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
新刑诉法视角下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工作机制研究摘要:审查逮捕是对侦查活动的一种介入,其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的审查,避免错捕、滥捕、漏捕和违法羁押,对侦查活动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对逮捕制度进行改革最直接的动因在于改善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包括逮捕适用率高、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行政化倾向严重等。
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审查逮捕“必要性”的案件范围、意义等进行探讨,结合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修改,提出如何建立完善可行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关键词:逮捕条件;必要性条件;羁押正当性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较之修改前的规定,细化了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列举了五种情形;明确了应予逮捕的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从刑诉法七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均可以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而直接变更强制措施。
但审查逮捕实践中,一是对于五种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何预判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二是大量的外地人员在津作案,是否应一律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不捕的替代条件,对不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或符合逮捕的刑罚条件而无逮捕必要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变化是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不再作为不捕的替代条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对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进行了规定,这也促使在现有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下,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逮捕必要性实证研究
非 羁 押 性 强 制措 施 。 ( ) 察 机 关 忽视 对逮 捕 必要 性 条 件 的 审查 和 适 二 检
用 . 将 大 部 分 犯 罪 嫌 疑 人 批 准 逮 捕 而
表 格二 : 京 市 F区检 察院 近 三 年 来 批捕 情 况 表 北
年份
20 06 20 07
明 的前 提 下 , 据 犯 罪 的性 质 、 节 、 害 后 果 等 , 照 根 情 危 依 刑 法 的有关 规定 .对 宣 告 刑 可 能 达 到 有 期 徒 刑 以上 犯 罪 嫌 疑 人 才 可 以适 用 逮 捕 。 犯 罪 嫌 疑 人 、 “ 被告 人 , 取 采 取保候审 、 监视 居 住 等 方 法 , 尚不 足 以 防止 发 生 社 会 危
“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 实” 逮捕 的证据条件 . 有 是 它 要 求 已有 证 据 能 够 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具 有 重 大 犯 罪 嫌 疑 , 是 适 用 逮捕 的逻 辑 前 提 和基 础 条 件 。“ 能 判 处 它 可 徒 刑 以上 刑 罚 ” 逮捕 的刑 罚 条 件 。 要 求 在 有 证 据 证 是 它
我 国逮 捕 必 要 性 条 件的 适 用 现 状 及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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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 比 总数 比 人
F区 系北 京 市 主要 城 区 之 一 ,笔 者 通 过 对 F区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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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 8 6 5 92 4826 40.0 9 24 3 6 1 9 4 7.5 3 2145 . 4.5 7 37 07 3 2 04 98 2 29.0 4 4 98 21 214 0.9 3 9 6 8 8. .2 6 0l 08 2 3 0 1l 1 71 3 5 8 48 7 5. 7 2.6 2 314 0.9 2 .3 8 4
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实证考量
【 关键 词 】 逮 捕必 要性条 件 ; 司法权 ; 障措施 保 【o】 1. 6 /i n12— 52 1. .1 di 03 9 .s. 2 19 . 0 02 9 js 6 1 012 【 中图分类 号 】 9 5 ; 96 D 2 . D 2 2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62 19 (0 10 — 020 ) 17— 152 1 )20 5 (4
具备 的情况 下 , 重点 看是 否有逮 捕必 要 , 就是 逮捕 也 的必 要性 条件 。逮捕 的必要性 条件 对逮捕 程 序改革
2 0 2 2 2 9 0 8 94 85 2 0 2 9 2 1 0 9 53 57
2 9 1 9
9 .1 9 0 % 9 .7 7 0 %
决等 数据 的考察 , 以发现 其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寻切 实 探 可行 的完善 逮捕 措施 的路 径 。
一
、
逮 捕必 要性 条件 适用 的现 状
2 0 07
20 08
捕 人 数 徒 刑 人 数
4 1 2
3 76
处 拘 役 人 数 人数 的 比例
2
6
以证据 条件 作 为逮捕 的 主要 条 件导致 逮捕 羁押 率 居 高不下 , 要性 条件 几乎被 忽 略 。 江省 慈溪市 必 浙
依 据刑 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在 有证 据证 明犯 罪嫌
疑人 涉嫌犯 罪且 可 能判处 徒刑 以上 刑罚 的 , “ 若 采取 取 保候 审 、监视 居住 等方 法 尚不足 以 防止 发生 社会
