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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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前言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表达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标准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

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1]。

2、古代成文法时期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

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
四 、 语 结
种形态 , 然也包 含在这一法则之中。我国于 19 年颁布了《 自 94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 明确 了行政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认定 的法律依据。 , 但 是, 国家赔偿法 中却并没有适用于精神损害 的具 体规定 , 这就导致 公民 在遭受一些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所 导致的精神创伤后无能为力 , 这并不符 合法律中“ 有损 害必有救济” 之原则, 因而这一 问题值得关注。 我 国行政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法律制度 源远 流长, 但是 , 在我 国漫 长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 中, 由于制度 从根本上忽视了人的权利 , 因而绝不 可能形成行政赔偿思 想, 导致在内容浩瀚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 无法找 到涉及行政赔偿 的 相关规定 , 更难以提及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内容 。 9 9 14 年新 中 国的建立 , 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的实施奠定 了坚实 的政治基础 。我 国的 15 年宪法明确规定 ,因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 民权利而受 到损失 的公 94 民, 有获得赔偿之权利 , 是中国历史 上首次在宪法 中出现 行政赔偿原 这 则 。但是 , 在侵权损害赔偿理论 中, 基本照搬前 苏联侵权理论 , 主张在赔 偿数额上实施低额化赔偿 , 不重视人 的精 神权利 , 不承认精 神损害方面 的赔偿。1 8 年 , 国颁布 的《 96 我 民法通则 》 中规定 ,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 中, 由于侵犯公 民合法权 益而造成损害 的, 应承 担 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成为我 国行政赔偿 的法律依据 。 民法通则》 《 同时 还规定 , 公民的姓名权 、 肖像权 、 荣誉权等受 到侵害的 , 有权要求停 止侵 害, 恢复名誉, 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一条款中的赔偿损 失 , 被理 解为包括了精神损害 , 并在我国的审判 实践 中被广泛采纳为精神损 害赔 偿之依据。从 19 9 5年起施行的《 国家赔偿法》 虽然对包含行政赔偿 在内 的国家赔偿进行 了全面而系统 的规定 ,但是该法不管是从赔偿范 围上 , 还是在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上, 都未能对精神损害作出可采用金钱赔偿 之法律规定 , 只是规定了一些非财产性救济措施 , 不能不说是该法 的 这 大缺憾 。 二、 国行政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 1 . 生命健康权。 这是公 民人身权 中的最基本权利 。 在现实之 中, 民 公 由于生命健康权 而遭受到损害 , 由此 而带来 的精神痛苦 , 时甚至 比名 有 誉权遭 到损害所导致 的痛苦还要大得多。 比如 , 毁容事件虽经 医疗 , 但是 仍然无法恢复 到原状 , 就会给受害 人造成终身痛苦 , 这 对于这 一损害 的 赔偿 , 如果只考虑到有形 的物质损失 , 却不考虑到无形的精神赔偿 , 那显 然是不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指对个人或者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
导致他人受损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编,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承担、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等方面的内容。

该编的理解与适用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侵权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遵循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最初原则和基本原则,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涉及判断主观因素的情况,应根据证据推定原则,看是否具备了故意、过失等主观上的侵权要件。

其次,损害赔偿应该根据事实认定损失因果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原则
给予合适的赔偿。

同时,应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不得过分损害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侵权责任的承担应该根据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情况进行判断,可
以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愿承担责任、法定承担责任、判定义务人承担责任等。

最后,对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的方法也不同,
对于故意侵权,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对于过失侵权,则可以针对过失的程度和情况做出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程度的判断。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到个人或组织因过错或其他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下面就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侵权的主体范围模糊。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明确规定侵权的主体范围。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如何界定侵权主体成为了一个难题。

例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图片,此类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网络平台。

因此,对于侵权的主体范围应进行明确界定,既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侵权主体过分追责。

其次,赔偿方式多样性引发争议。

在侵权责任编实践中,赔偿方式的多样性往往会引发争议。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赔偿方式的多种选择,如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道歉等。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往往难以确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例如,某个公司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了精神损害,此时既可以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补偿用户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准确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需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性质。

