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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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持卡人长城信用卡内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对于该非现金透支交易,持卡人可享受最长为50天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持卡人可凭长城信用卡在发卡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存款、提取现金、转账结算、代缴付及其他有关业务,可以在与发卡机构联网的自动柜员机(以下简称ATM)、信用卡组织会员机构等按规定提取现金及办理有关业务,可在中国境内外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交易以人民币或指定外币结算。

第三条长城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万事达或其他品牌;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人民币及其它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人员申领附属卡,并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长城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须承担其单位卡持卡人账户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

第五条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申请长城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申请人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应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签字即表示确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无论是否批准发卡,发卡机构均不退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为申请人开立账户、发行长城

信用卡,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核定信用额度。

第七条发卡机构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主动调整其长城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八条发卡机构为长城信用卡持卡人开立长城信用卡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

第九条持卡人在威士、万事达卡等国际组织/公司联网的ATM上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当地货币或在其境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以外币清算并记入其长城信用卡外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经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长城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交易渠道支取现金或在境内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卡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其长城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十条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人民币账户不得存取现金。销户结清时,单位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

的,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持卡人可以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或通过境外汇款存入,或按规定购汇存入。

第四章交易及业务规定

第十二条长城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出租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申请人获准申领长城信用卡后,发卡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用于ATM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发卡机构所存的长城信用卡账户中所有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境内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存款、取款、转账,在境内各类交易终端、自助设备进行消费、存款、

取款,以及进行互联网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境外消费、取现或在互联网上以外币结算办理交易时,应遵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威士、万事达卡等国际组织、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长城信用卡账户单笔透支限额、月透支限额、ATM每日取款限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限额、在境外取现每日和每月累计限额等,遵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及发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将相关费用计入长城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的约定,按时偿还透支金额、利息等各项费用;持卡人应按照约定本息及缴纳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

第十八条个人卡持卡人境外交易(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除外)产生的外币账户透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凭发卡机构提供的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可用外币现金和外币存款偿还、或按规定以人民币购汇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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