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1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责任是国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国家间的冲突、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国际经济等。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家责任的原则主要包括: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无论国家大小、经济实力、政治体制如何,都应受到同等对待。
2.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得干涉其内政事务。
3. 国家义务原则:国家应履行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签署和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等。
4. 诚实信用原则:国家应按照国际法的要求,诚实履行其国际承诺,不得违背国际协议。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和适合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 赔偿责任:国家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给其他国家或者个人造成伤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通常包括经济赔偿和非经济赔偿。
2. 退还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占领其他国家领土或者财产时,应退还相应的领土或者财产。
3. 住手违法责任: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应即将住手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违法后果。
4. 满足义务责任:国家应履行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签署和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等。
国家责任的适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违反国际法: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人权标准等。
2. 违反义务:国家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
3. 直接后果:国家的违法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其他国家或者个人的伤害。
4. 违法行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必须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国家责任的案例分析1. 赔偿责任案例:某国在与邻国的边界争端中,非法占领了邻国的领土,并对邻国的居民进行了侵犯。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简答

国际组织
1概念: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2法律地位:①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国际组织的成员赋予的,是有限的不完全的,国际法上的很多内容,例如领土、居民、及其法律制度对国际组织不适用,这种法律人格的有限度是国际组织法律地位的重要特征。②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其法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首先根据创立该组织的条约的明文规定。③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包括:缔约能力,提出国际求偿的能力,使节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特权与豁免权
国家债务的继承:是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国债和地方化债务自继承发生之日起,由继承国承担,地方债务不受继承的影响,恶债不还。
国家档案的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部分领土和分离分立先协议,无协议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独立的,与该领土有关的国档归属新国,与他国有关的应当归还。
国家责任
国际法的渊源
1构成 国际条约—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另一主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独立的第三个渊源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资料:A司法判例B公法学家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D公允善良原则E国家的单方面行为
2国际习惯
(1)概念:指经经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成立条件:A物质条件 即各国的实践,指各国实在的、共同的或相近的行为或做法,即反复采用被称为先例的行为B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指各国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认为其行为或做法是一种法律力量所强制,即承认这种反复采取的行为具有明确拘束力,即“法律信念”
4,条约的保留。指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声明,目的是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法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国家法名词解释整理笔记

1.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侵害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的界桩等)国际罪行:违背对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灭绝种族、贩运奴隶、贩运毒品、从事海盗活动等)3.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4.人权:各国公认的并负有法律义务应予以尊重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人人权:泛指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集体人权:泛指每一国家、每一民族以及以每一种族、宗教、语言为特征的少数人团体以全体成员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5.国际人权法:国际社会促成其成员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一缔约国与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享有权利,国家承担义务)6.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和战争期间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国际人权保护: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8.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示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两大类)9.难民: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0.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缔约各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条约)契约型条约:缔约国之间为在某一具体事项上确立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条约11.公约:通常是多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内容多系早发型的行为规则和其他制度12.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13.协定:适用于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14.议定书:补充议定书:辅助性的法律文件,解决更为具体的问题,通常附在正式协议后,诸如对公约的特定条款的解释、保留意见等附属事项独立议定书:本身是一个条约,需要单独批准15.宪章、盟约、规约: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一般属于多边条约性质16.换文: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解决双方具体问题的协议17.宣言:两国或数国会谈后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声明,若不包括具体的权利义务就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18.联合声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各自的声明并同时生效19.缔约能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20.缔约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由国内法决定。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确保人权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人权保护是为了保障人们不受侵犯其基本权利的威胁和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国际法在促进人权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权法确立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
在国家层面,各国都有责任确保其国内人权法律与国际人权法的标准相一致。
各国应采取措施通过监管机构或国际人权声明等方式来保障人权。
例如,国家可以设立人权委员会来监督人权事务的执行,并及时对人权侵犯进行调查和制裁。
此外,国家在国内法中应明确规定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制订相应的处罚和救济机制,以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实施。
在国际层面,各国必须共同履行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所设立的义务。
这些条约和公约规定了各国应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例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各国应该签署并遵守这些国际公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推进和保护人权。