另外,证明责任的难度较大,容易导致侵权维权困难。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要请求赔偿时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实背后,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例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害与医生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

因此,需要在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中加大对证明责任的约束,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多的证明途径和证明形式。

最后,民事制裁力度不足。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的损害难以以金钱衡量,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追求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探2010年修改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文简称新国赔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标志着我国正式从立法上规定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但由于种种原因,新国赔法并没有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易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把握的条件、标准不一,从而造成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不一,甚至可能相差悬殊,显然这对法治建设是极其不利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本文笔者主要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难题出发,结合精神损害的理论和国家赔偿法、侵权责任法有关内容,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新国赔法关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所谓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方式的一种,按照新国赔法的规定,指的是行政机关、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特定侵权情形,致使公民遭受精神损害并导致严重后果,国家因此向受到侵害的公民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是新国赔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性权利,属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新国赔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规定对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是首次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国家赔偿执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一概驳回,尤其不能因标准不好把握而拒绝给与赔偿,要根据立法精神及具体法律规定,认真审查,准确把握,依法执行。

但是,对于精神损害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如何界定,如何确定后果严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等,《国家赔偿法》无具体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补偿体系初探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补偿体系初探


加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补偿体 系建设的重要性
( ) 一 加强 交通 事故 损害赔偿 补偿 体系建设 , 是妥 善安置 交通事故受 害人 群体 的有效 手段 。我 国汽 车工业 和汽车拥
有量发展 很快 , 17 自 9 8年 以来 我 国汽 车保有量一 直 以两 位
的, 驾驶员单位给予一 定经 济补偿 , 补偿 数额 由有关行 政组
维普资讯
20 0 6年 6月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u l f h h X oi c d my ma 0 S a i l e A a e P o
m. 2 0 ,06 Vo . 4 N . I1 o 2
第 1卷 4
第2 期
织、 加害单位与受害人协 商 , 的甚 至通 过安排 亲属 获得有 有 工资收入 的就业 机会解 决。赔偿 时为 了体现社 会主 义法 的 人道 主义精 神 , 还要 考 虑 当事 人 的经 济状 况。经 济状 况好 的, 全部赔偿 , 经济状况不好 , 全部 赔偿 将使行 为人及家属生 活陷于极 度 困难 的, 可适 当减 免。1 9 7年我 国颁布 了《 L18 J 中 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 则》 19 ,9 1年国务院发布 了《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 办法》 。这两部 法律 的颁布 , 明我 国在 人身 损害赔 表
大的变化 、 国家没有 更 大 的安全 投 入 , 那么 2 1 0 5年至 2 2 00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补偿体 系 , 是指 以实现对交 通事故受害人有效救 济为 目的, 以社会 救助 责任 为主 、 个人 道义责任为辅 , 会补偿 机制 为主 、 社 个人赔 偿机 制为辅 的多 元化赔偿补偿制度 。就我 国现 阶段而 言 , 道路交通 事故侵权 损害赔偿补偿制度 , 主要是 指以道路 交通事故侵权 责任归责 原则 为基础 , 以机动车第 三者 责任 强制保 险为 主要方式 , 以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基金 为补充 , 侵权 行为 法 、 责任保 险和社 会保 障制度共 同参 与、 发生作用的赔偿补偿 体系。该体系 内 容主要有 三个部分 : 是在责 任承 担上 , 照道路交 通事故 一 按 侵权 责任 的比例承 担责 任 ; 是在赔 偿方 式上 , 要由机 动 二 主 车第 三者 责任强制 保险来 实 现 ; 是在社 会救 助上 , 三 切实 落 实道路交通 事故救 助基金 等国家补偿 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大全精选一、引言本文旨在概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重要变化。

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 平等自愿原则:依法行使和保护权利的人应当尽量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责任。

4.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主要变化1. 累计侵权责任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多个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况,依法应当承担累计侵权责任。

