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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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区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

从七个方面划分“政府采买” 与“招标招标”熟习的政府采买与招招标的状况下,我们常常将政府采买与招招标混作一谈。

政府采买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的,合用《招标招标法》,这表示《政府采买法》与《招标招标法》既亲密联系又相互差别。

《招标招标法》是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意拟订的用于指导招标招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买法》是2003 年全国人大特意为规范政府采买行为拟订的一部实体法。

为什么在《招标招标法》出台 3 年后,还要宣布实行《政府采买法》呢?其原由在于两部法律的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的内涵、实行的程序、采买的代理机构等方面的不一样。

01、规范的主体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采买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采买主体则无穷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含个人公司以及其余非法人组织。

0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规范的是政府采买行为。

这类行为不单包含招标采买,还包含竞争性谈判采买、单调根源采买、询价采买等行为。

2、《招标招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招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的方式,公然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买行为要比招标招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03、采买目录和限额标准不一样1、政府采买按估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受权部门拟订并宣布。

2、招标招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宣布。

04、法律责任不一样1、《政府采买法》属于行政法的范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怎样管理规范政府采买行为,因此它重申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招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围,招标招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重申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买法》和《招标招标法》二者调整的是不一样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差别。

政府采买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理经济运转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要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本怎样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及其下位法规定受理人为招标人。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受理人为采购人和采购代 理机构。这是因为政府采购中有集中采购机构这一特殊法律 主体,立法时受理人中加入了采购代理机构这一主体。
答复期间是 否暂停招标 采购活动差 异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资格 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答 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 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 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 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予以驳回。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 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异议、质疑与投诉主要区别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异议与 质疑处 理程序
《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并没有暂停采购活动的规定。 立法者显然在这一问题上考虑了效率的问题,否则在质疑答 复期限很长、提出时限又缺少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有暂 停的规定,将会使政府采购效率变得更低。
投标活动。
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招标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 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明材料。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一、政府采购领域及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一)政府采购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发挥效力的主要为《政府采购法》,除此之外,国务院针对政府采购工作前后出台过四个行政法规,分别是1999年6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2002年10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及2009年4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而旨在改变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现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

(二)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及其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国务院各部门也各自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对其所辖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如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具体到笔者所在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浙江省在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人民政府2003年通过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后来宁波市发改委又印发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规范文件。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中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招标投标法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法规里面。

只能简而言之:1、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其中招标方面要符合或不违反招标法的规定。

2、招标法是针对招标的专门性法规,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采购活动,只要实行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招标法。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并未与招标投标法矛盾。

因从没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所以不予认同对本人相关说法的反对,其他没意见。

另外,政府采购中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适用于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3.再多说几句。

3.1两者立法目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2 适用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3.3 管理部门不同政府采购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如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等)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两部法律的主要对象、调整范围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法的联系《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两法的区别《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规范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还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投标的程序开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确定。

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与法律适用

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与法律适用

规定,两法共同调整范围内的工程与货物
和 服务 采购 在 法律 适 用 方面 存 在 一定 的 差 异。 政府 采 购法 第 四 条规定 :“ 政府 采购
处的 “ 工程”应当按照 “ 招标投标法》的
规 定做 扩 大性 的 解 释 ,除 施 工外 ,还 应 当 包 括 与工 程建 设 有 关的 勘 察 、设计 、监理 和 重要 设 备 、材料 的 采 购 。最 终 ,我 们认
机 关制 定 的法 律 、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 法
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 特别规定 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 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
规 定 与 旧的 规 定不 一致 的 , 用新 的 规定 。 适 笔 者 认 为 , 政 府 采 购 法 》 有 关 招 投
国境 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 即不论 招标 项 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 , 所有的 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循 《 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定 , 两法的共 同调整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采用招标方式进
《 招标 投 标 法 在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的 不 足 , 《 府 采 购 法 》 招标 投标 方 面 的特 殊 规 定 政 应 当认 定 为 招标 投 标 法 的 特 别规 定 。 两法 在新 法 旧法 方 面的 辨 别就 比较 容
易 了。《 府 采 购 法 》2 0 年 6月 2 I 政 02 9i通 E
标项 目, 是为一般意义上的招标投标活动
设 计 的 , 能 够 充 分 体 现 府 采 购 法 》 不 政 保
护 公共 利 益 的需 求 ,也 不 能满 足 政府 采 购
行 为管 理 上 的 特 殊 要 求 。 《 而 政府 采 购 法 》
关 于招标投 标方面 的规定 ,恰恰 弥补 了

