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84.09.17【实施日期】1984.09.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林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区、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订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二),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一)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对江苏省内植物检疫管理的规范性纲领。
该办法从植物检疫的宗旨、对象、范围,以及植物检疫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植物检疫的宗旨、对象、范围植物检疫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植物生产和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植物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口的植物及其制品、木质包装材料、种子和苗木、土壤和其它可能带来有害生物的物品。
植物检疫的范围是在江苏省境内进行的,包括港口、机场、陆路口岸和大型农产品市场等。
二、植物检疫的原则植物检疫的原则主要包括:1. 疫前预防原则,即通过物品检验、认证和审批等前置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防控有害生物的入侵和传播。
2. 唯一处理原则,即以最有效、最经济的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的处理和停茬管理,确保其不再对植物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
3. 透明公开原则,即保障植物检疫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审核监督,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三、植物检疫的程序植物检疫的程序主要包括:1. 植物检疫申报:进出口植物及其制品、木质包装材料、种子和苗木等物品和土壤,必须进行预先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检疫审批:申报物品必须经过检验、认证和审批等程序,以判断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并进行隔离或销毁处理等。
3. 检疫通关:通过检疫审批后,物品可获得检疫合格证,并查验特定证明材料后方可通关。
四、植物检疫的监督植物检疫的监督是保障植物检疫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植物有害生物危害防控情况,并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同时,对违反检疫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植物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总的来说,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对江苏省内植物检疫工作的综合规范管理,为保障有害生物未能进入和在境内扩散提供有力支撑。
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站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须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二)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三)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植物检疫员的职权:(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四)对兼职植物检疫员给予业务指导。
第六条植物检疫员必须做到:(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事;(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熟悉检疫法规和检疫业务,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完成检疫任务;(三)执行检疫任务必须持植物检疫员证,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仪容整洁、端庄;(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五)敢于和善于同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
江苏林业植物检疫现状及思考
业 部 门处 置 突发杨树 食 叶 害虫 灾 害应 急 预 案 》 《 、 江 苏省林业 部 门美 国 白蛾 疫 情 防控 应 急预 案 》、江 苏 《 省 刺桐 姬小蜂 疫情 防控 应 急 预案 》 《 苏 省林 业 部 、江 门红火 蚁疫情 防控应 急 预 案》 等重 大 林业 有 害 生 物
疫 员在 苗木 调运 旺 季进 驻 苗 木 产 销地 , 实行 全 天 候
2 江 苏林 业植 物 检 疫 工 作 面 临 的严 峻 形 势
2 1 林业植 物检疫 机构 不健 全 . 全省 9 9个 林业 植 物检 疫 机 构 中有 专 门独 立 检 疫机构 l 7个 , 中省 级 1个 , 级 市 3个 , ( ) 其 地 县 区 级1 3个 ; 与其他 林业 站合 署办公 检疫 机构 7 6个 , 其 中地级 市 1 0个 , ( ) 6 县 区 级 6个 ; 时 没 有 检 疫 机 暂
作 用
蛾类 、 材线 虫病 、 刺蛾 、 履蚧 、 尺蠖 、 松 绿 草 杨 樟巢 螟 、 侧柏 毒 蛾 、 杏 超 小 卷 叶 蛾 、 蝗 、 天 牛 、 毛 虫 银 竹 桑 松 等, 近年 来杨 小舟 蛾 、 杨扇 舟蛾 、 履蚧 、 草 杨树 溃 疡病 等一 些原 次 要林 业有 害生 物危 害程 度 愈来 愈重 。杨 树食 叶 害虫是 全 省 发 生 面积 最 大 的虫 害 , 杨 树 资 对 源和 “ 色通 道 ” 沿江 、 绿 、 沿海 、 湖 防护林 安全 威 胁 沿 都极 大 ; 松材 线虫 病 是 全 省 危 害 最严 重 的检 疫 性 病 害 , 由疫 区违规 调运 松木 传播 扩散 , 本省 执行 调 多 是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为保障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江苏省政府颁布了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本文将全文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法律适用范围、管辖机构和职责。
第二章病虫害防治和检疫
本章主要规定了江苏省病虫害防治和检疫的原则、措施和程序。
第三章进出境物品检疫
本章规定了进出口农产品检疫的原则、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农产品市场准入检疫
本章规定了江苏省内农产品市场准入检疫的原则、措施和程序。
第五章检疫监督
本章规定了江苏省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的检疫监督制度,以及检疫行政处罚制度。
第六章附则
本章规定了处罚规定、法律责任、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
根据以上章节,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分为病虫害防治和检疫、进出境物品检疫和农产品市场准入检疫三个方面,重点是农产品的检疫工作。
其中,农产品检疫工作的具体原则、措施和流程有详细规定,监督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也有明确规定,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责任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更是在法律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责任主体的权责义务,同时在日常执法中也提供了操作指南。
总之,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是经过全面考虑、综合制定、严格执行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为保障生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条为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人员。
其中专职检疫人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必须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
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第五条专职检疫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兼职人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
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
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最新版】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苏政办发[2002]97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2]37号文件精神,组建江苏省林业局,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履行全省林业行政管理及执法职能。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农林厅“三定”方案中林业工作及相关职能;2.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全部职能;3.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部职能;4.原经贸委承担的木材行业管理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实行政事分开,将有关森林资源监测、项目咨询评估、规划设计、技术推广、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苗木生产与林业场圃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生产信息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林业产业发展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贯彻落实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系统)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二)拟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承担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审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林造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我局修订的《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7月3日附件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扩散,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贸易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等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本办法。