2. 临近责任对于因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根据临近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3. 产品责任对于制造者、销售者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害的情况,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在法定范围内提供相应赔偿。

4. 丧失行动能力人侵权责任对于丧失行动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6. 惩罚性赔偿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和打击恶意侵权的作用。

7. 公共权益诉讼《民法典》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共权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强制性的途径来保护公共利益。

四、结论根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分析和总结,随着新《民法典》的实施,侵权责任的适用和责任承担方式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

这对于提高侵权责任的预防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本文仅对变化进行了概述,并未详细论述每一条规定,但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份初步了解《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变化的资料。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适用应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准。

论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之规定

论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之规定

论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之规定余中根【摘要】The article 4 clause two of tort liability law establishes tort liability priority principle, which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maintenance of private rights. Tort liability priority essentially related to the competing issues among tort liability,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and criminal liability. The main reasons of establishing tort liability priority include : reflect the priority of private rights, realize the values of law, and maintain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 and transaction security.%《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确立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这对于维护私人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优先本质上涉及到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问题。

确立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因主要有:体现私权优先、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等。

【期刊名称】《红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0)006【总页数】3页(P22-24)【关键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法律责任竞合【作者】余中根【作者单位】保山学院,云南保山67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教学课件第四十六章侵权责任

教学课件第四十六章侵权责任

202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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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一)一般人身伤害的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 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 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 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 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 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述八种责任方式可单独适用,亦可合并适用,视侵 权的具体情况而定。如适用一种责任方式不足以补偿受害 人所受损失的,则可同时适用其他责任方式,直至不法行 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受害人所受损失相适应。根据 《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除适用上述责任方式以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 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如对拒不赔礼道歉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训诫,并将处理结果以登报等形式公布, 费用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负担。
2.自然人的身份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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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 神痛苦的场合。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 灭失或毁损的场合。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人原则上为受害人本人,但在自 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 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上述近亲属的,可以由其他 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 得让与或者继承,但侵权行为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 金钱赔偿,或者受害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的确定中,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以公平的态度来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确定中,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性公平责任原则是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它能够确保侵权责任的公正和合理。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不管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刑事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都适合。

2.2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侵权责任的确定中都应当遵循公平责任原则。

2.3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伤害赔偿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财产损失、精神伤害赔偿等不同类型的侵权伤害赔偿。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运用3.1 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原则在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侵权责任的公正和合理。

3.2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条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条件包括侵权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伤害赔偿的原则等。

3.3 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操作方法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可以考虑利用调解、和解等方式来实现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和价值4.1 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责任原则能够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4.3 促进法治建设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能够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

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无过失补偿救济机制初探

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无过失补偿救济机制初探
无 过 失责 任 混 淆 , 称之 为“ 侵 权 行 为 补 偿 ” [( 5 2 无 过 失 补 偿 制 度 与 侵 权 损 害赔 偿 有 较 大 的 区别 : 是 基 本 思 想 不 同 。 又 非 。 ]2 6 1 P ) 一
无 过 失补 偿 制 度 侧 重 于 维 护 受 害 人 的 生 存 权 , 障 其 最 必 要 的 生 活 ; 权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则 旨在 填 补 受 害 人 所 受 损 害 , 受 害 保 侵 使
2 责 任 保 险 能 为食 品 大规 模 侵 权 的受 害 人 提 供 切 实 可 靠 的 补 偿 。食 品 与 消 费 者 的 日常 生 活 密 不 可 分 , 旦 出 现 问题 , . 一 涉 及 的 受 害 人 往 往 数 量 庞 大 。尽 管 《 品 安 全 法 》 9 条 第 2款 规 定 : 生 产 不 符 合食 品安 全标 准 的食 品或 者 销 售 明知 是 不 符 合 食 第 6 “
责 任 的确 定 需 要 漫 长 的过 程 , 众 多 的 受 害人 又 急 需 治 疗 救 助 , 任 保 险恰 在 此 时 对 食 品 大 规 模 侵 权 受 害 人 先 行 补 偿 , 异 而 责 无
于 雪 中送 炭 。
3 食 品大 规 模 侵 权 责 任 保 险能 够 分 散 食 品经 营者 的 经 营 风 险 。食 品 是 一 个 涉 及 众 多 消 费 者 的行 业 , 旦 发 生 食 品大 规 . 一 模 侵 权 事 件 , 品 经 营 者 常 常 面 临 巨 额 索 赔 , 若 无 其 他 分 散 风 险 的方 式 , 仅 食 品 经 营 者 将 面 临 破 产 、 个 食 品 行 业 的 品 牌 食 如 不 整 遭 受 打 击 , 会 造 成 民 众 对 食 品 行 业 的 不 信 任 , 响社 会 的稳 定 , 还 影 这是 大 规 模 侵 权 由 私 害 延 伸 至公 害 的 社 会 属 性 的 表 现 。] _ 因 3 此 食 品 大规 模 侵 权 责 任 保 险一 方 面 能够 分 担 食 品 经 营 者 对 众 多 消 费 者 的 巨 额 赔 偿 , 止 食 品 经 营 者 破 产 、 闭 , 一 方 面 有 防 倒 另 利 于解 除食 品经 营者 进 行 食 品技 术 革新 的后 顾 之 忧 。

