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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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案例解析(一)课程背景、依据与内容

一、本课程的法规依据

本课程基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解读。

本课程在对经济责任的解读基础上设计课程体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进行的以绩效责任为核心、以真实性责任、合法性责任为基础的审计评价。

二、本课程的现实依据

1、现实工作中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狭窄导致审计评价客观性、全面性缺失;(以财务审计为中心的范围模式不能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2、现实工作中的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缺位导致审计评价无法实现其审计目的(以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中心的目标模式将经济责任审计引入了治贪不治懒、庸的泥潭);

3、本课程拟从经济责任全面视角评价其责任履行,从既治贪又治懒、庸的角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案例

第一节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1、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2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专门就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出规定。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解析如下: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1)区域性党政机关

党委书记,副书记主持工作(一年以上);

行政长官正职,副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

党委书记、行政长官副职(思考:是否审计)

(2)司法性机关

审判机关正职,副职主持工(一年以上);

检察机关正职,副职主持工(一年以上);

审判、检查机关副职中层(思考:是否审计)

(3)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

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一年以上);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的正职,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

中层领导干部(思考:是否审计)

(4)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

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一年以上)的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单位的正职,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

中层领导干部(思考:是否审计)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意: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董事长,副董事长(思考:是否审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思考:是否审计)

部门领导人员(思考:是否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

《规定》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2、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

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3、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1、经济责任审计界定依据

(1)国家或法人授权和分权

当前我国对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授权和分权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下,领导干部被授予什么样的权利就必须承担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对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一般授予人、财、物、事四种权利,既授予领导干部财务管理权、资产管理权、业务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相应地领导干部也应承担上述四个方面的经济责任。

离任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实务案例解析(二)

三、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1、经济责任审计界定依据

(1)国家或法人授权和分权

当前我国对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授权和分权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下,领导干部被授予什么样的权利就必须承担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对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一般授予人、财、物、事四种权利,既授予领导干部财务管理权、资产管理权、业务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相应地领导干部也应承担上述四个方面的经济责任。

(2)马克思价值论学说

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商品的价值有物化劳动价值与活劳动价值构成;

物化劳动价值:经济资源即货币资本和实物资产;

活劳动的价值:人力资本(或人力资源);

商品生产过程(社会再生产过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

单位企业:业务经营过程。

2、财政财务管理活动

财政财务管理活动是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责任的载体,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有效,反映了其领导干部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各项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是否遵循财政财务活动规律和规则,进而反映出其财政财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包括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所管理的财政活动和部分财务活动,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所管理的财务活动。

3、实物资产管理活动

实物资产管理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国有资产和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的基本载体,实物资产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各级领导干部保证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在此基础上能否保证增值,营运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遵循资本运营规律等。

4、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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