浅谈逮捕必要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 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 e Feb 12010Vol 122 No 11收稿日期5作者简介吴真(),男,上海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浅谈逮捕必要吴 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100) 摘 要:“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必须考虑的法定条件之一,实践中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认识较为模糊。
逮捕必要是客观存在,脱离证据而完全信任检察官个人对逮捕必要的判断,必然会导致逮捕权力的滥用。
必须从证据角度来解释逮捕必要,并根据罪刑程度构建一个阶梯式的逮捕必要标准。
关键词:逮捕必要;社会危险性;证据要求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1-0022-0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其中,第三个条件往往被称为:逮捕的“必要性条件”。
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必要”相当笼统,虽然实践中都认同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目的是限制使用逮捕措施,但在操作上的认识差别较大,逮捕适用率过高、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的现象比比皆是。
我国的逮捕措施具有“强制到案”和“强制候审”的双重功能。
[1]逮捕必要针对的是“强制候审”这一功能,其具有两个假言,即“具有社会危险性”和“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危险性”。
那么若要认定有逮捕必要就必须证实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预付两个方面。
对于社会危险性的内容,有学者将其分为“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2]其中罪行危险性是指已有罪行的情节,并认为严重犯罪的嫌疑人应当逮捕。
但依据已犯罪行的轻重决定是否羁押,无疑将逮捕变成了一种惩罚措施。
因此,笔者认为这样的分法不妥。
《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列出了几类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值得我们参考:“1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1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1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1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1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逮捕必要性规定
逮捕必要性规定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确保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阐述逮捕的必要性。
首先,逮捕是确保证据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警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便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基础。
逮捕后,警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从而获取更多的证据。
逮捕可以提供时间和机会,以便对案件作进一步评估,确定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此外,逮捕还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跑,阻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其次,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逮捕可以将犯罪分子带入司法程序,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
逮捕可以预防犯罪持续发展,对于那些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来说,逮捕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通过逮捕,社会可以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逮捕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逮捕过程中,警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的拘留和通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逮捕中,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其被逮捕的原因和相关指控内容,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机会。
逮捕可以实现正义的原则,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逮捕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通过逮捕,可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伤害社会上的其他人群,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逮捕的必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逮捕可以传递出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向公众传达公正执法的信号。
总之,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逮捕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而,在逮捕中,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实施逮捕,真正达到犯罪打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刑罚评估意见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关于此案的刑罚评估及逮捕必要性说明,
受害人犯下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因此,这种情况应受到法律严惩,而不是放任不管,而不让受害人及家庭得到及时的救济。
在将犯罪者判决之前,有必要对其进行刑罚评估,认真考虑案件情况,分析犯
罪者在该案中的主要责任。
如果受害人亲属表明,他们期待更严厉的惩罚,那么可以考虑继续将该犯罪者追究责任。
同时,根据受害人的性质,以及犯罪者的性格特征、社会病史等,以及受害人
的家庭情况,都可以把握到应当构成犯罪或者会犯罪的原因,以及该犯罪在法律上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如果被逮捕将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以便应对更加严厉的惩罚。
