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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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减免,开山填海,废弃土地
【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琼地税发﹝2014﹞27号
【发文日期】2014-03-03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征免税的认定问题
单位和个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不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用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单位(厂)所需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办理开山填海整治土地、改造废弃土地免税备案时纳税人应当报送的资料问题
纳税人办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时,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县级以上(含)国土部门有关开山填海整治土地、改造废弃土地的批准性文件资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海域使用权证。
(三)工程施工图纸和改造前的地形地貌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及时取得并认真核实上述备案资料,记录好开山填海和改造废弃土地的时间、进度和实际开山、填海、改造废弃土地的面积,准确确定减免期限。
三、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的执行效力问题
各市、县、区税务局在办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减免税事项时,减免税的依据以总局相关规定文件为准,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的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