一、疫情认定与公布各地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检疫工作中,发现疑似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疫情,并组织疫情普查,确定疫情发生范围和程度。
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其中,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二、疫区划定与公布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地应当划定为疫区。
【DOC】森林植物检疫分则.
第十章森林植物检疫分则第七十八条根据《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的,对当事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根据情节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较少的,罚款500元以下;2、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较多的,罚款500至1000元。
第七十九条根据《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根据情节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罚款1000元以下;2、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数量较少,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至2000元;3、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数量较多,情节较轻的,罚款2000至3000元;4、未按规定领取检疫证书或者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的,罚款3000至4000元。
第八十条根据《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根据情节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罚款1000至2000元;2、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数量较少,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至4000元;3、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数量较多,情节较轻的,罚款4000至7000元;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的,罚款7000至1万元。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戴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必须按照所在地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调运。
第三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九条 各级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并逐步建立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等设施。
专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当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国统一的专职检疫员证书。
设区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科研院校、农技推广、种苗繁育及国有农场、林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由设区的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兼职检疫员证书。
(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并依法出示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9.05.18
•【字号】苏林计[2009]35号
•【施行日期】2009.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建设项
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苏林计[2009]35号)
省森防站:
你站《关于请求批准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苏森防[2009]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建设内容:新建隔离围墙2000米,检疫除害相关用房建筑面积600平方米,隔离试种温室500平方米,隔离试种网室500平方米,配套进行水、电、道路等附属设施,并购置必要的检验除治、隔离试种设备等。
三、核定项目建设总投资384万元,所需资金由中央投资安排解决。
四、严格按照省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要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书面竣工验收报告。
此复。
附件: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略)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绿盾2012”江苏省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绿盾2012”江苏省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苏林业[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开展“绿盾2012”江苏省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苏林业〔2012〕40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制定了《“绿盾2012”江苏省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部署落实各项工作。
联系人:成聪************电子邮件:*************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绿盾2012”江苏省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实施方案为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维护林业生态安全,健康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结合《“绿盾2012”全国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据普查,我省林业有害生物有1074种,其中林木病害322种,虫害752种,分别占全国的11%和15%;国家公布的22种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我省有8种,占36%;全国重点治理的6种林业有害生物,有4种在我省发生危害;我省林业有害生物常年发生近200万亩,年均损失超过10亿元。
因此,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输出和传入的风险很大,必须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通过开展“绿盾2012”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有利于打击违法加工、经营、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的行为,有效预防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扩散;有利于规范苗木花卉和木材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健全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林业植物检疫意识,为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另外,“绿盾2012”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检查行动,对于有效履行法律赋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提高我省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和检疫监管能力,提升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和加强与有关机构和部门在信息互通、检疫互助、打击违规行为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都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23)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8 号《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2月2日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农业与林业生产安全、生物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植物检疫和林业植物检疫。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植物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其所属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运输、海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草、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上述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绿化用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员在岗登记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员在岗登记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林办业[2004]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6.03
【实施日期】2004.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员在岗登记工作的通知
(苏林办业[2004]12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6号)精神,做好我省森林植物森检员的在岗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对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植物检疫员在岗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清理,并填写“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在岗情况登记表”(附件1)。
二、各地因森检工作需要,拟增补森检员的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条的要求,推荐人员,并填写“江苏省森检员推荐表”(附件2),
经我局审核同意后,组织业务培训与考核。
三、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以确保我省森检工作的正规化。
