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8章城镇土地使用税8.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及基本法律内容8.1.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8.1.2 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需要说明的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8.1.3 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 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 治区、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 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的, 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 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 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 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 实申报土地面积为准, 实申报土地面积为准,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之后再 进行调整。 进行调整。
六、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纳税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于纳税 人新征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 人新征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的土地属于非耕地的, 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的土地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 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 使用税; 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 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 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以协助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权属资料,以协助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讲课课件.ppt
(二)其他免税规定
1、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包括 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 其房产占地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由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2、中小学、高等院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 用地。 3、军队系统中生产军品的用地、靶场、试验场、 危险品销毁场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对专为军人 和军人家属服务服务社用地。
(三)由省税务局规定的免税用地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居住用地; 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带来经费的 单位职工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 养老院、福利院用地; 5、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的福利工厂,其残疾人占全厂人数50% (含50%)以上的报经市、县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6、对于企业范围内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 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于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8、对于经营性风景区内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五、税收优惠
一、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一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占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土地的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向国家支付的一种地方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税款的计算是依据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综合确定的,通常采用的计税依据是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
同时,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对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地段进行分类,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差异化调节。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土地使用权类型越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构和程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这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登记、核定、征收和管理职责。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分为目标管理和事中管理两个环节。
目标管理是指通过税务机关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登记和核定工作,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并按照当地的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款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办法》,所有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逾期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途和意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通过对土地的收益进行抽取,实现了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经济法讲义 第47讲_考情分析、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章(1)与房和地相关的小税种考情分析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共计6个税种),在每套考卷上的分值约为7分,以小题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大题中涉及1个小题。
最近3年典型考卷题型题量分析表2017年2018年2019年卷1卷2卷1卷2卷1卷2单项选择题6分3分3分 4.5分3分 4.5分多项选择题2分2分-2分2分2分判断题-1分2分1分1分1分不定项选择题---2分--合计8分6分5分9.5分6分7.5分2020年本章“与房和地相关的小税种”部分的考点有以下主要变化:(1)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全面更新了“耕地占用税”的相关内容;(2)更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3)删除了“印花税的缴纳方法”。
单元框架第1单元耕地占用税(2020年全面更新)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交不交耕地占用税(★★)1.征税范围(1)基本规定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提示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提示2】①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②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③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关于园地、林地、草地等①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提示1】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纳税实务》教案第25课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二)
每年15元/平方米,请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IO000×15=150000元⅜【学生】聆听、思考、理解、掌握二、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⅜【教师】讲解如何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在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时,应设置"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
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本期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企业按规定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教师】通过讲解例题,帮助学生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方法【例8-2](接上例)请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解析】(1)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150000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50(XX)(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50000贷:银行存款150000÷【学生】聆听、思考、理解、掌握三、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管理÷【教师】讲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10讲_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九章习题精析课程目录一、本章命题常规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三、本章重要考点示例四、跨章节知识点组合一、本章命题常规本章收录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两个税种的政策法规,这两个税种的征税对象都与土地资源占用相关。
在以前的考试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规考1~2分,耕地占用税常规考1~2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易命制税收优惠与税额计算相结合的题目,并作为与房产税密切联系且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种,易与企业所得税混合命制综合题。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收优惠在以往考试中频频命题。
二、本章新增易考知识点1.新增“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
2.新增“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3.新增“到2019年12月31日止(含当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4.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的政策替换了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内容。
【例题1·单选题】在人均耕地低于一定标准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的50%。
所谓低于一定标准是指人均耕地低于()。
A.0.3亩B.0.5亩C.0.8亩D.1亩【答案】B【例题2·多选题】下列人员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A.农村烈士遗属B.因公牺牲军人遗属C.残疾军人D.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答案】ABCD【例题3·单选题】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及纳税申报
明
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
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四、申报流程
1.对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
2.土地使用税申报。
每年4月1号-15号、10月1号-15号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军队的训练场 用地等。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 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 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索道公司等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 治的土地。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 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3)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4)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 份起免税五年。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 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6
城镇土地使用税6简介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地方税收,旨在调节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介绍,包括其定义、征收对象、税率、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等内容。
同时,还将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税收的最大化效益。
定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城市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金。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来进行计算的,通过征收土地使用税,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激发土地资源的市场活力,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征收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城市土地的使用者,即土地使用权人。
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使用城市土地,就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城市商业用地的税率较高,而农村和居民用地的税率较低。
具体的税率根据各地的地方政策而定,一般会通过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来确定。
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用地: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
这些用地是城市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经济的命脉,征收税收可以调节城市土地的供需关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2.土地增值:当土地的使用价值发生增值时,征收土地使用税可以提取土地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实现公平分配。
这也是土地使用税的重要功能之一。
3.土地转让:当土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征收土地使用税可以作为一种交易成本,限制土地的频繁转手,避免不良开发和炒作。
征收方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1.定额征收:按照土地面积的大小,以固定的金额进行征收。
这种方式适用于不同用地的面积差异较大的情况,可以减少对土地使用者的税收压力。
2.比例征收:按照土地的使用价值,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征收。
