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处罚条例
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
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谓学生考试是指学院学生参加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考查,以及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的、全省范围内统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考试纪律第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院规定的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并主动向监考人员出示,未携带学院规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私自涂改证件者按代考作弊论。
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的座位就坐。
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缺考处理。
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六条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不得自带任何纸张。
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须按监考人员的地方集中放置。
考试开始前,考生要认真清理自己周边位置的字条及其它资料,检查并擦除桌面上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字迹,无法处理者要主动声明调换座位,以免造成作弊嫌疑。
第七条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事先声明并关闭,考试开始后未关闭通讯工具者按违反考试规定论处。
第八条发试卷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
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谈。
第九条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
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条考试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得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校园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违纪违规行为定义学生违纪违规行为是指不遵守学校纪律和规定,影响校园秩序,干扰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三、违纪违规行为分类根据不同性质和情节,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不穿校服、私自离校、不按时返回宿舍等行为。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未完成作业、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行为。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吸烟、打架斗殴、作弊考试、参与赌博等行为。
四、学生违纪违规处理程序1. 教师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当及时劝诫,并记录下学生的违纪情况。
2. 若学生持续违纪,教师应向班主任或年级主任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3. 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批评教育、记过、留校察看、暂停课业等。
5. 严重违纪行为应当报告学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给予严重处分,包括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原则1.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
2.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注意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避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3.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注重教育和改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4.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符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性格、生活经历等因素。
六、学生违纪违规预防措施1. 通过加强校园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班级管理,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增强班主任和辅导员的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
3. 加强家校合作,密切联系学生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
4.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七、结语学生违纪违规管理制度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安全稳定。
大学生违纪惩戒条例
大学生违纪惩戒条例第一条目的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秩序,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促进良好的研究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指的是违反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作弊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使用非法辅助工具等;2. 违反学校安全规定:包括在校园内点燃火源、携带危险物品等;3. 不文明行为:包括言语不当、侮辱他人、损坏学校设施等;4. 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包括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违规参与社团活动等。
第三条惩戒措施的种类对违纪行为者,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之一或几种联合使用:1. 警告:口头或书面形式,提醒违纪人员遵守规定;2. 纠正教育:对违纪人员进行教育谈话,引导其认识错误;3. 扣分:对违纪人员在综合评定中扣除一定分数;4. 暂停资格:暂停违纪人员的某项特殊权利或资格,如奖学金、学生干部职务等;5. 停课:取消违纪人员的上课资格,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反思并接受教育;6. 建议退学:对严重违纪行为者提出退学建议。
第四条惩戒程序1. 发现违纪行为:教师、学生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报告;2. 调查核实: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应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并收集相关证据;3. 惩戒决定: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根据调查结果对违纪行为做出惩戒决定,并通知违纪人员;4. 申诉程序:违纪人员有权对惩戒决定提出申诉,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如有需要,学校有权对本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
任何本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定和本条例,并承担违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第六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大学生违纪惩戒条例,敬请遵守。
学校学生违规惩戒及纪律处分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违规惩戒及纪律处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针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实施教育惩戒,责令口头或书面检讨,进行批评教育。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惩戒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2、屡教不改,多次违纪受处分的;3、威胁、打击报复他人的;4、在违纪群体中,担任组织者或主要策划者的;5、纠结校外人员违规违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6、不配合如实陈述事实,为事件调查和处理增加困难的;7、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惩戒处分的;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惩戒处分: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展的;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
第二章违规惩戒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六条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对学生实施相关措施后,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1、点名批评;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5、课后教导;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三)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的;(四)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考试作弊的;(七)抄袭他人作业、论文等学术成果的;(八)旷课、迟到、早退的;(九)在校园内吸烟、酗酒的;(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第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警告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罚,一般适用于初次违纪且情节较轻的学生。
第七条严重警告是对较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多次违纪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
第八条记过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适用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学生。
第九条留校察看是对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学生如有悔改表现,可解除察看;如再次违纪,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开除学籍是对极其严重违纪行为的最严厉处罚,适用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学生。
第四章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取证。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学校应当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应当予以采纳。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
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三)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八)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九)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因第四条1-10款中任何一种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二)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节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二)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四)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五)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
呼图壁县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及细则。
第二条: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各年级部、班级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一)处分种类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或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第五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年级部。
年级部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年级部处理意见。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处理,并将处分登记表及违纪材料存档;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部呈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年级部呈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核实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请教科局备案。
