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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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作者:-----------------------日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摘要:。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2.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4.保险理赔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的优势和特点四、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接下来,我会按照来详细具体地写一篇文章。

正文: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一种针对驾乘人员的保险,旨在为驾乘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本文将对该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条款。

一、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概述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 版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旨在规范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市场,保障驾乘人员的权益。

该保险条款于2020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各类驾乘人员。

二、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1.被保险人的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驾驶证、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机动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2.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

具体责任范围如下:(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保险人按照伤残等级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的,保险人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4.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30 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终止。

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范围

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范围

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范围
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驾乘人员在意外伤害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

这种保险涵盖了驾驶人员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无论是车祸、翻车还是其他交通事故。

以下是该保险的一些具体范围和保障内容。

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范围包括所有的驾驶人员和乘客,无论是私家车、公共交通工具还是商务用车。

无论是长途旅行还是日常上下班,只要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都可以得到保障。

该保险涵盖的保障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和丧葬费用。

在意外伤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

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如果不幸导致驾驶人员或乘客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身故赔偿,并承担丧葬费用。

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还提供了紧急救援服务。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立即启动紧急救援机制,为受伤者提供及时的救援和转运服务,确保其得到最好的治疗。

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障期限通常为一年,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额等因素而定。

购买该保险可以为驾驶人员和乘客提供一种安心的保障,无论是驾驶私家车还是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都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帮助。

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为驾驶人员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在车祸和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购买这种保险可以为我们的出行带来更多的安全和保障。

保护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实用文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免责条款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免责条款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免责条款
1.驾驶人员未持有合法驾驶证,或饮酒、服用毒品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2. 驾驶人员在公路上违法行驶,如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3. 驾驶人员未按车辆使用说明书和交通规则行驶,如未系安全带、未佩戴头盔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4. 驾驶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意外伤害;
5. 驾驶人员从事危险运动或高风险活动时导致的意外伤害。

注:本条款所述的驾驶人员包括车主、驾驶员及乘客等在行驶过程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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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部分后,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车上人员因吸毒、酒精或药物麻醉所致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收缴、查封、政府征用;(二)地震;(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驾驶人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五)被保险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犯罪活动;(六)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原创版)目录一、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概述二、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三、合同的适用人群与保险期限四、保险责任免除五、案例解析六、结论正文一、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概述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是由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的意外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驾驶人及其家庭提供全方位的保障,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

二、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1.驾驶人意外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同车家人意外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同车家人因乘坐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三、合同的适用人群与保险期限1.适用人群:该保险适用于 18-65 周岁的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

2.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 1 年。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酗酒、吸毒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案例解析2022 年 1 月,陈先生岳父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前往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肩胛骨骨折”等,前后治疗共计自费 7 万元。

经过平安产险审核,被保险人岳父因意外伤害住院出险,且就诊医院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有效减轻了陈先生的经济负担。

六、结论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是一款针对驾驶人及其家庭的意外保险产品,具有较高的保障范围和较宽松的适用人群限制。

第1页共1页。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pdf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pdf

除合同的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手续及风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
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 处方);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人保寿险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版)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辆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条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受益人。

4、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伤残、医疗、医疗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一、保费计算公式1. 保费计算公式如下: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2.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 /(1 - 附加费用率)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为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各主险与附加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之和。

3.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二、基准纯风险保费1.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基准纯风险保费表《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基准纯风险保费表》2. 附加住院津贴保险产品基准纯风险费率表《附加住院津贴保险产品基准纯风险费率表》住院津贴保险的基准纯风险保费 = 住院津贴日额×基准纯风险费率3. 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产品基准纯风险保费表《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补偿险产品基准纯风险保费表》三、释义1. 基准纯风险保费:是构成保险保费的组成部分,用于支付赔付成本,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与损失程度确定。

2. 基准纯风险费率:用于计算基准纯风险保费的费率。

3. 基准纯风险保费为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各主险与附加险基准纯风险保费之和。

4. 附加费用率:是以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为基础计算的,包括用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税金及附加、工资支出及合理的经营利润。

