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30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大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广核、神华、三峡,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风能协会:为落实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沿海地区风能资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海上风电价格政策,编制了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是推动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是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
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促进沿海地区治理大气雾霾、调整能源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海上风电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海上风电持续健康发展。
二、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项目共44个,总容量1053万千瓦,具体项目见附表。
列入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列入核准计划,应在有效期(2年)内核准。
在有效期内尚未完成核准的项目须说明原因,重新申报纳入开发建设方案。
对于今后具备条件需纳入开发建设方案的新项目,待开发建设方案滚动调整时一并纳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通政办发〔2022〕54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3日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市沿海处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江苏沿海地区发展等多重国家战略叠加区,是全省、全市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市沿海海上交通、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港口施工和作业、海上观光游览休闲、海洋开发等活动秩序,促进海上活动安全责任落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海上活动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7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坚持“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进一步防范化解海上活动重大风险和隐患,规范海上活动秩序,增强监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1.全面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活动,切实加强船舶船员管理,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全面强化航行安全监管,完善海上搜救应急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海上风电工程海缆交越问题探讨
海上风电工程海缆交越问题探讨发表时间:2019-08-28T17:19:38.8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1期作者:谢治[导读] 摘要:随着海上风电的纵深发展,越来越多的项目存在海缆交越的情况,文章对国内海上风电海缆交越现状进行了分析,借鉴海油工程经验,着重对海缆交越的技术措施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最后提出了一种适用海上风电工程的交越处理技术方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天津>海上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 300452 摘要:随着海上风电的纵深发展,越来越多的项目存在海缆交越的情况,文章对国内海上风电海缆交越现状进行了分析,借鉴海油工程经验,着重对海缆交越的技术措施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最后提出了一种适用海上风电工程的交越处理技术方案。
关键词:海上风电;海缆;交越 1 引言以其风能资源丰富、不占用陆域面积、离消纳中心近、项目投资收益高等优势,海上风电俨然已经成为清洁能源发展新的风口,截止2018年底,我国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容量161万千瓦,累计达到363万千瓦;在建项目约1100万千瓦,预计可以实现到2020年累计并网容量达到500万千瓦的规划目标。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海上风电呈现了规模化、大兆瓦、深远海和海域综合利用等发展趋势。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应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风电场应集中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但是海上风电海缆与已有管线的交越仍然非常普遍,已有管线主要包括相邻其它海上风电的海缆,日常居民供水管线,供电管线,海油管道、通信光缆等。
虽然《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海上风电场交流海底电缆选型敷设技术导则》等对海缆交越敷设间距有一定要求,但对具体方案规定较少。
2 海缆交越现状海上风电发展至今,江苏、福建、浙江等多地海上风电发展出现了海缆交越的情况,例如福建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与“海峡光缆1号(TSE-1光缆)交越,福建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项目10kV民用海底电缆与项目场区35/220kV电缆交叉,华能如东、华电玉环等项目也出现了不同情况的海缆交叉。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提高海上风电建设质量,推动海上风电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核准第三条凡欲在我国境内海域开展海上风电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风电机组选型等内容,并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经审核合格的海上风电项目应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前需要经过必要的环评程序。
第三章施工和质量管理第六条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领导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需遵守施工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第三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第四章运营和维护第九条海上风电项目的运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立健全运维管理机制,确保风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定期进行风电机组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问题处理过程,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合规运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将停止施工或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规定进行整改。
结语以上是《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促进海上风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项目授予第四章项目核准第五章建设用海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七章施工竣工验收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项目授予第四章项目核准第五章建设用海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七章施工竣工验收展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29号 2010年1月22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海上风电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
广西发展海上风电的现状及建议
≤≤≤蓝色国土海上风电是可再生能源,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煤炭使用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海上风电应用政策体系,并将海上风电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海上风电的市场环境和技术条件逐渐成熟。
近10年来,沿海各省都在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绿色新发展理念,逐步将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向清洁能源产业转型,我国海上风电产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笔者从我国海上风电发展的现状和国内政策环境入手,结合目前广西发展海上风电的自然条件、政策环境,分析广西海上风电发展滞后原因,并对今后广西发展海上风电的政策及发展方式提出建议。
一、国内发展海上风电的现状2016年国家能源局印发的《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要重点推动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的海上风电建设,积极推动上海市、海南省、天津市、河北省的海上风电建设, 探索性推进山东省、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海上风电建设。
目前,广东省、江苏省、上海市、山东省、河北省已编制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开展了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2018年,江苏省海上风电建设项目7个,装机容量211万千瓦;广东省海上风电建设项目5个,装机容量150万千瓦;福建省海上风电建设项目6个,装机容量162万千瓦;辽宁省海上风电建设项目2个,装机容量60万千瓦;河北省海上风电建设项目1个,装机容量30万千瓦;浙江省海上风电建设项目1个,装机容量25.2万千瓦。
从以上各省的装机容量可看出,江苏省海上风电发展规模最大,广东省、福建省为后起之秀,河北省、浙江省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广西海上风电发展现状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风电新增装机规模为300万千瓦,新建和续建风电装机规模为450万千瓦,总投资400亿。
重点推进风力资源富集、消纳条件好的地区风电开发,重点加快容县、兴安、富川、恭城等地区的风电项目建设,探索北部湾地区的海上风电开发。
根据规划,广西并未对北部湾地区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进行规划,原因如下。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6.10.31•【文号】国海规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范〔2016〕6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在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编制过程中,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统筹协调海上风电和其他用海活动,确保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海洋管理政策。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家海洋局,
中国海洋法 学评论
( 2 0 1 6年卷第 2期)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海上风 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 国家海洋局,2 0 1 6 年1 O月 3 1日 )
沿海各省、自治 区、 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 ( 局) , 局属有关单位 : 海上风 电是我 国新兴的可再生 能源 产业 , 发展海 上风 电对于促进沿海 地区能
