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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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辖区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结合我辖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辖区内的干部职工和聘用制员工。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备案人员及信息报送第四条机关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人事科负责,各县(市)支行人员的登记备案报送工作由各县(市)支行负责,借调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辖区内所有的干部职工、聘用制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备案报送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和登记备案报送单位要实施动态化管理,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登记备案单位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函、签字人手迹、单位印章、电子档光盘(TXT文本)等。

函没有制式的格式,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编辑,主要内容:为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落实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现对出国(境)有权签批人手迹备案,对因私出国(境)的我单位在职干部某某等几人进行登记报备,审批签字人为XXX。

第十条审批签字人与签字人手迹统一为行长,单位印章为支行印章。

第三章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因私事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就业、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十二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的审批手续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由人事科正式行文附个人申请材料及《辖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分行人事处,由分行纪检和保卫部门进行审批。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03.21•【文号】国信党〔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2016年3月21日)国信党〔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事”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八条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关于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

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

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

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 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因私出国(境)申请书本人拟于—年_月—日至 ____________ 年—月—日到 _____________ (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 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对公职人员的因私出国行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以维护公职人员的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职人员在因私出国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出国审批制度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出国。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作岗位。

二、出国事由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明确出国事由,包括旅游、探亲、学习等各种理由。

出国事由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三、出国时间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的时间应当合理,应事先告知所在单位,如因特殊原因延长出国时间需要及时报备和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出国时间的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四、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需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确保自身财产合法合规。

不得向境外个人或机构隐瞒财产信息。

五、健康证明公职人员因私出国需提供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出国旅行,减少国家领事保护和医疗救助的风险。

六、安全风险评估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前应对出国目的地和行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避免前往一些政治不稳定、战乱频发的地区,确保个人人身安全。

七、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出国公职人员因私出国时,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配偶子女的出国行为也须进行报备和审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出国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在出国前务必严格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做到合法合规,塑造良好的形象。

同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擅自出国或擅自违反管理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范本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保护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和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是指非公务目的的境外旅行或其他活动。

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公务员因私出国应当遵循廉政、勤勉、谨慎、公正原则,严守保密、国家利益和职责的底线。

第二章出国审批第四条公务员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境。

第五条公务员因私出国需填写《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表》,内容包括:(一)出国目的;(二)出国时间和地点;(三)出国期限;(四)出国资金来源;(五)出国期间履行职责的安排;(六)出境前必须办理的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务员身份证明;(二)出境相关文件;(三)境外活动的合法合规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对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因私出国申请进行审批,审核通过的,应该签发相关文件,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要求第九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不得干扰、影响所在单位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并由所在单位协调安排相关工作。

第十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侵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保持廉洁自律,严禁接受他人礼品、款待,不得利用出国机会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注重个人形象,言行举止得体,严禁与违法犯罪分子有任何接触或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务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作出通报处理。

第十四条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工作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管理的通知

内 部 明 电
发电单位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签批
盖章
杜建平
等级温组传〔2011〕19号机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
等证照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近年来,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按照《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字〔2003〕38号文件)的要求,不断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包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下同)的管理工作,但有些单位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的管理还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干部因私出国(境)回来后没有按要求及时将证照交党组织保管而党组织也没有及时收缴等。

近期,市委组织部印发的《温州市市管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办法》规定,将考察人选是否及时将因私出国(境)等证照交党组织保管和每次因私出国(境)是否都经过审批列入报告内
容。

因此,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进一步规范对在职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的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查漏补缺和纠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因私出国(境)等证照应交未交的及时做好收缴登记工作,实施严格管理。

各地各单位对在职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等证照收缴登记工作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2011年3月11日。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的内容因公出国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以下简称因公出国]。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届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2024年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范干部出国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共机构干部出国因私活动。

第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出国活动的组织、趣旨、行程、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出国活动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干部因私出国,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并附上详细的出国计划和申请材料。