侵权补充责任初探——以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共同责任形态的比较为视角

侵权补充责任初探——以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共同责任形态的比较为视角
O UR N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0 oL 0F L E S 眦 N MU N I C I P AL C OMMI rr E E OF C. P . C
概念也没有形成共识 。因此划清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 责任 形态的界限显得 非常的迫切 ,在侵权补充责任与连 带责任 、按份责
任 及 不 真 正 连 带 责任 的 比较 中能 更 确切 地得 出其 概 念 。
关 键词 :侵 权 责任 比较 文 献标 识 码 :A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9— 6 9 2 2 . 2 0 1 3 . O 1 . 2 7



顺位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并且已形成通说 。 张 新 宝教 授认 为 ,补 充 责任 的含 义是 :在 能够 确定 加 害人 时 ,由加 害人 或其 他 负有 责任 的人 ( 如 加 害人 的雇 主 、监 护人 )承 担 责任 ,安 全保 障 义务 人 不承 担 责任 ;只有 在加 害 人无 法确 定 时 ,由安全 保 障 义 务人 承担 全部 责 任 ;如果 能够 确认 加 害人 , 但 是加 害人或 者 对 损害 负有 赔偿 责任 人 的 资力 不足 以承 担 全部 责任 ,则 先 由加 害人 或者 对 损 害负 有赔 偿的责 任人尽力承担责任 ,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 障的义务人承担。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在顺序上有 差异 ,在补 充责 任 人承 担 了补 充责 任后 ,获得 了对 加害 人 的追 偿权 。张新 宝教 授 还认 为 “ 补 充责 任 是 种与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相对应 的新型责任”。 此种定义法被认为是一种好 的定义方式 ,它能很具
侵 权 补充 责任 初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侵权行为日益频繁,对侵权责任的界定和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专门制定了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的承担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角度,对其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个要素: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

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种类、标准和举证责任等。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行车违规、违规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等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而在产品质量纠纷中,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也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损害结果的认定,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实际损害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更加注重对受害人主观感受的尊重,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和标准。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救济措施。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赔偿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损失赔偿、维权费用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侵权责任编明确了几个原则。

首先是实际损失原则,即赔偿的金额应当等于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其次是损失预测原则,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合理推测受害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是利益损失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外,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制裁侵权人,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浅析《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

浅析《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摘要:《民法典》是相关单独法律的组合与升级版,《民法典》在对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上,总结了《侵权责任法》以前的条款,并在以前的法律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与完善。

