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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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请逮捕、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逮捕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办理逮捕案件,即:(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除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批准逮捕意见等内容外,还应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内容。同时,应在案卷中增加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材料。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中涉及逮捕的条件、内容是否齐备。

第四条检察机关受案后,除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进行审查外,还要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予以复核。对同时具备上述逮捕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依法批准逮捕。

第五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即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己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六条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

(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有逮捕必要: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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