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45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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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隐患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是指根据各类场所的使用特点和实际情况,对潜在火灾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从而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判定要素•场所使用特点•消防设施装备•防火管理措施•物品存储方式•人员疏散预案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上要素,量化计算并判断隐患等级。
督办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督办流程1.做好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工作。
2.对于隐患较高的场所,由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要求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4.对于未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场所,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取缔。
5.上级主管部门对督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确认问题整改到位后予以关闭。
立销案办法对于已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及时采取立即处理措施,以减少灾害损失。
立销案流程1.确认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
2.最先进行现场清理,防止火势复燃。
3.搜救受困人员,并进行伤亡诊治。
4.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分析,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5.保护现场证据并调查相关责任人。
6.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治理。
7.进行善后处理,对受灾群众进行相关帮助。
8.更新整改方案,加强防火措施,以预防一切火灾隐患。
总结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是我国消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只有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事故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才能有效地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点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方法近年来,火灾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火灾防备工作的紧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重点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方法。
一、重点火灾隐患判定1.概念重点火灾隐患判定是指对有可能引发重点火灾的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以发觉和防备重点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管理手段。
2.判定过程(1)组织筹备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框架以及人员调配策略,确保对紧要区域进行全面的检测。
建立稳定的工作团队,以确保全部检查活动的实施,包括检查、评估和隐患排出。
(2)检查辨别在建立良好的组织框架后,需要进行检查辨别。
通过对每个场所进行细致的检查,确定可能存在的隐患物和简单产生火灾的环境,并记录在表格中。
同时进行图像拍摄,以后便利查证。
(3)鉴定评估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结合相关法律及安全规程订立应对措施,替换发觉的隐患,订立整改及防备措施。
(4)建立档案依照相关规程,将检查结果、评估看法等资料整理完善,建立档案。
为日后实施维护和讨论供给基础。
二、督办措施1.工作流程(1)指定督办人员检查结果通过评估后需指定承当督办工作的人员,负责引导隐患排出的工作,确保整改的到位。
(2)订立工作计划依据检查结果及评估看法,订立工作计划。
考虑到实在场所的情况,合理调配人力及物力资源,确保隐患整改的有效实施。
(3)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人员需要订立检查计划,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机抽查,确保隐患整改的质量和时效。
(4)责任追究对于未能完整整改的隐患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对相对应责任人进行追究。
2.实在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实在认真排查,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搭建防火墙,建设疏散通道,实现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
(2)加强宣扬教育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防本领,紧密监督和引导单位加强消防隐患的整改工作,使广阔群众在防备火灾中具备基本素养和技能。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一、引言随着人口数量和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火灾隐患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火灾的危害性不仅仅是对财产造成损失,更是对人民的生命和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因此,加强对火灾隐患的判定、督办和立销案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进行整合、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在火灾隐患判定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下面是一些可能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1.电气设施隐患电气设施是火灾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电气设施的隐患需要特别地注意。
包括但不限于电线老化、电器设备使用过度等,下面是一些可能存在的电气设施隐患:•电线老化、老化导致绝缘失效•线路受限、容量不足•电器设施过度使用、超负荷运行•地线或零线未接或接不良2.建筑结构隐患建筑结构隐患是火灾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因此,也需要特别关注可能存在的建筑结构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使用受限、难以开启•防火隔离不完善、易经火•隐蔽空间、通风条件不良等3.物品储存隐患物品储存隐患也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常见的物品储存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储存易燃物、易爆物等•储存布局不合理、阻碍逃生通道三、督办与立销案办法除了进行火灾隐患判定,还需要加强督办与立销案办法的制定与执行。
下面是一些可能使用的措施:1. 督办督办是对火灾隐患的一种强制性的监督,其目的是确保所有潜在的火灾隐患得到及时的修正。
可对下列部分进行督办:•电气设施的检查、维修与更新•建筑结构的检查、维修与更新•室内物品储存的规范与整理2. 立销案在针对已经存在的火灾隐患时,应采取立销案措施实现火灾隐患的消除,以及可能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
可对下列部分进行立销案的处理:•强制拆除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给予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四、建议判定、督办与立销案需要有效的管理与操作,因此,需要做以下几点:1.完善制度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建筑数量不断增加,火灾隐患的安全问题也引发了广泛关注。
在日益增长的火灾风险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判定和督办火灾隐患问题,加强立销案工作成为全社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建筑、设施、环境等进行系统、全面、科学的评估,判断火灾隐患的程度和影响范围。
同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也是指判定火灾隐患是否达到立销案处置的标准和要求。
要合理判定火灾隐患,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判定体系,并根据当前发展形势不断对其进行更新、提升。
其次要及时采集、更新、整合各种有关火灾隐患方面的信息,科学评估火灾隐患的风险和影响程度。
最后,要与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一致,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判定和督办。
火灾隐患督办火灾隐患督办是指对于已经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有效督办,以确保及早消除可能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隐患。
为实现火灾隐患督办,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加强火灾隐患宣传和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增强火灾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督促和监管,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设施、环境等设置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对已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劝阻、纠正。
3.建立有效的督办平台和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火灾隐患督办情况,保障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
立销案办法立销案是指基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结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采取科学合理的、有效果的立销方式对火灾隐患问题进行惩处和整改。
在立销案办法方面,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制定完善合理的立销案处理流程,并公开透明,广泛宣传。
2.加强立销案执行监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开除、降职、罚款等处理,保障立销案处置效果和总体工作推进。
3.加强立销案工作宣传和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树立火灾预防、安全保护的思想和意识,增强火灾安全防范awareness。
