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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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

(一)主体法定,职权法定

(二)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三)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

(四)行政制裁

红旗化工厂排污污染了村委会所有的10亩稻田,县环保局作出以下四项处理,哪些属于行政处罚?

A责令红旗化工厂10日内将污染的稻田治理至排污之前的状态。

B罚款2000元

C责令化工厂赔偿村委会2千元

D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理论分类

(一)人身罚

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行政拘留

注意和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时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时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

2、劳动教养

(1)劳动教养的主体:大中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2)劳动教养的期限:1—3年,必要时延长1年

(3)劳动教养的性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4)劳动教养的合法性问题

劳动教养是否违反《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3、驱逐出境、禁止出进境、限期出境

注意!人身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二)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

没收对象(1)非法所得(2)违禁品(3)违法工具

(三)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附期限的行政处罚

2、暂扣许可证、执照

不同观点:出于调查取证目的而暂扣证照应是行政强制措施。查清事实之后依然暂扣证照的是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

主管行政机关对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剥夺其从事某种法律所禁止的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

4、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意:营业执照广义上也是许可证的一种,但是这里两者要分开。

其次,吊销是行政许可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许可证持有人日后的重大违法行为致使行政主体对证照予以废止的行为。

再次,行为罚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原颁发许可证机关。例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四)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警告也是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规定

(一)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和规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四)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

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设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规定)(五)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设定)六)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前述的规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法》: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二)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一)一事不再罚

1、含义:

(1)理论上的含义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

(2)立法上的含义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折抵刑罚

《行政处罚法》第28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3、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1)含义:也称当场处罚程序。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2)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治安法》200元

(3)内容

表明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备案2、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先取证后裁决

(3)决定

(4)制作拟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正式裁决(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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