此外,除了直接考虑刑罚评估,保障受害者安全,也要考虑逮捕犯罪者的必要性,因为有些恶劣犯罪人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他们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这时逮捕他们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可以有效减少更多的犯罪。
总之,刑罚评估及逮捕必要性说明是判决前必不可少的,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情况,认真分析犯罪者的责任,以及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和减少公众安全的风险等问题,做出及时、恰当的处罚决定。
论逮捕的必要性条件
论 逮 捕 的 必 要 性 条 件
青海省人 民检 察院 李小琳
根 据我 国刑 事诉讼 法 第6条 的规 定 , 捕 这一剥 0 逮 夺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人 身 自由的强制 措施 的适 用必 须 同时 具 备 三个 要 件 , 即证据 要 件 箔 证 据 证 明有 犯
公 民权 利 这些 为 现 代法 治 国家所 不 允 许 的现 象 在 中
36
《 海检察》2 1 年第 2 青 00 期
学 法论法 青 海检 察
中, 往往 以 防止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逃 跑 、 串供 等 为理 由 , 可 能 多 的将 逮捕 作 为 主要 的强 制 手 段 ( 近 尽 虽然 年来 为 贯彻宽 严相 济刑 事政 策 , 察 机关 提 出 了关 于 检
根 本 的功能是 保证诉 讼顺 利进 行 , 而预 防继续 危 害社
会 只是 其附 助功能 。 逮捕功 能 的认识 是 正确适 用逮 对
捕 的另 一个重 要基点 。 逮 捕 的上 述性 质 和 功 能从 本质 上 决 定 了逮 捕 的 适 用应 以不得 以而为 之 , 能够 通过 其他 手段 和方 法保
证 诉讼 正常进行 并足 以防止社 会危 讼规则》 也作 了相同的规定。
可能判 处有期 徒刑 以上 刑罚 , 我们 可 以根据 具 体 的犯 罪 构 成 和量 刑 情节 , 出一定 的判 断 , 作 因而也 是 有可
能准确 把握 的 。但社 会 危 险 陛要 件 即必要 性要 件 , 只
罪事 实)刑 罚处 罚要 件 ( 、 可能判 处徒 刑 以上刑 罚) 和必
再无规定 。由于该《 规定》 是以会签文件形式下发的, 在执 行 中存在 着一定 问题 。 因此 , 析逮 捕适用 中对 分 必 要性 条 件把 握 存 在 的问题 、 因和后 果 , 证 必要 原 论 性条 件适 用应 当坚持 的原则 ,对 于正 确适 用逮捕 , 充 分保障人权 ,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
逮捕必要性条件的适用现状及原因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1-02摘要司法实践中过分重视逮捕的证据条件,而对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率过低,导致逮捕率居高不下。
未明确逮捕权的司法权属性和不捕后的配套保障措施不足,导致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率低。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适用现状原因分析一、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的现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逮捕的三个条件可表现为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必要性条件①。
证据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罚条件指“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必要性条件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司法实践中将证据条件视为逮捕的主要条件,重点审查认定犯罪事实是否基本证据。
逮捕的证明标准丝毫不低于起诉的证明标准,这样可以保证不会出现将无罪或证据不足的人错捕。
对于第二个条件,因依据刑法规定只要涉嫌犯罪几乎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不作为审查重点。
对于必要性条件,其处于与刑罚条件的同等地位。
因是否“有逮捕必要”本身即为一种心里判断问题,无法通过明确标准予以衡量。
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必要性条件亦不是审查重点,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第一个条件基本上都予以逮捕。
逮捕率居高不下,既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也严重异化了逮捕的功能。
一方面,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的。
而构罪即捕则具有明显的预先透支了刑罚,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的缺失,使逮捕的基本功能异化。
本身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基本功能是保障诉讼进程、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于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且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措施,无异于将逮捕功能异化为打击犯罪的手段。
除此之外,高的逮捕率也导致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逮捕必要性条件适用率低的原因首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必要性条件适用的具体情形是不科学的。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
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第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结案、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办理和审批,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逮捕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现 行法 律关 于逮捕 必要 性 的制 度规 定 现 行法 律规 定 中关 于“ 逮捕 必要 性” 证 明标 准 模糊 。我 国 的 刑 事诉 讼法 第 6 0条规 定逮 捕必 须 同时 具备 以下 三个 条什 ,即 : ( ) 1 有证据 证 明有 犯罪 事实 ; 2 可能 判处 徒刑 以上 刑 罚; 3 ( ) ( ) 有 逮捕 必要 。《 民检察 院刑 事诉 讼规 则》 8 人 第 6条规 定: 民检 人 察院对 有证据 证 明有犯罪 事实 , 能判处徒 刑上 刑 罚的犯 罪嫌疑 可 人, 采取 取保 候审 、 监视居 住等 方法 , 尚不足 以防止 发 生社会 危险 性, 而有逮 捕必 要 的 , 当批 准或 者 决定逮 捕 件 之 一, 法律 但 并没有 对“ 取取保 候 审、 采 监视 居住等 方法 , 尚不足 以防止 发生社 会危 害性” 出 明确的 界定 ,有 逮捕 必要 ” 做 “ 是一个 模糊 概念 , 操作 性不 强 。 二、 逮捕 必要 性制度 面 临 的现实 困境 及原 因分 析 尽管 法律尽 可 能地在细 化关 于逮捕 必要性 的相 关规 定 , 由 但 于法 律规定 本身 的固有 缺陷 , 使 逮捕必 要性 在司法 实践 中面 临 致 着 种种 困境 。造成 困境 的原 因涉 及 司法政 策 、 员 素质 、 人 办案 环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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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月 下 口口 口 ( )
