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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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张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桂阳张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桂阳县张氏文化研究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称为:“桂阳县张氏张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会址:设于桂阳县城龙潭西路号。

第三条?宗旨按照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导张氏家族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广大族人,增进族情,激发爱国爱家的热情,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传承家族美德,寻根知祖,追仰先贤,光大家门,激励后生,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家族凝聚力、亲和力,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张氏家族的合法权利;与其他姓氏团结友爱,为建设国家而努力,为民族振兴而奋斗,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构建和协社会。

第四条?性质本会是张氏宗亲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团体性的家族组织,一切行为均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理事会的任务(一)倡导、督促族员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团结和组织族人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家族活动,建立宗亲联络网;(三)促进族员在文化、道德、社会及事业上的发展;(四)尊祖敬宗,弘扬祖德,编撰族谱、修建宗祠、保护文物、协调宗族事务、联络宗族感情,开展文明的庆祠祭奠活动,接待外来寻根谒祖宗亲;(五)敦亲睦邻,团结内外宗亲,勾通信息,建立宗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增进氏族团结之风尚;(六)整合张氏家族各种资源,建立张氏家族服务平台,解决张氏家族困难和问题,促进张氏家族繁荣昌盛。

(七)逐步制订和完善本会各种必要的制度,规范族员的社会活动行为。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张氏家族成员,年龄18岁以上、不受性别、婚否的限制,包括张氏收养、领养的异姓,只要认可本会章程,愿意履行其中的职责,都可加入张氏家族理事会的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一)有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二)有向理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三)有选举权、议事表决权、被选举权;(四)有批评权,有揭发、检举族中违法乱纪的权利;(五)有请求权、申诉权;(六)每一个会员不论辈份高低、财富多少,都必须平等地参加族中的活动;(七)家族会员在遇到其本人无法解决的特大困难时,有权向理事会申请救助,鼓励有救助能力的族亲来帮助,让特大困难家族成员应得到家族的关心照顾。

文化研究会章程

文化研究会章程

文化研究会章程某某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某某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性质:由关心、爱好、支持或从事某某文化研究的三台籍人士,以及其他关心、关注民族文化发展,致力民族文化交流的人士,在某某文化研究会指导下自愿结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以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文化发展战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立足实际,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某某文化研究,推进某某文化的交流,为和谐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研究及学术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开展某某文化的调查、研究;(二)开办本会会刊和网站,推动某某文化的研究、交流和1宣传;(三)举办某某文化有关论坛、讲座、展览、比赛等活动;(四)组织某某文化研究有关著作或作品(含影视作品)的编纂与出版;(五)开展某某文化研究的交流、合作与传播;(六)围绕某某文化的研究与传播,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与沟通;(七)根据本会章程展开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会员制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形式,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插手本会的企奇迹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插手本会的会员。

本会首届会员由筹备组征求个人意见后提名。

第八条申请插手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戴和遵守本会章程;(二)有志愿插手本会的意愿;(三)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某某文化某一领域有所研究或者有一定事情成绩;2、热情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良好信誉与业绩,积极支持、加入本会展开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2(一)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文化研究会章程

文化研究会章程

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宗旨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文化研究会”,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广泛交流,促进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二条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成为文化研究的重要平台和纽带。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三条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接受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加入。

第四条本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运作。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会员享有参与研究、交流、培训和活动的权利,同时有遵守本会章程、参与组织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会员有权提名或推荐其他个人或单位加入本会,并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组织运作第七条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秘书处负责协调和组织各项活动,确保研究会的高效运作。

第五章学术研究活动第九条本会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论坛等活动,鼓励会员发表研究成果。

第十条本会支持会员参与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学术合作项目,推动文化研究的国际化。

第六章文化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本会积极与国内外其他文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文化研究的进步。

第十二条本会鼓励会员参与文化公益活动,推动文化的普及和社会影响力。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公开。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负责财务和日常运作的监督,确保本会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章程修改与终止第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原因或违反法律法规时,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终止运作。