同时,国际社会也有责任对侵犯人权的国家进行监督和制裁,以确保人权得到全球保护。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各国在涉及人权问题的国际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
例如,国家在外交关系中必须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其内政。
同时,各国也应该合作解决跨国人权问题,例如合作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和走私等非法活动。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紧密相连,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以建立更为和谐和平等的国际社会。
总之,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义务是确保人权得到全球保护的重要方面。
各国在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都有责任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并通过法律制度和合作机制来保障人权的实施。
国际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监督和制裁侵犯人权的行为。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充分的国际社会。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他的法律效力。
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
2、恢复原状: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是赔偿方式中的首选。
3、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它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4、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国家独立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着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
5、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6、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7、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传统上仅指国际法要求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
但由于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20世纪中叶以来,又出现了国际损害责任,即要求国家对其实施的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8、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包括两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债;地方化的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
9、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10、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11:、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内陆水)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12、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13、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14、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己整理)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据性的权利。
对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都承认以下四项:(一)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
独立权既包括政治独立,也包括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而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保障。
(二)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现代国际法要求,国家平等应是实质上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同等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平等权的种种表现形式,对此,在实践中,都应共同遵守。
(三)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按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势十分危急,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
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①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②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四)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法考《国际法》复习题集(第1915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威廉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赫利德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商务参赞。
威廉在乙国首都与一名乙国人发生纠纷,失手将其打死,赫利德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杀人事件。
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如威廉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B、如赫利德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C、乙国向甲国提出要求,要求放弃威廉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推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威廉提起刑事诉讼D、如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威廉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威廉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威廉本人是否同意>>>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
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8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大陆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380海里处B、甲国的大陆架只能限定在200海里以内C、甲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必限定在200海里以内D、甲国如果在200海里外的大陆架底土开采石油,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甲乙两国为隔海相望的国家,2012年因为岛屿主权以及海洋开发等问题发生争端,2014年1月和3月先后宣布与对方进入战争状态。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之一的重要原则就是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其他国家的行为负责、保护自己国内外的人民和环境、遵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等。
一、国家责任的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应遵守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之间的责任应基于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
2. 不干涉原则:国家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内政,不干涉其内政事务。
国家应避免使用武力或者其他形式的威胁来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
3. 国际义务原则:国家应履行其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
国家签署和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有责任遵守并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
二、国家责任的具体表现1. 对他国行为的责任:国家应对其领土内的行为负责。
如果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导致其他国家的损失或者伤害,该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2. 保护国内外人民和环境的责任: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国内外的人民和环境。
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保护环境不受伤害。
3. 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责任:国家应遵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
国家不得进行酷刑、迫害或者歧视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4. 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责任:国家在战争和冲突中应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规定,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权益,尊重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禁止行为。
