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与完善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与完善建议作者:孙玉荣李贤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1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最新修正案相继正式颁布,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全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既定事实。
笔者建议在搁置理论争议的同时,应理性思考和深入探讨其整体制度的规范设计,特别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使之有效落实运行。
在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目前的司法适用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出具体完善建议,从主观要件和客观方面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完善侵权损害举证规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去除法定赔偿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发展所造成的阻碍,以保障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能够在我国落地实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4917(2021)01-0101-09一、问题的提出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作为源起于英美法系的一项集补偿、惩罚、威慑和激励功能于一体的制度,在给予被侵权人充分补偿的前提下,通过责令侵权人承担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害范围的赔偿金额,对恶意侵权人施以严厉制裁的同时,起到了鼓励被侵权人积极维权的目的。
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其功能内涵在不断地丰富,适用范围也逐渐拓宽延伸至知识产权领域。
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兴趣与日俱增。
在中国知网以“惩罚性赔偿”为关键词索引得到的文献资料是3 730篇,其中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为主题的文献有757篇,而2019年以来发表的论文占了147篇。
早期的研究成果更多关注的是我国应否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学者们就对惩罚性赔偿的“功过是非”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措施及对策
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保护措施及对策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民族得以生存和开展灵魂,也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根本所在。
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科技日新月异使得自主知识产权成为国力竞争焦点。
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固然不易,保护更显困难。
因此探索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保护措施及其对策具有现实紧迫性和深远战略意义。
一、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我国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保护措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权利是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重要途径。
(一)及时合理地使用诉前证据保全。
及时合理使用诉前证据保全是我国法律为适应trips协议需要所作出重大修改,它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新措施。
新修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我国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规定。
在此之前,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以及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专利法也新增了诉前财产保全规定,但诉前财产保全并不是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为日后判决、裁定作保证,诉前证据保全那么为日后诉讼提供证据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顿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假设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顿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同时进展证据保全。
〞很显然证据保全能够在日后诉讼中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主动,当然只是在执行诉前停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才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同时进展证据保全。
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诉前停顿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当事人要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也难以保护其合法权利。
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一项新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有很强适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时合理使用“临时禁令〞,将“即发侵权〞及时制止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
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均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特点。
一旦有任何延误就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损害。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各种创新性工作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权利,也就是在法律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
如今,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互联网上有很多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牵扯到许多国际贸易往来,对于其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
因此,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是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文件,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也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首先,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其所创造的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密权、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这些权利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未经授权而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法律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需要对于侵权者进行追究和处罚。
其次,专利权是指发明者或者其权利人对于其发明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秘密、实用新型、发明创造等几个方面的专利权,也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在认领专利权的同时,对于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或者商业机密进行保护,防止被他人盗用和侵犯。
最后,商标权是指为了区分商品而在商品上使用的标志,商标优于其他标志的主要特点就是具有独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以及该怎么样去申请商标并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出了规范。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以及各自的权利保护,这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和保障。
二、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之外,还有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可以为大家提供参考和借鉴。
这些实践经验既可从法律角度、也可从企业管理角度和市场角度进行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实践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实践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带来的可持续力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知识产权遭遇着更为复杂和严峻的威胁。
为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降低知识产权的侵犯和侵害行为,各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与执法实践,促进知识产权的有序管理和保护,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保障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政府通过立法与修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例如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同时进一步打击知识产权的侵权和假冒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有序保护和管理。
二、知识产权侵犯与打假的执法实践执法实践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之一。
各国政府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侵犯和处理行为的执法力度,打假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例如,中国政府精准打击了一批涉嫌破坏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对侵犯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这些举措为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管提供了更为实际的支撑,增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三、知识产权领域的产业协作知识产权领域的产业协作是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产业创新和发展中,各个领域的合作能够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增加知识产权利益相关各方的共同认知和参与。
例如,中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与工业界、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协作,实现了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有机组合,保障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利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教育是保障知识产权合理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针对公众和相关行业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能够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素质,降低知识产权的侵犯和侵害现象。