逮 捕 必 要 性 在 司法 实 践 中面 临 的 实 际 问 题
梁 丽 萍
摘 要 在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 , 辅必要 性 被视 为适 用逮 捕 与 否的 “ 水 ’ 然而 , 速 分 。 无论是 关于逮捕 必要 性 的法律 规 定 , 还
论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
论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摘要: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
对逮捕必要性证明条件的把握,要从具有社会危险性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两方面进行考察判断。
全面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就要求以保障刑事诉讼和被害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并兼顾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平衡保障人权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间的关系。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证明条件;社会危险性逮捕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与公民权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符合的三个条件:一是逮捕的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逮捕的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逮捕的必要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此三者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可分割,只有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逮捕。
其中逮捕必要性要件是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一个法定的重要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逮捕的必要性可作为捕与不捕的分水岭,全面正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可以更好的贯彻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更好的平衡维护公民人身自由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权与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间的关系。
一、如何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立法原意中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应该是包括两个方面含义的,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二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
(一)具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条件,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有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
“逮捕必要性”规则的适用及有效性
定条 件之 一 ,逮捕 必要 性 ” “ 条件 在 实际适 用 中存 在诸 多 困难 , 致其在 抑 制 审前羁押 膨胀 上作 用 的局
限。只有严把“ 逮捕 必要性” 的适用条件 , 抑制其规则的 内外因素, 才能更好贯彻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
司 法政策 。
[ 关键 词 ] 审查逮捕 ; 逮捕 条件 ; 逮捕 必要 性 ; 取保 候 审 [ 图分类 号 ]D 7 ( 献标 识码 ]A [ 中 F3 文 文章 编号 ]17 10 (0 2 0 06 0 62— 50 2 1 )2— 0 1— 3
逮捕 , 作为 最严 厉 的一种 强制 措施 , 为 了保 障 是 刑事 诉讼 程 序 的顺 利 进行 , 免犯 罪嫌 疑 人 对 社 会 避 可能 产生 危 害 , 由法 律 规 定 对犯 罪嫌 疑人 人 身 自 而 由加 以较 长 时 间 的剥 夺 。根 据 我 国刑 事 诉 讼 实 践 ,
对 逮捕 的认识 有三 个层 次 : 首先 , 捕 的 目的是将 犯 逮 罪嫌 疑人 置 于追诉 机 关 控 制 之 下 等 待 法 院 的 审 判 , 因而 它是 侦查 机关 打 击 犯 罪 活动 的延 续 。其 次 , 逮
犯 罪行 为 , 害社 会 的 ; 能 毁灭 、 造 、 移 、 匿 危 可 伪 转 隐 证据 , 干扰 证人 作证 或者 串供 的 ; 可能 自杀或 者逃 跑 的; 可能 实施 打击报 复行 为 的 ; 可能 有碍 本案 或者 其 他 案件 侦查 的 ; 罪嫌 疑人 居 无定 所 、 窜作 案 、 犯 流 异 地 作案 , 具备 取保 侯 审 、 视居 住 条 件 的 。《 不 监 检察 机 关 执法 工 作 基 本 规 范 (00年 版 ) 下 称 《 本 21 》( 基 规 范》) 中的表述 为 :犯 罪 嫌 疑人 居无 定 所 、 窜作 “ 流 案 、 地作 案等 , 异 不具 备取保 侯 审 、 监视 居住 条件 的 ; 对 犯罪 嫌疑 人不羁 押 可能发 生社 会危 险性 的其 他情
我国逮捕必要性中面临新问题
浅析我国逮捕必要性中面临的新的问题【摘要】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强制措施,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将对其产生无法预知的不利影响。
虽然新修改的刑诉法细化了逮捕必要性条件,但逮捕中仍然面临着逮捕功能异化、标准难以把握和配套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新问题,本文总结出这些新问题,为以后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提供一定的方向。