5. 遵守国际环境法的责任:国家应遵守国际环境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责任的实施机制1. 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国家间的争端可以通过国际法庭和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这些机构可以裁决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2. 国际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来确保国家遵守国际法。
例如,联合国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其下设有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法院等机构。
3. 国际合作和合意解决争端: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和谈判解决争端,避免采取武力或者其他形式的冲突解决方式。
第四章权利义务[1]
![第四章权利义务[1]](https://img.taocdn.com/s3/m/ce48385e804d2b160b4ec067.png)
1、属地管辖或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指基于国家领土实施的管辖权。国家对自 己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享有管辖权。 但由于领土的各个部分的法律地位不尽相 同,属地管辖的情形也有所区别。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不是无限的。
2、国籍(属人)管辖 (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一)独立权
定义:国家在国际上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 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对内独立(包括可以自由地选择本国的社会、 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权利。) 对外独立(指国家在国际上有独立自主地制
定自己的外交政策、不受第三国干涉的权利。)
(二)平等权
国家之间地位平等,这是国家主权的引申。 国家之间事实上有很大的差别,在国际上 的影响也有很大不同。但是,它们在法律 上,国际人格上应是平等的。
自卫权——国家在遭到武装攻击时,可以 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理事会采取必要 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 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 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 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 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51条,联合国宪章
attack)
3. 对象
(1)国家 (2)非国家行为者:恐怖主义组织
❒ 决心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 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威胁;确认按照《宪章》有单独或集体 自卫的固有权利。 ❒ 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 (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 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国际法课件第五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目
CONTENCT
录
•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 国际法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 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地位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籍问题 • 国际法上个人的国际保护
01
国际法上个人的范围
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是国际法最基本 的主体之一。
自然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包括生 命权、人格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THANK YOU
感谢聆听
遵守法律
法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 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权利与义务
代表国家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国家对 外关系的代表,有权代表国家
进行外交活动。
保障公民权利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义务保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 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制定政策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有权制定 国家政策,指导国家的发展方 向。
平等权
在国际法上,自然人应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待遇,不得因种族 、性别、宗教等因素受到歧视 或排斥。
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经营权
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 享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
社会责任
法人应履行பைடு நூலகம்应的社会责任,包括维护员工权益 、保障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等。
财产权
法人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有权保 护其财产不受侵犯。
法人的国际保护
法人国籍的确定
法人的国籍是指法人所属的国家。法人的国籍可以通过注册 地、主要营业地、管理中心所在地或股东国籍等方式确定。
法人权利与义务
法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如从事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经 济合作等。同时,法人也需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如遵守国 际法规定、尊重他国主权等。
国际法上的国家义务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一)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二)特征:1、责任主体是国家。
在某些情形下也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等。
2、性质是不当(不法)行为(三)国家责任法的意义:1、国家责任法是追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依据,具有规范其主体的行为的作用;2、国家责任法具有促使各国遵守国际义务、保障各国的国际权利的作用;3、国家责任法具有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国家责任的基础:(一)过失责任说:只有实施了可归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的国家具有故意或过失,国家才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二)客观责任说(主流):只要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任何国家机关实施的,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本身及其行为的后果即可确定有关国家的国际责任。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行为。
虽非上述国家机关,但经该国法律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应被视为国家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3、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政治行使这种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5、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7、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国际法基本知识

国际法基本知识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部分。
国际公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也被称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则是规范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商法、国际民法等。
国际法的特点之一是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它们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此外,国际法还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领土、边界、海洋、空间和资源的划分等。
国际法还规定了国家间的义务和权利,包括国家的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国际法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法律规范,它具有普遍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国际法中的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
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有一定的机制。
国际法的实施和执行有多种方式,包括国际法庭的裁决、国际仲裁、国际协商和谈判等。
这些机制有利于国际法的规范和实施,避免国际冲突和纠纷。
国际法还具有不断发展的特点。
国际法的发展是不断的,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际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例如,国际法中的自然人权、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都是近年来国际法发
展的热点问题。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它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一定的法律性质、实施和执行的机制以及不断发展的特点。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论文导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