例如,中国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经营战略、创新和发展紧密结合,促进了知识产权利益相关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2020年10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解释和适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对作品、发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在法律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原则性保护、平等保护、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享有其产权所规定的权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知识创作领域的作品。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著作权人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差异,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
此外,《民法典》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发明人对于其发明享有专利权,并可以依法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维权。
民法典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条件、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制度。
四、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商标权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使用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排他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受到重视。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这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蓝图给与了明确。
2022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1年度报告,报告指出要为持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解决“卡脖子”问题,实现科技上的独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努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新兴产业、高端装备行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扩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具有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
但具体到司法保护方面,当前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我国的司法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相应的赔偿率比较低,达不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作用,以及在知识产权的相关案件的审理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人才,加强统一的监督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前存在的问题(一)缺乏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较强,普遍需要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机构。
而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机构相对较少,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只设立了专业机构,管辖范围受限。
虽然许多学者提出的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统一,但由于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差异较大,且采证标准没有统一起来,数据整合遇阻,当前,只有通过法院间多联系沟通才能实现。
中国政法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
知识产权诉讼法律适用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⅛假冒注册商标罪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殊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1、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1、诉讼主体广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一、内容综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法律适用立法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概述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并进行评析。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核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求,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
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制度。
我国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地方立法等方式,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部分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在后续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1. 简述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关乎我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机制之一。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保障我国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避免技术流失,进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对于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如不能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市场份额。
健全完善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重要体现。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需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历程与发展趋势
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历程与发展趋势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历程与发展趋势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法律的完善和更新成为推动经济创新的关键。
本文将从立法历程、重要法律保护与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立法历程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
当时,由于中国走向改革开放,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首次出台,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起步。
此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为知识产权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接受了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而加速了知识产权立法的进程。
二、重要法律保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责任,为艺术创作、文学作品等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提供了法律保护。
根据该法,专利许可人可以享有专利权,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并获得相应报酬。
另外,中国自201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一步加强了商标权益的保护。
该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保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则,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企业利益。
三、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发展趋势呈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并通过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司法保护等措施,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中国加强了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将重点放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领域,还开始涉足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取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
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旨在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探讨相关法律及其应用。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著作权等。
专利权主要应用于技术创新,保护发明的独特性和独占性。
商标权则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保护商标使用者的独占权。
版权和著作权主要保护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创作的独特性和原创性。
二、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允许他人依法合理地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
合理使用原则符合公共利益,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技术交流和知识传播。
在法律实践中,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机制。
三、合理使用与专利权在专利权方面,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专利权的侵权防御和权利的制约。
专利权的侵权防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他人侵犯了专利权的行为,但基于公共利益或合理事由可以免责。
例如,合理的个人或非商业使用、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使用、法定许可等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此外,专利权的制约体现为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专利权的约束,以促进创新、防止滥用专利权。
