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但是正式形成并得到理论构建的行政法始于近代。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
古代的行政法主要是指规范官吏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古代王朝统治下,官吏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对官吏行为进行规范。
古代官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行政法发展的基础。
第二个阶段是现代行政法的萌芽。
随着现代国家的兴起,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日益扩大和专业化,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这个阶段主要是在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
第三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系统构建。
在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行政法开始以体系化、科学化的方式发展。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变成了独立的法学学科,并在法律体系中得到明确的位置。
同时,行政法的内容也逐渐扩大,从最初的主要关注官吏行为,发展到对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决策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四个阶段是行政法的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开始交流和借鉴行政法的经验,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行政法共同体。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趋于统一,国际组织也开始在行政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个阶段是行政法的现代化。
在20世纪后半叶以及21世纪的发展中,行政法逐渐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行政法法规的制定逐渐具有科学化、规范化的特征。
行政法的研究也从传统的法学研究发展到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使得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更加紧密结合。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作是从古代官吏制度到现代行政法体系的建立,再到行政法的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过程。
这个过程中,行政法的内容和原则逐渐完善和扩大,行政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也逐渐凸显。
行政法的发展为行政机关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所调整的事项范围和领域的大小为标准划分的。
一般行政法是指涉及多个行政领域或较大范围的行政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别行政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特定行政事项或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规范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划分的。
实体行政法是指规定当事人的地位、资格、权能等实体内容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这一分类是以行政法规范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
行政组织法是指关于行政组织的设置、编制、职权和职责、活动原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作用是解决国家行政权的设定和配置问题;行政行为法是调整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用;行政救济法是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补救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对国家行政权的控制。
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组织和调控。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3、价值取向: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4、民主模式:是指在民主与效率两个价值当中,以民主作为首要价值,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
5、效率模式:指以行政效率为本位和出发点,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来考虑民主问题,一旦两者发生冲突,优先考虑效率。
6、目标模式:指行政法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它集中体现为行政立法的宗旨及其整合规则。
7、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8、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对内外发生的关系总和。
9、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在行政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员、行管的相对方。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管向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出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组织或个人。
13、行政的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4、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概念,其具体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5、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16、信赖保护原则: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和不得反复无常。
17、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18、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以一般或不特定的事项为对象,预先制定普遍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公共基础——行政法
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由于行政活动发生的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1.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范围(1)行政机关。
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②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③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等。
(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四、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4.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以行政行为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真题演练1.(单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中的哪一项要求?()A.合法行政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2.(单选)甲被某市监局处以5000元罚款,经多次催缴,甲仍未缴纳罚款,该市监局于是查封了甲位于××小区价值500万元的别墅1套。
市监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项原则?()A.信赖利益保护原则B.比例原则C.一事不二罚原则D.平等原则3.(单选)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这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程序正当原则的()。
A.公众参与原则B.行政公开原则C.回避原则D.诚实守信原则4.(多选)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有()。
行政法
(1)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 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就是行 政相对人。
科。此二人是该科的两位刑警张某和熊某。张某和熊某要商
某交代刚才路过浴池时干了什么事。商某由于没有做什么 事,便无从回答。张某和熊某对商某施以威胁,熊某还打了
商某的头。无奈之下,商某说:“你们能否提示一下我究竟
干了什么事。”张某和熊某说:“你刚才路过浴池的时候, 偷看女同志洗澡。”商某没有承认,张某和熊某看商某不承 认,便说:“你态度还不老实,得来点硬的。”张某和熊某 又对商某拳脚相加。最后,在张某和熊某的威逼下,商某依 此二人的授意,写了一个交代材料,承认有偷看女同志洗澡 行为。张某和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对商 某行政拘留7天。 事后商某自觉冤枉,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查商某根本没 有偷看女同志洗澡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科长周某 与商某有个人恩怨,为了报私仇便让该科的张某和熊某对商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 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动。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等学科内容。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权力的来源、行使、限制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即行政行为需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还强调了行政的公平和公正,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遵循公正的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人员编制、行政区划等内容。
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公告、听证、决定等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等。
行政法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法学科,它与其他法学科的关系紧密。
经济法、刑事法、民法等法学科的规范都会涉及到行政活动,而行政法也会与这些学科相互渗透。
行政法还与宪法、法律学、国际法等法学科形成了一种紧密的关系。
行政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在法定的程序中依法作出决策和处理事务,才能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公平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内部检查和审计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总体来说,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门法学科。
行政法总论
• 1、一方面是防止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从而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2、另一方面则是使行政权能有效地运作,从而使行 政活动发挥效能并能尽为民服务之职责。
(二)行政法是行政管理法
“行政法既是管理被管理者的法又是管理管 理者的法”
其中,主要应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管理 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
果方面(内容)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二)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 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或基于行 政权而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形成或引发 的各种社会关系
1、组织关系 2、行为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 权行使而形成(或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从法律要素上看
2、行政如何依法?
