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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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粤财农[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14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2008年4月18日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2008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乡一品”专项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扶持范围省政府确定的50个山区县所属乡镇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革命老区乡镇。

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乡镇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四条资金用途项目良种引进、繁育、推广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与示范,项目生产基地部分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启动性环节。

第五条项目要求(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

项目拟开发的主导产品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区域优势,优先选择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市场空间(白)和质量档次高的名、特、优、稀、新产品及著名传统特产。

(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

开发项目要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基础,进一步开发易被群众接受,具有可供较大规模连片开发、优化提高的潜力。

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

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

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颁布单位】省财政厅【文号】粤财农〔2013〕276 号【颁布时间】2013年8月9【实施时间】2013年8月9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 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细则》(粤财农〔2011〕188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3 年 8 月 9 日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 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应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粤财预〔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69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镇(乡)的支持力度,增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范围与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六章附则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财力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合理分配、责任明确、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补助标准第四条补助范围。

资金补助对象包括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惠州市、肇庆市14市及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所辖镇(乡)。

第五条补助标准。

每镇(乡)获得补助金额按因素法测算,并通过增幅控制系数调整。

具体公式为:某镇(乡)获得补助金额=补助总额×综合系数占比×增幅控制调整系数第六条综合系数。

广东省一村一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一村一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本办法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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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实施主体收到之日起一个年度内 应全部使用完毕。实施主体必须每月将资金使用进度报告责任 主体。 ➢ 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
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一村一品、一镇一 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 开展督导检查。
➢ 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县、镇政府“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工作下年 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 对“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镇 (乡)政府、经评审认定为省级农业特色专业村、镇(乡) 及被认定为国家级特色农业专业村、镇(乡)的,给予适 当表彰或奖励。
➢ 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特色专业村、镇(乡)认定的有关情况 将全省通报,并抄送有关市、县政府。
二、资金审批与使用
➢ 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中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资金使 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包括种苗繁育 体系完善、标准(规程、规范)制定推广、高质高效种养 示范基地建设、品牌打造、农业设施机械配套提升、农产 品加工、市场体系建设、产销对接、新流转土地一次性补 助等,并向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项目倾斜。
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 各市县负责组织有关镇(乡)和实施主体开展‘一村一品、一镇 一业’项目的绩效自评。
➢ 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各市开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 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省财政厅 视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统筹项目布局,一体化、集成式建设。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市县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规程和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对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经管科责任编辑:lxw 日期:2012-08-13字号:打印页面粤财农〔2012〕15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农业局:现将《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范围奖补资金主要是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

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往镇及其他村委会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农民自行负责。

第四条奖补标准各级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给予奖补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

省对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实行不同的奖补比例。

(一)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和开平市除外),省以上财政按筹资筹劳总额补助20%,市县财政补助不少于筹资筹劳总额的3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粤财农〔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农〔2020〕106号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整合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第四章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第五章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附则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粤财综[2004]18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广东省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

广东省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

广东省“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是指已纳入“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库,经由镇(乡)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农业农村局汇总、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包含:1、省级财政专项资金;2、一事一议省级资金;3、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其他可以整合的资金。

在统筹整合使用上述资金时,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中央及省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省级“一事一议”资金统筹优先用于“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相关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央专项扶贫资金要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统筹优先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一村一品、一镇一业”行动,加强与中央文件的衔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后续如出台脱贫攻坚政策需资金保障时,该项资金应同时纳入脱贫攻坚统计。

当地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承担“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承担“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联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五条建设目标。

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就是通过产品开发,由资源变产品、产品变商品、商品变名品的过程,带动产品开发、产业发展,富裕一方农民,振兴一方经济。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广东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农村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其产权为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产生、组织并依法管理其财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财务管理(一)财务权责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由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负责,最终向公众账簿交付责任。

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权责及支出,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依据集体决议负责,应认真履行财务职责。

(二)资产管理1.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用于其他目的。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每季度应当清查一次以确保财产安全。

(三)财政收入1.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应当充分得到利用,主要来源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政补助,以及各类收入。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缴纳税款,否则依法追缴并罚款。

(四)财政支出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出须经集体决议,实行严格的下行式管理,并依法实施财政支出规范。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及审核,定期对财务账目进行清查。

三、监督管理1.政府应当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积极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当报送财务审计报告给政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方案,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强制执行1.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责任。

2.政府应当对违规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责令集体经济组织纠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财务组织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负责财务工作的管理与处理。

三、财务核算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真实性。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和方法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等核算。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及时、准确地反映组织的经营情况。