本文从浅析《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的意义入手,探索了《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修改完善的主要方面和修改与完善的具体内容,分析了《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方面,对被侵权人的保护意义和对侵权人的惩处力度。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具体内容修改与完善前言:《民法典》在对侵权责任方面,整理、补充和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并对其进行了很大的修改与完善,补充了很多条款,推动了我国侵权责任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从而推动侵权法的功能更好地发挥,更能够全方位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应有的权益,完善我国法律的细则,推动法治社会的更好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一、《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修改完善的意义《民法典》是我国法律的一次阶梯式的发展,在关于侵权责任方面的修改与完善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法典》是一部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是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宝典,在侵权责任规则方面,《民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进一步明晰了法律责任,拓展了以往的法律条款,使法律的盲点更少了,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第二,侵权责任的归责设置更加全面了,对民事主体的保护细致更为完善,能够更好地以法律的手段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救济措施尤其是预防性救济措施的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人文的关怀,体现了法律是有温度的;第三,对侵权责任规定的补充,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比如对高空抛物所造成的伤害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对以往《侵权责任法》的补充,是对新的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和对受害人的有力保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性;第四,《民法典》在对赔偿制度的规定上,更具有实用性,尤其是对受害人超出损害填补意义赔偿之外的赔偿,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使受害者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损害赔偿三大限定规则

损害赔偿三大限定规则

损害赔偿三大限定规则
损害赔偿三大限定规则是指在涉及或导致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和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损害赔偿案件,制定了以下三大限定规则:
1. 过失责任限定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当事人只在发生了过错或疏忽行为导致损害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责任限定规则要求对方必须证明当事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并与
受损害方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 直接损害限定规则:
这一规则确定了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该规则,当事人只需承担其直接行为造成的损
害赔偿责任,而非间接引起的损失。

直接损害限定规则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确保赔偿责任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合理预测限定规则:
合理预测限定规则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应当是可以合理预见的。

当事人只有在其行为
可以合理地预测可能导致损害发生时,才能被追究赔偿责任。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避免不合
理的赔偿请求和责任扩大化。

以上是损害赔偿三大限定规则的概要。

实际应用中,法律和法规还可能细化和具体化
这些规则,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各方权益。

损害理论中的规范说

损害理论中的规范说

损害理论中的规范说引言损害理论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用于分析和解释各种损害赔偿行为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在损害理论中,规范说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指出了规范对于损害赔偿行为的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损害理论中的规范说进行详细讨论。

规范说的定义和基本原理规范说是指在损害理论中,损害赔偿行为的规范性基础对于司法决策的重要性。

根据规范说的观点,损害赔偿行为应该遵循一定的规范,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规范说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原则:损害赔偿行为应该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即损害者应该得到合理和公正的补偿,而不应该过度损害侵权行为方的利益。

2.效率原则:损害赔偿行为应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损害赔偿的目标。

这意味着赔偿应该能够恢复损失,并激励侵权行为方改正错误。

3.预防原则:损害赔偿行为应该具有预防的功能,即通过赔偿行为来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公共政策原则:损害赔偿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公共政策目标,以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福祉。

规范说的适用范围规范说适用于各种损害赔偿行为,包括合同侵权和不当行为侵权等。

不同种类的损害赔偿行为可能涉及不同的规范,但基本的原则和理念是相通的。

在合同侵权中,规范说强调合同双方的公平交易和相互信任的原则。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赔偿应该基于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并考虑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在不当行为侵权中,规范说强调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

当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赔偿应该能够恢复受损方的利益,并防止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规范说的实践意义规范说在法学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它可以引导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正确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和合理。

规范说可以帮助法官判断合适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避免过度或不足的赔偿。

同时,它也可以对损害赔偿行为的限制和纠正起到引导作用,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详解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呢?对于权利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民法典》存在的意义之一,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编撰修订形成的。

它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救济法的属性,旨在解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

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具有浓厚理论意义的同时,也具有现实操作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作出较大且全面的修改。

大家也感受到该编顺应时代变化所作出的改变以及完善,例如,针对于精神损害的特点,进行新的梳理以及完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增强了保护力度,反映了时代需求。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般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解读,深度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意义。

一、被侵权人的救济路径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请求权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护被侵权人,二是减少侵权行为。