四、请以市为单位,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附件1、2报我局森防站。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附件1:
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在岗情况登记表。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森林植物检疫员培训班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森林植物检疫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4.09.08•【字号】苏林办业[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举办森林植物检疫员培训班的通知(苏林办业[2004]17号)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加强我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定于9月中下旬举办一期森林植物检疫员培训班。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知识;2、森林植物检疫法规;3、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识别;4、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5、国内外农林业疫情概况及出入境检疫概况。
二、参加人员各市、县(市、区)森检部门拟增补的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
三、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9月19日至23日,19日下午报到。
地点:石景山庄(南京市红山路十字街69号,红山动物园东门口,由中央门汽车站、火车站乘66路公交车至红山动物园)。
四、有关要求1、参训人员必须是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单位工作或由检疫行政许可单位派至木材检查站、行政许可审批中心从事森检工作的人员。
2、请各市严格按《森林植物检疫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附件)通知辖区内的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不得超员。
本期未安排培训的人员,另择期安排培训。
3、请参训人员自备一寸免冠照片二张;交培训费、教材费、资料光盘费等600元。
差旅费、住宿费自理。
4、其它事宜请与我省森防站联系。
联系人:吴玉斌电话:************附件:森林植物检疫员培训班名额分配表二OO四年九月八日附件:。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使用旧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使用旧版《植物检疫证
书》(省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3.05.22
•【字号】苏林办业[2003]7号
•【施行日期】2003.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使用旧版《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的通知
(苏林办业[2003]7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同意后,决定在我省范围内继续使用旧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旧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4月30日,从2004年5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
2、《植物检疫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单证,各地要选用责任心强的森检员负责《植物检疫证书》的领用、保管。
《植物检疫证书》不准转让、转借、代开和拆本使用。
3、从2003年6月1日起,旧版《植物检疫证书》(省内),都要应用专用森检软件计算机开证,并利用网络传送有关信息,凡手工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省内),一律按无效证件处理。
4、《植物检疫证书》中的“发货单位(人)及地址”、“收货单位(人)及地址”,要求必须填写详细,以便调入地的森检部门进行复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的通知(苏农规[2022]5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
的通知(苏农规[2022]5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苏农规〔2022〕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持续推进我省植物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细则。
【总页数】6页(P49-5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41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
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苏农规[2019]9号)2.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
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9号3.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0]217号)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2〕4号)5.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监测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2〕6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发文字号】苏林规[2013]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发布日期】2013.03.28【实施日期】2013.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13〕1号)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农委):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专人负责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及各项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听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现场核查等手段把好审批关。
要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办理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申报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按现有规定执行。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时间和所需要的材料参照《办法》执行。
四、请各地在核发、补办、变更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一周内将驯养繁殖批准文件和有关申请表复印件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备案。
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及注销情况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请各地在开展今年年检工作时,将原有我局核发的省重点、“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
许可证年检专用章由我局制订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刻制。
江苏省林业局2013年3月28日附件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林业[2010]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0.01.19
【实施日期】2010.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林业[2010]3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的管理,规范森林植物检疫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我局制定了《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江苏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员的管理,造就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森林植物检疫执法队伍,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植物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资质的专职和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森检员)。
第三条江苏省林业局负责全省森检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检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站负责全省森检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检员管理
第四条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工作负责,大公无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三)专职从事森防检疫工作,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及森检任务大的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专职森检员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积极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三)做好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登记、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
(四)进入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邮局、仓库、苗圃、贮木(加工)场、苗圃繁殖场及集贸市场等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
(五)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植物检疫制度和生产、经营、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情况;
(六)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收集相关依据;
(七)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八)参加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封锁控制和防治扑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