【关键词】新刑诉法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的逮捕的第三个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也可以称为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实践操作中主要凭借案件承办人的主观判断。
由于案件中各种条件、情况的千差万别,在实践中对必要性条件较难把握,操作性不强造成逮捕必要性适用的困境。
虽然新修改的刑诉法细化了逮捕必要性条件,强化了其操作性,但新刑诉法有关逮捕必要性面临了新问题: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该条规定原则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证明逮捕必要性遇到了一定的困难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但各地对逮捕的把握仍多停留在“构罪即捕”的层面,比较普遍地忽视必要性条件,导致逮捕功能异化,使之成为惩罚和追究责任的方式。
二、“社会危险性”这一法条用语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何谓“社会危险性”,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为五种情形。
但对“可能”又没有界定和提出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它不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并有转化为现实的趋势,而只要有这种可能性存在就视为具备了逮捕的必要性。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捕后判轻刑中判缓刑占很大的比例,缓刑的适用条件中同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但法官依法可以判处,即使出现了缓刑人员再危害社会的情形,撤销缓刑就可以了。
实践中结果多是有罪即捕,夸大了“社会危险性”这一逮捕必要性要件。
关于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的思考
件 , 作 出批准 ( 就 决定) 逮捕 。 的将逮 捕视为 惩 罚和追 有 究责任 的一 种方 式 , 片面 强调逮 捕 的作用 , 为 “ 认 只要 构成 犯 罪 ” 要逮 捕 , 就 逮捕 才 能体 现 对犯 罪 分 子 的打
20 5 0 4 5% 3. 20 6 0 4 5% 3. 3 5% 7. 41 % 20 7 0
20 8 0
3 2 78 3 2 72 3 9 41
3 47 2
45 9 58 0 52 8
52 9
1 3 3- % 1 6% 3. 1 . % 702
l. 82%
题作一浅析 , 以期对更准确地把握逮捕条件有所帮助
和指导 。
一
、
当前在 掌握逮 捕 必要性条 件上存 在 的 问题
1构罪 即捕 。在理 解 和把握 逮 捕条件 时 , 往把 、 往 注 意力 集 中在 是 否 “ 证据 证 明有犯 罪 事 实 ” 有 的证 据 要件 和 “ 能判 处徒刑 以上刑 罚” 可 的刑罚 要件 上 , 而忽 视对 “ 逮捕 必要性 ” 一社会 危 险 陛要件 的审查 。 这 办理
社会 影响 、 可能引起 群体性 上访及 当事人 上访 缠诉 或
件, 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 , 向其讲明其行为具备从轻 处罚 的情节 , 能真心 悔过 , 证诉讼 , 以将 不采取 如 保 可 逮捕这 一强制措施 。二是 与未 成年人 的监护人 见面 , 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帮教要求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与其监 护人 见 面 , 向他们 阐明孩 子犯 罪 给社会 、 人 他 及自 身造成 的危害 , 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 、 有利教育 挽救等情况 , 可不予逮捕 , 请他们做好孩子的教育工 作 , 证诉讼 。 保 三是 与被 害人 或其家属 见面 。 在适 用无 逮捕 必要 时 , 还应 当考 虑 是否 有利 于社 会稳 定 , 否 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07.11•【文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
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
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
逮捕需要哪些条件逮捕是指公检法机关,对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罪犯,在⼀定期限内完全剥夺其⼈⾝⾃由的强制措施。
它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厉的措施。
那么,逮捕需要那些条件?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规定,适⽤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条件包含下列含义:⼀是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查明发⽣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定证据加以证明;⼆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如果⼀个犯罪嫌疑⼈有数个犯罪⾏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条件的要求。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逮捕,⽽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适⽤附加刑的犯罪嫌疑⼈、被告⼈,不适⽤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其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这是从犯罪嫌疑⼈、被告⼈的⼈⾝危险性⽅⾯考虑的。
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个条件,尚不能逮捕,还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这⼀条件⼀般主要从以下⼆⽅⾯来审查:⼀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是犯罪嫌疑⼈、被告⼈的⾃⾝情况、主观恶性的⼤⼩。
如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以防⽌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逮捕,⽽应采⽤较轻的强制措施。
⼆、逮捕羁押的时间是多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间最长可以达到7个⽉。
逮捕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塾金竺!堡!!里里≤签■■匪圜雹■一逮捕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梁丽萍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逮捕必要性被视为适用逮捕与否的“分水岭”。