(1)消极防范:
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从而防止行政权的滥从而促进行政
3、如何保障行政依法?
构建一系列的制度、社会环境以及思想意识 其中,就制度而言,包括民主政治制度(如:
公民的民主参与、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和法 律制度 法律制度包括:
划分视角:内容的一般性、特殊性 1、一般行政法:
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并具有共通性的基础性法律 规范。
2、特别行政法:
在行政法共通原则之下所分的次级领域。
行政法全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基本原则口诀
行政法基本原则口诀以下是十个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口诀:口诀一:合法行政要记清,依法依规来执行小朋友们呀,合法行政可重要啦。
就好比咱们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
合法行政呢,一是行政机关得依照法律授权来做事,法律让干啥才能干啥,这是权力的来源得合法。
二是实施行政管理的时候,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就像我们上学按照课表上课一样,不能乱来。
不能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得在法律规定的条条框框里活动,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保护大家的权益。
要是不合法行政,就像闯红灯的车,会扰乱秩序,带来很多麻烦的。
口诀二:合理行政很关键,公平公正考虑全听好啦,合理行政就像我们分糖果一样。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公平公正对待每个人,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一视同仁。
不能偏心眼儿。
二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时候,要考虑相关因素,就像你要去旅行,得考虑天气、路程这些因素一样。
不能想当然,不能只凭自己的喜好。
而且呢,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也要适当,不能太过分啦。
就像给花浇水,不能一下子浇太多把花淹死,得适量,这样才能让大家都觉得公平合理。
口诀三:程序正当不瞎忙,公开参与要妥当程序正当就像我们排队买冰淇淋一样。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得公开,就像卖冰淇淋的叔叔把价格、口味都写得清清楚楚一样,让大家都能看到。
二是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就像大家都能排队买冰淇淋,不能有人插队,每个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
还有呢,得回避那些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
比如说裁判不能给自己的孩子当裁判一样,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过程公平公正,有条有理,不会乱成一团。
口诀四:高效便民真是好,快捷服务不烦恼高效便民就像我们去快餐店吃饭一样。
一是行政机关得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就像快餐店的叔叔阿姨要赶紧给我们做好吃的一样,不能拖拖拉拉。
二是要遵守法定时限,不能让我们等太久。
还有呀,要方便老百姓办事,就像快餐店有很方便的点餐方式,我们可以在柜台点,也可以手机点。
行政机关也要提供多种方式让大家办事,这样大家就不会因为办事难而烦恼啦。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行政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它为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以及与个人、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规范和保障。
其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优先原则:行政法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原则,任何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定与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必须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凭个人意志随意决定。
三、权责相对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是相对的,即权力必须与相应的职责相结合,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社会公平和个人合法权益。
四、法律适用原则: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能私自拓展权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干预。
五、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个人权益的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六、追究责任原则: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
七、善意保护原则:对于善意行使行政权力、诚实守法的公民或者组织,在其错误行政行为发生后,应当给予适当保护,不能追究其责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对于行政法的正确适用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非常重要。
行政法(完整word版)
行政法(完整word版)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核心,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4. 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高效、便民,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担。
5. 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误导。
6. 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是行政法的重要主体,享有行政法赋予的权利,承担行政法规定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2.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3. 行政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4. 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督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6. 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赔偿的种类、形式、程序、效力等。
四、行政法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
2.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政府权力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和责任等问题的法学科目。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政府的公正与合法性。
一、行政法的定义和概念行政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程序和行为等方面。
简单来说,行政法是以政府行为为对象、以行政组织为中心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两个方面,前者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划分和内部管理等问题,后者则主要关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法的主要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核心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政府行为应当依法进行。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
3. 公正原则行政法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公正,即行政机关必须按照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来处理行政事务,对待不同的人或组织要一视同仁。
4. 非滥用权力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将职权滥用为个人或特定利益服务,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5.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政府应当公开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法的内容和规范对象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律责任等方面。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和行政行为。
政府机关是行政法的核心对象,它包括国家机构、地方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等。
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四、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维护了社会秩序。
第三章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上的行政1.政法上行政的定义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活动。
构成要素:第一,行政的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的依据是行政权力。
第三,行政的范围是行政管理。
2.行政法上行政的特点:(1)国家性(2)执行性(3)法律性(4)强制性(二)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1.内部行政,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
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同属于行政系统。
从行政法律关系上说,内部行政关系是基于行政组织法或国家保管员法形成的行政隶属关系。
2.外部行政,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对非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管理活动。
(三)依法行政我国行政法的理论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第一,依法执行。
第二,法律限制。
第三,法律授权。
第四,权责一致。
二.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行政法的定义,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含义是:(1)行政法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为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
行政法是民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特征:(1)行政关系的主体限定性。
(2)行政关系的单方性。
(3行政关系的国家意志性。
(二)行政法的内容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行政法的内容。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从范围上说,行政法规范主要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法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编制法三个部分组成。
行政行为法从性质上可划分为:行政规范性行为,行政给付性行为,行政干预性行为,行政指导性行为,行政制裁性行为。
(2024年)行政法(PPT)
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标准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 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等。
行政行为的原则
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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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 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行政法规 、规章等。
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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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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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 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允 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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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种类
合作与协调的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行政管理 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双方也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及 时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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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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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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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调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 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
