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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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三)独立董事选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三)独立董事选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第一期,2017年1月15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三、独立董事选任3.1 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现行规则规定了与普通董事不一样的条件。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有哪些人员不适合聘任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相比于普通董事,其职责更侧重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

为此,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规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也作了比较具体的要求。

实务中,大多数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都能符合有关规定,但也有些公司的提名人员存在一些可能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上市公司在酝酿提名独立董事时,要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核实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

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一期)——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息披露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梳理,并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形式分期对外发布。

上证所于2012年12月3日启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在电子化报送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

一、公告类别1、上市公司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合并披露,如“XXX公司关于XXX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XXX股东大会的通知”。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应遵循“一一对应”原则,将上述公告拆分为“0201董事会决议”和“0301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两个临时公告,分别披露。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中包括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但上市公司未将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以单独公告披露,而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正确做法: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包括修订公司章程等议案时,应以“2707 公司章程发生修订”公告类别单独披露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并在公告中注明董事会审议情况,而不能仅作为董事会决议公告的附件披露。

3、上市公司披露月度经营数据、签订协议、新建项目等事项,选择“9901 其它披露事项”作为公告类别。

正确做法:披露月度经营数据应选择公告类别“0808定期经营数据”,披露签订协议应选择公告类别“0419签订合同”,披露新建项目应选择公告类别“0421 新建项目”。

只有在应披露的事项没有对应的具体公告类别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兜底的公告类别“9901 其它披露事项”。

二、公告编号4、上市公司提交临时公告时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编号。

正确做法:上市公司为披露义务主体时,临时公告必须填写编号。

上市公司在系统中填写的公告编号应与公告文本中的编号保持一致,且相邻编号应保持连续。

但披露定期报告无需填写公告编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十五)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十五)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

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1 缩短IPO 被否后借壳间隔期2 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3 新增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4优化重组配募机制 5 放宽经营性资产要求 6 明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7明确将200人公司纳入监管目 录C O N T E N T S缩短IPO被否后借壳间隔期3.相关思考2018年2月23日自2017年10月新一届发审委上任以来,IPO审核趋势趋严成为常态,审核通过率下滑。

面对较为严峻的发审现状,部分被否企业拟寻求诸如“借壳”、被并购等其他途径“曲线上市”,可能引起壳资源炒作等情形。

严格的审核制度,使得IPO申请企业质地更高,有利于A股市场长远发展。

2018年10月19日◆IPO被否原因多样,在对被否原因进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这些企业有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做大做强的合理诉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划分 要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财务顾问执业评价交易类型为 产业并购行政处罚等负面排除产业支 持政策●2013年10月8日《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分别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三个分项进行评价,之后根据分项评价的汇总结果,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

●其中,进入豁免/快速通道、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项目,豁免审核;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核。

●原九大行业: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传统行业为主)●新增十大行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及对策

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及对策

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问题及对策1. 现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概述及问题分析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保证企业财务信息公开透明、真实可靠、完整准确的重要手段,其在保护投资人权益、促进市场稳定、提高社会信任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部分主要对目前我国现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机制进行介绍,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主要由财政部、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包括会计准则的制定、会计核算监管、信息披露查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等方面。

但同时也存在制度性不完善、责任主体多元、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导致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不够规范、公开透明度低、监管效果不如人意。

在此基础上,本论文提出应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披露查核等对策,以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效果。

2.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是保证资本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其在投资者保护、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不够透明、信息披露不规范以及信息披露可信度偏低等方面。

本部分将结合理论和实际进行问题分析及原因探究,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内部控制不严,造成会计处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在经营风险判断上有偏差;二是存在意识形态宣传、经营战略等非经济因素制约企业信息披露行为;三是监管机构制度性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适应性,监管力度不够。

针对上述问题,本论文提出应加强内部控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监管体系等对策,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水平。

3.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对投资人的价值分析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对投资人具有重要的价值,一方面成为投资人做出决策和评估企业价值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是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和财务风险的重要方式。

本部分将从投资人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对其的价值进行分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八)权益分派的实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八)权益分派的实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八、权益分派的实施8.1 上市公司拟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的,在业务处理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差异化分红送转,是指对持有相同种类普通股的股东采取不同分配(转增)比例。

与常规分红送转相比,差异化分红送转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业务处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司应当在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10个交易日与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联系,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

