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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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593(管理制度范本系列)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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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热电部所有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我公司SCR锅炉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

相关专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

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定义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对企业或单位进行排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许可和监管的制度。

通过此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监督和管理企业的排污行为,保证其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对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 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环境友好型经济的发展。

2. 保护生态环境:该制度的执行可以有效监管企业的排污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维护公众健康权益: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地执行,将有助于降低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物浓度,减少人们接触有害物质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三、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过程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制定与修订法律法规:政府需要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的条件和要求。

2. 许可申请与审核:企业首先需要申请排污许可,提交相关材料,政府部门对其材料进行评审和审核。

3.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审核通过后,政府部门会发放排污许可证,在一定的期限内允许企业进行排放。

4. 监控和执法:政府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监控和执法,确保企业的排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的案例分析各国在实施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1. 欧盟排污许可制度:欧盟是第一个采用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地区之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工作的通知
查 中心 :
( ) 三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核算范围: 在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开展的环境执法检
查和案件办理的所有排污单位。 (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或各督查 四) 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 的企业不重 复计算 , 由省级环保部 门负责计算 , 环境保
为落实《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 核算办法 ( 试行 )( 》 环发  ̄0 7 14号 )进 2 0 ]9 ,

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以及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 列入 C D和 S : O O 总量减排治理
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地方各级 环保部门, 环境保护部各督查 中心和环境保 护部环境监察局在核算期 内实际监测、 检查
的企业 。
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
月不 少 于一次 。
境敏感 程度 、 企业守法情况等因素 , 增加现
场监察频次。
( ) 二 减排 监 测频 次 :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 主要污
染 物总 量减排 监 测 办法 》 国发 [07 3 ( 2 o ]6
号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 和《 技术规范( 试行 )( 》唧
行。
5— 0 7 的规定执 5 2o )
围:
法》 国发 [073 号 )《 ( 2 0 ]6 、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核算细则( 试行 )( 》环发[0 7 13 ) 20 ]8 号 和《 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
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 ̄08 2 号 ) ( 20 12
的有关规定 , 脱硫设 施不正 常运行 的认定 范
( ) 线监 测数据 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效性 : 三 在

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监管

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监管

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监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业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造成了大量的空气、水质污染。

特别是重点污染源,其排放对环境的损害更加严重。

因此,对于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一、重点污染源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重点污染源”。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重点污染源是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较大、排放量较大、破坏生态环境压力较大的污染源。

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钢铁、石化、建筑材料、化工等行业。

二、监管措施针对重点污染源的排放,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旨在降低重点污染源的排放量。

其中包括:1.环保税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明确将重点污染物作为税基,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全面的排放货币化管理,增加对污染行为的经济惩罚和环保资金的筹集,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保治理。

2.欠薪罚款2019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污染排放费用的,环保部门有权依法上门收取,同时将对没缴纳的污染排放费用罚款2倍以上5倍以下。

3.排污许可证制度2016年出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硬化了重点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并加强了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并对违规企业进行风险分级,增加惩罚力度。

4.工业污染防治“三项工作”计划工业污染防治“三项工作”计划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包括重点排放行业转型升级工程、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工业标准污染物减排指导目录。

该计划着重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治理,促使企业提升生产技术、改造设备等措施,减少排放量。

以上措施都旨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控,从源头上降低重点污染源的排放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效果分析通过对监管措施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已经开始逐步从行政管理向市场经济管理转化,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也为符合标准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政策支持。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做的不够好的议论仍屡见不鲜,但是从实际层面来看,我国环保的治理效果已经有了显著改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04-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重点污染管理制度

重点污染管理制度

重点污染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也日益凸显,各种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排放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

本文将主要介绍重点污染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重点污染源的分类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重点污染源。

重点污染源是指那些对环境影响较大、污染物排放浓度较高的工业企业或设施。

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重点污染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大气污染源:主要指那些排放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的企业或设施,如火力发电厂、石化企业、钢铁厂等。

