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劳动法笔记word版
04《劳动法》自考复习笔记--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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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复习笔记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由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休息和休假: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假日。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日: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日: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公休假日:是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法定假日:事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他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
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危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新成长起来的、尚未进入职业领域的求职者所进行的初始培训,目的在于帮助其掌握某种基本职业技能、准备进入劳动市场的必要条件。
学徒培训: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
自考“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笔精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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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笔记名词解释笔精华记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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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笔记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社会公正与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对于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工作的人士来说,理解劳动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主要介绍笔者在学习人力资源自考劳动法课程时所做的笔记,以便帮助其他人力资源从业者掌握劳动法规,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一、基本概念1.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2.劳动合同:指双方约定劳动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3.用人单位:指成立依法注册登记并经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4.劳动者:指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包括职工和其他劳动者。
5.工资: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
二、用工合同的签订与变更1.合同的建立:用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用工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资及其支付期限、社会保险等内容。
2.合同的变更:变更用工合同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并应当在变更前告知劳动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并通知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三、用工合同的解除1.合同的解除:用工合同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协商解除用工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和实际需要,采取协商的方式解除。
2.解除用工合同需要符合下列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教育和调整,仍无法胜任工作的;(3)因本人身体条件或者职业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没有其他工作可安排的;(4)因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裁减人员的;(5)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3.解除用工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劳动保护1.工作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天,不超过44小时每周,超过应当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笔记(法律专业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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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狭义得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即1994..7.5通过,1995.1.1施行的劳动法。
劳动法上的劳动特征: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
劳动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它。
(简答)劳工法的功能: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5、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简答、论述)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的种类:1、以用人点位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选择题)其他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关系劳动法的起源: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使用范围;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自考劳动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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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执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法上劳动须具备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2)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关系。
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渊源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2)法律,《社会保险法》(3)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6)国际劳工公约(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8)其他劳动法的功能:(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劳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等等都不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均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间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五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自考劳动法笔记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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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动法复习笔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次重点)3分第一章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是指全狭义上的劳动(识记即法典式的劳动法1第二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非重点实施通199人大常委1991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劳动关系(领会(应用《劳动法原始社会时期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识记2广义上的劳动劳动协作关系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农奴与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建主的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劳工法规等3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领会个历史时期的劳动关系有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人们在争取与实劳动权过程中原始社会时期人们进行群体的共同劳动协作关系区别于无偿的劳动性的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种协作关系,不是靠法律调整而是靠长期形成的、人义务劳需要共同遵守的习惯来维持4劳动法的渊源(领会0月论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待努力可以像对待其他任何(行政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宪法产一样,随意转让和买卖女职工劳动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封建制社会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基本部门规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失业保险条例依附在封建主的土地上,受封建主的剥削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为实现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以上人类社会各个历史一些国家颁布过“劳工法规地(如经济法中。
如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期都不存在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国际地方规国际法律文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世纪初期“工厂立法”的有关情法律解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180年英国议是狭义的劳动法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1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统一适用于全该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21禁1岁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1小时内容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3虽然这些规下工人晚时至翌时之间夜班工作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的劳动条件仍然很苛刻但就当时来讲英国工厂工作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间1小时1小时情况下,法律对工作时间的限制与劳动关系6劳动法调整对象(识记劳动关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劳动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3劳动法产生的原因(领会(选择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劳动能力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识记是指在运7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实现社会劳动过程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关系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8劳动关系的特和种类(领4初期劳动法的特点(识记劳动劳动关系是在社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劳动使用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开始用人单位)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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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自学考试是一种比较适合在工作和学习之间平衡的考试方式。
对于想要在职场取得更高的成就的人来说,自学考试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
而劳动法作为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律课程,也是自学考试中必须要准备的课程之一。
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自学考试劳动法这门课程,下面总结了劳动法复习笔记,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而设立的法律。
而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拥有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同样也有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有一些常用的法律概念需要掌握: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休息和假期等。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等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还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年龄限制、工作环境、保险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工作性质等情况制定不同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旦劳动合同生效后,如果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与原劳动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劳动合同。