业务申请应包括申请事由、特殊除权除息处理方案、具体计算公式及依据等。

同时提交上市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二,待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确认前述业务申请后,公司方可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十六)股权激励常见问题讲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十六)股权激励常见问题讲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常见问题讲解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宋琪
主要内容
1 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2 股权激励规则要点 3 股权激励的实施流程
1.1 股权激励的含义与制度目的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 式。
3 中介机构责任
财务顾问: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授予与计划存在 差异
律师:激励对象合法性、授予和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
2.4 股权激励规则主要内容:信息披露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落实 “宽进严管”的监管转型理念
会计处理:细化会计处理及影响的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 影响。 进展披露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 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 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 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新增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 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 •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股东大会决议、自查报 告、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计划。 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 权。
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
证监会于2007年组织展 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明确提出所有股权 激励方案暂时中止实施,待 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再继续 推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2019年12月13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九、资产交易 (4)十、募集资金 (9)十一、委托理财 (17)十二、二级市场举牌 (23)九、资产交易9.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上述事项提供专业服务时,如何做到勤勉尽责?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标的资产质量,对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合理性以及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相关中介机构意见仅起参考作用,不得以参考或引用中介机构意见为由代替其本身的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董事会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具体说明董事会就未来交易完成后,保障和增强对标的公司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与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六)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六)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六、股权转让6.1 实务中,上市公司股东采取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转让公司股权的,发布提示性公告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涉及股权结构甚至控制权的变更,市场关注度高。

实务中,有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提示性公告时,转让背景、目的、风险披露不充分,影响投资者判断。

按照重要性原则,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时,应向股东核实并充分披露以下事项:(1)拟转让的股份数量、股权比例、转让方式等;(2)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涉及要约收购等事项;(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可能涉及的员工安置、股权转让受限等不确定因素;(4)已经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和相关安排;(5)出让方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受让方资质等提出的特殊要求;(6)就上述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

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备课讲稿

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备课讲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项测试题附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项测试题附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项测试题附答案1、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A招股说明书B募集说明书C上市公告书D定期报告E临时报告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A真实B准确C完整D及时E公平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对错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对错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对错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一、多项选择题1、(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A 发行人董事B 发行人监事C 发行人控股股东D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7.1 对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上市规则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五项指标,在具体测算是否触及信息披露标准时,有哪些具体要求?资产的购买和出售,属于上市公司重要的交易行为,影响重大,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只要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五项指标之一,就需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指标的具体适用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一是“资产购买和出售”并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例如,日常经营中的购买原材料或销售商品等,一般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是按上述财务指标计算相应比例时,其分母应为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其中对于净资产和净利润均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二)政府补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二)政府补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第一期,2017年1月15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二、政府补助2.1 上市公司取得政府补助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应当对外披露。

但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会对资产或收益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公司当年业绩的盈亏变化,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实务中,因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影响的财务指标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具体计算政府补助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也需要区别政府补助对公司资产或收益的不同影响,分别适用资产指标和利润指标。

具体而言,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直接影响公司收入和损益,在测算是否达到对外披露的标准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的要求,适用第9.2条中关于净利润指标的规定,即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应当披露。

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二期)

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二期)

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二期)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第二期)——年报披露相关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业绩预告 (2)二、董监高、股东买卖股票 (3)三、利润分配 (4)四、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 (6)五、关联交易 (7)六、实际控制人披露 (8)七、涉及融资融券的前十大股东披露 (9)八、董事出席情况 (11)九、董监高任职 (12)十、董事会报告 (12)十一、年度股东大会 (13)十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3)十三、资金占用 (13)十四、重大诉讼和政府补助披露 (14)十五、业绩承诺与预测 (15)十六、连续亏损导致债券暂停上市 (16)十七、特殊行业公司披露 (16)十八、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17)十九、会计估计变更 (17)二十、财务信息更正 (18)二十一、非标意见专项说明 (18)二十二、内控报告披露 (19)二十三、审计报告的披露 (19)二十四、财务报表附注 (19)二十五、XBRL实例文档 (20)二十六、保荐责任 (20)二十七、年报差错责任 (21)二十八、内幕知情人报备 (21)本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的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披露及相关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其正确做法,供各上市公司参考。

一、业绩预告1. 某上市公司于2013 年2 月5 日披露2012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业绩增长超过50%,公司解释称未能在1 月底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原因是公司与年审会计师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以及房地产业务的收入确认等事项发生分歧所致。

正确做法:根据《上市规则》第11.3.1 条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变动幅度超过50% 以及扭亏为盈等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即上市公司最晚应于1 月31 日披露,并于公告日的前一交易日向本所提交公告。

