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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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形式逻辑中不可或缺的规律之一
【摘要】关于充足理由律是不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以往的逻辑学学者大多数都承认它的地位,但是,随着近代逻辑学的发展,许多逻辑学者把充足理由律从逻辑的基本规律中独立开来,而作为论证的基本规则。有的学者甚至否认它是论证的基本规律,更有甚者根本不承认它在逻辑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将从充足理由律的特点;对形式逻辑的作用以及解决充足理由律问题的途径等方面论述说明充足理由律应该在形式逻辑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以进一步加深对充足理由律的认识。
【关键词】充足理由律特点逻辑证明三段论
一,充足理由律及其特点
在形式逻辑中,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的传统表述是:任何一个思想,如果被认为是真实的,总是要有充足的理由。在西方,公认为最早明确表述充足理由律的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赖布尼茨。他说:“任何一件如果是真实的或者是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实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①。充足理由律包括两方面的意思:第一,一切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这个成因决定了这个事物为什么存在,为什么是真的,为什么是固定的某种状况。布莱尼茨说过,如果不具有充足的理由,或者没有确定的理由,就什么也不能达到。第二,事物的感性存在,直观存在并不重要,只有事物背后的成因才是最为重要的。根据相关学者对充足理由律的说明理解,充足理由律具有两方面的特
点:一方面是理由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是理由与推断之间联系的必然性。因此,充足理由律要求人们在客观论证的过程中要做到“理由充足”,因为在客观世界中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有客观依据的,它是客观事物的特定关系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违反充足理由律则会导致:a,毫无理由(即武断,无根据的瞎说);b理由虚假;c推不出来。所以,取消充足理由律是不科学之举。
二,充足理由律的作用
充足理由律跟同一律,不矛盾律以及排中律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前三条规律是它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而充足理由律又是前三条规律的必要补充。否认充足理由律,则会导致思想的不确定性,如果思想不确定,概念和判断本身的确定性受到质疑,那么论题根本就谈不上有论证性,更将无法清楚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是不是必然的。很多学者否定了充足理由律的这一作用,甚至有些书也删除了这一规律,这是不全面的,下面将从两个方面论述。
⑴充足理由律在论证的组成(结构)中的作用。
从逻辑结构方面来分析。任何逻辑证明都是由三个方面要素组成的,即论题,论据以及论证。而论据又是逻辑证明中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因子。在否认充足理由律作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的书籍中,我们看到编者对论据的阐述:“论据又称理由或根据,是用于证明或者反驳论题的具有真实性的命题”。②显然编者在极力回避着充足理由律的问题,而这样的表述是不全面的。编者的论述把充足理由律的作
用大大削弱了。事实上,论据是具有真实性的一但被确定因而可以作为充足理由来确证论题的判断。论据大体有以下四种:客观事实,科学定义,科学公里以及科学原理,定理等,列宁曾经指出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称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的话,事实不仅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论据确凿的东西”③如此说来,充足理由律不仅仅是论证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规则,更应该是整个形式逻辑体系中不可却少的基本规律性。总之,无论在逻辑证明还是在逻辑判断,逻辑推理中,如果忽视了充足理由律,那么就失去真实性和强有力的说服力。判断会因为理由的不充分而误入歧途,推理会因为理由的不充分而无法的出可证的结论,证明也会因为理由的不充分而不能够深究。
⑵充足理由律在“三段论”中的作用。
三段论是以两个包含着共同概念的直言命题为前提而推出一个新命题为结论的推理。充足理由律在三段论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段论的规则中。在三段论的规则中,有两条是涉及到充足理由律的。第一条是中名词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一个有效的三段论的结论是确定中项与大项具有某种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通过中项的媒介作用建立起来的。“只有当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大项和小项才有必然的联系,如果中项一次都不周延大项和小项的关系不确定,就得不到确定的结论,违反这条规则就要犯“中项不周延”的错误。④确保中项的周延性,实际上是要保证该性质判断涵括全部的外延。由一个无限大的外延的前提推出一个外延较小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该论证中,当且仅当理由充足时。其结论才能够被真正确定为真实的。这实
质上就是要遵守充足理由律,违反了这一规则便违反了充足理由律。第二条是结论中名词的外延应该跟前提中名词的外延相同。举个例子来说:所有的卤族都是元素,氩不是卤族元素,所以氩不是元素。显然,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结论中的氩的外延跟前提中元素的外延是不同的。元素的外延远比氩的外延要广得多,这样便造成大名词不断扩大,也是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可见,充足理由律在逻辑推理的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动摇的,取消充足理由律,在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只会造成大名词过大或过小的情况,就不能推出正确的结论。
三,解决充足理由律问题的有效途径
目前逻辑学者正有把充足理由律从形式逻辑中删除的倾向,充足理由律何去何从已经是个需要认真思考和分析的问题了。其实,充足理由律的地位如何,关键是在于它能不能用于推理过程以及怎样用于推理的过程中。事实上,在基本推理的过程中要获得正确的结论,必须首先要保证前提的真实性,如果一个推理的前提的真实性尚要怀疑,那么这个推理便没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也便失去了意义了。很多学者把充足理由律把充足理由律和逻辑的基本规律相互独立开来,而作为论证的基本规则,却忽视了在推理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充足理由律来作为支撑点,如果一个推理的前提不真实,仍然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那么在证明的过程中,也根本不需要什么充足理由律的规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有正确的前提,还要把思维规则正确的运用于这些前提”。总之,肯定并保护充足理由律在形式逻辑中的重
要地位,而对它的内容要求作出新的符合事实的科学的规定是解决充足理由律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四,结语:
充足理由律问题是思维过程中的前提和结论的问题,理由充不充足取决于思维是否符合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以及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确保了思维的论证性。没有必要把它从逻辑的基本规律中独立开来,更不能够把它删除。本文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这种思维模式探讨了关于充足理由律的相关问题。当然,由于自身水平的有限性,很多问题都未曾深入地探讨,例如在论述“解决充足理由律问题的有效途径”时,由于掌握学科知识的局限性,未能够深入分析说明具体的有效的途径,只是结合了相关学者的观点,并加以整合而形成自己的观点,缺乏实际有效的具体措施,这需要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①<<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 ﹝M﹞商务印书馆1975年
版,P114
②<<普通逻辑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190
③<<列宁全集>> 第23卷P279
<<形式逻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P175--P176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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