两法之“争”何时休——《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与统一

两法之“争”何时休——《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与统一
出了书 面质 疑 ,但没有得 到答复 。2 0 年 1月2 日,该公司又 以书面 04 2 1
时有 发 生 。 如何 解 决
好 这 一冲 突 成 为采 购 领 域 的 当务 之 急 。

形式 向负责同级政府采 购的监督 管理部 门——财政 部提 出了投诉 。但 财政部将其 投诉又转 给了国家发展改 革委 ,投诉再 次没了下文 。 沃尔 ~
中的种 种制度缺陷 ,而我 国规范公共 采购 的两 部现行法律——政府采
购法 与招标投标法 的冲突 ,正是 “ 不作为”的原因所在 。
据了解 ,我 国于20 年 1 行 《 00 月施 招标投标法 》, 0 3 1 行 20 J 月施  ̄ 《 政府 采购法 》。两法 同为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 委会 颁布的法律,并且
招标行为是从发招标 公告 ( 投标邀请书 )开始 ,通过投 标 、评标 和 中标 ,直 到授 予合 同,标志着招 标过程的结束 。
政府采 购行 为则是从管理 采购计划开始 ,通 过规范采购计划 的审批 ,合 同条件 的审查 ,采购方式 的确定 和采购程序的操 作 ,签署合 同 ,履行合 同 ,最 终到采购结果 的审查。可见 , 政府采购制 度所涉及 的范 围更 广 ,管理 的时间更 长 ,对政府 采购管理部 门的要求更高 。
公 司遂 以 “ 财政部 的不作 为”为 由提 起行政诉讼 , 财政部告 上了法 将
庭。 。
方 面 要 借 鉴其 他 国
家 的先 进 经验 ,顺 应 国 际惯 例 ,另 一 方 面 还 应 注 意 结合 自身 实 际,妥善处理 。
此案虽为一起非常普通 的行政主体行政不 作为案件 ,但涉及 的违
别对 医疗救治体系 中的政府采购项 目进行公开 招标 ,资金来 源为中央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而招标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在不熟悉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混为一谈,下面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它从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采购实体、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统一购买。

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

从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充当了管理人的职能。

二是非营利性。

政府采购是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三是规范性。

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政策性。

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多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

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机制。

这些与招标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特点是招标投标所不具备的。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法律规范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分析联合体的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范围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这主要源自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政府采购法》将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将联合体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一线人员对此要予以注意。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六个方面,(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或相应资格条件,不能是其中一部分具备。

实践中,有些人员对此条款把握不准,我们进一步阐述如下:《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1)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此外,财政部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

(3)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此外,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建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

建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
策 功能 初步 显现 ,政 策 功能 的导 法 》 。 中采购 机构是 非 营利性 的 集 而改 变 。因此 我们 建议 政府 采 购
向作 用 突 出 。从 管 理 职 能 看 , 按 事 业单 位 ,政府 采 购法 》第 十八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出 台 的 规 定 要 一 《
《 政府采购法》 ,财政性资金的工 条规定它除了对纳入集 中采购 目
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
再者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各 家专业细分不合理 ,让我们经常
2 3
■_一 圈墨r ■0 臻 — _圈 HI 豳● 躐 _ E _ 醴 _ 强 隧 _ …
许多的规定是不一致 的,最基本 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根据《 招标投 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的相关
的一 点 在 于 1 号 令 明确 了政 府 标 法 》招标 投标 活动 过 程 中 的主 8 , 采 购 货 物 招 标 应 由 财 政 部 门主 体 只包 括招 标人 、 投标 人 、 标代 招 规定 要 一致 。在 宁波市 ,宁波 市 本级 出 台了各 种 管理办 法 ,但 到
挥政 府采 购 的作 用 ,希望 在 出 台 构 的生 存 ,建议 撤消 采 购 中心这 对评 审专 家 的组成 和抽 取 程序 进
两个具体条例前能够两法合一 。
样的集 中采购机构 ,给我们创造 行法律上的规定 ,各级政府部 门
其次 我们希 望在政 府行 政 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也许有人 只出台有类似于 《 政府采购评审 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能够逐步 担 心社会 中介机 构 以营 利为 目 专家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照《 招
部 等部 门从 事 工程 管理 监督 和具 机构 存 在 业 务 上 的 分 配 问 题 , 我 ( 求 意 见稿 )上 , 烈 反 对 “ 征 》 强 各

