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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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

曲棍球比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14年8月6日至11日

地点:大连市

二、参赛单位

大连市、抚顺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朝阳市

三、竞赛项目

男子曲棍球(六人制)、女子曲棍球(六人制)

四、运动员资格

(一)执行“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进行年度注册或确认,并持有《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

(三)各市从外省市选招的非本省户籍的运动员,与辽宁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并代表辽宁省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成功的,可代表本市参加比赛。

(四)参加2014年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参加2013年度辽宁省锦标赛。

(五)代表辽宁(包括辽宁短期交流到外省市)参加第

十二届全运会决赛的省年度赛适龄运动员,视为参加2013年省年度锦标赛。

(六)各市交流到外省市的运动员(经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同意短期交流到外省的运动员除外),不论户籍、学籍在何处,均不能代表任何单位参加省运会比赛。

(七)报名年龄与注册证、身份证年龄不符,以注册证、身份证年龄为准;注册出现两个以上年龄,以大年龄为准。

(八)未经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同意,不参加省队集训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九)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一队中发生两例以上(含两例)违规行为,则取消全队成绩。

五、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运动员12人。

(二)年龄规定: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运动员必须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方可参赛。

(四)各市必须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未办理保险的运动员不允许参赛,报到时将保险单提交大会竞赛部门。

六、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曲棍球竞赛规

则》。

(二)场地规格:50米X 30米

(三)红、黄牌规定:

1、一名运动员被判罚黄牌累计达三次者,即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注:A、不是停止该场比赛资格;

B、一次或两次黄牌后,又被罚一张红牌,这一次或两次黄牌不再累计。

2、被判罚红牌的运动员,即当场停止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仲裁委员会对他没有进一步的处罚,则停赛一场后可恢复比赛。

3、教练员、运动员或随队官员凡有围攻、谩骂、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的,按违反《辽宁省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中国曲棍球协会的有关纪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比赛中所有运动员必须佩带牙套(护齿);在防守短角球时必须佩带护面。

(五)比赛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如参赛队不足8支队,则不分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一阶段的名次。如参赛队为8支队以上(含8支队),则分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分别决出第一阶段各

小组的名次。如参赛队为15支以上(含15支),则竞赛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阶段:

(1)参赛队不足8个队,则由获得第一阶段第1、2名,第3、4名、第5、6名的队各进行一场附加赛,决出最后名次。获单循环第7名的队不再进行比赛。

(2)如参赛队为8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交叉淘汰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和第5至8名。

(3)如参赛队为9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交叉淘汰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和第5至8名,获小组第5名的队伍不再进行比赛,为第9名。

(六)计分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

2、两个以上队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办法决定名次:

(1)全部比赛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列前;

(2)全部比赛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全部比赛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4)相互间胜负关系;

(5)如仍相等,则采用罚点球比赛办法决定名次。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二)不足三队不比赛。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八、比赛服装

(一)每队必须准备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女队员必须穿短裙,守门员的两套上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的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二)运动员比赛服装颜色不统一,不带护腿板、不着长袜者不得上场比赛。

(三)运动员的比赛服装,上衣背面及短裙或短裤的正面左侧须印有实心号码,上衣背面号码高20公分,短裙、短裤号码高7—9公分,守门员前胸、后背均须佩带号码。

(四)服装号码必须为1—12号。

(五)运动员必须穿专用曲棍球鞋进入比赛场地,鞋、护袜及守门员的护腿、护脚颜色必须为深色,但不得为绿色。

九、申诉

运动队如欲对比赛结果提出申诉,须于赛后半小时内将书面申诉报告和申诉费1000元上交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员会研究在下一轮首场比赛前1小时做出书面裁决。如判败诉,不退回申诉费;如判胜诉,则退还申诉费,但不更改比

赛结果。

十、运动员技术等级申报

参赛运动员累计上场时间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方可申报运动员技术等级。

十一、裁判员和仲裁

(一)技术代表、裁判长及裁判员由辽宁省体育局选派,辅助裁判员由赛区选聘。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及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二、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于赛前一个月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寄到辽宁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报名表发到辽宁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邮箱liaoninghaixiao@。

(二)各单位须使用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统一下发的报名单。

(三)报名单内容必须清楚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四)报名后不允许换人。

(五)技术代表、裁判长于赛前3天报到,裁判员、运动队于赛前2天报到。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规程由辽宁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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