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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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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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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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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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机构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 类多,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2 技术能力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2014年各省检测检验营 业 收入规模(单位:万元)
27.4亿元 全国20 位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85
64 22
57
101
7
45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21 187 159
95 80 41 38 29
机动车 221 建工建材 187 食品 159 卫生疾控 95 环境监测 80 职业安全 41 消防 38 农产品 29 城市用水 25 地矿 20 特种设备 18 药品 13 煤炭 9 公安鉴定 7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4258
1527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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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新版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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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https://img.taocdn.com/s3/m/6c60f3d9852458fb760b564e.png)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详细变化请看给大家整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变化解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由于法律法规依据删除,审查认可制度也消失在新的163号令中,不再作为资质认定的一种形式而规定。
在163号令起草过程中,行业日益认识到,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而派生的审查认可制度,实际上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定政府任务而形成的一套资格管理制度,与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普通市场准入制度的定位性质上存在不同。
结合国家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制度、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审查认可这一具有浓厚计划体制色彩的许可制度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讲解
![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8afbe15f9b6648d7c1c74663.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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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4.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e5d7bdc0c22590102029d78.png)
86号令
163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 证合并评审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条件 的差异
86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63号令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1
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内容:共7章 50条。
1 2 3 4 5 6 7
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d6e88445f0e7cd1842536d6.png)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5第16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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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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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163号令解读
![163号令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1d95ae74693daef5ef73d82.png)
第1种: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 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第2种: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23
违反本项规定,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检验检测 机构已经取得A项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但向社会出具 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是B 项检验检测能力;(2)B 项检验检测能力不在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之内,且资质 认定部门可以对B 项检验检测能力进行资质认定
第2种: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第3种:检验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 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8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资质认定。 本办法第4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主观恶意性较强,后果 较为严重。而且,检验检测涉及到众多产品和其他法定特定对 象,和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息息相关,所 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的规定,本条规定被撤销资 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对检验检测机构1种违反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定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
第2种:检验检测机构未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 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违法行为
第3种:检验检测机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的违法行为
第4种: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违法行为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cf8a09ae89eb172dec63b70f.png)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PPT课件
15
2 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 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5 监管能力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PPT课件
12
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放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管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2 技术能力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9
公安鉴定 7
25 20 18 13
9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产业定位与发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8eb6fbda9ec3d5bbfd0a74ca.png)
实施: 最高管理者发布运行管理体系,12个月内开展一 次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改进。
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
1)依据《准则》和实际建立管理体系 2)向全体员工贯彻了管理体系 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 4)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动满足管理体系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
资质认定法制体系结构
《办法》条文释义 《办法》实施意见
12项评审要求
• • • • • • • • • • • • 评审准则 评审工作程序 评审员管理要求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标志使用要求 证书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申请书 评审报告 评审表格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5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10人以下机构4758家,占14.5%; 检验检测机构机构人员数量 11-30人机构 17273家,占53.1%;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15273 4258
全区机构情况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其他组织”都有哪些?
私私 营独资 企企 业业 营独资
民办非企业 法人单位 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
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
2 人员条件
资质认定标志
由CMA图案和两组数字编号 首行12位数字编号:发证年份代 码+机关代码+专业类别代码+行 业部门代码+流水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451b34452ea551810a6879f.png)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
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解决制度中 问题的需要
行政审批改 革的需要
机构整合工 作的需要
9
163号令修订的 亮点有那些?
四个亮点
准入条 件放宽
了
从业规 范增加
了
10
许可简 化规范
了
监管措 施强化
了