送达与执行
行政机关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 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申 请人应当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否 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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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讲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联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共同构成行政法上的救济制 度,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并列的救济 手段。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主要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在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先经过复议才能起诉时,行政复议就成 了行政诉讼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就这一点而言,行政诉讼是行 政争议的最终救济手段。 2、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行为,适用《行政 复议法》;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救济,适用《行政诉讼法》。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以合法性、适当性为审查标 准;行政诉讼只以合法性为审查标准。 (4)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基本上是一级复议,较之诉 讼程序更灵活、简便;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两审终审 制。
--公益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服从社会公共 利益,即行政行为必须有利于社会发展、社会进 步和人民生活。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出之于社会公 共利益的要求,出之于建立稳定的社会公共秩序 的要求。 总之,社会公益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 原则的重要补充,也是行政行为之根本目的和宗 旨的体现。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采取具体措施进行处理的 行为。此类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其结果直接影响行为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只能一次性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同时,抽象行 政行为又要依靠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得以贯彻和实施。
3、划分的重要意义: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 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 个人。
第四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 称,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能 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
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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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概述一、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特征(一)主体法定,职权法定(二)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三)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四)行政制裁红旗化工厂排污污染了村委会所有的10亩稻田,县环保局作出以下四项处理,哪些属于行政处罚?A责令红旗化工厂10日内将污染的稻田治理至排污之前的状态。
B罚款2000元C责令化工厂赔偿村委会2千元D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理论分类(一)人身罚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注意和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司法拘留时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时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2、劳动教养(1)劳动教养的主体:大中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2)劳动教养的期限:1—3年,必要时延长1年(3)劳动教养的性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4)劳动教养的合法性问题劳动教养是否违反《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3、驱逐出境、禁止出进境、限期出境注意!人身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二)财产罚1、罚款2、没收: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
没收对象(1)非法所得(2)违禁品(3)违法工具(三)行为罚1、责令停产停业附期限的行政处罚2、暂扣许可证、执照不同观点:出于调查取证目的而暂扣证照应是行政强制措施。
查清事实之后依然暂扣证照的是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主管行政机关对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剥夺其从事某种法律所禁止的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
4、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意:营业执照广义上也是许可证的一种,但是这里两者要分开。
其次,吊销是行政许可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许可证持有人日后的重大违法行为致使行政主体对证照予以废止的行为。
再次,行为罚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原颁发许可证机关。
例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四)申诫罚1、警告2、通报批评警告也是要式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规定(一)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和规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四)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设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规定)(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设定)六)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前述的规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一)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一)级别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治安管理法》: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二)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三、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一)一事不再罚1、含义:(1)理论上的含义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2)立法上的含义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行政处罚法》第28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1)不予处罚的情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1)含义:也称当场处罚程序。
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2)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治安法》200元(3)内容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备案2、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先取证后裁决(3)决定(4)制作拟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告知权利(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3、听证程序(1)听证的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2)听证的程序(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概念2、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2)罚缴分离原则3、内容(1)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
履行缴纳罚款的期限:被处罚人应在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
(2)当场收缴罚款(罚缴分离的例外)A适用条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法为50元)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B程序:出具罚款收据;罚款的缴付(3)强制执行A: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拍卖、划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强制执行的例外第三节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2011.6.30通过。
一、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和确保行政法上的义务得以履行),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强行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如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
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特征:1、形式上的附属性。
行政强制是实现行政权能的手段,不具有独立性。
2、来源上的法定性。
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自由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应遵循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
3、强制方式的递进性。
应以特定的行政决定内容为限。
4、行使方式的民主性。
行政强制应是实现行政目的的最后手段。
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
《海关法》第6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对走私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对其扣留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问:上述扣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行政拘留有什么区别?没收和扣押财物有什么不同?罚款和执行罚有什么不同?并且要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一)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以相对人违法为必要前提。
行政强制不以相对分违法为必要(二)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
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是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
而行政强制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
如扣押、查封之所以是强制,因为他不是最终处分,而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做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三)二、行政强制的种类(一)根据行政强制适用的场合和目标不同,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二)根据行政强制针对的对象不同,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一、概念和特征概念: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特征:1、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最终担保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即时性:行政强制措施只要有初步的证据就可以采取。
3、临时性:一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消除,强制措施就告终结。
强制措施一般是行政机关做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奏和准备。
4、非处分性:是对权利的限制而非剥夺如行政拘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实体上的剥夺,而之前的传唤、留置盘问只是对该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