2. 水污染源:主要指那些排放废水中有害物质的企业或设施,如化工厂、造纸厂、电镀厂等。

3. 土壤污染源:主要指那些排放含有毒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或废水的企业或设施,如化工厂、冶金企业等。

4. 噪声污染源:主要指那些产生噪音污染的企业或设施,如机械加工厂、建筑地点等。

以上是重点污染源的主要分类,针对不同的污染源,环保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其的监管和治理。

二、重点污染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法规:各国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重点污染源应遵守的环保标准和要求,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限制。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监测评估:环保部门会对重点污染源的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对排放数据进行评估,确保企业或设施的排放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对于数据异常或超标排放的情况,环保部门会进行调查并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3. 管理措施:为了减少重点污染源的排放,环保部门会要求企业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改善生产工艺、减少废物排放等。

同时,还会对企业开展环保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

4. 督查检查:环保部门会定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督查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证其排放在规定的范围内。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1、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

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Management Measures on Pollution Source Monitoring颁布机关:国家环保总局颁布时间:1999-11-01实施时间:1999-11-01修订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

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

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污染源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健康,依法合规运营企业,确保污染源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本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具有重点污染源的企业,包含但不限于化工、冶金、石化、电力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是指具有较大规模或紧要影响的污染源,其排放对环境及人类健康可能造成重点危害的。

第二章企业责任和义务第四条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重点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应当订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目标,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员,确保目标的实施落地。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源排放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清洁生产、污染整治、事故应急预案、排放监测等。

对重点污染源应当设置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污染源排放管控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掌控污染源排放的浓度、总量和排放时间。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日常巡察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排放异常问题,确保排放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染源整治设施,确保整治效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订立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应对突发污染源事故,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员的损害。

第四章管理监督和惩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整治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企业应当乐观搭配,供应必需的信息和料子。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企业在订立具体安全管理细则时,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实施。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加强对重大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 重大污染源定义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污染源是指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大型污染源。

重大污染源的判断依据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值;•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或超过极限值;•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

3.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责任3.1 重大污染源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承担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3.2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3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3.4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4.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措施4.1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测和评估,并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4.2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可靠运行。

4.3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4.4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4.5 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特别是对于化学品和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要加强培训。

5. 重大污染源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当重大污染源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时,重大污染源管理单位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的调查和分析;•对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和追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工业化的进步,各种污染源不断加添,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威逼。

为了保障人类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探讨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和分类重点污染源是指那些可能对四周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严重威逼,并具有肯定的规模和影响的固定污染源。

重点污染源类型繁多,包括化学工厂、石化厂、钢铁厂、氧气厂、不安全品仓库、化肥厂、电力厂等。

重点污染源重要污染物质包括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等。

二、安全管理标准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标准重要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采纳规范、有效的措施,对重点污染源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和日常管理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标准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安全环保标准针对重点污染源的特征,必需确立相应的安全环保标准,包括设备技术、监控、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订立标准需要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订立适合的企业标准,对污染源的各项污染指标、尾气排放、废水废气处理等进行规范化。

2. 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污染源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环保等相关的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紧急事态应对等方面。

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当擅长开展环保、安全宣扬和教育,提高员工环保、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3. 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职责、权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巡查制度,有效把握重点污染源生产、整治、排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适时发觉、处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4. 备灾备案制度在重点污染源方面,建立应急预案,贯彻细化每个流程、环节所需的预案,明确职责、指挥和执行流程等。

对于不安全性较高的重点污染源,应建立应急演练、备灾备案等制度,确保在紧急事态下能够快速、有效、规范地处置,减小安全碳消极影响。

5. 生产运营安全制度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建立不同的生产运营安全制度。

订立运营流程、安全注意事项、不安全源排查分析有最佳实践,适时修订完善并且不断的改进。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1. 背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污染源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重大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工业、石化、冶金、纺织、电力等行业。

3. 安全管理原则对于重大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管理依法,责任明确;3.系统治理,防范为主;4.综合管理,科学有效。