也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也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维普资讯
建筑市场 与招标投标 3 2 0 / 06
予 以规范 , 包括工程项 目采购预算 编制要求 、 购过程 采
应 当接受的监督 管理 、采 购活 动 中应 当坚持 的政策取
向、 采购合 同的订立 、 采购资金 的拨付等 , 延伸了工程采
购流程 , 强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了工程采购项 目的监督管理 , 为实体法。
维普资讯
建筑市场 与招标投标 3 20 / 06
应我 国社 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 制需要并 与国际惯例 接轨
的政府采购制度 。 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 ,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 书的方式邀请特
定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政府采购采用 以下方
惯例接轨 的政府采 购制 度。我 国通过政 府采 购的立法 ,

立 法的主线不同
招标投标法包括第 一 章总则 : 第二章招 标 ; 第三章 投标 ; 第四章开标 、 评标和中标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六
章附则共 6 。 8条 政府采购法包括第 一章 总则 : 第二 章政 府采购 当事
做 出规范 。采购流程始于采购预算 的编制 , 止于采购资
金 的支付 。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 为进行
了全面规范 ,不仅明确 了采购方式 和程序 ,还从实体上
将政府 采购纳入法制化管 理, 维护政府采购市 场的竞争
秩序 , 并依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 目 , 标 最终建立起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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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在 行招标 投标活动 , 用本法。 适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进 在 行 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 关 、 事业单位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