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登记表及违纪材料由年级部上报德育处备案。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扣分细则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扣分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学校规章制度,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违纪行为扣分细则1.迟到早退: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
2.旷课:旷课一次扣3分。
3.未按时完成作业:未按时完成作业一次扣2分。
4.未带所需教材:未带所需教材一次扣1分。
5.在校园内乱扔垃圾:一次扣1分。
6.在教室内大声喧哗:一次扣2分。
7.违反校服着装规定:一次扣2分。
8.破坏公共设施:一次扣3分。
第三章累计扣分处理措施1.当学生累计扣分达到5分时,将面临警告处分。
2.当学生累计扣分达到10分时,将面临记过处分。
3.当学生累计扣分达到15分时,将面临记大过处分。
4.当学生累计扣分达到20分时,将面临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1.学生违纪行为经老师或班主任发现后,应当及时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告。
2.学校管理部门将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认违纪行为属实,将按照本细则进行处分。
3.对于重大违纪行为,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报警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1.学生在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本细则扣分。
2.学生在校外活动中,代表学校形象,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如有违反,将按照本细则扣分。
3.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如有不服从行为,将按照本细则扣分。
第六章应急措施1.学生在学校发生突发情况时,应当听从老师指挥,以保障学生安全。
2.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应急演练活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以上就是本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扣分细则,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希望全体学生认真遵守规定,共同努力,共同进步。
2024年中学学生违纪惩处制度(三篇)
2024年中学学生违纪惩处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一年);5、开除学籍第三章处分界限和幅度第五条进出校违纪(一)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
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停车违纪(一)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
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
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破坏绿化(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
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污染环境(一)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
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涂抹学校各类文告。
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
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
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
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____学时以上者(一)累计过____学时。
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____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____学时。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____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在____学时以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大学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XXXX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XX年3月,教育部令第21号)和《XX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片,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精神,确立在领导下走道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面权利: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申请勤工助学岗位;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面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等通过注册取得黄石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犯有错误的学生,应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评优、评先及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第四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
留校察看期间,若对其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解除”是指解除留校察看期限,而不是撤消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不思悔改,且又违反校纪校规需要进行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并按期向学校提出察看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或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反动传单、散布反动言论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同学旷课、罢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被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徒刑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校园风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训诫:(一)不尊敬师长,与教职工无理取闹者;(二)穿背心、短裤、拖鞋进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者;(三)酗酒或公共场所吸烟者;(四)在公共场所,男女生勾肩搭背、搂抱者;(五)不讲公德,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写乱画者;(六)不遵守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晚上不按时归寝者;(七)不遵守作息制度,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
第八条扰乱教学秩序,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在教学区内高声喧哗或打闹者;(二)教学、科研时间,在教学区进行球类活动和文娱活动(不包括体育课、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者;(三)在办公楼、教学楼内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九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价值在50元以下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二)价值在50-1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价值在100-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凡在校园内参与打麻将,均视为违纪行为,将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并将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三次或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虽未参与斗殴,但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参与斗殴,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刑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凶器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结伙斗殴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斗殴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参与斗殴者,医疗费自理;殴打他人者,负责赔偿被侵害人损失费及医疗费。
第十三条成立“同乡会”等一类帮派组织的为首者,不听从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擅自调换、占用寝室、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擅自在校外留宿,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且屡劝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包括广告牌、宣传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扰乱教室、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违反用电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在学生公寓(宿舍)使用电炉、煤炉、酒精炉、液化燃气炉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火灾事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在校私藏管制刀具或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由教室、宿舍窗户向外乱扔东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在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伪造、涂改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使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考试(含考查)舞弊者,按《黄石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在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达到12学时,警告;(二)达到20学时,严重警告;(三)达到30学时,记过;(四)达到40学时,留校察看;(五)达到50学时,开除学籍。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迟到、早退达三次者,作旷课一个学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三)曾受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四)违纪群体为首者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作案者;(五)故意刁难或阻碍执行公务者。
第二十二条其他违纪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校纪校规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者,由违纪者负责赔偿损失,负担被侵害人医疗费用。
若本人无承担能力,则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二十四条违纪学生接到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将被侵害人的医疗费及赔偿费交到保卫处,数额较大的可分期交付。
拒不交付者,将通知学生家长限期交纳,否则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审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各学院应主动提出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警告处分可由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学工部审查备案,由学工部发文。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第五条至第十八条由保卫处、学生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学院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由教务处会同当事人所在学院调查处理。
所有违纪处分材料均在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由学工部将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将处分决定书及处分相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被开除学籍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且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相关部门应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必要时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处执行;训诫、赔偿由保卫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