有鉴于此,建议上市公司尽早就影响年度业绩预测的重大不确定事项进行梳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提前与年审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并及时通报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以避免公司因会计处理事项不确定、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业绩预告违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5大问题,会计处理合规性4大重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5大问题,会计处理合规性4大重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5大问题,会计处理合规性4大重点来源:上交所发布截至目前,沪市公司2016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事后监管问询工作已基本结束。

就事后问询的相关情况、主要问题和监管措施,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我们注意到,今年上交所半年报事后监管问询的力度明显加强,请介绍一下相关考虑和基本情况?答:实施半年报事后监管问询,是上交所履行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法定职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常在半年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沪市集中了一大批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企业和代表产业转型方向的新兴企业,其经营业绩情况较为清晰直观地反映了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整体走势。

总体而言,在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宏观背景下,沪市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总体平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乏亮点。

但同时,部分公司生产经营仍存在阶段性困难,投资者对此十分关心,也对半年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在常规事后监管的基础上,紧扣风险防范这条主线,围绕发现问题和揭示风险这一监管目标展开事后问询。

总的来看,监管问询主要聚焦于四类公司,一是曾经多次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且未有明显改善的公司;二是上市后业绩变脸、经营业绩明显异于同行业变化趋势的公司;三是存在利用不当会计处理粉饰财务报告、掩盖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嫌疑的公司;四是前期并购重组存在“高估值、高承诺”的公司。

纳入重点问询的公司共计180余家,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已对其中的30余家公司发出事后监管问询函,提出各类问题共计600余项,并全部对外公开。

2. 从半年报情况看,沪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和不足?答:半年报事后监管问询发现,部分公司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一些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情况,影响到投资者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做出审慎的投资决策。

对此,上交所已督促相关公司及时进行了补充更正,主要涉及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经营境况与行业趋势不匹配。

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行业整体趋势应当发生同向变化。

创业板信息披露与公司监管相关问题与解答

创业板信息披露与公司监管相关问题与解答

创业板信息披露与公司监管相关问题与解答1、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哪些? (2)2、投资者如何关注创业板的业绩快报制度? (2)3、创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投资者应了解哪些方面? (3)4、投资者需要关注保荐机构的有关报告吗? (3)5、创业板在保证投资者股东权利的行使方面有什么措施? (4)6、创业板市场实行股份全流通吗?在股份限售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4)7、创业板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披露要求是怎样的? (5)8、创业板对公司交易及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和要求与主板有何不同? (5)9、创业板对公司技术变化风险是否有特别的披露要求? (6)10、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哪些规定? (6)11、创业板在防止股票首日爆炒方面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哪些要求? (7)12、创业公司是否必须每年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应注意哪些事项? (8)13、创业板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8)14、创业板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对公司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8)15、创业板股票停牌制度如何安排? (9)16、创业板公司独立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与传统投票方式有什么不同?91、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哪些?答: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为满足实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当减轻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创业板公司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只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同时,为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摘要还需要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

当前,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咨询网()。

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该网站查询有关公司公告。

此外,深交所网站()还设置了专门的子网页“创业板”,投资者可以登录此网页查询创业板相关信息、规则和动态等。

2、投资者如何关注创业板的业绩快报制度?答: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中,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往往是公司经营业绩数据。

投资者除了通过阅读年报、中报以及季报外,还可以通过业绩预告,特别是业绩快报以提前了解业绩概括,掌握有关业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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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政府补助二、 (6)独立董事选任 ..................................... 三、9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四、. (13)..一、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但是,如果公司尚未披露前一年度年报业绩,原则上不建议先预告次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业绩。

确实需要预告的,也应当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的预计情况。

对于季度、半年报业绩预告遇到同样情况时,也应比照办理。

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不同。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业绩快报更加全面,一般应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

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主要相关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11.3.5条1.2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如何披露业绩增减变化的比例或数值?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按照业绩预告的类型,分别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但应当尽量保证披露的准确性,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

例如,采用具体数值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

又如,采用增减比例方式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或减少)60 %左右(或50 %到70 %)”。

再如,采用具体数值和增减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绩预告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60 %左右”。

另外,在描述预告业绩之后,公司还需要对前一年度的业绩情况进行提示,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数值或者比例区间进行业绩预告的,预测的区间不宜过大,较高数值(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较低数值(比例)的20%为宜,且最大区间不得超过50%。

如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约50%-70%。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是因为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损益,导致盈亏变化或者业绩大幅增减的,应当向投资者作出充分提示,在业绩预告中说明具体情况,如非经常性损益的数额、原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业绩变化情况等。

