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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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五、人民主权论
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主权有以下特征: 1.主权不可转让 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 4.主权绝对、至高无上、不可侵犯 其人民主权思想具有狂热和浪漫成分,赋予主权 以完全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极易使公共 约定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主权者的践踏。 其暴力革命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
1、社会契约论 原因: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平等状态,有秩序的状态。 缺陷在于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造成惩罚标准不一,自然权利 受损 订立方式:人们放弃人人享有的解释、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交给国家行 使 对权利转让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不能转让 其契约论从三个方面奠定自由主义的基础: (1)政府的产生基于公民的同意。 (2)主张有限政府。 (3)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 )关注个人权利。“自然权利” 利以及财产权
第三节 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17世纪荷兰杰出政治思 想家 著作:《神学政治论》 著作:《神学政治论》
二、法律思想
1.自然法思想 《圣经》是后人篡改、附加的结果。上帝就是自然 圣经》 自然状态(争斗冲突),订立契约、国家法律产生,人民有权毁约 并重订新约 2.法治理论 . 自然法和成文法 遵守法律是理性的要求、国家安全的保证、掌权者的义务 3.自由理论 自由是政治法律的目的、政府最终目标 自由客观存在,任何人无权剥夺 思想、言论和判断自由是天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 国家权力由人民决定,国家应对思想、言论、判断自由绝对保护 法律对人的限制主要是对行为的限制
四、主权
1.主权的范围 凡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均属于主权权力.包括立法、 司法、宣战、讲和、选任官吏等 2.主权的特性 (1)至高无上 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 (2)不可转让 (3)不可分割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反对分权,主张开明君主专制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4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4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了六个
方面的自由,这也是源自于“公海自由” 的精神,因为它规定这些自由对沿海国 和内陆国一律适用。
一、航行自由; 二、飞越自由; 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须受关于大陆
架条款规定的限制); 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 的自由(须受大陆架条款规定的限制); 五、捕鱼自由(须受关于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 管理条款规定限制); 六、科学研究自由,但需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 架和海洋科学研究的两部分规定。
《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侧重从战争的
角度研究了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 较为完整的原则,对国家主权调整的关 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公海自由理论
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才是他的经典理论。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 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 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 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 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 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 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 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 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
1.自然状态 霍布斯从人的本性、目的和动机出发来 描述自然状态,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 利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 足,但人在体力、智力、生理、教育和 经验上是有差别的,所以每个人的欲望 不可能一样
人们达到目的和希望也是平等的,人们
的目的是“自我保存”。在自然状态下 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关系,经常 处于战争状态 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竞争存在;猜疑; 荣誉。
(二)著作 《战争与和平法》、 《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 律导论》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著作: 1640年写了《法的原理》(该书1650年再 版时,分为《人的本性》和《论政治体》两 文发表),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1651 年又出版了《利维坦》这部不朽之作,接着 在1655年和1658年又相继写了《论物体》和 《论人》,从而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英国法律思想家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 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 之一。15岁进牛津大学 学习,曾经做过培根的 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 影响。 代表作:《利维 坦》、《论公民》、 《论人性》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牧师家庭,母 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1640年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是站在新贵族的立 场来支持当时正在进行的这场革命的,其态 度总的来说是赞成革命,但倾向保守,而这 在前后又有变化。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纳为十 七条规则,它们是:⑴求和平而守之;⑵签订契约 各放弃无限之自然权利;⑶信守契约;⑷得恩知报; ⑸合群;⑹宽宥别人;⑺惩罚应着眼于其改正;⑻ 尊重别人;⑼平等待人;⑽知足;⑾秉公处理纠纷; ⑿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之;⒀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 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⒁给调停者以安全;⒂不 自为裁判;⒃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⒄报效祖国。 最后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四)法律与自由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他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他认为,自由离不开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 以理智为基础的,是有智慧的人所制定的行 为准则,他能合理控制人的情感。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2、著述
《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
二(二)理论特点
1、国家公法为主要关注点,运用自然法理论,改 造万民法概念,初创国际法。
2、改造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使之世俗化。
(1)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本源 与人的本性,即使上帝也无法更改。
2、性质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面对神学
自然法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界用文艺复兴 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嫁 接自然法学,用世俗代替神圣,用人权代 替教权与教条,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 理性代替神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 最终促成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一(一)概念
3、发展概况
5、法律公益说
关于实在法的本质的理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 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 律是公意的宣告,法的制定要经过全体社会成 员的同意。一般言之,公意不是个人意志,也 不是个人意志的综合,而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 分,一般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
一(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
1、实践方面: (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理论武器。 (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法制建设提供了
共同构成的总体,而是分为纯粹的 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自 然法(即人在社会状态的自然法)。
3、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方法引入法 学研究,即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 进行推理,建立起一整套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 许多的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
存在双重契约和单次契约的差异:双重契约: 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契约阶段; 单次契约:社会与国家的形成视为一次形成。
3、人民主权 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说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自然权利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由和平等,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 剥夺的。政府和社会不应该限制这些权利,而是应该保护和促进它们。自然权利 论强调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平等对待。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 的崛起,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 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理论基础
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基础,强调 人类理性在构建社会和政治制度中的 作用。
主要代表人物
01
02
03
格老秀斯
荷兰法学家,被认为是近 代西方国际法的奠基人, 强调自然法理论在构建国 际关系中的作用。
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强调公民权利与 国家义务的平衡。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01
国际法理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念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
的形成和发展,为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02
国家主权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国家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自主管理国内事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导致人们之间存在冲突和战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部分自由和权利,组成一个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社会 契约论强调了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的限制,认为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自然权利论
权利观念的引入
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中的权利观念产生了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个人权 利的保护和尊重。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1、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 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2、古典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与神学自然法学相对)、近代的自然法学(与古代相对)、革命的自然法学,它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政治革命而产生。