4. 安全管理措施4.1 安全生产重大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4.2 事故应急重大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成员职责,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处置流程,同时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应急体系的有效性。

4.3 环境保护重大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强化环境保护,建立环保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消除污染源,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4.4 安全监管与整改重大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设施设备、现场作业等方面的监管和整改,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监察体系,对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实施全过程、全要素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5. 监督管理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污染源的管理,建立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对重大污染源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6. 处罚与责任追究对于未落实本规定的重大污染源单位,环保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相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社会损失等责任。

7. 免责声明本规定无意对具体场地、公司或个人产生过度规制,文中所涉及的名称、品牌等基于严格的分类所涉及。

同时,对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的特例情况,应该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认定。

污染源治理管理措施

污染源治理管理措施

污染源治理管理措施当谈到污染源治理管理措施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污染源的概念以及应对污染的措施。

污染源是导致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农业化肥农药、生活垃圾等。

因此,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管理措施来减少污染源的排放和影响。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我们可以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于工业排放污染源,可以通过加强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来减少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放。

同时,加强排放监测和检测,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和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有效控制工业污染源的重要手段。

其次,针对交通尾气排放污染源,我们可以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建设交通运输设施、控制车辆排放标准等措施来减少交通尾气对环境的影响。

发展公共交通、鼓励骑行步行、合理规划交通路线等也是降低交通尾气排放的有效途径。

此外,针对农业化肥农药等农业污染源,我们可以推行绿色农业生产、合理施肥、生态农业种植模式等方式,减少农业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和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农民采用有机农业、生物农药等环保技术,加强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也是治理农业污染源的有效途径。

另外,针对生活垃圾污染源,我们需要推行分类收集、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措施来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倡导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鼓励垃圾减量、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等,也是减少生活垃圾排放的重要手段。

总的来说,治理污染源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促进绿色发展和循环经济,才能有效治理污染源,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希望人人都能行动起来,为我们的环境健康和美丽贡献自己的力量。

污染源管理措施

污染源管理措施

污染源管理措施污染源管理是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的重要举措。

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制定合适的管理措施是确保环境质量稳定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关键。

本文将对污染源管理措施展开探讨,包括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三个方面。

1. 工业源管理措施(1)严格的排放标准:制定严格的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排放标准,明确各种污染物的上限限制,并监督企业执行情况。

(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应配备污染治理设施,并保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例如,在燃煤电厂,加装烟气脱硫装置可有效去除二氧化硫,减少大气污染。

(3)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工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事故,防止事态扩大。

2. 农业源管理措施(1)科学施肥:合理施肥可减少农业产生的污染物。

采用精准农业技术,按照土壤养分状况进行施肥,避免过量使用化肥。

(2)农药药剂使用规范:严格按照农药药剂使用说明进行使用,避免滥用和过量使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农业垃圾处理:有效处理农业废弃物,如农膜、畜禽粪便等,可以减少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3. 生活源管理措施(1)垃圾分类与处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垃圾安全处置,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节约用水:通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和意识,减少居民的用水量。

(3)促进清洁能源利用: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降低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综上所述,污染源管理措施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各个方面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只有全面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污染源,并加强科技创新,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迈向绿色发展的未来。

污染源管理制度规范

污染源管理制度规范

污染源管理制度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也随之出现了,环境污染的结果是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

因此,妥善管理污染源,以有效地防治环境污染,对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制定污染源管理制度规范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是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

污染源管理制度规范是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有关污染源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制定的一套污染源管理制度规范。

它是按照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以全面控制污染源活动,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网络化管理等形式,统筹协调、分级联动、分类管理的一个系统性的管理体系。

旨在提高污染源管理水平的污染源管理制度规范,主要包括:(1)完善污染源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的污染源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制定的污染源清单,对污染源实施分类管理,对从事重点行业的污染源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

(2)实施污染源排放限量管理。

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量,对污染源排放实行限量管理,并对超标污染源实施监测和处罚。

