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标准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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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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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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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范本一、总则1.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加强企业职业卫生监管,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在职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临时工等。
3.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和改善,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二、职业卫生检查的组织与职责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由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具体包括企业职业卫生委员会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小组。
2.企业职业卫生委员会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检查方案和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估,确保检查工作的开展和改进。
3.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小组由专业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检查工作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企业职业卫生委员会。
5.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业卫生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小组的工作顺利进行,并及时采纳相关的改进措施。
三、职业卫生检查的内容和方法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职工作业环境的检测和职工个体监测两个方面。
2.职工作业环境的检测应当对工作场所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等。
3.职工个体监测应当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记录个体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作业环境的长期稳定性和个体监测的及时性。
5.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采用科学的仪器设备和方法,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职业卫生检查的频次和报告要求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频次和时间表,确保检查工作全面有序进行。
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企业职业卫生委员会,并编制相应的检查报告,报送给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3.检查报告应当详细列出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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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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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一、接收与受理:1、向用人单位详细了解职业健康体检的类型(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应急体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人数等信息。
2、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判断是否属省卫生厅批准本单位的体检项目范围(粉尘类、化学毒物类、物理因素类、电离辐射类)。
3、对属本单位资质范围的,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发给《职业健康检查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内相应栏目,并由用人单位签章确认。
二、确定体检项目:1、根据体检类型和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由相应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粉尘类、化学毒物类、物理因素类、电离辐射类)的主检医师,依据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定体检项目。
2、体检项目不得随意增减,本单位尚不能承担的体检项目,及时与相关委托检验、检查单位联系,委托其承担。
3、离岗时体检、应急体检项目依照在岗期间的体检项目;同时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采取互补的方式确定体检项目,即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对照,相同的体检项目不重复,增加不同的项目;没有直接明确体检项目的危害因素,依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参考其作用后果,如二甲基甲酰胺(DMF),需依照“致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来确定具体的体检项目。
三、体检的组织实施:1、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工作,确定体检日期,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上岗前体检尽量做到随到随检)。
2、根据体检项目和工作量确定相应科目的体检医师,体检医师需经培训(院内培训),人员相对稳定。
3、主要项目检查前必须核对受检者的身份,可采用在送检单上盖手印或核对受检者的有效证件或受检单位派人把关等形式,防止受检者作假。
4、体检医师要严格依照各自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开展体检工作,各项工作要符合临床检查要求。
问诊要仔细,要重视既往史、烟酒史、症状等的询问。
每个项目的填写要完整,体检医师要签名,为体检结果负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4726eb08a300a6c30c229f66.png)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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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范本一、准备工作1. 调查资料在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前,需要调查相关职业场所的情况,包括人员数量、工作内容、使用的化学物质以及已存在的危险因素等。
这有助于确定需要进行的检测项目和具体方法。
2. 制定检测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检测计划,明确需要检测的项目和具体的检测方法。
同时,确定检测的时间和地点,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
3. 准备检测设备和试剂根据检测计划,准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试剂,并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对设备进行校准和保养,确保其工作正常。
二、现场工作1. 到达现场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职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测工作。
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工作流程和安全事项,并确保个人防护措施的使用。
2. 检测空气质量首先进行空气质量的检测,包括有害气体浓度、烟尘、粉尘等污染物的浓度测定。
根据职业场所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测仪器和方法进行检测,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检测物理因素根据职业场所的情况,进行物理因素的检测,包括噪声、振动、辐射等。
通过使用合适的仪器和方法,对这些物理因素进行测量和评估,并记录相应的数据。
4. 检测化学因素根据职业场所使用的化学物质,进行有害化学因素的检测。
使用适当的仪器和方法,对化学物质的浓度、毒性等进行测定,并记录相关数据。
5. 检测生物因素对可能存在的生物因素进行检测,包括微生物、有害动植物等。
采用合适的方法和培养基,对可能存在的生物进行采样和分析,并记录相应结果。
6. 收集样本和数据在现场工作中,根据检测计划,收集必要的样本和数据。