(二)163号令的功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条件的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VS
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和检查设备设施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22 测设备设施
86号令
鼓励认可 取得认可的, 资质认定简化
关于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MA与CNAS
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机构合并评审; 暂时仍使用原“二合一”工作表格。
86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 量认证合并评审
关于审查认可
163号令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 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 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
13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 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 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 术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294a70f5335a8102d22019.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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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技术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质量负责人
• 内部审查人
• 检验检测人
• 监督岗、员
基本要求
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技术负责人及授权签字人具有检验检测相关专业 博士研究生工作经历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3年以 上,大学本科生5年以上,大专8年以上 授权签字人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历 1年以上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3年工作的研究生,5年的大学生,8年的大专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备 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程师或技师 以上技术等级,3年以上机动车工作经历
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为企业质量控制提供检测、试验 数据,为社会大众安全、卫生等提供检测服务。
制约检验检测发展因素
问题与分析
1 政策体制
低档次重复建设,法人主体不明确,资格许可种类 多,证书有效期短,申办时间长。 检测机构常规化、单一化,聚集传统检验项目,这类 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旗县及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 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检测质量不 高,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 琐,缺少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依据。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
资质认定法制体系结构
《办法》条文释义 《办法》实施意见
12项评审要求
• • • • • • • • • • • • 评审准则 评审工作程序 评审员管理要求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标志使用要求 证书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申请书 评审报告 评审表格
资质认定标志
由CMA图案和两组数字编号 首行12位数字编号:发证年份代 码+机关代码+专业类别代码+行 业部门代码+流水号
第二行编号:有效期加截止年
月日时间代码号
证书有效期的规定
证书有效期6年。指从8月1日起,机构是按
照新版《评审准则》要求,编制、运行的管理 体系,能获准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6年。 延续有效期(复查申请)的机构,在有效期 届满3个月前推出申请。
记录表格包括:质量记录、检验过程记录、会议文件记录
实施: 最高管理者发布运行管理体系,12个月内开展一 次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改进。
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
1)依据《准则》和实际建立管理体系 2)向全体员工贯彻了管理体系 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 4)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动满足管理体系
15 个工 作日
45 个工 作日
退回补正
不通过退回
质监局核查 批准 政务服务大厅 发放证书附表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规定时间有效 资质认定证书、标志与其 附表共同构成行政许可 包括4部分: 1.授权签字人及签字范围 2.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3.检验检测场所范围 4.证书标志使用时间
4
保证数据和结果工程
质量管理
技术运作
行政服务
保障作用
保证作用
主过程
受控状态
检验检测
正常进行 服务保障 获取数据
保证数据 正确可靠
数据和结果 形成
申请书
资质认定 申请材料
附表
机构基本信息,概况、 性质、类型从事专业、 人员、设备、场所等
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组织机构框图 检测人员一览表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典型检验报告(类别一份)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法人证明文件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特殊领域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4 仪器设备条件
1 2 3 4 * 基本条件:检测设备满足检验检测产品、项目/参数,出 具准确数据的要求,符合相应标准方法、技术条件。 支撑条件:抽样、制样、化验、样品储存设备符合标准 规定技术要求,辅助性设备进行功能核查、验证。 法定条件:出具数据仪器设备、功能设备、法定仪器 进行了计量检定、校准。 齐全性要求:随机配件附件、使用维护说明书、 软 件等材料和文件,保持设备及其软件记录 租用设备条件:租用合同、纳入管理体系;机构有人员 使用、维修,保持设备设施的检定/校准状态控制。
附件
自我 承诺
申请材料符合《细则》及有关要求 能够做到质量管理、技术检验能力 提交申请内容为真实信息
不受理规定
机构申请时提供虚假、不实 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办理资质认定流程图
政务服务大厅 受理申请
评审中心 审理申请 编制评审计划 评审组 现场评审 复核确认 评审结论 审核中心 审查评审报告 不予许可
5)管理评审,修定不适用的制度措施,持
续改进管理体系
6 行业特殊条件
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相特 同殊 内优 容先
农产品安全:农产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道路交通法:机动车安检机构补充要求 公安部门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其他司法鉴定等
技 术检验 能 力
《办法》第2条、第24条、第43条
机构的形
式组织
请资质认定(遵循独立、公正、诚信)。企 业内部实验室不在资质认定范围 机构依法登记,检验检测是单位业务范围 的一部分。学院、科研等事业法人机构
机构主体类型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政府机关具有编办批准职责或行政机构与 事业一体的单位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等;法人授权机构,法人承担责任
二 机构6个基本条件
《办法》第9条
1 机构主体 2 人员条件
(准则5条) (准则7条)
3 场所与环境 (准则4条)
4 设备设施
5 管理体系 6 特殊要求
(准则6条)
(准则27条) (专业B)
1 机构主体
机构应为 法律实体
是依法成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保证
客观、公正和独立活动。 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明确检验检测项目的 业务、经营范围。企业法人机构 企业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申
各地检验检测机构分布
10 64 85
22 57
101 45
7 44
22
102
109
122
63
各盟市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布
285 (2015年底三检285:195/87/170)
187 165 105 95 41 38
机动车 建工建材 食品 环境监测 卫生疾控 职业安全 消防 农产品 城市用水 地矿 特种设备 药品 煤炭 公安鉴定 其它 285 187 165 105 95 41 38 29 25 20 18 13 9 7 18
2 技术能力
3 体系运行
4 市场竞争
5 监管能力
163号令的主要内容
办理流程30天 行政20天 10项评审行为规范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8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概念术语
介绍两个概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专业技 术组织
承担法律 责任
检测对象 产品项目
1 检验检测机构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5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10人以下机构4758家,占14.5%; 检验检测机构机构人员数量 11-30人机构 17273家,占53.1%;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15273 4258
全区机构情况
2000000
1800000
1600000
1400000
1200000
全年收入25.1亿元 全国20位,占1.7%
全区机构934家, 在全国排第16位
1000000
800000
600000
400000
200000
0
广东 上海 江苏 北京 山东 浙江 四川 辽宁 湖北 湖南 天津 河南 河北 安徽 重庆 广西 云南 福建 新疆 陕西 山西 江西 甘肃 吉林 贵州 宁夏 海南 青海 内蒙 黑龙 西藏 古 江
考核形式,对申请复查换证的机构,采取书
面审查(自我声明)或现场评审。
机构10种变更的规定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地 址
法 人 性 质
法 定 代 表 人
最 高 管 理 者
技 术 负 责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标 准 方 法
取 消 项 目
法 定 其 它 事 项
标准变更:标准名称、年代号、检验方法名称(最新版本)变化 扩项申请:检验方法、设备设施、环境条件、项目/参数的变化
目录
一、办法背景 二、基本条件 三、机构及人员从业规范 四、行政责任 五、资质认定评审 六、评审管理
一、背景 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情况
(截止2015年12月)
机构 3.2多万家,企业1.7万家 事业1.5万家、其它600家 人员 93万人 高中级33万人 占36% 报告 3.4亿份、收入2000亿元
一般要求
食化类要求
机动车安检
3 工作场所与环境
固定、移动、临时、多场所满足标准及行业技术
规范要求。租赁场所有合同,及时变更备案
管理体系覆盖所有场所,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
数据结果有要求的,采取保障安全、消毒、 辐射 温室度措施,做好环境监测、控制记录。 有相互影响检测数据结果的工作区间,进行隔离、 不能同一房间。精密仪器、微生物检测等
1 2 3
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满足 检验项目的人员数量 仪器设备:满足检验项目,法定检定/校准 采、制、化、存储样样品 环境场所:检测项目符合设备精度、安全、 污染、隔离等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