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文化研究会(盖章)XXXX年XX月XX日。

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河南省姓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南省研究姓氏文化的广大社会科学、文化、史志工作者,以及其他姓氏活动的组织者、姓氏文化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以研究姓氏文化为主的非赢利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开展姓氏历史文化研究,反对利用姓氏研究搞封建迷信和宗族活动,为振兴河南经济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广大群众和海外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社科院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和办公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积极组织开展对中原地区姓氏源流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考证中原各姓氏的起源、发展、演变、迁徙、流向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姓氏文化学术活动;(二)广泛收集和整理家谱、姓氏方面的资料,建立中原姓氏信息资料网络,开展姓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外华人及广大群众实现寻根访祖的愿望;(三)有计划地组织编纂中原姓氏书籍,并负责向新闻出版单位推荐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文章;(四)积极进行横向联系,沟通海内外华人与河南的联系,宣传河南,增进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团结和交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五)办好本会会刊《历史文化研究》,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姓氏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中国文化研究会章程

中国文化研究会章程

江西师范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会章程(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团定名为江西师范大学中国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本社团属学术性学生社团,由江西师范大学在校研究生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本社会徽为第四条本社团在活动中将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为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校园生活而努力。

始终秉持师大千年文脉,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各种活跃学校文化氛围,增强学校人文气息。

第五条本社团接受共青团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接受研究生院团委的指导。

第二章活动范围第六条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一)中国文化理论研究对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理论探讨与研究,在不断的交流中,提升社团会员理论水平,提高我校师生对中国文化的认知水平,把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与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学习、研究中国文化的现代形态,即学习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二)实践活动遵循“知行合一”的传统习学精神,更加注重实践。

在重大的传统节日如端午节、中秋节等,中国文化研究会将会举行大型活动,所有会员在一起畅谈学术与理想。

同时中国文化研究会将对传统文化的精髓学以致用,培养师大学子领悟中国古代文人“知行合一”的理念,切实把中国传统文化用于实践,如弘扬谦虚谨慎,尊老爱幼等精神,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将不定期组织会员在师大进行宣讲活动。

(三)瑶湖讲坛讲座是中国文化研究会的重点项目。

中国文化研究会始终坚持学术性、思想性宗旨,立足师大校内,展示名师数十年学术思想的结晶,启迪师大学子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关注传统文化,传承民族文化,吸收传统精髓。

社团将延请校内外学者进行现场讲授。

讲座形式分以下两种:1、与大师零距离交流会。

该形式只有具有本社团会员身份才能参加,参加会员有机会获得与大师零距离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2、面向全校同学的讲座。

该形式讲座旨在普及中国传统文化,提升师大研究生对中国文化的关注。

(四)白鹿书会会员之间的读书心得交流名字暂定为“读书——谈心”。

县太极文化研究会章程bd

县太极文化研究会章程bd

xx县陈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研究会名称:xx县陈式太极拳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研究会是xx县陈式太极拳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县开展太极拳文化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研究会接受中共xx县委组织部对党建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接受xx县文化和旅游局的领导,接受xx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研究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县陈式太极拳爱好者,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加强对陈式太极拳功、理、法的研究,推进陈式太极拳文化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为民族精神的培育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办公地址:xx县东兴大厦西单元17层B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组织开展陈式太极拳功、理、法的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介绍国内外陈式太极拳活动的动态。

第七条创办内部通讯,交流信息,介绍经验,表彰先进,切磋拳艺,宣传太极文化。

第八条举办各种陈式太极拳文化培训班,普及、推广陈式太极拳,不断提高会员的理论素养和拳技水平。

第九条组织、承办各种陈式太极拳比赛和表演,同县内外有关太极拳团体开展交流联谊活动,发展友好关系。

第十条加强同县内外其他太极拳文化研究会和群团组织之间的文化协作交流,开展本会宗旨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凡热爱陈式太极拳文化,承认本研究会的章程,由本人申请并经研究会理事会同意,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退会的自由权;(六)获得表彰和奖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研究会章程和规定,执行研究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任务;(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主动向社会宣传推广陈式太极拳文化;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倡导科学健身。

文化研究会章程范文

文化研究会章程范文

文化研究会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进对各种文化形式的研究和了解,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丰富成员的学术及文化生活,特设立本文化研究会。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深化对各种文化现象的认知与研究,提高成员的文化素养,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与发展。

第三条:本会是非营利组织,注重学术和研究性质,致力于大众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本会主要由本校在校学生组成,同时欢迎对文化研究感兴趣的教师和校友参与。

第五条: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由会员自行选举产生。

副会长、秘书、财务等职位由会员投票选任。

第六条:本会遵循会员平等、自愿、互助、和谐的原则,所有重大决策事宜通过会员投票方式决定。

第三章:组织运作第七条:本会每学期定期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论坛、学术交流会、文化展览等等。