四、合理使用与商标权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合理描述。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合法使用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但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商标的合理描述要求人们在描述商标时保持准确、真实和公正,不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五、合理使用与版权和著作权在版权和著作权方面,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合理使用的例外限制和允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机制。
合理使用的例外限制包括个人使用、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以及教育等合理使用情形。
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体系
01 02
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刑法
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刑法,明确知识产权 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幅度等,为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提供更为 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完善相关附属刑法
在相关的经济、行政等法律法规中增加对知识产权犯
据。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 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TRIPS协议要求各国对知识产 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包括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完善刑事立法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意义
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可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进而促进我国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进行了广泛研究,主要集中在罪名体系、刑罚力度、程序法等 方面。然而,现有研究多侧重于理论探讨,对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相对较少。
提高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 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切 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完善执法机制
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执法 机构,提高执法效率和专 业化水平,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协作配合。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创新与发展
创新立法理念
树立以保护创新、激励创 造为核心的立法理念,注 重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 公共利益。
完善刑罚体系
构建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 ,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设 定不同档次的刑罚措施, 实现罪刑相适应。
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与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与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是指创造者对其创作成果的独立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商秘密等。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关乎个人创作的权益,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与创新的基石。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伦理与法律规范两方面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中涉及的伦理问题与法律规范,并分别分析其影响与应对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问题1.1. 剽窃与道德在当今社会,剽窃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学术界及媒体领域。
剽窃严重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权益,同时也动摇了知识创新的基础。
因此,个体与社会应当形成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道德共识,遵循道德规范,拒绝剽窃行为。
1.2. 创新与共享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找到合理的平衡点,以便促进创新和共享。
知识创新需要一定的共享环境和合作机制,有助于引发更多的创意和想法。
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考虑知识的共享与创新的推动。
1.3. 公平与包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公平和包容是至关重要的伦理原则。
知识产权应不分国界地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保护,无论其身处何地或其身份地位如何。
公平对待每一个创作者,将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2.1. 法律保护和执法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家与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范旨在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在实施这些法律时,需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其有效执行。
2.2. 国际合作与协议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议题,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来应对。
例如,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立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范。
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协议和合作,建立更加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2.3. 创新与知识产权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意识,需要加强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教育工作。
教育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知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侵权行为的危害,有助于形成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与发展的关键。
为了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规定。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相关法律实施进行阐述。
一、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为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条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以营利为目的。
只有在涉及盈利目的的行为中,才能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罪。
这些侵权行为包括盗版、仿冒、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等。
对于这些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界定在了解知识产权侵权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后,我们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准确定义。
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 盗版行为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以复制、翻录、拷贝等方式非法制作、出售、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又损害了原创作品的市场地位和声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2. 仿冒行为仿冒是指未经授权,制造、销售、使用伪造商标、标识、包装等,使其与原有的商标、标识、包装等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行为。
仿冒行为损害了正当商业主体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消费者的权益。
3. 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技术秘密、商业信息、客户名单等。
未经授权,获取、披露、传播商业秘密,妨害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4. 专利权侵犯专利权侵犯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技术实施生产、销售等行为。
这种行为削弱了技术创新的动力,阻碍了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探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而在互联网和数字化时代,其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如何在维护创新、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有许多法律和伦理问题需要探讨。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是个人或者组织在工业、科学、文化、技术等领域凭借创造力或资金等投入而获得的权利。
一旦他人侵犯这些权利,便会产生侵权行为。
而想要侵犯知识产权,有多种方式,例如抄袭、盗版、剽窃、连带责任等。
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上有一些相应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商标、著作权、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依据国内《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复制、发行、出版、出售、传播、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而对于商标的侵权行为,则主要是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类似于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问题。
例如,贡献侵权、利益侵权等等。
假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了侵权人以外还有其他相关人存在,如网站管理员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侵权人上传信息、售卖盗版等,或者利益的相关人如银行、快递等都会存在连带责任问题。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伦理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一些伦理问题。
伦理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思考方式、责任感和价值观等,而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则涉及到诚信、道德、公正等问题。
不论是创造理念还是发明产品,都需要依赖投入时间、精力、资金等。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诚信问题成为不容忽视的伦理问题。
