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原因【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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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论刑讯逼供在我国长期存在的原因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成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也随之不断健全起来,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在各种法律事务处理中,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但是,在现实运用中,我们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2005年的湖北荆州的佘祥林案、2009年的云南晋宁李荞明“躲猫猫”案以及2010年上半年河南翻版的佘祥林案,湖北赵作海案等都被一一证明是冤假错案,也都被事实证明,这些案件都是被刑讯逼供造成的。这些案件的曝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我国的司法部门,尤其在公安部门,刑讯逼供等侵犯嫌疑人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这些案例教训深刻,促人警醒,发人深思。刑讯逼供虽然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蔓延泛滥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其实,刑讯逼供的存在,并不是执法人员不懂法,而是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存在的原因。关于刑讯逼供为何能在我国长期存在且屡禁不止,国内外众多学者及相关专业人士也作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材料介绍如下:

《“躲猫猫”真相:狱霸打死疑犯》一文于2009年2月28日刊登在长江日报上,阐述了2009年云南晋宁李荞明在狱中离奇死亡被官方定位“躲猫猫死”的背景经过,用血一样的事实告诫刑讯逼供的危害并提出、归纳了规范监狱管理,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

高铭暄,赵秉志共同编写的《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揽》(上)中详细地介绍了刑讯逼供的渊源,包括介绍什么是刑讯逼供,它是怎么产生的,何时产生的,为什么会产生的。高铭暄,赵秉志,在书中给刑讯逼供以定义并指出刑法立法中明确规定杜绝刑讯逼供制度。

柳诒徵在他的《中国文化史》一书中共分十九章来介绍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悠久文化历史,以“信古”而对抗“疑古”,以“道德决定论”而对抗“物质决定论”,以“敬天爱民主义”而对抗“民族虚无主义”,以《易传》之“阴阳消息论”而对抗“进化论”,从中国古代文化分析了刑讯逼供出现的原因。

杨鹤皋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则侧重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刑讯逼供的产生和发展,从《唐律》对刑讯要件和限制作出明确和严格规范,刑讯的使用也较前代宽厚。规定刑讯

的对象并不限于被告,有時证人甚至原告都有可能遭到拷掠,這是中国刑讯制度的一大特色,往后各朝有关刑讯逼供的规范,多以《唐律》为蓝本。

林斌《刑讯逼供罪之对象研究》进一步阐明了刑讯逼供的实施方主要是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被实施方则可以是嫌疑人、被告、也可以是证人被害人等。

卞建林的《证据法学》2007年版通过证据法学角度,以封建专制制度初期的立法来讲述刑讯逼供的成因。

陈永梅,赵涛的《刑讯逼供理性批判与制度改革[J]》刊登于《政法学刊》2004年,文中通过对中国历史上三次"左倾"思想严重泛滥,也是刑讯泛滥的三次高峰来说明新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左"的思想仍一直表现的很突出,刑事诉讼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专制活动,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宁枉勿纵"、重打击轻保护、重权力轻权利、疑罪从轻等等的惯常做法。这也正是刑讯逼供今天仍然存在的重要历史因素。

吴丹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选取了如“躲猫猫”案、“佘祥林杀妻”案等引起全国关注的刑讯逼供实案为列,以法院如何处理,在审判过程中的辩护这个层面来探析刑讯逼供的是非,很是精彩。

吴兰州《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中指出由于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体身份、犯罪方法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的侦讯更注重隐蔽性和保密性,如常常采取指定管辖、多处关押乃至异地审讯等措施来说明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

孟宪文编写的《刑事侦查学》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与2004 年7 月出版的,其中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细则,这就要求所有干警铭记,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必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张雨岩《以当下中国为背景浅谈刑讯逼供存在的合理性及其逐步改革》一文首先浅析了21世纪以后在国民素质普遍提高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发展下刑讯逼供仍旧时

有发生的原因,而后观点鲜明地提出了他对遏制刑讯逼供的几点对策,如转变执法观念,改革人事制度提高民警素质,加大对刑讯逼供的监督力度和完善立法等措施。

(二)国外研究状况及成果

刑讯逼供制度不仅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原因,在全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但其破坏社会稳定,妨碍司法公正的结果却是一致的。为了遏制刑讯逼供,外国法学界人士和政府机关也就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做过大量分析,并试图找到更好的办法。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于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刑罚制度的限度,

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由此他极力反对执法者用酷刑对待犯人,而因为酷刑从犯人口中得出的结论都应该被否定。他的观点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人说,贝卡利亚开辟了人类法律史一个全新的时代。

英国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把他的司法哲学总结为三条,其中第一条就是主持正义,实现公正。他说,"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即遭到了破坏"。我赞同他的观点,法律的事业毕竟时高度人事化的活动,不是人与机器之间的活动,她全部的力量和威严必须来源于人们之间彼此的信赖和信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忠实的信念。这一事业,如果没有起码的对人的命运的普世关怀和最基本的道义基础和道义目标。法律就只是一种实现新奴役的新工具。因此他认为刑讯逼供是绝对不能再司法、执法中出现的,是必须严令禁止的,是一种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躲猫猫”真相:狱霸打死疑犯》,长江商报,2009 年2 月28 日。

[2]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557~558.

[3] 柳诒徵. 中国文化史[ M] .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876-878.

[4] 杨鹤皋. 中国法律思想史[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8: 513.

[5] 林斌《: 刑讯逼供罪之对象研究》,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年1 期。

[6] 卞建林.证据法学[M].2007年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 陈永梅,赵涛.刑讯逼供理性批判与制度改革[J].政法学刊.2004(3):59-61.

[8] [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1993年版.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9] 王金贵,柴春元.禁止刑讯逼供制度建设与措施强化[J].人民检察.2005

[10] 参见宋英辉《关于搜查,扣押的证据物的排除之比较》载于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11] 吴丹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辩护为例》现代法学,2006 年5 期。

[12] 吴兰州.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中国学术研究.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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