两法的区别体现在:《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

招标是采购活动采用的方式之一,招标投标流程是采购活动的环节之一。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所以《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属于经济法律范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实体法,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就行为主体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宽于《政府采购法》,后者有些条款虽然涉及供应商,但基本上是赋予其权利,而非规范其行为;就业务流程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窄于《政府采购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立法宗旨也是不同的(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两法的联系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紧密联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浅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浅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综 合 运 用 高新技 术 的经 营 形式 。技
术 上 要 求 实 现 动 物 、资 源 、 环 境 等 方 面 达 到 最 佳 状 态 ,经 营 上 要 求 技 术 、 劳 力 、资 金 、 土 地 等 方 面 的 高 度 集 约 , 以实 现 畜 产 品 的 工 业 化 生
产 品 ,提 高经 济 效益 。以米 糠 为基 础 ,加入杆菌 、链球 菌 、酵母 菌等微
“ 府 采 购 法 ” 第 一 章 第 二 条 政
规 定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进 行
的 政 府 采 购 适 用 本 法 ,政 府 采 购 是
指各 级 国家 机 关 、事业 单 位 和 团体
组 织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 或 者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生 物 发 酵 ,可 作 为 添加 剂 饲 喂畜 禽 , 既 可 提 高 饲 料 的利 用 率 和增 加 产 品 的
有机物 ,以游 离的氮排放到空气 中,
利 用 硫 化细 菌 吸收 硫 化 物 。
64 推 广 普 及 实 用 技 术 。 通 过 宣 . 传 、培 训 使 饲 料 青 贮 、氨 化 、E 技 M
产 量 ,又 能分解畜禽粪便 中的有害气 体 ,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我国如能用 每年生产 的秸秆 ( 亿吨 ),通 过 约5
微 生 物 发 酵 用 作 饲 料 ,就 可 以获 得 相
产 ,因此 ,设 施 畜牧业 是 现代 畜牧
业 的主要特征。
术 、程序化免疫等实用技术 在广 大养
殖 户 中 推 广 并普 及 。 以此 提 高饲 料 的 利 用 率 ,降低 畜禽 疫 病 的发 病 率 ,增 加 养 殖 业 的收 入 ,提 高 畜 牧 业 的经 济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分野与整合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分野与整合
招标投标 法与政府 采购法 的分野 与整合
◆ 文 /黄 民锦
内容提 要 :
法 律 以现 实物质 生 活 关 系为基 础 。招 标 投标 法及政 府采 购 法 ( 以 下 简称 两 法 )构 成 了我 国招 标投
标 制度 和 治理 体 系的 主体 ,是 该 主体 的 两翼 。本 文 通过 分析 两 法的 形成 与 演进 ,梳 理 两者之 间 的逻辑
主 体 协 同共 进 。两 法 有 效 衔 接 与 有 机 整 合 、健 康 有 序 运 行 , 不 仅 是招 标 投 标 理 论 的 一个 新 课 题 ,也 是 设 计 法 律政 策和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的 一项 系 统 工程 。 因此 ,招 标 投 标 理 论 研 究 中一个 相 当紧 迫 的课 题 是 立 足于 探 索 两 法 法 理 、视 野 、 范 围 , 以通 过 聚 合 、契 合 、 整 合 、合 作 形 式 实 现 衔接 机 制 ,但 此方 面 系统 研 究文 献 阙如 。
两 者在 司法 实践 中相 辅 相 成 , 实现
聚合 、契合、整 合、融 合、融 通。 鉴 于讨 论 两 法 的 区别 和 分野 文献 甚 多 , 限于 篇 幅 ,本 文 着 重 讨 论两 法
的整 合 问题 。
随着 《 采 购 法 实 施条 例 》 的颁 布 实施 ,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招 标 投 标 制 度 宣 告 正 式 确 立 。但 我 国招 标 投
采购 的意志 。在 法律 规制 和现 实 中 ,

个追 求 具体 而不 同 的公 平 , 一个
追求 公平 基 础上 兼顾 实现 政策 取 向 。
专 家 专 栏
E xper t s C ol um n

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ppt

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ppt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 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 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 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 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 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事招投标中最常用到的法律,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呢?一、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可以说,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适用该法。

《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第一款中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领域,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还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从《立法法》的角度来说从《立法法》来说,《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法,《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特殊规定,属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同根同源》《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招标投标制度,其内容不完全一致,也有二法打架、冲突之说,但实际上内容同根同源,细究起来并无本质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通篇规定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法律,对于招标投标程序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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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
-------------------------------------------------------------------------------- 我们都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招投标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公开招标活动。

而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

不难看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很容易产生混淆。

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的关系。

首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其次,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行为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中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

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程序。

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运行过程不同,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侧重点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法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最后,政府采购工程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着密切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已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而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一定要学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了解它们的关系,这有利于做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工程非招标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工程采购已正式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政府采购法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并且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并未对非招标的做出规定。

这说明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投标的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它无法可依,相反它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从政府采购法的某些规定上就可以判断出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投标的适用于该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是政府采购活动,不论其采取何种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都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办事。

而且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
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对象之一,它应在政府采购法调整范围之内,不论是采取招标方式采购还是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都应当依法行政。

而且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同样也就是说,不属于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而且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的,应该按本法进行。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也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这是该法的基本宗旨。

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投标部分在整个的政府采购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就其资金额度而言与货物和服务比较都是不可忽视的,而且极易引起腐败。

可见,它也是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重点之一,绝对不可遗漏。

另外,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程序一章中多处作出了货物和服务的限定,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并不是全部限定,并未排除适用于工程,包括非招标的工程。

第三十六和三十七条就未作限定,表明适用于全部情况。

而且第三十七条说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毫无疑问,这也包括了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采购的情况。

我们应该知道,政府采购法不可能将各种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对象的对应关系一一列明,需要我们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把握住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

一定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做好非招投标的工程类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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