创意来源于人的思想、智慧和创造力,若在未经知情的前提下被窃取或抄袭,会损害创意人的诚信与价值,对于珍爱创造力的社会,这样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
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大家需要注意诚信问题,遵守法律。
而对于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大家也可以尽我们的人们应当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维护诚信、道德和公正。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是指通过刑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追究和打击的一种制度。
与此相对应的是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通过民事手段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一种机制。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论述,以全面了解和分析相关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旨在通过刑事手段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打击。
刑事追究制度的实施,首先需要有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然后依靠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起诉和审判。
在知识产权刑事追究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盗版、侵犯商业秘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刑事追究制度起到了法律威慑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侵权者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还可能遭受声誉受损、企业破产等负面影响,从而达到震慑其他侵权行为的目的。
但是,知识产权的刑事追究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侵权行为难以查证和取证,给执法机关增加了难度和复杂性。
其次,刑事追究侧重于惩罚,对于侵权行为的修复和赔偿不够重视。
此外,刑事标准的适用需要明确,以免对合法使用知识产权产生过度的限制和损害。
二、知识产权的纠纷解决机制除了刑事追究制度外,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
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判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更加迅速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时,纠纷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谈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询。而我 国的< 商标法> 对此却没 有明确
的 规 定 , 在 国 内 或 国 际 贸 易 中 , 旦 这 一 遇 到 具体 案 例 就 很 难 处 理 。 3 从 案 件 审 理 的 角 度 看 , 国相 关 、 我
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 察 院颁 布 了< 关 于 办理侵 犯 知识 产权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 用 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进一步 明确
括不 正当竞争 在内 的一 审 、 二审和 再审 的知识 产权 案件 1 5 3件 ,同 比上升 68 2 .6 : 06 % 新收 一审案件 1 4 4件 , 32 上升
实用 技术 的新信 息 , 商标 是商品来 源
产权立 法 , 初步 建立 了与 国际规则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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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且 比较适合我 国国情 的知识产权 并 保 护 法律 体 系 。 另 一 方面 , 为着 力 解 决 审 判 实 践 中 突 出 的法 律 适 用 问题 , 国 陆 续 出 台 各 我 种 司 法解 释 。 2 0 0 4年 1 2月 , 国最 高 我
产权 的法律体 系。但是 , 毕竟我们 建立 起 现代 知识 产权 法律 制度 的 时间还 不
维普资讯
◎/ 文 张 玉 红
知 识 产 权 是 人 类 智 慧 的 财 产 , 护 保
的信 息 ,作 品是作 者 表达 出的文 字信
息、 音像 信 息 、 画面 信 息 等 等 , 加 以保 要 护就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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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不仅 关系到 个人的切 身利益 ,
影 响 国家 经 济 的发 展 。 因 此 , 设 知 刨
产权法律 制度 的 目的在于 尊重人 , 尊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和适用。
此外,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一些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还存在空白,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等。
(二)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据收集变得十分困难。
一些侵权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侵权,难以追踪和查处。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在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争议,难以有效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三)执法力度不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效果。
部分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此外,执法资源的有限性也制约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许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成果的行为,如盗版软件、抄袭论文等。
同时,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五)国际保护机制存在缺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日益重要。
然而,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还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其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的各种创意成果所拥有的财产权利。
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创新的必要条件,而法律制度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
本文主要探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它可以保护创新者的财产权利,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技术和文化创作中,并推动新的技术、新的产品和文化艺术作品的出现。
同时,知识产权还是企业竞争中的一项重要战略资源,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足尽管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在一些领域,特别是某些数字产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
盗版、侵权等行为依然很常见。
2、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不成熟。
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条例不够细致,导致许多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3、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过高。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费用和精力,对中小企业来说,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本非常高,难以承担。
4、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不足。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的合作机制不够健全,国际之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分歧和冲突依然存在。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议为了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特别是数字产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2、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质量。
3、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降低保护成本,鼓励中小企业积极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4、加强国际合作。
推动建立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健全各国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和协调。
五、总结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需要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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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摘要]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愈显重要,与此同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严重。
因此,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并相应予以打击,从而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日趋紧迫和重要的工作。
本文以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为基础,从现实情况出发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立法完善进行讨论,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进行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为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起初称为“无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根据《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一切其他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①在我国,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给予自己的劳动获得创作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成果、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②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③同时,知识产权又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它具有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社会价值,对其进行保护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现状,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立法机关也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所制度,这对于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但同时由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时间较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研究还相对薄弱,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上还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该类罪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对于划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范围、把握本类犯罪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众多。