四、财务报告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财务报告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应当经过核实、审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

五、财务分析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以评估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

2.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财务比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利润表分析以及现金流量表分析等。

六、财务决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财务分析结果,制定合理的财务决策,包括资金运作、投资决策、融资决策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决策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和可持续发展,保障组织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七、财务监督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外公开财务信息,接受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3.相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以上是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这些细则,可以更好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水利厅。

资金分类及牵头部门可根据《实施方案》中的专项目录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涉农资金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采取项目制、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

其中,由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业务主管部门采用项目制方式确定具体项目;由市县统筹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大专项+考核清单+绩效目标”模式分配,资金整体下达至市县,省级不指定具体项目并适当向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效果好、使用绩效高的地区倾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各类涉农资金牵头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牵头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编制涉农资金预算,办理涉农资金下达和拨付;审核涉农资金目录清单、项目库一级项目清单;审核涉农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对涉农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进行“双监控”并定期通报;承担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农办)有关工作,汇总涉农资金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广东省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制度改革方案

广东省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制度改革方案

广东省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制度改革方案为加强我乡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财经法规和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一、支出管理制度严谨财经纪律,固守原则底线。

财政支出推行乡长“一支笔”盖章制度,所有支出形成的发票等开支单据先由经办人盖章并标明用途,再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核查盖章证实,经乡长盖章审核后方可至乡财政所退库。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

凡存有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对口经办人员或办公室负责管理顺利完成工作项目并掌控资金的采用,帮助财政所管理不好专项资金;在项目实行中牵涉资金往来的有关资料,经办人缴一份完整资料至财政所取走财务会计档案;凡牵涉按合同规定条款退款的,均享一份完整合约至财政所,以便财政所掌控有关退款的规定,并将完整合约做为退款依据搜集档案。

三、差旅费管理制度对经核准因公上班、出席短期培训或深造人员,其差旅费凭通告据实缴费。

所有自学、自学、函授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接待费用管理规定上级去人因工作须要精心安排用餐的,须经乡长核准,推行对口招待,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出具《用餐通知单》,一律在乡食堂精心安排用餐。

用餐单必须详尽,存有标准、数量、吃饭餐人盖章。

五、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政府订货犯罪行为,搞好我乡政府订货工作,严苛遵从市政府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六、财务章及银行支出票据的管理为严苛开支的内部审查,财务会计服务中心对印章按规定分离管理,财务人员各人管理自我的印章并对印章负责管理,财务会计负责管理财务公章;银行开支票据由办事员具体内容负责管理。

七、财会档案的管理每年年初财务会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对上年的财会档案展开搜集、整理、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为了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省、市“村账乡代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我镇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1、村级财务努力做到记有凭,N43EI243SL据,各项收支一定必须实事求是,严禁避实求虚,必须具备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的账务处理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的账务处理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的账务处理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于1997年首先在湖南怀化市全面推行,1999年得到了国家财政部的肯定并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财政部2001年下发了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标志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正式实施。

近年来,实务与操作财支专金制务政农项资报账的账处理文/会媛祖王华. .政支农资金“报账制”Y19年首先在湖南怀化市全面推" 97 '弱,村级经济组织能力不强,需地方配套的项目,对部分县区配套困难。

V_行,9 9 J 19年得到了国家财政部的肯定并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财政部2 0年下发了关于《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01农办法》标志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宿迁市财政支农投入越来越多,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全部实行报账制。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际。

谈谈自己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的管理和账务处理方面的一些想法和做法。

一3 .财政拨款滞后于项目资金支付。

根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实施初期,政可预拨3%的启财 0动资金。

实际操作中,而多数县区财政管理部门,为了保证项目单位尽快将项目实施完毕,或督促其先落实自筹资金,是采都取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方法,:即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自有资金,然后凭原始票据在单位报销后再到财政申请拨款。

( )计信息质量方面二会、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的定义及报账方式( )义一定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 (或合同 )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或农口主管部门)1 .不符合会计核算及时陛原则。

由于原始票据要拿到财政报账,有的单位为做账方便,就将与项目有关的票据汇总不入账,于企业来讲,对实际已形成支出或固定资产的,没有及时入账,固定资产不能及时折旧,不能准确反映单位经济效益。

