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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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为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严防发生紧急、重大情况时间迟报、漏报等问题,现执行如下规定: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分管领导负责各分管部室的这项工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不出纰漏。

二、需报告的紧急情况、重大事件的范围

1、重大安全和交通事故。办公区域内发生火灾、失窃、遭破坏等治安事件;职工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台属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2、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出现导向问题及错播、漏播、中断播出或安全播出责任事故。

3、新闻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实报道或在编采过程中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4、涉及法律、金融、民族、宗教、教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5、县委、县政府和县领导直接下达给各部室或个人关于工作方面的指示、批示。

6、其他应该向台领导报告的事宜。

三、报告机制

1、台任何职工接到报告或发生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后,务必在第一时间逐层上报,各部室负责人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如与各部室负责人、主管领导联系不上,可直接报告给主要领导。

2、机关发生治安事件,要首先通知办公室负责人,由办公室负责人逐级上报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3、非工作时间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和事件,先报告当日行政值班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视情况作出安排并报主要领导。

4、向上级部门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事故需经台长同意。

5、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视情况扣发奖励性绩效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6、要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按程序报告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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