对于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评估的样本,进行正确的保存和标记。
三、实验室工作1. 样本分析将收集到的样本带回实验室进行相关分析和检测。
根据实验室的要求,选择适当的方法和仪器,对样本进行分析,并记录相关数据。
2. 数据处理和评估根据分析结果,对数据进行处理和评估。
对于超过安全标准的样本,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3. 撰写报告根据分析结果和评估,撰写检测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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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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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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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
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
下面是一般的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
1.确定检测目标: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环境,明确需要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制定检测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职业卫生检测的时间、频次和范围。
3.选派检测人员:选择经过培训和获得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工作。
4.进行职业卫生检测:根据计划和要求,对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和员工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检测,包括空气采样、环境监测、生物监测等。
5.数据分析和评估:对采集到的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职业卫生问题,确定职业病危害源和风险等级。
6.制定控制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管理措施等。
7.监督和实施措施:对制定的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和落实,确保其有效执行,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的追踪和评估。
8.记录和报告:对职业卫生检测工作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检测结果、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等。
9.培训和宣传: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卫生保护意识。
10.不断改进: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以上是一般的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具体情况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工作环境的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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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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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程序
![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e5a6a614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f9.png)
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程序1000字职业卫生预评价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可以帮助企业掌握现有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及其影响程度,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等内容。
本文将对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的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确定评价目的及范围职业卫生预评价的第一步是明确评价目的和评价范围。
企业应对其所处的行业和工艺特点进行分析,确定主要评价内容和重点评价对象,并制定评价计划。
二、收集资料和信息企业应收集与职业卫生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职业卫生监测数据、职业卫生检查报告等文件。
还需详细了解有关工作环境、工艺流程、劳动保护情况、职工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三、确定评价方法和指标根据评价目的和范围,结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定适合的评价方法和指标。
对于不同的评价内容和对象,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指标,如现场测试、职工问卷调查、化学物质浓度检测等。
四、现场评价和调查通过现场考察和调查,确定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和安全风险。
应按照评价计划,对关键设备、工艺流程、作业人员和作业场所逐一进行检查,记录工作场所的噪声、尘埃、有害气体、辐射等职业卫生危害因素的浓度、种类等数据。
五、数据分析和评价采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评价职业健康危害程度和安全风险等情况。
根据分析结果,判断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法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
六、报告撰写和提交对评价结果进行总结,撰写评价报告,并交由企业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核。
评价报告应详细介绍评价过程、评价对象、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结果等内容,列举评价发现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和安全风险,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和建议。
七、评价反馈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将结果同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汇报。
根据评价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和幸福感。
结语职业卫生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够揭示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和安全风险,帮助企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c3c9cee8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a7.png)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一、引言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是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旨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和标准,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1. 职业卫生管理责任1.1 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1.2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1.3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
2. 职业卫生操作流程2.1 职业卫生调查2.1.1 职业卫生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工作环境、工作过程和职工的职业暴露情况等。
2.1.2 根据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控制措施。
2.2 职业卫生控制2.2.1 职业卫生控制包括工程控制、行政控制和个体防护措施。
2.2.2 工程控制应优先考虑,包括改变工作环境、改进工艺和设备等。
2.2.3 行政控制包括制定和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培训职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等。
2.2.4 个体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用品、提供个人卫生用品等。
2.3 职业卫生监测2.3.1 职业卫生监测应定期进行,包括工作场所空气质量、职工体检等。
