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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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教育
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等通过注册取得黄石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犯有错误的学生,应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
除学籍。
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评优、评先
及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四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期间,若对其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解除”是指解除留校察看期限,而不是
撤消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不思悔改,且又违反校纪校规需要
进行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并按期向学校提出察看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或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反动传单、散布反动言论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同学旷课、罢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徒刑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校园风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训诫:
(一)不尊敬师长,与教职工无理取闹者;
(二)穿背心、短裤、拖鞋进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者;
(三)酗酒或公共场所吸烟者;
(四)在公共场所,男女生勾肩搭背、搂抱者;
(五)不讲公德,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写乱画者;
(六)不遵守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晚上不按时归寝者;
(七)不遵守作息制度,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
第八条扰乱教学秩序,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教学区内高声喧哗或打闹者;
(二)教学、科研时间,在教学区进行球类活动和文娱活动(不包括体育课、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者;
(三)在办公楼、教学楼内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九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价值在50元以下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凡在校园内参与打麻将,均视为违纪行为,将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并将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三次或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虽未参与斗殴,但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斗殴,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刑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三)提供凶器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斗殴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斗殴者,医疗费自理;殴打他人者,负责赔偿被侵害人损失费
及医疗费。
第十三条成立“同乡会”等一类帮派组织的为首者,不听从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寝室、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校外留宿,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且屡劝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包括广告牌、宣传栏),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