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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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就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凯尔森在国家的一般理论中,主要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关系,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为纯粹法学的首创人。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国际法的基本概念的原理。凯尔森坚持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请除出去。法律科学对象针对的是法律现实,而不是价值活动,可以说,实现法律的纯粹性是凯尔森追求的目标。他坚持的是实证分析的立场。在其法的一般理论的范围内,仅以规范为研究对象,从而保持法的独立性和纯粹性。

现根据凯尔森的理论观点,对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予以简述。

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四个构成要素:A:固定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

一、国际法主体: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的参加者,或者称为国际人格法律者。

应具备三个要件:

A、具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资格。

B、具体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C、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从国家发展到非国家实体,传统国际法一向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国家具有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基本主题的主要依据。其他的国际法主体均不是主权者。

(2)国家作为主权者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主要实施者。

(3)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国家具有完全的国际求偿能力。

(5)从内容上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依据国际组织章程

(2)限制:受国际组织章程的限制,国际组织仅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的范围: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国际条约,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提出国际请求等。

(4)区别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与国内法主体资格:宪法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须之法律行为能力。这主要是规定了联合国在会员国国内享有国内法上的人格。

4、争取独立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1)争取独立的民族在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是民族自决原则。

(2)争取独立的民族还没有成为国家,而是一种准国家的或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如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3)行为能力的范围:对外进行国际交往,派遣外交代表,参加外交谈判,出席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缔结国际协定等。在民族解放战争中,享受战争法规的保护,请求和接受外国及国际组织的援助等。

5、关于非政府组织:

(1)一般国际法:国际红十字委员会虽然是一个依据瑞士民法设立的私人团体,但被认为在国际法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其代表与日内瓦公约当事国的代表一起参加定期的国际红十字大会,主要任务则是援助和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以及自然灾害的受难者。

(2)区域性国际法:1986年4月24日部分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定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明确承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该公约1991年1月1日生效,现有8个缔约国。

6、关于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1)这个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我国学者倾向于否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例子

A、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同意的情况下提起国际仲裁的权利。

B、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作为该公约附件六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将在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纠纷诉至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而成为分庭的当事方。

C、个人违反国际人道法而承担国际责任的例子。

二、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1)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叫政权机关。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在国家机关之列。

(2)特指中央一级机关。

综上所述,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不是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凯尔森坚持法律的独立性,以法律为唯一信仰,对法律效力的重视其实也是对法治价值的一种推崇,这对我们来说有很重要的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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