2.3.2 职业卫生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2.4 职业卫生培训2.4.1 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2.4.2 职业卫生培训应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进行,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
三、职业卫生操作标准1. 工作场所环境标准1.1 噪声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工作场所噪声卫生标准》,工作场所噪声限值不得超过80分贝。
1.2 空气质量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工作场所空气质量标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2. 职业病防护标准2.1 粉尘防护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工作场所粉尘卫生标准》,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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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27244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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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程序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目的
对检测和分析工作过程的各阶段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确保检测和分析工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所开展的职业卫生检测及其他委托检测和分析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3 工作职责
3.1 质量监督员负责检测工作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的日常监督,医政科负责质量管理。
3.2 各业务科室负责检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3.3 医政科及相应部门根据需要收集和整理国内
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经所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受控”章分发到相关业务科室。
4 工作程序
4.1本所的检测内容如下:
4.1.1 放射性检测范围
(1) 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场所及环境γ辐射剂量检测。
(2) 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检测等;
(3) 个人剂量检测;
(4) 土壤、固体废物、生物样品、建筑材料等放射性检测;
(5) 委托样品中放射性指标;
(6) 医用X线机、CT机质量控制检测及评价。
4.1.2 劳动卫生检测范围
(1)车间空气中粉尘的检测;
(2)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的检测;
(3)工作场所中物理因素的检测;
4.1.3职业健康检查范围
(1)粉尘作业
(2)化学毒物作业
(3)物理因素作业
(4)生物因素作业
(5)电离辐射作业
(6)导致职业病皮肤病危害作业
(7)导致职业性眼病危害作业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危害作业
(9)导致职业性肿瘤危害作业
4.1.4 职业病诊断工作范围:(1)尘肺病
(2)职业中毒
(3)物理因素职业病
(4)生物因素职业病
(5)职业病皮肤病
(6)职业性眼病
(7)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8)职业性肿瘤
(9)其他职业病
4.2 检测工作流程
本所检测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4.2.1 自采样检测工作流程
实验准备仪器准备设置样品编号采样(样品采集记录表/样品送检委托书) 样品交接样品进入实验室检测分析样品处置样品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校核编制检验报告审批客户。
整个检测过程应有相
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4.2.2 委托样品检测工作流程
送样(样品送检登记/监测样流转记录) 登记编号样品进入实验室样品验收样品制备样品检测保留样品填写原始记录、处理数据校核编制检验报告审批客户处置样品。
整个检测过程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4.2.3 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工作流程
具体工作流程见《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程序》(BGLYS/B32-2013)《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程序》(BGLYS/B33-2013)
4.3 检测任务的安排
4.3.1例行检测和指令性任务由各业务科室主任统一安排,并按规定执行。
4.3.2其他检测任务由委托方与业务科室联系,
按委托方要求,共同确定检测内容、采
样(抽样)布点或样品提供方式,所需提供技术资料、时间及费用并签订合同(或技
术服务协议)。
经所长审批后,由相应的业务科室完成检测任务。
4.4 检测工作的依据及方法
所有检测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需发生偏离的,按《允许偏离工作程序》BGLYS/B10-2013执行。
当委托本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或其它特殊检测工作,需要编写检测实施方案时,由承接项目科室编写。
编写检测实施方案参照的技术文件一般有: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相同项目的国际标准。
检测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
(2)引用的技术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测方法、检测周期、检测过程等与检测工作有关的各项工作,如情况调查
等。
(5)附加说明。
4.5 采样(抽样)及样品处置按《检测(抽检)样品的采集及管理程序》BGLYS/B22-2013执行。
4.6 样品的检测
4.6.1样品登记后,由收样人或采样人交与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立即进行分析;不能立即进行分析的,要根据样品保存规范进行样品的保存,保存样品按《检测(抽检)
样品的采集及管理程序》BGLYS/B22-2013执行。
在检测人员进行样品检测过程中,质控员应对样
品的检测实行现场监督,检测符合要求在复核栏签字。
检测过程要有必要的质保措施。
4.6.2样品检测分析过程中,检测人员应认真填写原始记录。
完毕后,应及时将结果自审并复核签字后,将检测结果及原始记录交科室审核人员审核,报科室授权签字人审批。
4.6.3检测人员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单独操作、上报数据。
人员培训执行《人员教育培训、考核上岗程序》BGLYS/B06-2013。
4.6.4如检测任务本单位不能完成,需外委、分包的,则按《检测工作外委、分包管理程序》BGLYS/B17-2013进行操作。
4.6.5检测工作要严格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化学分析的要按相应的分析程序要求进行。
4.6.6检测完成后,数据及报告的外发及归档按
《记录管理程序》BGLYS/B29-2013执行。
4.7 检测人员应对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4.8 各业务科室主任、质量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应对样品的检测实行监督,以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4.9 在非固定场所采样(抽样)和检测时,应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不能降低要求,以免影响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4.10 检测结果要有授权签字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外发。
4.11 医政科负责受理用户的申诉和投诉工作,申诉和投诉执行《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
BGLYS/B11-2013进行处理。
4.12 检测过程发生偏离时,应及时按《允许偏
离工作程序》BGLYS/B10-2013。
5 相关文件
5.1 《允许偏离工作程序》BGLYS/B10-2013。
5.2 《检测(抽检)样品的采集及管理程序》BGLYS/B22-2013。
5.3 《人员教育培训、考核上岗程序》BGLYS/B06-2013。
5.4 《检测工作外委、分包管理程序》BGLYS/B17-2013。
5.5 《记录管理程序》BGLYS/B29-2013。
5.6 《计算机使用、维护和软件管理程序》BGLYS/B04-2013。
5.7 《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BGLYS/B11-2013。
5.8 《保护用户信息和所有权程序》
BGLYS/B02-2013。
6 质量记录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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