本章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权益被侵害构成侵权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编调整对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从《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民事主体享有的权益主要有:•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第113条规定的财产权利。

•第114条规定的物权。

•第118条规定的债权。

•第123条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124条规定的继承权。

•第125条规定的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126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127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初探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初探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
( 三) 死者 的人格 利益
众所 周知 , 自然 人 的权 利始 于 出生 , 终 于死 亡 。 但是实 际上 , 自然 人死亡 之后 , 仍 然存 在着某些 与该 自然人生存 期 间已经取得
民法 明确 了法 人的 民事 主体 资格 , 但是 法人却 不可能拥 有类似 于 和 享有 的与其 人格 权相联 系 的利益 , 在 一个 人死亡 后 , 这 些利益 人 的高级情感 , 故而它便 不可 能享有 以 自然人 身体存在 为前提 的 仍 有必要 予 以保护 。根据 《 精神 损害 赔偿 解释》第 3 条 的规 定 , 生命权 、 身体 权、 健康权 等等 , 也 就不可 能拥有 以 自 然 人身份 为前 “ 自然人 死亡 后 , 其近 亲属 因下列侵 权行 为 遭受精神 痛 苦的可 以 提 的亲权 、 配偶权 、 继 承权等 等 。 请 求精神 损害赔 偿 : 第一, 以侮 辱 、 诽 谤、 贬损 、 丑化或 者违反 社会
间接 调整 民事 活动 中各方 的利益 。 民法称 为所 受损 失) 以及 受害人 将来 可得 利益 的丧失 ( 传 统 民法 害人 的痛苦 ,
称为 所失利 益) 。 至于 非财产 性 的损 失则是指 与财 产权变 动无 关
的损害 , 包括精 神损害但 并不 限于此 , 学者对此 已基本 形成共识 。 所 谓精 神损害 , 是 指加害人 的侵权 行为造 成受害 人的精神 损 害 ,或损 害 了受害人 的精 神利 益 。故加 害人 由此 承担 的赔偿 责 任, 即为精神 损害赔 偿 。当然 , 精 神损 害可 以是基 于刑事 犯罪 而
关 于损 害, 在侵权 法上 大致 是分 为两种 , 即财产 上 的损 害和 请 求精 神损害 赔 偿的大 门关 闭。 ”
非 财产上 的损害 , 对 于财产 上 的损 害很 显然是指 与财产权 变动有 基于上述 原 因, 笔 者认为法 人不 能作为精神 损害赔 偿的受 害 关 的损 害 , 大致 上还是包 括两种 , 即受 损方现有 的财产 减少 ( 传 统 方存 在 。归根 究底 的一 点在于 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功 能在于 抚慰 受

浅议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浅议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 )三元 论的一种 观点认为 ,我 国 民 法律制 度中 同 三 时存在三个 归责原 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 ,特 殊侵权损 害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 ,无行 为能力的人致人 损害 而监护人不 能赔偿 的特别 案件适用公平 责任原则 。三元 论的 另 一种 有代 表性 的 观点认 为侵 权 法归 责原 则 为过错 责 任原 则、过错推 定原则和 公平 责任原 则,无 过错责任不 是一 种独 立 的归责 原则。三元 论的第三种观 点认 为侵权法 的归则原则 包括过 失责任原 则,不 问过 失责任原 则和推定 过失责任 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不是-4' 的归则 原则 。 , 1 独立
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而且过错责任对于醇 化社会风气 ,实 现法律 责任与道德 责任的统一起着 良好 的促进 作用 。因此 , 虽然过 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日渐 兴盛 ,但过错责任 的基 础地位却绝不能替代 [] 2。
( 无过错责任 原则 二) 无过错 责任原则 ,指侵权行为的 成立 不以行为人 的故意 或 者过 失为要件 ,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 民事 责任的 ,行为人应 当根据 法律的规 定承担 民事责任 。无过错 责任 原则的法律特 征 是:( )有法 律的特别规定 :( )不考 虑加害人是否有过 1 2 错 :( )侵害行 为与损害后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和追究 3 加 害人 侵权责任 的最 终依据 。笔者认 为,无 过错责任原 则是 侵权 行为法的一项 归责原则 ,与过错 责任 原则共同搭建起侵 权行为法的 归责 原则体系 。1 世 纪.随着 西方 资本 主义 国家 9 经济 的蓬勃 发展 ,面对 机器大工业导致 的工业 灾害、交通事 故 、高度危 险损 及人们 的生命健康 以及产 品缺 陷经 常导致消 费者的严重损害 ,过错责任原 则显得力不从心 。在这种情 况 下,人们试 图寻 找一种较传统 过错 责任原则更为严格 的法律 对 策对 受害人提供保 护和救济 。于 是在 实行 过错推定和举证