于对事业单位来讲,原始票据不能当年到财政报账的,不符合会计核算及时性原则。

广东省财政支农政策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广东省财政支农政策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在 财力十分 紧张 的条件下 , 按照
“ 口现有 资金安 排 农 管理 责权不变 , 凋整 资 金 使用 方 向 ,集 中财 力 办大 事 , 势互 补 、 优 形成 合 力 ” 的原 则 , 统
个滞后 :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 全省
经 过 整 治 的基 本 农 田 面积 占全 省 基本 农 田 总 面 积 不 到 2% , 出 水 平 和抵 5 产
投 入
据 统计 ,0 7年 至 2 0 20 0 9年 , 省 全 各级财 政 预算 安排 “ 三农 ” 出 2 7 支 65
3 在 发展环境上 面临三个 压 力: .
部门委托专家审核和财政抽查复审制
资源环境压力大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
进程 的加快 ,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 水污 染、 面源污染严重 , 影响农村可持续 发 展。 扶贫开发压力大 。 我省有 7 0万户 3 6万农村 贫困人 口, 占全省农村 人 1 口 61%, .4 高于全 国 46 .%的贫困发 生 率。 扩大消费需求压力大 。 由于农 民收 入水平偏低 ,加上农村社会保 障和救
御灾 害能力低 ; 农业科技和装备滞后 。 20 0 9年 我省耕 种 收综 合机 械 化水 平 为 4 . %,落后于全 国平均水平 ; 86 4 农
高。 另一方面 , 由于我省 区域经济发展
极 不 平 衡 , 占我 省 8 %面 积 和 人 口 约 5
筹整 合各部 门 、各 渠道支农 资金 , 优
二元结构形成体制机制 障碍 ,制 约城
2 农 财 与 务o年 1 4 村 政 财 21第o l 期
问题 探 讨
度 ,大力推进资金项 目审批权下放改 革 ; 资金拨付环 节 , 在 实行支农资金 国 库集 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 ;在绩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4•【字号】粤财预〔2019〕155号•【施行日期】201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9〕15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省财政厅修订了《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省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4日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帮扶所辖县(市、区)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广东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粤财农[2008]233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2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5〕126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精神,特制定《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广东省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5〕126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为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项目资金的管理,促进议案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议案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议案资金从省、市、县三级财政一般预算以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在议案实施期间,各级政府每年应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0%)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各市县应按议案规定,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自筹资金,确保议案顺利实施。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一)省级议案资金扶持范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

(二)省级议案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1.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省财政每亩补助800元,主要用于农田田间排灌渠道工程规划、设计、建设;2.小陂头建设项目省财政每个补助不超过15万元,原则上受益面积300亩以上的补助15万元,受益面积200亩以上的补助10万元,受益面积100以上的补助5万元。

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

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

广东省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要求,以稳定提高粮食产能、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提高粮食规模化、组织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透明。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高效便捷。

省级制定指导原则性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市县细化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兑现。

补贴资金实行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发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严格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渠道,全程监管补贴资金发放流程,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发挥补贴政策效应。

(三)绩效目标。

——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全省年度粮食总产量1000万吨以上。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粮食生产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提升。

——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支农举措,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二、实施内容(一)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补贴面积界定。

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暂未完成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及时更新补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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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账制是指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下列资金外,凡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支农项目财政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二)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制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资金拨付规定的;
(三)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中另有资金拨付规定的。

第四条资金按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实施报账。

(一)省属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账;
(二)地级以上市市属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账;
(三)县(市、区)属及镇、村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章报账管理职责
第五条项目单位、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项目单位主要负责:
1、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2、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

(二)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
2、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重点审核:
(1)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
(3)会计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3、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1、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对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复核;
3、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六条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通知10个工作日内,属下级项目的,将上级及本级财政应安排的项目资金下达给下级财政部门;属本级项目的,将上级及本级财政应安排的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指标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文件批准的建设内容、资金额等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办理报账。

第八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30%。

第九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申请、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报账有关资料,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合格的请款申请,退回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予报账;经审核合格的报账申请,财政部门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盖销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

报账资金于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的报账结余资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调剂用于同类项目支出。

报账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每年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5天内提出调整项目申请,逐级报省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单位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标通知60天内,未组织实施项目并经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实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以虚假项目申请资金,经核实取消项目的;
(三)项目上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调整的。

第十二条调整项目申请经省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原项目资金转作新项目资金;逾期不提出调整项目申请或调整项目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逐级缴回各级财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强化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报账管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及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省级财政部门按违规程度,给予下列处罚:
(一)向市县政府通报违纪违规事实;典型事件向媒体曝光;
(二)暂停项目单位一至三年中央及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相应减少违纪违规地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省级财政支农资金补助额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未列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市、县(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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