目前相对公允的定义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知识产权法,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增长,情节严重的行为”。
④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该节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七个罪名,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体系。
二、目前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刑法典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列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而不是列入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本身就体现了私权利让位于公权利、不太突出对个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倾向,2004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侵犯商标权罪于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起点,但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在操作中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如下问题:(一)在侵犯专利权犯罪方面起点标准仍偏高对于专利犯罪的起点标准,现行刑法点仍是个空白,只是规定了笼统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其中第64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应予追诉: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以上的;二是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损失在50万以上的;三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假冒他们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有假冒他人专利的。
这一司法解释关于犯罪数额起刑点的规定,远远超过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知识产权犯罪。
同时专利权人发现侵权产品的时候,已经是侵权产品流入市场的阶段,专利权人的损失已经无法正确计算,加上知识产权犯罪的隐蔽化和专业化,导致公安机关调查过程困难重重,这非常不利于打击侵犯专利权犯罪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方面,我国刑法及相关解释对于如何计算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确定被侵权方的损失尤为关键,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具有无法估量价值的无形资产,其流失对于企业造成的损害是相当大的,但要把这种损害加以量化却缺乏一个明确的计算依据。
在办案过程中,通常是以侵权方所获取的利益来证明侵权人的行为的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的后果,但这种计算方法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得到的赔偿与技术流失对于一个企业的影响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
另外,在商业秘密被窃取但未造成实际损失之前,企业面临着如何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难题。
(三)我国刑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过窄在著作权刑法保护方面,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和飞速发展,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力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已被提到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层次,而且还被部分国家纳入到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之中,但对于技术措施和权力管理信息等网络技术环境出现的著作权保护的新现象,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专利刑法保护方面,“两高”在2004年12月24日颁布实施的《解释》也只规定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犯罪情形,但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的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五种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换言之,刑法只规定假冒专利罪而未规定实施专利罪。
在商标权刑法保护方面,对于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我国刑法却未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另外,目前,我国处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条件,主要是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民事责任,也还没有上升到刑法保护的层次。
(四)目前我国刑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构成要件限制较严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都要求是主观故意,而在实际办案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否认自己的主管故意,办案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客观行为合理地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在侵犯著作权方面,我国《刑法》第217条、第218条的规定还同时要求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销售复制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国际立法发展趋势相比稍显滞后,同时也都增加了办理只是产权犯罪案件的难度。
(五)目前刑法的制裁力度不够刑法分则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同时在罚金方面,仅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按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但总体上说,无论是刑法还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均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各地的罚金标准不一且普遍不高,这也导致了部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
三、关于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量刑体系的思考我国刑法分则第七节具体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
概括来说: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该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两高的《解释》对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规定,但是,我们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体系的设置,都不尽合理,对罚金的具体数额也不明确,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建立以罚金刑为主、自由刑为辅的刑种体系,并依据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确立不同幅度的法定刑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以自由刑为基础辅以罚金刑的刑罚种类,划分了轻重两种刑度。
刑法的这种规定从结构上看,并不太适应知识产权犯罪主要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建议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
显然这种观点和我国刑法对主刑、附加刑的适用原则有一定冲突,我们若改变传统观念,将其加以灵活运用,则能更好地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刑的社会特征,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对犯罪起到经济上的震慑作用。
(二)设立新的资格刑,并将其与自由刑一道辅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种类目前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犯罪,一些犯罪分子在执行完一定刑罚以后,又重操旧业。
相比之下,国外则将资格刑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之中。
其适用范围较广,包括禁止担任一定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剥夺一定的权利等等。
[4]建议对现实中出现的某些犯罪现象,借鉴国外的实际经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新的资格刑。
具体适用上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参照剥夺政治权利一定年限。
(三)修改罚金刑,采用“限额罚金刑”或“倍比罚金刑”,增加罚金刑的可操作性尽管两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照《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但整个刑法和《解释》均未对侵犯知识产权明确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也没有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的规定,使量刑时具有不确定性和主管任意性,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因而建议对罚金刑规定一定参照标准,以确定罚金数额。
四、结语在新事物不断涌现,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立法者也不可能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社会行为,我们在强调法律的稳定性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完整性与连续性,不断对其补充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法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
对于知识产权问题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和保护问题也是如此,我们要通过全面系统、客观地分析现实情况,权衡利弊,不断总结完善,才能真正使法律在现实中发挥其调节社会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作用。
[注释]①赵国玲主编:《知识产权犯罪调查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②马克昌主编:《经济犯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5页。
③吴汉东: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04年8月4日。
④高佩德、李金声主编:《新刑法知识产权犯罪》,西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