主要相关规则: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2.《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3.《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1.3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业绩可能出现应当预告的情况,但还有重大交易、资产处置、会计准则适用等重大事项没有最终确定,可能对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应当如何披露业绩预告?实践中,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发布前,还有重大交易、资产处置、会计准则适用等重大事项尚未最终确定,或者出现往年按惯例能收到的收入和补助当年尚未收到等尚不确定的情况,可能对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存在此类情况,为审慎起见,公司仍然应当作出业绩预告,并对尚不确定的事项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不能仅以个别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或者..统计汇总事项比较复杂为由,不履行及时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义务。

在具体程序上,如果上市公司在预计全年业绩时发现有些事项尚不确定,公司财务总监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尽快确定相关事项,并和董秘充分沟通信息披露事宜。

同时,财务总监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还应当和年审会计师就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可能对业绩的影响进行充分沟通。

确有必要的,还应当取得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不确定事项涉及其它方的,例如相关收入和补助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当及时与其保持沟通,取得确认意见。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充分、具体地揭示此类不确定性事项的风险。

例如,对于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公告中不能只简单地提及存在不确定性,而是需要充分、具体地说明资产处置的相关情况和存在不确定的具体原因,尤其需要提示如果相关事项最终不能确认收益,对全年业绩实际影响的大小。

1.4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后,发现实际业绩可能与预告业绩存在差异,该如何处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公司发现披露的业绩预告和实际业绩差异发生盈亏变化、预告金额或幅度较比较期业绩差异较大等情形时,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除上述情形外,实践来看,..如果实际业绩与预告的业绩相比差异超过预告业绩20%的,也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在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时,需要说明预告业绩情况以及差异的原因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也应当尽可能在每年的1月份完成。

确实因客观原因没有在1月31日前及时更正的,应当在发现差异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更正。

另外,如果公司业绩预告的差异是因为重大交易、资产处置、会计准则适用等重大事项出现了重大变化的,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时,也应当进行具体、充分的说明,包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原因,剔除重大事项后的业绩变动情况等。

主要相关规则:1.《股票上市规则》第11.3.3条2.《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1.5上市公司在第三季度报告中已对全年预计业绩进行了披露,是否还需要在次年1月发布业绩预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的时间是在次年的1月,主要是考虑到会计年度结束,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已经确定,即使年报尚未披露,具体的财务数据没有最终确定,管理层对经营业绩已经有比较清晰的了解,能够在一定程度. .上相对准确地预计上一年的经营情况。

但是,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对全年业绩的预测是基于当时公司经营情况作出的,准确性相对较低,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公司的经营情况很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为了便于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触及业绩预告披露情形的,公司即使在会计年度内披露了对全年业绩的预测,还是需要在次年1月根据要求发布业绩预告。

二、政府补助2.1 上市公司取得政府补助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应当对外披露。

但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会对资产或收益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公司当年业绩的盈亏变化,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实务中,因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影响的财务指标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具体计算政府补助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也需要区别政府补助对公司资产或收益的不同影响,分别适用资产指标和利润指标。

具体而言,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直接影响公司收入和损益,在测算是否达到对外披露的标准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的要求,适用第9.2条中关于净利润..指标的规定,即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应当披露。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影响的是公司净资产或总资产,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指标,即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披露。

主要相关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2.7条2.2 对于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收到的多笔政府补助,是否应当累计计算?累计计算中应当注意什么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于12个月内发生的政府补助,应当累计计算。

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公司可以区分影响利润和影响资产两种情况,分别累计其12个月内收到的政府补助,并依据分别累计计算的金额占公司净利润或资产的比例,确认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达到标准的,应当披露。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补助发放主体或者发放事由不同,不影响前述累计计算的要求。

此外,已经按照上市规则披露的政府补助,无需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的范围。

主要相关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第9.10条、第11.12.7条2.3 对于可能收到或者已经收到的政府补助,上市公司应当在哪个时点予以披露?从实践情况看,政府通常会对补助相关事项发文确认或依据相关法规支付补助资金。

根据时点优先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相关政府补助事项、收到政府部门相关函件或者收到政府发放资金等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公告。

此外,部分政府补助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相关补助金额的确认具有连续性、不确定性,平时难以准确及时地累计计算。

对此类政府补助,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累计计算与披露的时点以公司相应定期报告的披露时点为准。

2.4 在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中,应当重点披露哪些事项?公司在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中,应当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金额、政府补助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等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此外,还需要披露取得政府补助的依据、发放主体、发放事由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取得的政府补助,难以确定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应当进行风险提示,说明无法确定的具体原因,并在能够明确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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