(3)推行污染源控制技术标准。

加强污染源控制技术标准的制定、宣传和实施,建立污染源控制技术标准的审查机制,以确保污染源控制技术标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实行网络化管理。

建立网络化管理体系,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实施网络化管理,对污染源的活动进行网络化监督,以期提高污染源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5)实行综合性管理。

实施综合性管理,推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可接受型的污染源活动,加强对污染源的综合管理,提高污染源的管理水平。

污染源管理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发展及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面对环境污染问题,我们将继续加强污染源管理,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绿色家园,共同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管理,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使用,切实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污染减排、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79号)、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采集、传输、审核、管理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监控数据,是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控基站,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并经环境监控机构核定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总量减排批复中明确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标准。

第五条有效监控数据作为环保部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统计和信息公开的依据。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控机构组织对本辖区监控基站运行实施统一监管和考核,负责监控数据的汇集、审核、流转和管理,负责本辖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超标预警。

第二章数据采集和传输第七条排污单位协同运行服务单位、通信单位,确保监控基站正常运行,监控数据采集、传输准确可靠。

第八条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接收监控基站上传的监控数据和人工补录监控数据。

第九条废水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每2小时上传一次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其它特征污染物)浓度实测值;每10分钟上传一次平均流量,每2小时上传一次累计流量。

平均流量的量纲为立方米/小时,累计流量的量纲为立方米。

第十条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控基站,应当连续实时跟踪监测,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其它特征污染物)总测定小时数不得小于锅炉、炉窑总运行小时数的75%,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分钟。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一、引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污染源的监测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制定的一种管理规定。

二、监测内容和范围2.1 监测对象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工业、农业和其他生产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工作。

监测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农场等生产单位。

2.2 监测内容污染源监测内容包括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不同类型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监测内容还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位置等相关信息的监测。

三、监测方法和标准污染源监测应采用现代化的监测设备和方法进行,包括传感器监测、在线监测、定点监测和移动监测等多种监测方式。

监测设备应有国家认证,并定期维护和校准。

3.2 监测标准监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

监测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设备标准、监测方法标准等,以确保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四、监测报告和数据管理4.1 监测报告污染源监测应定期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分析、异常情况说明、整改措施等内容。

监测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备案。

4.2 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监测数据应备份存储,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数据审核、设备检测等多种方式,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监测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治、责令停产等,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六、总结和展望通过实施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提高生产单位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应继续完善监测标准和方法,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共同保护美丽的家园。

以上是关于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涉及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是指可能导致重点环境污染事件的设备、工艺或处理设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防备为主、综合整治、全员参加、依法管理。

第二章责任机构和人员第六条企业应设立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重点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总经理是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企业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机构由企业总经理任命一名负责人,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和排放数据报告的编制,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十条企业部门经理应负责组织和实施重点污染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企业应订立认真的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制度,包含质量管理、运行维护、事故应急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除去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订立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体系,定期检修和维护重点污染源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加强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企业应订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

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污染源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和更换工作,确保设备状态良好,避开设备老化和失效导致的事故发生。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重点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应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重点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乐观搭配调查和处理工作。

主要污染源管理措施方案

主要污染源管理措施方案

主要污染源管理措施方案一、大气污染防治1、扬尘控制措施①土方开挖、回填土产生扬尘控制措施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置专人淋水降尘,挖运土方车辆经过的场内路线和回填土作业时有专人清扫、喷洒防扬尘措施,北方地区在4级以上严禁开挖。

②现场裸露地表扬尘控制措施尽量增大现场道路硬化、绿化面积、未硬化绿化的部分可覆盖一层细石子、禁止浮土露天。

③土方堆放产生扬尘控制措施现场一般不堆放土方,如需要堆放时,应采取覆盖、表面临时固化及时淋水降尘控制措施。

④车辆运输产生扬尘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处的路面应进行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淀池,土方车辆不得超高装载,渣土、垃圾车辆要有有效的封闭措施。

