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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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特制定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理。

3职责

3.1各责任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控制。

3.2环保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重点污染源的管理。

4管理要求

4.1铅烟尘、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体污染物排放管理。

4.1.1项目建设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要求选用适于净化产生有害气体浓度的除尘净化设施。多台生产设备使用一台除尘设施的,应在生产设备的抽尘风口上方设置闸板,避免风量损失。

4.1.2上述各种气体污染物的处理通过公司购置的各种除尘净化器进行处置。各车间对除尘净化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特种设备、环保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管理程序》执行。

4.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除尘净化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应书面通知环保管理部,由环保管理部征得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进行。

4.1.4除尘净化设施出现重大隐患而引起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管理部立即对使用车间下达整改通知书,使用车间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修设备、消除隐患。

4.1.5对产生各类废气的设备(设施)必须设有集气、除尘或回收装置,集尘或除尘罩应设关闭闸板,减少风量损失,以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4.1.6除尘净化设备的运行、维护与保养按照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执行。

4.1.7环保管理部监测组按规定周期对公司废气排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测。

4.1.8如出现超标排放,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查清原因,进行整改。

4.2含铅酸废水及其它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4.2.1生产工程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新、扩、改建项目设计时应搞好管道的清污分流,严防超标废水外排。

4.2.2生产工程部负责排污管网的清淤、疏通及维修,管道清淤及疏通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管网畅通。经监测发现外排污水超标时,立即通知污水处理站将外排废水改进污水站处理,环保管理部会同生产工程部组织人员查明渗漏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由生产工程部实施整改,经监测合格

后方可继续外排。

4.2.3各车间部门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加强对水资源及有毒有害原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降低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使用量和排放量。

4.2.4各车间在生产中产生的各类水污染物(包括各类废油、酸、碱等)应积极进行回收利用,集中交到固废库房,由采供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在倾倒和排放前应事先通知污水处理站。严禁将各类水污染物直接倒入或排入污水管网。

4.2.5环保管理部应对厂区内施工队进行环保教育,严禁将水污染物乱排滥倒,应按规定排入酸管道处置,处置前应事先通知污水处理站。

4.2.6各生产车间应按清污分流要求排放污水,定期清理厂房内的排污管网及厂房外沉淀池。不得将固体杂物排入污水管道;管道堵塞后应及时通知生产工程部疏通。根据排水管网实际情况,不定期对排污管网进行清淤和疏通,并对管网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管网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4.2.7各生产车间在将废酸碱排入污水站前,应将倾排数量、浓度、时间等提前4小时报告污水处理站,以使污水处理站做好处理准备;配制的浓硫酸因不合格需要处理时,应提前4小时通知污水处理站。不得将浓酸通过下水道排入污水站,应直接采用储酸槽运到污水站处理。

4.2.8含铅含酸废水、除尘器废水由耐酸缸瓦管引入铅酸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处理过的污水应尽可能循环利用,剩余部分由管道外排市政管网,进入徐水区污水处理厂。

4.2.9公司产生的废水,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处理后的废水按要求排入污水管网,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4.2.10环保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类废水进行监测,如出现超标现象,依照《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4.2.11生活废水处理与排放控制

生活废水出口应设置化粪池或沉淀氧化池对污染物进行氧化分解,从而使出水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化粪池或沉淀池的清理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4.2.12公司总排放口监测和排放控制

4.2.12.1公司厂区有一个排污口(即北口),北口废水应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

4.2.12.2环保管理部定期对南口水质进行监测,如发现超标现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超标原因,进行整改;对于引发超标的责任单位,由环保管理部进行考核。

4.2.12.3污水站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处理进站废水,如污水站因设备故障停运,应及时通知生产工程部,采取停产限产措施,防止污水外溢。

4.2.12.4生产工程部负责公司中水管网维护,保证中水管网的畅通。

4.2.12.5环保管理部要按规定搞好污水处理的巡视检查;污水处理站每天要进行不定时手工水质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调整运行参数、进行隐患整改。

4.2.13超标处置

当监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或处理设施因故停运时,有关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报告环保管理部,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4.3酸碱储存库的管理

4.3.1酸碱库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

4.3.2酸库事故排放池含酸废水的处理由公司酸库人员负责加碱中和,池中水量不得超过池容量的三分之一,处理后的出水应达到pH值6—9。酸库对含酸废水的中和、排放要作好记录,并负责酸库事故排放地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检查。

4.3.3环保管理部负责酸库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各级领导,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整改。

4.3.4酸库、碱库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万一出现渗漏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方案,并及时通知环保管理部及公司领导,必要时应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4.3.5硫酸在出入库及叉车运输过程中,有关单位应采取防渗漏、防储酸槽及其它储酸器具倾覆的措施,以防止各种酸污染外排污水和地面环境。

4.3.6液碱在出入库、转运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渗漏、器具倾覆、流失的措施,以防止液碱污染外排污水和地面环境。

4.4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4.4.1公司应建设防风、防雨淋的含铅固废储存场,环保管理部应加强含铅固废储存场的管理。含铅固废在储运过程中应采取密封措施,以防含铅固废的二次污染。

4.4.2公司内不能综合利用的含铅固废,必须处置给具有含铅固废处理资质的相关方(包括生产许可证、环保设施达标证明、排污许可证等),绝对不允许卖给无处理资质的单位。

4.4.3各生产车间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对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固体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4.4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铅固废(包括下水道、沉淀池污泥及除尘净化器截流的铅粉尘等),应按定置管理的要求,根据固体废弃物的种类配置颜色或标识不同的储存箱,分类管理。定期将公司的固体废弃物送至公司固废库储存场;废旧物品及设备应及时送交公司废品库或废设备库统一管理。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要有防止二次扬尘的密封措施,含铅固废在公司储存场要按定置区域堆放或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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