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初探

律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初探
律师事务所( 2 ) 其 中, 第 0条 。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映了人们对其原因事实认识上 的差异。目前学者对此尚无 统一的表述 ,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困惑 。 例如 , 究竟 为侵权 或违 约会 涉及 到赔偿范围和免责规定 以及举证责 任分配的问题。我国《 合同法》 12 第 2 条对违约与侵权责任 竞合做出了规定 , 有学者 由此 以为这个 问题可以由当事人
向债权 人进行 了赔偿 ;5 律师事务所实际行使了追偿权 。 () 由此可见 , 对外承担 责任问题上 , 业律师依 照《 在 执 律师
法》 5 条 的规定本身并不直接对外 承担 民事责任 , 第 5 相对 于债权人而言其承担责任具有“ 间接性 ” 。 4在对外责任承担 主体上 , . 由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 。 律 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 , 可以向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之
又可 以区分为普通合伙与特殊 的普通合伙两种分型( l 第 5
害赔偿 , 只是依据原 因不 同而作 的划分 , 两者均应具 备民 事损 害赔偿 责任 法要 求的原因事实 、 害 、 损 因果关 系等共 同的要件。人们对律师执业损害赔偿性质的争议 , 只是 反
条 )( ) ;2 个人律师事务所( l )( ) 第 6条 ;3 国家出资设立 的
个 自然人 , 由该 自然人对 以个人律师事务所名义所生债务
承担“ 自己责任” 。
2 对于因律师违法执业或过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 .
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赔偿。
3 . 依照《 律师法》 5 条规定, 第 4 执业律师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应具备 以下条件 : 1违法执业 ; () 或者 ( ) 在故意与 2存 重大过失 ;3 给 当事人造成 了损 失 ;4 律 师事务所已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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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引言 (1)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适用及其体系 (2)(一)可预见性规则 (2)(二)与有过失规则 (3)(三)防损规则 (3)(四)损益相抵规则 (3)四、结语 (4)参考文献 (4)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初探作者(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摘要: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也包括时加害人的惩戒和对加害行为的预防。

侵权责任制度往往更多地是从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出发,过于强调受害人的救济,往往使加害人陷于相时不利的境地;同时,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呈现扩大化、严格化的趋势。

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引言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

现代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往往更多地从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出发,过于强调受害人的救济,往往使加害人陷于相对不利的境地;同时,又因为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呈现扩大化、严格化的趋势,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显得十分必要。

在这种背景下,寻求并探讨合理的侵权责任限制规则无疑将有助于受害人和加害人利益的平衡,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法定化、规范化和体系化也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内容主要包括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防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等。

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纵观现代国家民法典或侵权责任法,各国纷纷针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却规定甚少,这也是我国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除了与有过失规则之外,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基本上未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做任何规定。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至少存在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未能完全法定化。

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几个规则来说,目前法定化的只有与有过失规则。

我国相关民事法律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6条都是关于与有过失的规定。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对于可预见性规则、防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没有任何规定,上述规则的适用完全由法官根据法理自由裁量,案件的判决随意性和结果的差异性很大。

为了更加准确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最好的办法是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直接进行规定。

其次,浸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适用标准未能规范化。

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适用条件尚未统一。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的适用标准,学者们均有争议。