然而,无论是关于逮捕必要性的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皆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本丈力求在摆脱困境方面提出有现实价值的构想。
关键词逮捕必要性司法理念证明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5.O l一、现行法律关于逮捕必要性的制度规定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证明标准模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逮捕必要”是适用逮捕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法律并没有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做出明确的界定,“有逮捕必要”是一个模糊概念,操作性不强。
二、逮捕必要陛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尽管法律尽可能地在细化关于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固有缺陷,致使逮捕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种种困境。
造成困境的原因涉及司法政策、人员素质、办案环境等多个方面。
1.侦查机关对“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力度不足,相关证据也存在收集难度大的现实困难。
审查逮捕阶段属于侦查和提起公诉的中间环节,公安机关由于侦查期限的限制对证据的收集并不理想。
《规定》列举的六种有逮捕必要性的情形都是如上所述“可能”的情形,只能通过相关间接证据的分析来推断,司法机关由于人力所限等客观因素,一般较难收集,往往也怠于收集。
论逮捕必要性及其完善措施
于侦 查期 限的限 制对证 据 的收集 并不理 想 。特 别 是在 案多人 少
第二 , 行危 险性 。即是指 犯罪嫌 疑人 涉嫌 的犯罪 事实 , 罪 已
矛盾突 出地 区 , 查机关单 纯为破案 的需要 , 侦 往往偏重 于调查 、 收 有证 据证 明, 该犯罪事 实本身 说明该犯 罪嫌疑人 可 能会给 社会 且 集嫌疑 人有罪 的证据 , 忽视 对逮捕 必要性 证据 的收集 , 一定程度 带来 的危 险性 。这主 要是指 已经 给 国家 的公共 安全带 来严 重危 上造成 了审查逮 捕案件 证据 相对 薄弱 的客观现 状 。 ( )逮捕 必要性” 三 “ 的证 明标 准模糊
害, 或者 其他 犯罪性 质特别 恶劣 , 罪情 节特 别 严重 的重大犯 罪 犯
等 。一股情 况下 ,只 要有证 据证 明该犯 罪嫌 疑人 有该类 犯罪 事
法律规 定逮捕 的首要条件 是有证据 证明有犯 罪事实 , 而关于 实 , 就应 当认 为具有 了社会 危险性 , 实 际上 是 根据犯 罪嫌疑人 这
逮 捕必要 性 , 仅仅规 定 为采取取 保候 审 、 监视居 住等 方法不 足 以 涉嫌 的犯罪 性质和 犯罪情 节来 考察犯罪 嫌疑 人 的社 会危 险性 。
防止发生社 会危 险性 , 而有 逮捕 必要 的 , 应予 以逮捕 。这一 证 明
2 适用取保 候审 、 . 监视 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 以防止 发生社会危
( ) 一 传统 思维 习惯 的影 响 成社 会危 险性 的法律 内涵 。 第一 , 身危 险性 。具 体包括 两个 方面 的内容 : 人 一是可 能妨
我 国历来有 着 重刑 的传 统 。 在多数 群众 看来 , 罪 了就应被 碍刑 事诉讼 的危险性 , 主要包括 根据犯罪 嫌疑人 实施犯罪行 为 犯 这 羁押的思想 根深蒂 固, 如果有人 犯罪 了没被羁押 而被采取 其他强 后 的表现 : 犯罪嫌 疑人犯 罪后是 否逃跑 , 如 是否 隐匿证据 或者毁 制措施 , 群众 往往会 对此 产生误 解 。从执法 理念上 看 , 的执法 灭主 要证据 、 有 是否有 串供 等行 为等等情 形 。 具有上 述情 形即可 以 人 员片面强调 逮捕 的作 用 , 为只有逮捕 才能体现 对犯罪 分子 的 认 认为 具有 妨 碍刑事诉 讼 的危 险性 。 是可 能再 次犯罪 的危险性 。 二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相关法律知识科普】逮捕顾名思义是由相关机构批准、公安机关执⾏,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的强制措施。
近⽇来咨询的⽹友想要知道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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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七⼗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内容就是⼩编对于逮捕必要性条件是什么的解答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整理,逮捕⼀般由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和决定,由公安机关配合实施,希望这些法律知识能对⼤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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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请逮捕、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逮捕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办理逮捕案件,即:(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除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批准逮捕意见等内容外,还应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内容。
同时,应在案卷中增加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材料。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中涉及逮捕的条件、内容是否齐备。
第四条检察机关受案后,除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进行审查外,还要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予以复核。
对同时具备上述逮捕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依法批准逮捕。
第五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即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己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六条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
(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有逮捕必要: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