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解除。
此外,劳动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指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在劳动关系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而这些问题不能进行调解,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进行解决。
此外,还可以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五、劳动保护的措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措施。
其中包括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的规定,对劳动场所的卫生、环境和安全进行规定,以及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保护。
同时,还需要对用人单位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劳动法重点法律自考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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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一部分1 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
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单位;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3 我国劳动法的作用表现在: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②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④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⑤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⑥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⑦劳动者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②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即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动法笔记(自己整理)
![劳动法笔记(自己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8166296210661ed9ad51f398.png)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对劳动法的解释的共同点:(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部门。
(2)劳动法与工厂立法有密切关系,是工厂立法逐步发展而形成。
(3)劳动法还要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现代劳动法的起源:1802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一部工厂立法。
第二节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要素:A主体:a 劳动者:是指依照劳动法律好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的资格条件:①年龄:16-18 不能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16 最低劳动年龄 (童工<16 未成年工:16-18 未成年人:<18)②劳动能力:与特定工种相符合的能力条件。
③要有基本的行为能力(实习生不是劳动者)b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资格,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
①企业②事业单位③国家机关④社会团体⑤个体经济组织B 客体:劳动行为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客体: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用人资格);③从属性特征: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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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动法总论第一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初期劳动法的特点初期劳动法的特点主要有: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因为当时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最差,迫使国家颁布这样的法律,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动公约是国际劳动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会员国即负履行义务。
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之一,建议书不须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
第二章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
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种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调整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关系。
即这些关系就其本身来讲,不是劳动关系,但这些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劳动关系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也应由劳动法调整。
对此,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一)列举式方法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二)区别式方法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
9《劳动法》自考复习笔记 九
![9《劳动法》自考复习笔记 九](https://img.taocdn.com/s3/m/39ee82c808a1284ac850434d.png)
自考《劳动法》复习笔记劳动合同商定内容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工资总额的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工资制度工资等级制度结构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加班工资支付1.延长工作时间:150%2.休息日:200%3.法定休假日:300%停工津贴1.职工造成:不发2.非职工造成75%3.试用新机器、工具100%4.停工3个工作日之内工资照发,3日后发停工津贴公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3天共十天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配偶:一年一次:30天未婚探父母一年一次:20天:或两年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伤亡事故1――2人重大伤亡3――9人特大伤亡10人以上就业前培训形式1.学徒培训(初级技术工人)2.就业培训中心(初级技工和非等级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3.学校培训(技校中级技术工人职校初级技术人员初级业务人员)劳动能力丧失程度1――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死亡保险待遇工伤死亡: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25-50%工资比率定期给付抚恤费非工伤死亡:2个月工资的丧葬费一次性发放6-12个月工资的救济金退休(连续工龄达到10年)一般男60干部男60特殊男55女50女55:女45退休费不满20年60%满20部门2570%满25不满3080%满30不满3585%35以上:90%失业救济金发放(相对于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工龄5年以上:24个月工龄1年以上5年一下:最多12个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不超代表总数的1/3)企业工会代表(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人数相等)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主任)工会代表企业。
劳动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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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习笔记主要看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学习劳动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劳动关系,它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①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②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即用人单位组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劳务行为独立于劳务接受方生产系统之外;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与劳务接受方无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关系的建立建立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的分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①实体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即可):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②程序条件:a.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时,无书面合同,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怎么办? T11有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有争议怎么办?①协商②协商不成,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③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对报酬约定不明,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对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按国家有关规定试用期规定T19、20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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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笔记1、劳动权:即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2、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3、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5、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7、劳动就业: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9、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0、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定期轮换工亦称农民轮换工,是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11、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
他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12、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3、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实用参考]自考劳动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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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
美国
做了规定。
(5)社会保险法。
(6
(7
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于1918
法》,1922
典》,1970年废除了1922
纲要》。
(1
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
体系。
(4
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
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
、
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劳动保护条例》
1.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劳动立法1949年至1966年,
行处理办法》、
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纪念日放假办法》、
动保险条例》、
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
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工会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99年国务院颁布
例》,20GG年国务院颁布了
条例》等。
20GG年10月27日
会常务务员会通过了
工会法》的修正案、
业病防治法》,20GG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这些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佣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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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
1. 自考劳动法里,劳动合同那可是超级重要的呀!就像建房子的根基一样。
你想想看,要是工作都没个靠谱的合同保障,那不是跟在海上没舵的船一样迷茫吗?比如说,你去一家公司上班,总得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吧,这可不能含糊!
