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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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

填写说明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三、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单位工程数量、面积、结构形式、层数、总高度等;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授权书;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六、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复印件;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临时设施方案;八、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证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委派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十、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十一、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所提供资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3、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支付计划;4、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安全费用;5、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6、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工作;7、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建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协调工作会,做好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2、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按计划支付;3、严格履行建设方安全管理程序,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中止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手续;4、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监督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并签署整改意见;6、核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按计划使用;7、按规定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专项方案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审核签字;8、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及自评;9、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2、依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项目总监及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3、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4、定期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5、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根据工程实际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并报企业审批;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参加超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会,并审批修改完善的专项方案,组织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级安全检查要求;对监督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整改结果;4、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和到岗情况;5、落实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告知、使用登记制度的监理职责;6、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7、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及自评;8、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3、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实施工程项目经营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5、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及自评工作;6、督促、检查项目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及专家论证实施情况;7、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特此承诺单位公章承诺人: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本人作为单位名称承建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承诺做好以下工作:1、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抽查的具体情况需要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六、监督措施1、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停工整改;2、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3、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仍不到位的,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4、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必须进行复查,对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发放工程项目恢复施工通知书;发现安全隐患整改仍不到位的,对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人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5、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下达工程项目强制停电告知书,依法给予强制断电停工;对情节严重的,将其行为上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6、对工程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按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7、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应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应向社会公开;七、监督组织情况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监督机构盖章年月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前言为了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关职业技术人员,以及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人员。

施工前期的安全监督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包括施工方案和风险评估等,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做好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3.施工前期,应当对安全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施工安全要求,明确各责任方的管理职责。

4.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前,必须进行作业许可、操作人员培训、操作规程编制等程序,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中的安全监督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各项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进行各项安全检查,防止工种交叉、人员混乱等情况。

3.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4.对于建筑高度超过二十米的高层建筑,开挖深度超过五米的土方作业及其他特殊施工,应当进行专项施工方案报批,办理安全许可证。

施工后期的安全监督1.施工完成后须进行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要求。

2.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消防设施和灭火设施的验收,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3.各专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安全督导与检查1.安全督导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和监督。

2.安全检查要定期进行,检查范围应当包括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以上就是本规定的内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要求,从源头严把安全关,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建造出更为优质的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前期准备(一)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标准,承包人在接受招标时,应当按照标准要求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二)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前的图纸和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前提下的技术要求,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建立标准施工现场,并采用安全建设设施和施工措施。

三、安全生产措施(一)技术措施竣工后的建筑物满足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的要求,达到在使用过程中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施工措施根据不同的施工对象,设置相应的安全责任单位,逐步明确施工安全标准、施工方法和应急措施,取消、限制和暂停作业,适时调整施工资源,防止危险因素的产生,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置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完成后的验收管理。

(二)监管部门和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设计、监理等进行监管。

(三)监督内容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验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包括招标、施工、检测等环节的监管,并可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五、附则(一)本规定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违反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规范建设工程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建设质量与安全要求,同时考虑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四
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四
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六

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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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规程》第十二
料和文书等。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人员在抽 7 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
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机构收到 9 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机构应当 14 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建设单位发放《项目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监督机构应当 15 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一、前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是对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一项紧要管理规定。

该规定从施工现场管理、工具、材料选择、工人安全教育等多个方面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进行了认真而全面的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需遵守这些规定,保证工人和施工场所的安全,降低施工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独立。

为了避开发生一些突发事件,例如建筑物倒塌、火灾、爆炸等,施工单位应当选择阔别居民区,具有良好通风条件、交通便利的地方作为施工现场,人车进出口应单独设置,施工现场应有围挡。

2、人员进出登记。

施工现场应当有登记表,对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种、进入时间等信息。

同时,要依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施工现场管理措施,如设立专员、领导视察和安全检查等。

3、材料堆放有序。

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不应超过允许的高度和宽度,并且应放在规定的位置,避开占用工地过多的空间。

材料应当分类、标识,避开混乱。

同时,还要严防火灾。

4、建筑安全监测。

在重点区域应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如安全保护网、固定支柱等,以及钢结构、钢梯等建筑物的设计和制造的材料、构件等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工具、材料选择1、工器具的使用必需符合标准。

施工人员必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工具和设备,如螺丝刀、电锤、台钳等。

同时,施工中还需要注意优化工具的使用,尽量削减人工操作。

2、材料要吨利用。

材料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最紧要的元素之一,材料的使用直接影响到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选择材料时,把重点放在材料的质量、耐久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请专业人员选择优质材料。

四、工人安全教育1、加强钢结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

在钢结构的构造和施工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加添安全意识,力求实现“安全“和”质量”两手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是研究、制
定和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规范。

适用的
范围包括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其中包括地下结构、建筑物、道路、桥梁、消防安全系统等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

此类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不仅为有关部门提供很好的建议和支持,
而且也有助于防止违规行为和损害财产安全、甚至发生人员伤亡等重
大损失。

为此,有关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妥善处理
涉及的施工工艺安全标准,提高施工安全控制的水平。

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1)项目管理和安全
监督措施;2)质量把控体系及标准;3)安全责任;4)安全 foreman
管理;5)安全施工文件管理;6)安全设备管理;7)安全行动及规范;8)安全教育培训;9)安全记录及报告制度;10)安全费用报销等规定。

安全监督人员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安全工作,以确保施工项目
的安全和质量满足预期要求。

在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安全监督人员需要做好安全检查、检查
和登记日志、维护安全机制制度等工作。

此外,安全监督人员还应积
极落实有效的安全培训机制,关注安全技术培训,定期检查和评估安
全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得到有效安全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

安全监督人员必
须认真遵守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加强安全管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
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项目的正常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二〇一五年五月前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便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本工作手册。

目录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3)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5)4.《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7)5.施工安全监督文书示范文本(1——15) (9)6.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表 (27)7.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表 (35)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7)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抽(检)查表 (39)10.其他项目监督抽(检)查表 (6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4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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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项目工程所含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文本格式(试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1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1
施工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50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54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65
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66
限期整改通知书67
停工整改通知书68
安全隐患整改报告69
建设单位意见
该项工程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请予审查注册。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准备情况及
安全目标
该项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具备正常施工要求,安全管理目标计划为级标准化工地,请予审查。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督机构
审查意见
该项工程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安全监督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注册机关(公章)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做到人证相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四)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措费”的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按照支付计划支付“安措费”,施工单位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安措费”,监理单位做好“安措费”的使用监督。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3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4]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 [2014]154 号有效期:2014 年 10 月 28 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 10 月 28 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9)

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9)

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9)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市建管处: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程序,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92号)、《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14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请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市建管处督促落实,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依照实施,各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遵照执行。

原《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衢州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原则,通过衢州市政务服务网(下称政务网)实行网上办理,并与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采取一次申请同步办结。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京建法(2015) 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泄》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依据法规和文件规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泄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也可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苴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抽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査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左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左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解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是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程。

以下是对该规程的解读:
1. 安全责任:规程明确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

2. 施工许可证:规程规定了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条件。

3. 安全生产计划:规程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安全检查和监督:规程规定了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和人员的安全状况等。

同时,规程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自行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事故处理:规程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并要求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6. 安全教育和培训:规程要求施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总体来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旨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概率,保障从业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通过明确责任、制定安全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以及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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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第九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三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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