这种方式适用于不同用地的价值差异较大的情况,可以更公平地反映土地的使用权价值。
课程资料:第42讲_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本章考情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属于小税种,分值在2-3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二节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调整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2.新增“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3.新增“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对耕地占用税的内容进行重新编写。
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2】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义务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计算题)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8年税务师真题)A.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个人为纳税人B.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单位为纳税人C.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以承租人为纳税人D.土地使用权属未确定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E.土地使用权属共有的,以共有各方为纳税人【答案】ABDE【解析】选项C: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以出租人为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注册税务师辅导《税法二》第八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二》第八章讲义1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情分析】
【内容精讲】 【考点一·★★】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 【考纲要求】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重要内容】略
【典型例题1:2012年单选】
下列说法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是( )。
A.在建制镇使用土地的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B.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
C.纳税人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不纳税,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补缴税款
D.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答疑编号64860801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B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选项C ,纳税人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选项D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的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提示】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下列单位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有()。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企业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公司C.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D.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答疑编号3216050308]『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以上四项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例题·单选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是()。
A.建筑面积B.使用面积C.居住面积D.实际占用的土地的面积[答疑编号3216050309]『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征收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种中,实行从量计征的是()。
A.契税B.土地增值税C.房产税D.城镇土地使用税[答疑编号321605031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同税种的计税方法。
初级经济法讲义第36讲_契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第二单元契税考点 02:契税的计税依据(★★★)( P229)1.只有一个价格的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无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有两个价格的情况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应补交契税的情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例题1•多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的有()。
( 2011年)A.房屋买卖B.土地使用权交换C.房屋赠与D.土地使用权转让【答案】 AD【例题2•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契税的是()。
( 2017 年)A.张某受赠房屋B.王某与李某互换房屋并向李某补偿差价款 10万元C.赵某抵押房屋D.夏某购置商品房【答案】 C【解析】(1)选项B: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王某)缴纳契税;()选项:不属于契税的2C 征税范围。
【例题3•单选题】 2019年月王某购买一套住房,支付购房价款 10 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万.9 元。
已知契税适用税率为 3%,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应缴纳契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A.( 100+9)× 3% =3.27(万元)B.( 100- 9)× 3% =2.73(万元)C.100 ÷(-%)× % 1 3 3 =3.09(万元)D.100 × %(万元)3 =3【答案】 D【解析】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例题4•单选题】2018年月李某和王某将各自拥有的一套房屋互换,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6 估,李某的房屋价值 80万元,王某的房屋价值 100万元,李某向王某支付差价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课件
减免政策的实施方式包括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直接减免是指直接减少 应纳税额,而间接减免则通过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方式实现。
03
减免政策的影响
减免政策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经济效益。同时,减免政
策也可以引导和促进特定行业、地区或群体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和社
会进步。
税收返还政策
0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与发展
改革背景与目标
改革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如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等。
改革目标
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城市可持续 发展。
改革内容与措施
01
02
03
04
扩大征收范围
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 大到所有城镇土地,包括农村
《城镇土地使用税》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与发展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案例分析
01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其他优惠政策的实施 方式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方式可能包 括直接减免、间接减免、抵扣、 抵免等。具体实施方式取决于政 策的制定和规定。
其他优惠政策的影响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降低纳税人的 税收负担,提高其经济效益和投 资积极性。同时,这些优惠政策 也可以引导和促进特定行业、地 区或群体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 和社会进步。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课程PPT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三) 税率
表7-4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级别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
区
非农业人口(人)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50万以上
1.5~30
20万~50万
1.2~24
20万以下
0.9~18
地; ④港口的码头用地、盐场的盐滩和盐矿的矿井用地; ⑤水利设施管护用地; 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
构自用的土地; ⑦机场飞行区用地等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及税额计算
(一) 税收 优惠 — 免税 项目
(11)下列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及幼儿园用地;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用地; 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等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及税额计算
(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计征。
) 税 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凡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
计
定面积为依据。
算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
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 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纳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为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重点
第 03 讲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高频考点 2: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具体规定:1.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按实际使用面积〕。
注:用于出租的房屋,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含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全部和集体全部的土地。
注:征税范围不包含农村。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税率〔1〕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 20 倍。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di 税额的 30%。
2.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1〕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四、税收优惠(单项选择题)甲公园位于市郊,2022 年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4500000 平方米,其中索道公司经营用地30000平方米。
已知,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为5 元。
计算甲公园2022 年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以下算式中,正确的选项是〔〕。
A.30000×5=150000 元B.4500000×5=22500000元C.〔4500000+30000〕×5=22650000元D.〔4500000-30000〕×5=22350000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公园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第一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4、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三、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节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节减免税优惠一、基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农副产品加工场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此外,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湖南省地税局规定: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特殊规定1、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衔接税法规定,征用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免予征税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湖南另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6、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7、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8、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9、自2004年7月1日起,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1、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3、林业系统用地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14、盐场、盐矿用地(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15、矿山企业用地(1)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16、电力行业用地(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7、水利设施用地(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8、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1)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可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锐,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9、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1)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0、民航机场用地(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1、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4)劳改劳教警戒围墙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22、军队、武警部队系统用地(1)军办、武警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于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3)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