风 电场 。
在省级海上风 电规划编制过程 中 ,省级海 洋行政主管部 门应 当对规划提 出用 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 意见 , 依据海 洋功能区划统筹协调海上风 电和其
他用海活动 ,确保规划符合海 洋功能区划及有关海 洋管理 政策。
国家海洋 局关 于进 一步规 范海上风 电用海 管理的意见
办发 ( 2 0 1 4 )5 9号 ) 要求 , 用海预 审是 企业 投资项 目核准前置 审批事项之 一 , 用 海预 审意见是核准 项 目申请报告 的必要文件 。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 管部 门应按 照 规定程序 , 主 要依据海洋功 能区划、 海域使 用论证报告及专 家评 审意见等进行预 审, 并 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
( 2 0 1 6 年卷 第 2期)
四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 切 实加 强 海 上风 电项 目
用海事 中事后监管
海上风 电项 目建 设单位 必须取得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和海域使用权
后方可使 用海 域进 行建设 。项 目用海方案变化 , 或项 目海洋环境影 响报 告书批 准 后, 工程 的性质 、 规模 、 地点、 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 的环境保护措施等 发生重大变 化的 , 用海企业应及 时向海 洋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考虑到 由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风场建设政策。
来源:中国风电产业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风投、神华、三峡、中核、中广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风能协会:为进一步完善海上风电管理体系,规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秩序,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海上风电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能源局不再统一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
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海洋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大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完善海上风电建设管理程序,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附: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可再生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核准、海域海岛使用、环境保护、施工及运行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
可再生能源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海上风电技术服务。
第五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海岛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六条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海上风电场应当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适时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评估。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标准要求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并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海上风电安装施工管理规定含海上十不装
海上风电安装施工管理规定含海上十不装一、总则为了规范海上风电安装施工,保证施工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施工准备1. 在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造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以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
3.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施工进度、材料准备等内容。
三、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2.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
4. 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5.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四、施工验收1.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需要进行详细的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管理和维护。
3.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完成后的设备进行功能测试和性能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海上十不装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以下十种行为严禁在海上风电安装施工中进行:1. 丢弃垃圾和废弃物,包括装备的残片、等。
2. 滥用化学物质,对海洋生态造成污染。
3. 非法捕鱼或破坏海洋中的生物栖息地。
4. 乱堆放杂物或挖掘海床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
5. 违规排放废水或废气,对海洋生态造成污染。
6. 擅自拆毁或更改设备,造成安全隐患。
7. 违规开展爆破等施工作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8. 滥挖沙滩或破坏海岸线的行为。
9. 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海域进行施工。
10. 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事故。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过程中如有疑义,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河北省海洋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
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6.12.05
•【字号】冀海函〔2016〕313号
•【施行日期】2016.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海洋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冀海函〔2016〕313号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县(市、区)海洋局:
现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规
范[2016]6号)转发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河北省海洋局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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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送审稿)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
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
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区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
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鸟类栖息地等重要敏感脆弱海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
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
在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编制过程中,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用海审查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海上风电和其他用海活动,确保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海域管理政策。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海,严格控制用海面积
海上风电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应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每10万千瓦15平方公里以内,除因避让航道等情形以外,应当集中布置,不得随意分块。
规划建设海上风电项目较多的地区,风电场应集中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
鼓励实施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海域的分层立体开发,最大限度发挥海域资源效益。
海上风电项目海底电缆穿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海域时,在符合《海底电
缆管道保护规定》且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分层确权管理,海底电缆应适当增加埋深,避免用海活动的相互影响。
三、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局相应下放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权限至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用海审批流程,主动服务、协调配合,切实提高海域使用审批效率。
加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
严格执行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用海预审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之一,用海预审意见是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
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四、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事中事
后监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海域进行建设。
海域使用发生变化的,用海企业应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考虑到由于海洋地质和水文动力等条件限制,海上风电项目从项目核准到实际施工,风机和电缆的具体位置发生局部变化调整的情况较为普遍,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研究制定简化项目用海变更手续的程序和要求。
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等手段,切实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用海监管,加强海上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
鉴于海上风电产业为新兴用海产业,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典型海域,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科学评估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和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为后续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用海管理水平。
国家海洋局
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