3、产生的标志: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4、发展的三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17世纪初到中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已经产生,尚不完善(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彻底(君主制)第二阶段传播发展阶段(17中至18中):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发展完善第三阶段应用阶段(18末到19中):美国独立战争及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天赋人权3、对自然法做出详细论述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理论组成:1、“三个自然”的假设: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状态法律权利实在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众意三、贡献和局限贡献:1、实践上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2、理论上起了三个作用局限:抽象人性论为其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有学者称为“非历史的”方法)我认为,其优点与缺点不可分。

古典自然法学讲稿

古典自然法学讲稿

斯宾诺莎与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讲稿(一)为什么将斯宾诺莎和霍布斯放在一起讲解呢?主要是是因为,在古典自然法学阶段对人的本性的认识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两种描述,一种主张人性本善,另一种主张人性本恶:其中霍布斯和斯宾诺莎他们就主张人性恶的思想,他们认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是一种互相残杀的战争状态,并且认为这时的人们尚无是非观念。

所以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是有相同之处的。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是17至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三)这一时期对自然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主要有格老秀斯(荷兰)、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

其中格老秀斯可以说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开创人,因为他的自然法思想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后面几位则主要是对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完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在进一步了解古典自然法思想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下面几个概念: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这时的一些思想家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

它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

其内容在古典自然法学派那里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

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或者就是理性本身;这个时候一些人已开始意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是道德律。

社会契约,即全体或广大社会成员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自愿把自然权利交出来,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以规定人们的行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使之不互相侵犯,以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五)下面我们就从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过程、产生标志和发展阶段这三个方面来进一步了解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这一批著作的发表不但使原有的基 本理论更加丰富,而且创立和完善了 许多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理论、分 权制衡理论、社会契法学派概述
3、发展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 初。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在 这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 用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 际斗争,而且被用于创立部门法学。
第四讲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 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古典自然法学派)
提示:政治契约、自然权利、自然法、法定权利、 固有权利(权力) 学习本章应思考的问题: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与古希腊、罗马、 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的区别。 2、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三者的关系 3、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关系问题(在社会状态 下)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3、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2)社会契约论 第一,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因 第二,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途径 第三,社会契约思想的形成 第四,评述
3、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2)社会契约论 第一,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 因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家关于国家和实在法起源 的理论假说。 这个理论认为,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主 要区别就是国家和实在法的产生。人类之所以要 从自然状态转为社会状态,原因主要有二:其一 是自然状态不好或有缺陷,人们在这种状态下人 身和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其二是人类本身有一种 自我完善的能力,加上私有制的出现等,使人类 的自然状态难以继续。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1)“三个自然”的理论 第一,对自然状态的两种描述
“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提出的三个假说。他们认 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 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类未进入社会 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它是与 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二、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4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4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三个自然” 2.“自然权利” 2.“自然权利” the right of nature 提示: 天赋人权” 提示:“天赋人权”,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 忽视义务 3.“自然法” 3.“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 为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理性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斯宾诺莎 孤立的各自奋斗 相互侵害的状态
第四节
斯宾诺莎的自然法哲学
二、自然法思想 国家、 (二)国家、法律的产生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 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 对权利进行约束 国家、 害——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法律
一、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1)市民法与国家 市民法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国家乃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国家享有主权” 国家享有主权”
“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 所谓主权, 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 个权力的限制,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一)文艺复兴与古典自然法学
教条——人权 教条——人权 教会——国家 教会——国家 神意——人的理性 神意——人的理性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 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由于竞争——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促进了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马恩全集》(21) 马恩全集》 21)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

