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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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61号

省质监局:

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综〔2009〕85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用户自愿委托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自愿委托协议,按不高于附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检验检测机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检测机构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价费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主题词: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通知

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附件: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注:(1)表中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热水锅炉容量按0.7MW相当蒸汽锅炉1t/h换算,余热锅炉按受热面积30m2折算为1t/h换算;

(2)锅炉辅机及附件主要是与安全有关的给水设备、汽水管道、水处理设备、电控设备及其附件;

(3)内部检验周期一般为2年1次,外部检验及锅炉辅机、附件检验一般为1年1次,水压试验一般为6年1次。

2.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整装锅炉(包括组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收费的50%计费;散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费的85%计费。

注:(1)桥式、门式、门座式、升降机、桅杆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50吨时,每增加10吨(不足10吨按10吨计)加收1000元。

(2)塔式起重机额定起重力矩大于31.5吨米时,每增加10吨米(不足10

吨米按10吨米计)加收500元。

注:(1)固定抱索器式客运架空索道长度大于800米的,每增加100米加收275元,每台最高不超过8250元;

(2)拖牵式客运索道长度大于100米的,每增加50米加收500元,每台最高不超过3500元;

注:现场光谱分析加收100%,检测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其他各项检测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八、附则

(一)上述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

(二)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改造后经检验不合格及定期检验不合格需进行复检的,收费标准按相应检验费的20%收取。同年度内或同一次改造、重大维修的仅限收取第一次的复检费用,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新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已收取相关监督检验费用的,同年度内不得再收取定检费用。特种设备的零配件更换、维修费用据实收取。

(三)新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电梯、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收费按定期检验标准的1.2倍收取,费用由安装、改造或维修单位缴纳。

(四)检验现场的准备与清理工作费用由受检单位支付,如:除锈、除垢、管道、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衬垫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试验所需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检验前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

(五)检验费中不包括无损检测、理化、金相费用,检测费按照相应标准另行收取。在高温、粉尘环境中检验,或需接触、进入有毒、易燃、易爆介质设备的,检验费加收20%。

(六)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因受检单位原因不能开展工作的,受检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支付误工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地、市检验机构到驻地以外县(市)检验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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