比如与有过失规则,有学者认为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受害人必须有过错;第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第三,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不当的行为;第四,受害人必须具有过失相抵的能力。

对此,上述条件也有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第一个条件中的受害人“过错”,“过错”的范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仅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包括轻过失;而有学者认为包括过错的所有类型。

至于其他三个条件,争议也比较大。

为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和公平的承担,我们有必要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适用条件确定统一标准,便于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最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未能体系化。

只有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体系化,才能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种类、顺序、层次获得各自的逻辑定位。

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更为基本的制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是前者的例外;但它们之间密切关联,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和层次性。

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我国侵权责任法都应该将侵权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体系化,以期和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应,合理分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促使整个侵权责任体系更加丰满与完善。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适用及其体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防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

我国有关侵权责任法律法规应该以这四项规则为基础,构建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体系。

(一)可预见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对于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均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可以在与现实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在具体实务中适用可预见性理论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

可预见性规则判断条件包括预见的主体、预见内容、预见时间和判断是否预见的标谁。

可预见性规则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加害人应该预见损害可能发生,而不必预见损害有多少,至于损害发生的具体细节更不属于预见的的范围。

第二,如果损害属于纯粹财产损失,则被告只对其合理预见范围内的损失负责。

如果没有可预见性规则,纯粹经济损失的数额可能极大,加害人根本就不可能承担这样的损失,以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也失去了实践意义。

第三,对于直接损失,直接视为在预见的范围内;对于间接损失,则采取普通人的认知标准,即以一个抽象的理性人的预见能力标淮来确定损失的范围。

第四,如果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极为明显而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又极为微小,那么对损害发生的微小可能的预见就足以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二)与有过失规则与有过失渊源于著名的“旁氏规则”遵循的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原则,因此其缺陷是过于绝对,不利于原告和被告利益的平衡。

随着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学者们对“旁氏规则”进行了修正,产生了“与有过失”规则或称“比较过失”的规则。

与有过失制度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利于加害人和受害人利益的平衡和法律公平价值实现;当然,与有过失制度的功能和蕴涵的具体价值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第一,损害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即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

第二,当事人的行为。

这个问题又包括被告行为和原告行为两个方面。

被告的过失行为是与有过失制度适用的基础,而原告的过失行为是与有过失制度适用的条件。

不论是原告的过失还是被告的过失,均包括推定过失。

第三,原告的过失和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防损规则防损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责任领域,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保险法)}第42条、《民法通则》第114条都对防损规则做了规定。

随着侵权祛律制度的发展,学者们越来越重视研究防损规则在侵权赔偿责任领域的运用。

在侵权法领域,防损规则是指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即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加害人不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防损规则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有效防止社会财富的减少。

社会财富是经济运动的成果,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受害人有能力并且在客观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无视损害的持续发生和损失增加,不仅是对加害人利益漠视,也是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漠视。

第二,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本着合作的态度,双方的损失将会减少到最低限度;但许多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基于对被告的仇视,对持续发生的损害会选择不闻不问、能躲则躲的方式,使加害人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弥补所发生的损失。

(四)损益相抵规则所谓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和所得利益在相同的数额内相互抵冲。

即侵权行为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加害人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

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侵权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加害人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而受益;因此同一个加害行为使受害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加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民事责任立法的本意和目的。

损益相抵规则不同于与有过失规则,前者是确定实际损害的规则,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则。

在二者的关系上,应先根据与有过失规则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对责任进行分配,然后再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赔偿的数额。

侵权类损益相抵案件主要表现为侵权损害赔偿与各类保险受益的损益相抵。

损益相抵规则适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仅遭受损失,而且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第二,损失与利益是基于同一侵权行为产生,两者有因果关系。

四、结语总之,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中,随着侵权责任逐渐扩大化和严格化,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理论和立法进行研究,并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无疑将有益于受害人和加害人利益平衡和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1[2]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石佳友.论侵权责任法的预防职能[J].中州学刊,2009(4)[4]王旸.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J].民商法论丛,2010(11)[5]李旭东,邹子杰.论可预见性规则[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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