⑤特殊工艺扬尘控制措施地基处理、塔吊基础、砌筑、抹灰等需使用石灰时,其堆放地应封闭或有良好覆盖。

大风时禁止搅拌作业,必须进行作业时采取有效的围挡和降尘措施。

⑥搅拌站扬尘控制措施搅拌站使用的水泥等材料库有封闭或有良好的覆盖,现场砂石料等的堆放设置围墙进行围档,堆放高度不应超过围档高度。

在运输中应避免遗洒,如遗洒地面,应及时清理,水泥罐应封闭,对泄露处及时采取封闭措施。

⑦现场垃圾扬尘的控制措施应将清洁生产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量。

对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类型,指定响应控制指标。

施工现场的垃圾站应定时清理,并有封闭措施,清理建筑物内垃圾时在装卸等环节中,应尽量减少扬尘和遗洒。

⑧作业面及外脚手架扬尘的控制措施施工中应采取周边封闭措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及时对外脚手架进行清理。

2、废气排放控制措施①各种施工机具和车辆废气的控制措施施工机械应加装烟气处理装置,并对机械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废气的排放量。

②食堂废气排放的控制单位的食堂安装除油烟装置,做到定期清理排烟系统,确保除油烟设备正常使用。

③有毒有害气体挥发的控制措施在防水、装修、防腐施工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时,如油漆、稀料、各种胶等,设置专门地点储存,要有密封防泄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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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特制定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理。

3职责
3.1各责任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控制。

3.2环保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重点污染源的管理。

4管理要求
4.1铅烟尘、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体污染物排放管理。

4.1.1项目建设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要求选用适于净化产生有害气体浓度的除尘净化设施。

多台生产设备使用一台除尘设施的,应在生产设备的抽尘风口上方设置闸板,避免风量损失。

4.1.2上述各种气体污染物的处理通过公司购置的各种除尘净化器进行处置。

各车间对除尘净化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特种设备、环保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管理程序》执行。

4.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除尘净化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应书面通知环保管理部,由环保管理部征得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进行。

4.1.4除尘净化设施出现重大隐患而引起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管理部立即对使用车间下达整改通知书,使用车间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修设备、消除隐患。

4.1.5对产生各类废气的设备(设施)必须设有集气、除尘或回收装置,集尘或除尘罩应设关闭闸板,减少风量损失,以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4.1.6除尘净化设备的运行、维护与保养按照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执行。

4.1.7环保管理部监测组按规定周期对公司废气排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测。

4.1.8如出现超标排放,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查清原因,进行整改。

4.2含铅酸废水及其它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4.2.1生产工程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新、扩、改建项目设计时应搞好管道的清污分流,严防超标废水外排。

4.2.2生产工程部负责排污管网的清淤、疏通及维修,管道清淤及疏通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管网畅通。

经监测发现外排污水超标时,立即通知污水处理站将外排废水改进污水站处理,环保管理部会同生产工程部组织人员查明渗漏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由生产工程部实施整改,经监测合格
后方可继续外排。

4.2.3各车间部门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加强对水资源及有毒有害原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降低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使用量和排放量。

4.2.4各车间在生产中产生的各类水污染物(包括各类废油、酸、碱等)应积极进行回收利用,集中交到固废库房,由采供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利用。

不能进行回收利用的在倾倒和排放前应事先通知污水处理站。

严禁将各类水污染物直接倒入或排入污水管网。

4.2.5环保管理部应对厂区内施工队进行环保教育,严禁将水污染物乱排滥倒,应按规定排入酸管道处置,处置前应事先通知污水处理站。

4.2.6各生产车间应按清污分流要求排放污水,定期清理厂房内的排污管网及厂房外沉淀池。

不得将固体杂物排入污水管道;管道堵塞后应及时通知生产工程部疏通。

根据排水管网实际情况,不定期对排污管网进行清淤和疏通,并对管网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管网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4.2.7各生产车间在将废酸碱排入污水站前,应将倾排数量、浓度、时间等提前4小时报告污水处理站,以使污水处理站做好处理准备;配制的浓硫酸因不合格需要处理时,应提前4小时通知污水处理站。