总之,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呵护和努力。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密集度不断提高,火灾已经成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大型商业建筑、工业厂房和住宅小区等场所,灼热的天气和不当的用火习惯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火灾事故。
为此,我们需要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判定和督办,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火灾隐患判定概述火灾隐患判定是通过对建筑、设备、设施等方面的检查,对火灾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从而找出和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火灾隐患判定应该全面、细致、严格,实现预防和管控的目的。
判定步骤1.火灾隐患调查 - 抽取一定数量的火灾中心,对火灾信息及场地情况进行收集,分析火灾区域特征、火势燃点等,建立火灾隐患信息库。
2.全面细致的检查 - 对建筑、设备、电路、电线、防火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3.火灾隐患评估 - 利用评估规范评估已发现的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
4.围绕评估结果提出应对措施 - 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消除、停用、改造和防范等方面。
督办机制在进行火灾隐患判定的同时,为了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督办机制。
全面的督办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处置:建立监督系统围绕火灾隐患调查、消除、防范等方面制定监督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顺畅性和精准性。
强化督办力度建立专门的督导小组,对火灾隐患的消除和防控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如发现问题需立即采取对应的处理措施。
定期检查定期对建筑物、设备、电路、电线、防火设施等方面作全面的检查。
在建筑物的建设运营和设备更新过程中,要随时检查并提出改进措施。
立销案办法在发现火灾隐患之后,各级机构应以相应方案来刻不容缓地消除火灾隐患。
根据情况,对不同的火灾隐患采取相应的立销案办法:整改对隐患进行整改修复,消除火灾安全隐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452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正式样本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火灾隐患。
为了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具有较大危害性和潜在发生火灾的风险的行为,包括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堆放油漆涂料、电气设备保养不良、消防通道拥挤、消防设施缺失等行为。
二、火灾隐患判定办法1、火灾隐患判定程序(1)组织人员判定:组织责任人、火灾安全专业人员和有相关能力的专家,组成火灾隐患判定小组;(2)火灾隐患识别:火灾安全专业人员运用现场检查、实际处置、实地拍摄等方法,对涉及的火灾隐患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和确定;(3)火灾隐患评价:火灾安全专业人员根据火灾隐患识别工作结果,运用火灾危险级别评估表确定火灾隐患危险级别;(4)火灾隐患清理:火灾隐患整治小组根据火灾隐患评估结果,对各种火灾隐患措施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火灾隐患。
2、火灾隐患判定结果(1)若火灾隐患级别为一级,则采取整治措施,将火灾隐患降低到安全要求范围;(2)若火灾隐患级别为二级,则采取紧急整治措施,如果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火灾隐患,应采取全面排除火灾隐患措施,恢复安全状态;(3)若火灾隐患级别为三级,则采取极致整治措施,立即排除火灾隐患,恢复安全状态。
三、火灾隐患处置1、采取安全措施:(1)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责任;(2)定期安全检查,按要求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3)做好救灾准备,加强救灾装备,提高救灾能力;(4)强化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火灾概念,并教育群众采取正确的灭火方法。
2、采取限制措施:(1)限制使用易燃易爆物品;(2)严格控制消防通道,不得拥挤;(3)严禁堆放油漆涂料、易燃物;(4)定期检修消防设施,保障正常使用;(5)按要求检查电气设备,避免发生火灾。
四、结束语火灾隐患危害严重,因此特制定本办法,以做好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工作。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
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通知)宝公消[2010]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工作机制的通知各消防大队:在目前全市开展的冬季防火攻坚战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推进工作中,支队发现部分大队在重大隐患判定、督办及立案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提高消防监督检查质量和隐患整改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五条,《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53-2006)的精神,现就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等有关工作程序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按照此程序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支队防火处指导科。
宝鸡市公安消防支队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一、监督整改工作流程二、监督整改工作要求(一)判定重大火灾隐患要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进行。
(二)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说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集体研究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五)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在公安部未增加新的法律文书之前,目前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作者:来源:热★★★]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警官培训基地:为贯彻落实刘金国副部长4月1日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暨火灾隐患总结部署和春季防火工作会议上关于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挂牌督办及立销案工作机制重要讲话精神,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已经部、局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局。
公安部消防局2006年5月13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一、引言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损失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重大火灾隐患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为切实加强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本文将探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以提高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1. 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等法律法规,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且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2)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3)具有较高的发生概率或潜在危险程度;(4)整治难度较大,需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整改。
2. 判定程序(1)发现隐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2)现场调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隐患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隐患情况;(3)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进行论证,确定是否属于重大火灾隐患;(4)判定结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作出是否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结论;(5)告知整改:将判定结论告知相关单位或场所,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1. 督办程序(1)挂牌督办: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或场所,由消防救援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2)整改措施:责令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3)整改督导:消防救援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4)整改验收:整改期限届满后,消防救援机构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进行整改验收;(5)整改销案:整改验收合格后,消防救援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实施整改销案。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一套联动机制,协同工作,共同监管和处置火灾隐患。
2. 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人员,分解任务,明确职责,确保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
3. 定期巡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场所、单位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4. 随机检查:对于重点区域、关键单位和高风险场所,要实施随机检查制度,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
5. 处罚机制:对于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业等措施。