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核实申请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出国活动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出国目的、行程及停留时间等详细情况;(二)个人资料和经济状况等;(三)所在单位意见及批准意见。

第七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的职务和身份特点,审慎决定是否批准干部因私出国。

对于特殊敏感领域的干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申请获得批准后,所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上报给上级机关,并移交给外事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出国行为的限制和管理第九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干部因私出国应当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不得以中国公民身份从事任何损害中国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一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干部因私出国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并严禁接受他人的回扣、礼品以及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干部因私出国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定期报告和联系,及时汇报行程和所见所闻。

第四章外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外事部门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外事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干部因私出国的相关情况,定期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提升对干部因私出国活动的监督和管控能力。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国家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

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指的是公务员在非公务事项的情况下出国,这种情况需要受到特定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因私出国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提交申请:公务员在因私出国前,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申请,申请需要包括出国的目的、时间以及与个人工作相关的情况说明。

2. 批准程序:所在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公务员的出国申请。

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单位会予以批准。

3. 批假手续:公务员获得单位批准之后,还需要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包括填写请假单、请示上级批准等。

4. 个人承担费用:因私出国的费用一般由公务员个人承担,包括机票、住宿、签证等费用。

5. 回国报备:公务员在出国期间,需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备自己的行程和联系方式。

在返回国内后,也需要向所在单位报备归国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因私出国的公务员,不能利用此机会从事商业活动,不能干涉或损害国家或单位的利益,不能泄露国家秘密等。

若公务员违反了因私出国的管理规定,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影响其职务晋升和工作稳定。

因此,公务员在因私出国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正科级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正科级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正科级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正科级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加强正科级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和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纪发〔2012〕28号)要求,全局系统符合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全部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报备完毕。

今后,各单位要随着人员变化和调整,及时进行信息报备和撤销。

按照上级要求,信息报备的主体是登记备案人员所在工作单位,直接责任人是市直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各单位需进行信息报备时,统一到组织人事处人事档案室录入(含撤销、变更)报备人员信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不受理二级机构单独报备。

二、集中收缴正科级以下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人事处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沟通,认真核实机关和局属单位全体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情况。

根据核实的情况,按照郑州市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在职县处级(含退二线)干部的证件交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离退休县处级干部和正科级以下人员的的证件交由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对于维护公务员廉洁形象、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专业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国对公务员因私出国事宜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对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一、出国审批程序公务员因私出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首先,公务员应当向所在机关提出因私出国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出境计划和相关申请材料。

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对出国事由进行评估,核实行程安排,并结合公务员个人工作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其次,经机关审批通过后,公务员需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全面评估该出国行为对公务员工作的影响,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才能形成最终的出国审批结果。

最后,公务员在出国前还需向相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包括办理护照、签证申请等事宜,确保出国合法有效。

二、出国事由限制公务员因私出国应当遵循出差、考察、培训、学术交流等正当理由。

出国事由应当与公务员所属机关的工作相关,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同时,公务员凭借职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出国事由还应符合国家对于公共安全和敏感信息保护的要求。

公务员因私出国事由需经过机关、主管单位的审核确认,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三、出国行为监督为了确保公务员因私出国行为合规合法,相关管理部门需加强对公务员的出国行为监督。

这包括对公务员提出的出国申请进行审查,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出及时的审批决定。

同时,出国前后,相关管理部门还需进行事中事后监督,了解公务员出国期间的行为、行踪及相关活动,以避免公务员在境外从事非法活动。

四、出国期限和报备公务员因私出国期限原则上应当根据具体事由合理确定,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出国期限较长的情况,公务员需提前向组织机关进行报备,并说明具体事由及计划。

五、安全风险防范公务员因私出国需注意安全风险防范。

公务员在出国前需了解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安全等情况,并主动关注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布的安全提醒和预警信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为加强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条例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店铺,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中国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国家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

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

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

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

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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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

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

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

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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