废处理,因此对矿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其他未能包括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二日
员工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名
称
使用期限使用工种范围
灯带条/12
个月
采掘工、信号工、爆破工、锚喷工、巷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跟车工、绞车司机、运搬工、运料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电维修工、接风筒工、通风密闭工、安全检查员。
条/12
个月
水泵司机、配电工、测量员、井下测尘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工、井下其他辅助工、采掘区队长、其它下井技术人员、其他下井管理干部。
毛巾条/1
个月
采掘工、锚喷工。
条/2
个月
爆破工、巷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跟车工、绞车司机、运料工、搬运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电维修工、水泵司机、配电工、密闭工、安全检查员、测量员、井下测尘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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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工、井下区队长、其它下井技术人员、其他下井管理干部。条/3
个月
地面所有工种。
肥皂4条/
月
井下采掘工、爆破工、锚喷工。
3条/
月
巷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跟车工、绞车司机、运搬工、运料工、机电维修工、机电安装工、采掘机电维修工、水泵司机、配电工、安全检查员、测量员、井下测尘工、井下炸药发放工、井底信号工、验收员、井下其他辅助工。
2条/
月
采掘区队长、其它井下技术人员、下井管理干部、井上搬运、机电维修(矿车)、爆破物品管理工、注浆工、井上机电安装工。
1条/
月
地面所有工种。
橡胶安全30个
月
采掘工、锚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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