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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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管〔2010〕42号)、《关于加强质量监督试验检测工作管理的意见》(交质公〔2014〕55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条本项目施工单位、总监办工地试验室和项目办中心试验室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试验检测基本原则
第四条试验检测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检测过程须严谨、规范,检测数据须真实、准确,试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全责。
第五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检测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得由其它单位人员实施操作。不得伪造试验检测数据、随意更改试验检测结论,或者依据主观臆断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七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按照合同等要求配备试验检测人员,保持试验检测人员队伍稳定,禁止随意更换。
第八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要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廉洁教育。严禁试验检测人员接受受检单位的礼物、礼金、吃请及其它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设置
第九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须经省厅行政执法局验收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在通过备案之前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可以采取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和施工单位试验室联合取样,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社会检测单位的选择须经项目办认可。
第十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的建设标准、人员配置应符合《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江苏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工地建设)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试验室人员管理
(一)对于投标承诺的人员,如确需更换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报溧高高速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及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及工作能力。
(二)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进行严格的人员考勤制度。各试验室检测工程师以上人员离开工地需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请假,其余人员离开工地需向中心试验室负责人请假。各参建单位试验室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并需做好工作交接,并且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管理
(一)各工地试验室的试验仪器须经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校准、检定,千斤顶、油表等张拉设备也须定期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检定。
(二)各工地试验室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台帐,记载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对于部分使用频率高、可能出现工作饱和或故障的仪器设备须做好预案。
(三)各工地试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管理,制定期间核查计划,开展有效的期间核查,并填写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试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章试验检测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试验检测旁站见证。总监办应不定期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关键项目的试验检测过程,包括但不局限于:水泥安定性、水泥净浆、沥青性能、钢筋焊接、集料、水泥混凝土强度、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隐蔽工程(工序)等。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总监办、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关键项目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旁站见证。
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应每年度进行比对试验。
第十四试验检测样品管理
(一)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须根据相关规范及现场工作特点制定取样、样品(留样)标识方法,以及相应的记录表,保证在试验检测前样品信息清晰、完整。
(二)试验检测过程中如发现数据异常,排除受检样品被污染或
试验设备本身问题外,应按相关规定重新取样检测;对于检测工程实体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须进行标记、拍照记录实况并及时上报。
(三)对于主要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如水泥、沥青、钢材、外加剂、连接件等,取样时需同时进行留样,留样期限应根据相关规范及省交建局的相关文件确定。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样品保留期限不少于90天,水泥混凝土试件残体保留期限不少于30天,沥青、沥青混合料、抗剥落剂等材料留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施工留样工作的通知》(苏交建质[2017]70号)中规定严格执行,检验不合格的试件残体在处置方案未完成前须一直规范保留。留样的样品须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第十五条标准试验管理
(一)原则上,标准试验由施工单位发起,并提供各原材料相应指标的检测报告,由施工单位、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同步进行。三方试验结果差异未超过允许值,取最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结果为最终值;三方中有一方试验结果差异超过允许值,取其余两方最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结果为最终结果,或重新取样进行同步试验。
(二)当预期原材料品种相对于最后一次做标准试验时发生变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或施工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进入高温或冰冻季节)时,施工单位应提前重新申报标准试验,中心试验室或总监办也应主动提出重新进行标准试验。
(三)对于技术要求高、试验操作复杂或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条件的标准试验,须由施工单位、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共同取样、送样,委托社会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第十六条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一)外委检测机构须持有相应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乙级及以上等级,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及以上等级。
(二)外委试验检测的样品须由施工单位、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三方共同见证取样密封,所取样品由中心试验室留样。外委检测工程实体时,三方共同现场见证检测过程。外委试验检测的发起方执检测机构出具的接样单(委托单)原件,其它两方各执1份复印件。
(三)外委检测报告原则上由发起方及时索取至少3份原件,发送其它两方各1份原件。中心试验室、总监办各自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根据所执接样单(委托单)复印件,及时向发起方索取相应的检测报告,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时效性。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
在日常质量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对总监办的试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心试验室提出复检;施工单位、总监办对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提出复检。
试验检测异议处理过程中所有的调查记录、试验检测记录,需整理汇总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科备案。
第五章试验检测频率及报告
第十八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按《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和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相应的试验检测频率。
第十九条各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