第八条:本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审议计划、总结工作、选举领导等方式,明确下学期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并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本会鼓励会员自主组织文化研究小组,开展具体课题的研究,并对成果进行分享和交流。

第十条:本会每年举办一次文化主题活动,向校内外师生和社会公众开放,积极扩大影响力。

第四章:会费管理第十一条:会费按照每学期的收支需要,由财务负责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

重大支出事项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会费用于进行文化研究所需的实践活动、学术论坛、文化展览以及相关研究资源的采购。

第五章:章程修改第十四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全体会员经过讨论,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赞同方可生效。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研究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规定。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第十七条:本会解散应由会员大会提出解散议案,非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不得解散。

经解散议案提出后,应进行清理工作,并经主管部门备案。

文化研究会规章制度

文化研究会规章制度

文化研究会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研究会会员的行为,维护研究会的正常秩序和良好氛围,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文化研究会的会员,所有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文化研究会会员应该保持热爱学习和探索文化的心态,尊重研究会的学术成果和活动组织。

第四条会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参加文化研究会的会议和活动,不得擅自缺席或迟到。

第五条会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不得有侮辱、挑衅或诽谤他人的言行,言论应该尊重他人的观点和尊严。

第六条会员不得传播不实信息或造谣,不得从事诽谤、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不得损害研究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七条会员应该遵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他人的作品或研究成果,要严格遵守学术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会员要爱惜研究会的公共财产,不得私自占用或浪费研究会的物资和设施。

第九条会员要积极参与研究会的活动,有序组织和参与各类文化研究活动,不得妨碍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会员如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研究会的惩罚或处理,严重者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研究会理事会有最终解释权。

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文化研究会的发展和壮大,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文化研究会是一个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促进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文化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会员、培养人才、开展学术研究、促进文化交流、传播文化知识。

第四条文化研究会的主要活动包括组织学术研讨会、举办文化讲座、出版学术刊物、开展文化考察等。

第五条文化研究会会员分为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会员单位是指具有特定研究领域和组织实力的单位,个人会员是指具有相关学术背景和研究兴趣的个人。

第六条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均应遵守本章程和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文化研究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研究会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研究会的政策、计划和活动安排,秘书处是研究会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研究会的日常事务和活动组织。

[文化研究所章程]文化研究会章程

[文化研究所章程]文化研究会章程

[文化研究所章程]文化研究会章程文化研究所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文化历史研究所是在中国xx大学xx学院领导下,与xx市xx艺术馆合作成立。

由志愿献身xx文化研究事业的社会各界研究人员组成的学术研究机构。

该所挂靠学院创业中心。

第二条xx文化历史研究所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团结广大文化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对xx地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理论研究,为繁荣xx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地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xx文化历史研究所的主要任务是:1、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2、培养理论骨干,建设一支既有开拓精神,又有研究能力的文化研究队伍,塑造学术研究的群体形象。

3、对xx所辖处、镇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文物古迹、进行认真的搜集、整理,建立系统、完整的地方文化资料信息库。

4、拟定xx文化历史研究计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5、加强同省、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联系,交流文化研究情况。

6、为了更好的宣传xx,编辑、出版xx文化历史方面研究论著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研究人员第四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人品端正,热爱xx文化研究事业,承认本所章程,并具有奉献精神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热心xx文化研究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热心xx文化事业,积极支持和资助文化研究的党政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负责人等。

均可自愿申请,并经本研究所批准,即可成为本所兼职研究人员或特约研究人员:第五条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 研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对研究所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2、有参加本所活动和在本所编辑的刊物上发表论著的权利;3、有优先获得本所有关资料的权利。

(二) 研究人员应尽以下义务:1、遵守本所章程,执行本所决议,关心本所工作;2、积极完成本所分配或委托的工作任务;3、积极进行xx文化资料的搜集、整理,撰写研究论文;4、大力开展密切联系现实,促进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课题研究。

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姓氏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会名称及宗旨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姓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宗旨在于深入挖掘、整理、研究和传承中华姓氏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海内外姓氏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中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会员第三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成员若干名。

第四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是对姓氏文化有浓厚兴趣,致力于姓氏文化研究、传承与推广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章姓氏文化研究与传承第五条本会将组织专家学者对姓氏文化的起源、发展、变迁等进行深入研究,挖掘其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