关键词:国家,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
所以,讲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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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是一个集合体。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发展史在国际法学界,一般都承认国家拥有基本权利,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
但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
自17世纪以来,当主权国家的观念兴起以后,整个国际法学说为自然权利理论所控制,每个国家除了为国际共同体的利益而让渡部分权利外,还保持着其拥有天赋权利的自由。
随后学者们按照其意愿任意增减基本权利清单,他们认为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主权、平等权等。
至于可供考虑的义务范围就更加受限了,因为学者们在论义务时通常都局限在与权力相关的方面,一国的权力对另一国的就是义务。
19世纪末,由于条约法的发展,观察家都意识到基本权利理论的随意性和有害性。
一些学者试图恢复基本权利理论,同时为其构建新的基础,而不仅仅只是把它们视为是先于社会存在的天赋权利,国家的权利因而不再是道义规则,而成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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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试图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罗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的宪法性文件。
这一运动由美国国际法律协会在1916年发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国际法律协会发表的较完善的方案,这些努力意义深远。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 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一) 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 归责原则1、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归因于国家,包括:(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
(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论国际法上国家与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论国际法上国家与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论国际法上国家与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一元论与二元论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在该观点中存在两个派别,即国内法优先论与国际法优先论。
国内法优先,将国内法置于首要地位的学说是国家的主权观,其使作为其解释出发点的国家,即理论家的国家成为法律世界的主权中心,但并不能理解其他国家也是作为主权者的法律存在。
自我国家主权与他国家主权是不相容的,最终结局是国家的唯我论。
国际法优先论,凯尔森是该观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点的代表人物。
其认为大部分的国际法规范并不完全,他们需从国内法规范那里才能得以完成。
因此,国际法律秩序只有作为包括所有国内法律秩序在内的一个普遍法律秩序组成部分,才有意义可言。
因而国际法律秩序决定了国内法律秩序的属人、属地、属时效力范围,从而使许多国家可能共存。
并且国际法律秩序使国内法律秩序在其原本可以由国家任意调整的事项方面服从一定的调整,也就限制了他们的属事效力范围。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分开的、相互独立的法律秩序,二者调整完全不同的事项,并且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渊源。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二元论是与国际法内容相矛盾的,因为国家法本身建立了在其规范和其他国内法秩序规范之间的一种关系。
二、国家与国家机关权利义务问题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指某个离开人而生存的存在,具有这些权利和义务。
当我们将组成这些义务和权力的内容的人的行为归属于法律秩序的人格化的统一性时,我们所说的是这些权利和义务,那些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具有国家机关资格的人的权利义务。
在该意义上,国家的义务和权力是国家的归属问题。
据此标准,国家义务和权力即被认为是国家机关的人的,也就是说,执行法律秩序所决定的特定职能的人的义务和权力。
综上,在国际法优先论和国家与法律秩序一元论之下,国家与法律秩序是共同体,国家机关作为国家行为活动的行使者与国家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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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凯尔森在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主要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为纯粹法学的首创人。
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国际法的基本概念的原理。
凯尔森坚持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请除出去。
法律科学对象针对的是法律现实,而不是价值活动,可以说,实现法律的纯粹性是凯尔森追求的目标。
他坚持的是实证分析的立场。
在其法的一般理论的范围内,仅以规范为研究对象,从而保持法的独立性和纯粹性。
现根据凯尔森的理论观点,对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予以简述。
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四个构成要素:A:固定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
一、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应具备三个要件: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从国家发展到非国家实体,传统国际法一向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具有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题的主要依据。
其他的国际法主体均不是主权者。
(2)国家作为主权者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主要实施者。
(3)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求偿能力。
(5)从内容上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依据国际组织章程
(2)限制:受国际组织章程的限制,国际组织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的范围: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国际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提出国际请求等。
(4)区别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与国内法主体资格:宪法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须之法律行为能力。
这主要是规定了联合国在会员国国内享有国内法上的人格。
4、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争取独立的民族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民族自决原则。
(2)争取独立的民族还没有成为国家,而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3)行为能力的范围:对外进行国际交往,派遣外交代表,参加外交谈判,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缔结国际协定等。
在民族解放战争中,享受战争法规的保护,请求和接受外国及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5、关于非政府组织:
(1)一般国际法:国际红十字委员会虽然是一个依据瑞士民法设立的私人团体,但被认为在国际法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
其代表与日内瓦公约当事国的代表一起参加定期的国际红十字大会,主要任务则是援助和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以及自然灾害的受难者。
(2)区域性国际法:1986年4月24日部分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定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明确承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该公约1991年1月1日生效,现有8个缔约国。
6、关于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1)这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我国学者倾向于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例子
A、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
B、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作为该公约附件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将在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纠纷诉至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而成为分庭的当事方。
C、个人违反国际人道法而承担国际责任的例子。
二、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1)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
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叫政权机关。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在国家机关之列。
(2)特指中央一级机关。
综上所述,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
凯尔森坚持法律的独立性,以法律为唯一信仰,对法律效力的重视其实也是对法治价值的一种推崇,这对我们来说有很重要的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