不得将浓酸通过下水道排入污水站,应直接采用储酸槽运到污水站处理。

4.2.8含铅含酸废水、除尘器废水由耐酸缸瓦管引入铅酸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

处理过的污水应尽可能循环利用,剩余部分由管道外排市政管网,进入徐水区污水处理厂。

4.2.9公司产生的废水,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处理后的废水按要求排入污水管网,并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4.2.10环保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类废水进行监测,如出现超标现象,依照《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4.2.11生活废水处理与排放控制
生活废水出口应设置化粪池或沉淀氧化池对污染物进行氧化分解,从而使出水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化粪池或沉淀池的清理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4.2.12公司总排放口监测和排放控制
4.2.12.1公司厂区有一个排污口(即北口),北口废水应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2014-03-01中标准要求。

4.2.12.2环保管理部定期对南口水质进行监测,如发现超标现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超标原因,进行整改;对于引发超标的责任单位,由环保管理部进行考核。

4.2.12.3污水站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处理进站废水,如污水站因设备故障停运,应及时通知生产工程部,采取停产限产措施,防止污水外溢。

4.2.12.4生产工程部负责公司中水管网维护,保证中水管网的畅通。

4.2.12.5环保管理部要按规定搞好污水处理的巡视检查;污水处理站每天要进行不定时手工水质监测,发现超标现象,应及时调整运行参数、进行隐患整改。

4.2.13超标处置
当监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或处理设施因故停运时,有关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报告环保管理部,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4.3酸碱储存库的管理
4.3.1酸碱库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

4.3.2酸库事故排放池含酸废水的处理由公司酸库人员负责加碱中和,池中水量不得超过池容量的三分之一,处理后的出水应达到pH值6—9。

酸库对含酸废水的中和、排放要作好记录,并负责酸库事故排放地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检查。

4.3.3环保管理部负责酸库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各级领导,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整改。

4.3.4酸库、碱库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万一出现渗漏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方案,并及时通知环保管理部及公司领导,必要时应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4.3.5硫酸在出入库及叉车运输过程中,有关单位应采取防渗漏、防储酸槽及其它储酸器具倾覆的措施,以防止各种酸污染外排污水和地面环境。

4.3.6液碱在出入库、转运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防渗漏、器具倾覆、流失的措施,以防止液碱污染外排污水和地面环境。

4.4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4.4.1公司应建设防风、防雨淋的含铅固废储存场,环保管理部应加强含铅固废储存场的管理。

含铅固废在储运过程中应采取密封措施,以防含铅固废的二次污染。

4.4.2公司内不能综合利用的含铅固废,必须处置给具有含铅固废处理资质的相关方(包括生产许可证、环保设施达标证明、排污许可证等),绝对不允许卖给无处理资质的单位。

4.4.3各生产车间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对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固体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4.4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铅固废(包括下水道、沉淀池污泥及除尘净化器截流的铅粉尘等),应按定置管理的要求,根据固体废弃物的种类配置颜色或标识不同的储存箱,分类管理。

定期将公司的固体废弃物送至公司固废库储存场;废旧物品及设备应及时送交公司废品库或废设备库统一管理。

在收集和运输过程中要有防止二次扬尘的密封措施,含铅固废在公司储存场要按定置区域堆放或码放。

4.4.5公司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运由公司办负责,厂区内技改或基建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生产工程部分别负责清运。

各责任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组织清运。

4.4.6厂区内各车间部室在倾倒本部门垃圾时,应严格按定置区域及垃圾分类倾倒。

4.5污染事故处理
4.5.1由于各种原因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时,环保管理部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上级环保部门。

4.5.2环保管理部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5检查和考核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环保管理部负责检查,依据公司《环境保护考核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6本办法由环保管理部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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