2. 工资报酬这一块,那绝对是大家都关心的焦点呀!这不就是我们辛苦工作最想得到的嘛!难道你就不想清楚知道自己该拿多少工资,有没有被亏待?像那种故意压低工资的行为,咱可不能忍!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也很关键呐!总不能一直像个不停转的陀螺吧!好比你一直上班连个喘口气的时间都没有,那多累呀!咱得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呀!要是公司违反了规定,那可不行!
4. 劳动安全卫生就像是给我们的一个保护罩。
要是工作环境不安全、不卫生,那不是拿我们的健康开玩笑嘛!就像你在一个到处是危险的地方工作,你能安心吗?
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这多重要呀!他们可是需要特别关照的呢!不能像对待其他人一样对待他们呀,这不是常识嘛!比如说让未成年工干重活,这不是乱来吗!
6. 社会保险和福利,这可是我们的定心丸呀!工作了不就是为了这些保障嘛。
要是没有,那得多没安全感呀!就如同在黑暗中没有灯光指引一样。
7. 劳动争议的处理,这可得弄明白呀!遇到问题咱得知道怎么解决呀!总不能干瞪眼吧。
要是和公司有矛盾了,你知道该找谁、怎么做吗?
8. 法律责任这块可不能小瞧啊!违反劳动法是要承担后果的呀!别以为可以随便乱来哦!就像犯了错总得受罚一样。
我觉得自考劳动法的这些重点内容真的都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掌握,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呀!。
笔记劳动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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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劳动法主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第一章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在人类历史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早就存在的,但它们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时期,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①国家干预阶段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15、16 世纪(资本主义生产迫切需要大量劳动力)当时叫“劳工法规”,主要内容是强迫劳动,并不能算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它保护的是资方而不是劳方,不能说这是劳动法的诞生。
②自由发展阶段劳资双方缔约决定劳动关系,国家不行干预。
主要依靠民法调整(雇佣合同)此时劳动法仍未出现③重新干预阶段由于资方、劳方的强弱悬殊,劳动者迫于生计接受苛刻的条件,仍然受到不受限制的剥削。
通过劳动者不断的斗争和反抗,终于出现了现代意义的劳动法,叫做“工厂立法”,其立法重点是限制资方剥削、保护劳工权利,这才是现代意义劳动法的开端。
具有限制资方剥削、保护劳动的特点的法律的出现,是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世界上最早的劳动立法:《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主要保护童工权利,由英国议会制定。
二、劳动法的概念1.劳动法上“劳动”的概念(狭义概念):劳动者基于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从事的一种职业性的有偿劳动。
劳动义务来源:约定(主要,劳动合同)或法定(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的义务来源,固定工制度,“统招统配”,行政手段分配)(现在还少量存在)职业性:作为劳动者谋生的手段有偿劳动:劳动与工资构成对价关系志愿者服从于志愿者组织,无偿,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专业炒股人员,获得资本收入,而不是劳动收入全职太太:失业人员作家与出版社,出版合同,民事关系2.劳动法的概念:(1)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部门;(2)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3)劳动法学或相关课程。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特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特点:①主体特点:劳动者&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法定,10种)国际上:雇员(受雇人)&雇主(雇用人)②两权分离: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为雇主劳动;使用权属于用人单位,拥有生产资料。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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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七部分90 中国工会: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从工会发展的历史和客观存在的实际看,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①阶级性说明,工会决不是超阶级的组织,也不是任何别的阶级组织,而是真正的工人阶级组织;②群众性说明,工会在其本阶级范围内有最广泛的组织性、内部的民主性和自愿性;③社会性说明,工会是团结工人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动力。
91 我国工会的权利:①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②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③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④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工会的主要职责有:①教育职工的职责;②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③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92 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经营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93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①审议权。
指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大局和关系企业前途命运的大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②同意或否决权。
指职代会对厂长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依法予以同意或否定的权利。
③审议决定权。
指职代会对厂长关于职工福利的重大实施方案依法审议决定的权利。
④评议监督权。
指职代会依法对厂级干部的才、德、勤、绩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的权利。
⑤选举权。
指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厂长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①支持厂长全面负责的义务;②教育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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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时立法。
实行8争的目标。
(2)带薪年休假立法(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
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
(4)最低工资立法。
重要法律,也是工人争取生存条件的重要目标。
美国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
(5)社会保险法。
(6)劳动合同立法(7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8)前苏联的劳动立法。
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了1922(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机构。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6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织。
1922机关。
《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纲》。
(2)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1923年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
(3)广州、武汉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
《工会条例》、人运动决议案》、《关于工人十条》、《劳动仲裁条例》(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工会组织条例》、理法》、《团体协约法》、《工厂法》、《修正工厂法》、重要、最完备的立法。