6. 案件追究: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进行彻底的调查,追究事故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火灾防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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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方法〔试行〕公安部消防局公消〔2006〕194号〔2006年5月13日〕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定义]本方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以下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方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有效顺利开展,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一、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重大问题;二、乡镇要督促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逐一登记,建立档案并上报县安委办和防火委办公室,对发现火灾隐患不登记上报的,县政府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上报县政府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对督促不力,检查疏于形式,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或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建立档案及时上报的,县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为确保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的信息交流,根据《歙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将本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二、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取得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县安委办和县防火委办公室;三、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将各地、各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反汇情况以信息快报的形式印发;四、对各地、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电视台应在电视上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曝光,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改进度。
消防工程师—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办法
消防工程师—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办法一、火灾隐患判定1. 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者是影响人员疏散以及灭火救援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火灾隐患可分为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3.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扩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种,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 下列情形不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1)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2)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3)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判定方法1. 符合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 不符合规范规定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进行综合判定。
3. 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规范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
3)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4)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4. 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第1~9项、防烟排烟设施和其他第3项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及3条以上的。
2024年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2篇)
2024年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分析火灾是一种具有毁灭性的自然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发生了多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提高火灾防控工作的效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套全面、系统、可行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1. 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机制为了及早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完善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场所进行定期的火灾隐患排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在专业性、责任感和执行力方面得到保障和提升。
2. 重大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便捷的重大火灾隐患投诉举报渠道,可以有效地发现和处置火灾隐患。
政府应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并在各类场所设置接收投诉举报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
同时,加强对投诉举报的快速响应和核实,及时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及时处理。
3.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机制,是确保各级政府对火灾隐患问题高度重视的一种方式。
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督办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火灾隐患督办工作,制定明确的督办目标和责任分工,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三、责任追究制度1. 责任界定和承担主体明确火灾事故责任的界定和承担主体,对于提高火灾防控的效果至关重要。
应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事故责任追究、监管责任追究和单位主体责任。
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各自责任的不同层级和角色进行承担。
2. 责任追究程序和机构设置为了保证责任追究的程序正当和公正,建立规范的责任追究程序和机构设置是必要的。
相关政府部门应建立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与鉴定,明确责任的属地和主体,制定明确的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流程。
同时,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一、背景火灾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因此,加强火灾隐患的督办和责任追究,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为了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制度。
该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1.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企业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同时,应制定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和整改的时限及目标。
2. 督办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督办机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督促等方式,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和落实。
3. 预警机制企业还应建立火灾预警机制,建立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以便在火灾发生前及时预警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管控,企业应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督办责任人的追究如果检查人员发现督办责任人未尽职或督办不力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就应该追究督办责任人的责任。
2. 项目部门责任人的追究对于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发生火灾的项目,企业应该追究项目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3. 总经理和领导责任人的追究如果火灾事故发生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火势扩大或造成人员伤亡,企业应追究总经理和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议为了完善企业的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应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的制度执行机制。
此外,企业还应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能力,为能够有效地防范火灾隐患提供坚实的保障。
五、总结加强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为防范火灾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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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YYY,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