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立法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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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立法的文献综述

摘要: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一项专业性和职业性的工作,我国的社会工作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规范、推动和保障,但目前由于社会工作事业缺乏立法支持,致使社会工作不能全面系统地展开。本文拟从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背景出发,结合境外社会工作的发展模式,在理顺社会工作立法的基本理路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行本土化实践,实现社会工作的本土化立法。

关键词: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立法 ; 社会建设

一、社会工作立法的概念

对于社会工作立法的解读实质上就是要解决怎样把社会工作纳入到法律之中来的问题。要想正确解读社会工作立法,就必须要理顺社会立法、社会法和社会工作立法三者之间间的差别和联系。

(1)社会立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社会立法是对具有显著社会意义事项立法的统称,例如涉及教育、住房、租金、保健、福利、抚恤养老企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最早的社会立法当数《济贫法》,但最重要的社会立法应该是在19世纪,如当时有《工厂法》、《学徒健康法》和《劳工赔偿法》等。[1]在我国,劳动法制、社会保障法制等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具有普遍社会意义、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通常被称为“社会立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

(2)社会法就社会法而言,在外延上,最广义的社会法即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有公法和与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三法域。狭义的社会法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义的社会位居于上述两者之间’。其调整领域主要包括教育权利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弱势群体保护关系以及其他应有社会法调整地关系。[2]

(3) 社会工作立法目前对于社会工作立法的概念并不明晰,而我们平时谈及的“社会工作立法”更多地足指与社会上作有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更进一步说,社会工作立法则可看成是国家关于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改善和管理社会生活、开展社会福利等方面社会工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3]

二、社会工作立法的背景文献研究

“社会工作是社会安全阀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4],”其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有着不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社会工作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社会工作,包括社会指导、社会政策的制定,社会教育、社会服务、社会预防、社会建设和社会促进等。狭义的社会工作,主要指社会保障事业,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与安置和社会福利等。”

在社会工作的立法背景的研究上,有的学者从当前社会环境视角出发, 认为社会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的根本职能是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谐以人为主体,就必须以人的本质作为出发点,即以“社会关系”作为出发点。所以,以人为主体的和谐,其本质是人的关系的协调。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协调,同时还有最为重要的关系,即人与自身关系的协调,即人对自己的认识、理解和接纳等问题,[5]从理论视角论证了社会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当前社会工作立法的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主要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经验。在其看来,西方社会工作的百年发展历程,很大程度上与社会工作的立法相关,从英国的《济贫法》开始,就已经了发展社会工作事业的立法工作。法是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法的特点决定了物质条件一旦成熟,就需要制定、颁布和实施与之相适应法律规范,以确保由该物质条件决定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化。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工作立法的发展,是由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决定的。纵观中

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而言,在很大的程度上,我们遵循的是教育优先的原则,在引入社会工作的初级阶段,我们强调培养社会工作人才,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 到2010 年为止, 我国有200 所高等院校设立了社会工作专业, 58所高校获得了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的授予权, 形成了大专、本科、研究生三个办学层次,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是却忽略了社会工作人员的就业问题,导致大部分社工工作专业的毕业生面临毕业即失业,无业可就的尴尬局面。社会工作毕业生人才资源的流失极为严重。当前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和本土化逐渐提上日程,国家层面的社会关注更多的聚焦在立法工作上。

有的学者则从当前社会工作立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双重层面来考虑社会工作立法的重要性。作者从社会变迁、社会管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人才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分析了社会工作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当前社会工作队伍的建设需要立法的保驾护航,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立法的功能上,尤其是保障与救济,缓和与协调的社会功能层面阐述社会工作立法法可以从法律的高度来保证公民基本的生存发展权的真正实施。在社会工作立法的可能性探究上,有些作者从我国社会工作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和成就入手,认为社会工作的发展具备了立法的有利条件。

三、社会工作立法的现状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和统一的社会工作法,但关于社会工作立法的时间却是比较长的。我国从1951 年起,就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社会工作立法,内容涉及劳动保险、公费医疗、伤亡褒恤、干部老弱病残安置、离休退休退职、烈士褒扬、军人抚恤优待、复员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救济救灾、游民收容遣送、婚姻、城市社会福利管理、社会基层管理、社团登记与管理等,截止目前,名称中带有“社会工作”字样的法律法规文件有50 多件,全文中出现“社会工作”字样的法律法规文件多达1100 多件。

我国现行宪法中就有关于社会工作的内容,例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都是社会工作法律法规的重要渊源。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在社会保险方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社会救济方面,制定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社会优抚与安置方面,制定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社会事业方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社会教化方面,制定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别是2004 年6 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把社会作作为一种职业纳入了国家标准体系中,2006 年7 月,民政部、原人事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畴,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职业的正式诞生,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必须说明的是,在这数量比较庞大的法律法规文件中,专门为社会工作制定的文件不但数量不多,几个专门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都属于行政规章层次,还未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地位,明显缺乏权威性,法律效力也比较低,已经落后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

我国现代社会工作法律资源缺失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这种缺失不仅体现在有关社会工作者职业法规、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维权法规和社会工作中介组织活动法规方面,同样也体现在社会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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