5. 费率调整系数: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

6. 车辆使用性质: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家庭自用汽车、企业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和非营业货车。

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包括出租、租赁营业客车、城市公交营业客车、公路客运营业客车和营业货车。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7. 车辆种类:费率表中车辆种类的定义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客货两用车按相应客车或货车中的较高档费率计收保费。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摘要:1.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简介2.保障范围3.保险责任4.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续保6.保险金额和保险费7.索赔流程8.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正文:一、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简介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是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旨在为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提供全面的意外保障。

本保险产品主要针对驾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以保障驾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二、保障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包括:1.驾驶人意外伤害: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驾驶人遭受的伤害。

2.同车家人意外伤害: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驾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遭受的伤害。

三、保险责任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遭受人身伤害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意外伤害保险金。

2.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因伤害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给付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

2.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同车家人以外的人员受伤。

3.被保险人或同车家人因疾病、分娩、流产等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伤害。

五、保险期间和续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续保。

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与被保险人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六、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双方约定。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七、索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索赔:1.事故发生后24 小时内报警,并保护现场。

2.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详细情况。

大地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大地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驾乘安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客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意外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或者驾驶机动车辆并在该车辆行驶过程中于机动车辆内遭受意外,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且自此身故时起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及补贴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按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鉴定的残疾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司乘险”。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机动车辆所有者,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团体或个体机动车辆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正规驾驶培训中心学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的、在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事故,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三、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实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

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原创版】目录1.合同名称: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2.保障范围:驾驶人及同车家人在意外事故中的人身安全3.保险责任:涵盖驾乘人员意外伤害、意外医疗、身故等保障4.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约定,保险期限可自约定起始日至约定终止日5.保险金额: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可自约定起始日至约定终止日6.保险费用: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费用可自约定起始日至约定终止日7.保险条款:根据合同约定,保险条款可自约定起始日至约定终止日8.保险责任免除: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免除可自约定起始日至约定终止日正文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旨在为广大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提供全方位的人身意外保障。

该合同涵盖了驾驶人及同车家人在意外事故中的人身安全,包括驾乘人员意外伤害、意外医疗、身故等保障。

在保险责任方面,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可自约定起始日至约定终止日。

这意味着在合同有效期内,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在意外事故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身故等,均可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在保险期限方面,该合同的保险期限也是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保险期限的设定,旨在为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在不同时间段内提供保障,满足不同驾驶人的需求。

在保险金额方面,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的保险金额也是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保险金额的设定,旨在为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提供充足的保障,以便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保险费用方面,该合同的保险费用同样是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保险费用的设定,旨在让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在享受保障的同时,也能承受得起相应的保险费用。

在保险条款方面,平安驾驶人意外及同车家人意外保障合同的保险条款也是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保险条款的设定,旨在为驾驶人及其同车家人提供清晰、明确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等内容。

在保险责任免除方面,该合同的保险责任免除也是根据合同约定而定。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品文档]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精品文档]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以下是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的一般条款:
1. 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驾乘或乘坐汽车、摩托车或其他特定交通工具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

2.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伤残和死亡。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势程度、损失和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3.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和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确定。

保险费将在保险合同签订时确定,并在每个保险期限内保持不变。

4. 免赔额: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以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应承担免赔额以下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支付超过免赔额的费用。

5.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并在到期日终止。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续保,但保险公司有权根据风险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或拒绝续保。

6. 保险索赔: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必须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与理赔相关的必要文件和证据。

保险公司有权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赔偿。

7. 合同解除:
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但需要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以上是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20版的一般条款,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

请阅读具体的保险合同以了解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辆所有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凡团体或个体所有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售票员、助手、乘客,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投保时指定的各种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保险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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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七)恐怖袭击;(八)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五)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六)被保险人从事赛车活动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第八条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如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交警提供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6.如遭受意外事故的被保险人为驾驶员,需提供出险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出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出具被保险人的伤残鉴定诊断书;5.交警提供的交通意外事故证明及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6.如遭受意外事故的被保险人为驾驶员,需提供出险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出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投保人于本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原件;2.保险费交付凭证原件;3.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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