论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西方法学具有重大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厚的理论背景。

众多法学家共同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而其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导致了其衰落。

标签:自然法;社会契约;分权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史上影响很大的法学派别,直到今天其学说还有重要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引起了古今中外众多学者的思考,研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背景16世纪,在欧洲许多国家掀起了对等级制度的攻击运动,目标指向封建主义的世俗秩序。

在政治方面反对封建贵族和特权,在经济方面反对封建的经济制度、农奴制度和行会制度。

这些运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使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世俗主义的势力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崛起。

与这些运动密切相关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哲学的总称。

他们并没有一起言说,其代表人物的政治立场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是他们都从自然出发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合法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观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古希腊的很多理论都是从自然出发的。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而这个世界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应遵循这种规律,类似于中国传统道家的思想,顺应天道。

按照自然去生活这一法则表明自然法则与社会的伦理法则具有类似的一面。

以自然法则来论证社会法则,从自然法则出发推导出一些政治、伦理、法律等社会法则,他们认为国家制定法律要根据风俗习惯,而风俗习惯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们自觉制定的。

这种方法实际上与古代科技落后有关系,人类早期对自然了解有限,对自然充满敬畏,认为自然法则不容违背,要向自然学习。

这种自然观或自然主义的研究思考方法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以此指导创设社会法则的确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也有丰富的自然法思想。