《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
1949年至1966年,《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是指劳动者独立支(工作)之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从而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18世纪末英美等工业总的说来,可以前④私营企业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规定的清偿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劳动者本人因故用人单位应报告后,应用最快速的方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报告。
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受到伤亡事故报告的机关,应按照事故的种类和发生事故企业的隶属关系逐级报告,其中重大死亡事故应报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
15不16周岁的未,并保障或者伪造录处以罚井下、强迫劳动罪依法给予纠正、查③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④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⑤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⑥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⑦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⑧其他因当给予奖励的(2)奖励的种类有: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属于全国劳动模范或劳动英雄称号的,应经省级1)处罚条件①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③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④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2)处罚的种类有:1)行政处分。
其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1-2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2)经济处罚。
是指企业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承担一罚款(只能是一次性的,而且处罚的金额不得超过被20%);停发工资(是指在一定时间;降低工资最多也不能超过两级)和(具体赔偿数额由企业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
3)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指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纳失业保险费。
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
3.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方面在事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业救济;二是用于促进就业。
(1)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失业保险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1)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缴费1年不足512个月;5年不足10年的最长18个月;10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迁居境外的;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理由,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3.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生活补助费等。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健康保险”在医(1)普遍实(3)(国有企、机关、事6%左分别⑴对象是劳动者。
⑵责任具有赔偿性。
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⑷劳动者不缴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⑵补偿损失、维持生活⑶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伤害的;3.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范围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二)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是指企业、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02年4月18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颁布了新的业病目录》,将职业病范围确定为10大类,共115种。
(三)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定为职业病,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确定费求出一个总的每年对各用于法律1)符合工伤保70%发给所需原工资福利待12按照有关(二)工伤伤残待遇1.劳动能力鉴定。
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三)工亡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金: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月30%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集资金,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的待遇(识记)⑴产假。
现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天。
⑵生育津贴。
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职工福利的含义(1应当及时立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工会代表;企业代表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1.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当事人。
劳动者死亡的,加仲裁活动。
劳动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仲裁活动。
3.代理人费用(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3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4)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处理工作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5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5加仲裁庭(2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3方案(4实行一仲为了决的劳动争议依据居中裁断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包括了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分析、判断、调解和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仲裁时效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通知仲裁庭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组成人员、时间地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在开庭证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仲裁时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60日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超过日。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2.裁决:“一裁终局”和“量裁两审”“一裁终局”: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例外情形:不是终局裁决:(1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两审”当事人对实行“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和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2.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4.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