西塞罗的自然法哲学是讲求理性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ν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υ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υ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 为核心的,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 的自然权利。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一)自然法理论(三个自然理论) 1.自然状态
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 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 状态下,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自然状态是 人类社会的早期状态。
第二,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第三,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 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局限
首先,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 论。主张人的本性是始终不变的,并从中得出 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的理论。这就无法解释历 史上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变化。
其次,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 理和理论假设的方法,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 从实际中概括出来的,也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所以,当新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之严重 不符时,其理论本身也就被人们逐渐抛弃了。
第三编 近代法律思想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是传统的、经典的、 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指的是17—— 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 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 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 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 器。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免);7.惩罚应着眼于改正; 8.尊重别人;9.平等待人;10.知足; 11.秉公处理纠纷;12.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 13.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 14.给调停者以安全;15.不自为裁判; 16.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17.报效祖国。
第三节 霍布斯
以上可精简为一条总则: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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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 四)评价
霍布斯对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是很大的,他使 格老秀斯开创的古典自然法学更加系统化和更具有 理论的色彩。这突出地表现在,他第一次详细地论 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并 第一个明确地指出自然法的本质是道德;他用社会 契约论阐述了国家和法的起源问题;他对实在法的 本质、特点、作用、种类等也作了较多的论述,从 而奠定了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虽然与后 来的古典自然法学家相比,霍布斯有更大的保守性 和旧的痕迹。就其理论的系统性和某些观点的深 刻性来说,还超过了其他人。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义或人 道主义为基础,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 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 的,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具体特点(四个)
第一,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 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 第二,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 第三,对自然法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第四,把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享有无所不包的
自然权利,但由于人们都享有它,无限制地 使用它,可以相互侵害,形成一种战争状态, 人们的生命安全毫无保障。人们都想摆脱这 种痛苦的状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一种过和 平生活的要求。而人是有理智的,其理智也 会告诉他们怎样才能过一种和平的生活。
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年—1677 年)。荷兰著名启蒙思 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 说创始人之一。他关于
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的绝妙论述,奠定了近 代自由理论的基本框架。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斯宾诺莎出生在荷兰一个犹太商人家 庭,祖籍西班牙,因种族歧视和宗教迫害 逃到荷兰。
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1640年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是站在新贵族的立 场来支持当时正在进行的这场革命的,其态 度总的来说是赞成革命,但倾向保守,而这 在前后又有变化。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著作:
1640年写了《法的原理》(该书1650年再 版时,分为《人的本性》和《论政治体》两 文发表),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1651 年又出版了《利维坦》这部不朽之作,接着 在1655年和1658年又相继写了《论物体》和 《论人》,从而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但斯宾诺莎认为,大部分人并不能真正 做到这一点,他们在平时总是感情用事,不 能约束自己的欲望。这样,仅凭各个人的理 性约束和控制其感情是不行的,必须有一种 外部的强制力量,就是国家与法律。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三)法律的本质、特点和种类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呢? 他的回答是:法律是必然或规律的一种。
霍布斯((1588-1679),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 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 之一。15岁进牛津大学 学习,曾经做过培根的 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 影响。
代表作:《利维 坦》、《论公民》、 《论人性》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牧师家庭,母
(二)三个自然思想 霍布斯是古典自然法学家中最早对自然
法思想的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 自然法理论,作了较为详尽论述的代表。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1.自然状态
霍布斯从人性恶,人人都是个利己主义者的基本观 点出发,对人类的始初状态作了描述。他认为,既然人 人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好猜疑争斗,所以在进入社会 状态之前人类社会必然是一种战争状态。他说:“根据 这一切,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 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 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四)法律与自由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他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他认为,自由离不开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 以理智为基础的,是有智慧的人所制定的行 为准则,他能合理控制人的情感。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其次,他论述了法律与思想自由的关 系。他主张给人的思想以绝对的自由,认 为法律不应该,也无法禁止思想自由。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的 自然法观点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概念纠正 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的并不
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 一个阶段。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卢梭
孟德斯鸠
洛克
格劳秀斯
霍布斯 斯宾诺莎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提示: 政治契约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自然法 法定权利 固有权利(权力)
(1762年)。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发展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在这个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不但被用于美国的独立 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实际斗争,而且被用于 创立部门法学。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总的特点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者的区别:
⑴“自然法自宇宙洪荒以来一直是法律,不但称为自 然法,而且也称为道德法规”,而民约法不是自然和永久存 在的,“是根据具有主权管辖他人的人的意志制定的”;
⑵自然法不以成文的形式表现,而民约法一定表现为语 言、文字等成文形式;
⑶自然法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和强制性;而民约法由 于是主权者的命令,必须服从。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三个自然理论 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论 分权和制衡理论 法律公意说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生平与著作 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法律的产生 法律的本质、特点和种类 法律与自由
荷兰法律思想家------斯宾诺莎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由人们的理智所 告诉他们的如何获得和平的生活的通则。他 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 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 自己的生命或剥夺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 全的事情。”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四)法律与自由 1.什么是自由
他第一次把自由与必然联系起来,提出了 “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的命题。他说“凡是仅仅 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 决定的东西叫自由。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 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或受 制。”(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 书馆1991年版,第16页)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发展阶段
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立阶段 第二阶段:发展和传播阶段 第三阶段:应用阶段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3.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 即从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 到霍布斯的《利维坦》问世。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3.发展阶段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2.自然权利。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一
种自由或权利,即用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去取 得和保护自己所需用的东西。他说,自然权 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 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 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关系)霍布斯指出,自 然法与自然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它们是一 个事物的两个方面,都是为了人们的生存。所不同 的是,自然权利所强调的是人们的自由,而自然法 所强调的是人们的义务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因为 人们的行为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就会毫无限制 地使用自然权利,从而陷入彼此相害的战争状态, 即权利毫无保障甚至完全丧失的状态。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纳为十 七条规则,它们是:⑴求和平而守之;⑵签订契约 各放弃无限之自然权利;⑶信守契约;⑷得恩知报; ⑸合群;⑹宽宥别人;⑺惩罚应着眼于其改正;⑻ 尊重别人;⑼平等待人;⑽知足;⑾秉公处理纠纷; ⑿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之;⒀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 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⒁给调停者以安全;⒂不 自为裁判;⒃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⒄报效祖国。 最后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过程
2产生标志
3发展阶段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1.产生过程
中世纪末期,爆发了一系列反封建的斗 争。如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运动,16世 纪初进行的宗教改革,16世纪中叶和17世 纪中叶爆发的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一、古典自然法学概述
2.产生标志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是1625年格老秀斯 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26年后,霍布斯 出版了《利维坦》。接着在荷兰、英国和德国 产生了三个著名代表,即斯宾诺莎、洛克和普 芬道夫。再之后,在法国又出现了孟德斯鸠和卢梭, 美国则有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他们使自然 法思想发展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广泛传播,成为西 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学理论。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的法哲思想集中体现在《利维坦》 之中,“利维坦”一词是借用《圣经》中一 种铜头铁臂似如鳄鱼的怪兽的名字,以比喻 国家。他像亚里士多德一样,首先从构成国 家的基本材料即人开始论述,从人的本性中 推出自然法,然后再论述国家和实在法产生 的必然性、本质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其思想特点 是把法律与自然界的法则、规律联系起来思 考,认为人类社会的制定法是人的理性在认 识上的本性和规律的基础上,为了共同的生 存和福利,为大家所设计的一种生活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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