第六条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姓氏文化的传承活动,如家谱编纂、姓氏故事收集整理、姓氏文化讲座等。

第四章学术交流与合作第七条本会将定期举办姓氏文化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

第八条积极与海内外的姓氏文化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建立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姓氏文化资源的保护第九条本会将致力于姓氏文化资源的保护工作,如古籍、文献、家谱等的收集、整理与保存。

第十条鼓励会员参与姓氏文化资源的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姓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六章姓氏文化推广与传承第十一条本会将通过出版书籍、发行期刊、举办展览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姓氏文化知识。

第十二条鼓励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姓氏文化,提高公众对姓氏文化的认识和了解。

第七章姓氏文化研究成果应用第十三条本会将积极推动姓氏文化研究成果的应用,如应用于教育、企业文化、社会管理等领域。

第十四条鼓励会员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章章程修改与解释权第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姓氏文化研究会发布日期:[具体日期]。

长沙箴言书院文化研究会章程第四次筹备大会原则通过稿

长沙箴言书院文化研究会章程第四次筹备大会原则通过稿

长沙箴言书院文化研究会章程第四次筹备大会原则通过稿本文记录了长沙箴言书院文化研究会在第四次筹备大会上通过的章程原则。

本会的章程原则将作为本会的基本准则,所有会员都应当严格遵守。

以下是本次大会通过的章程原则。

第一章总则本会名称为长沙箴言书院文化研究会,简称“书院研究会”。

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自愿结合,固定会员,独立管理,自负盈亏,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开放和稳定两种。

开放会员指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遵守章程的成年人士。

开放会员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但不能选举本会干部、表决会务。

稳定会员指长期参与本会活动、且已承担一定工作的开放会员。

稳定会员可参与本会所有机构的选举、表决会务。

第三章资源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途径。

会费由本会会员按月缴纳,经费用途需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中进行公示,并接受会员监督。

本会的知识产权归本会所有。

本会的活动和产生的文化资料属于本会资源,不能私自运用。

第四章组织机构本会的组织机构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部分。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能够表决本会的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组织、选举、调整应当参照公示程序制定。

理事会由稳定会员选举产生,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定期召开,表决决议并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长及其他理事组成。

理事的职责、权限、选举应当参照公示程序制定。

秘书处由秘书长带领,是实施本会日常事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会员资格管理、经费管理、活动安排、场地安排等。

秘书的职责、权限、选举应当参照公示程序制定。

第五章业务本会的业务包括:文化研究、学术讨论、文化交流、宣传推广等活动。

会员可以自发提出业务方案,并提交秘书处审核。

经秘书处审核,符合业务要求和章程原则的业务方案可在理事会上推荐表决。

本会的业务活动应当不以牟利为目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附则本会的解散程序,应当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的表决通过,并向主管部门申请注销。

中国文化研究会

中国文化研究会

组织章程
中国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For Culture Studie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关心、爱好、支持或从事中国文化研究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 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掘整理保护研究和发展祖国优秀传统文化遗 产,扩大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化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文化和旅游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举办系列活动
1987年组织了“文化与未来”系列活动,并邀请了“罗马俱乐部”和世界未来学会的12位世界级的未来学专 家来华访问讲学,共同探讨人类未来将要面对的全球性问题,并将这些新课题第一次传播给国内学界。与此同时, 应国家环保局的邀请,着手研究、搭设我国的现代环境科学的具体框架,组织编写了环保干部培训教材。并对全 国近万名环保干部进行了为期两年的系统培训,其成功获得了联合国环保署的特别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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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建中国企业文化研究院
1988年,创建了中国文化研究会——中国企业文化研究院,力求在诸多边缘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形成突 破,为改革开放之初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提供全新的观念和理论。
主要活动
一、中外比较文化研究 日期:1985年——1986年 开办一系列大型讲座。极大地推动了文化界及全社化准备做出了贡献。 2020年获文旅部扶贫攻坚贡献奖二、中国环境科学 日期:1986年——1987年 受国家环保局曲格平局长的委托创建了中国环境科学的学科体系,编写了全国第一套系统的权威的环保科学 教科书。并以此为教材,培训了全国各省地县第一批环保干部近2万人。 三、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日期:1987年——1988年 受国家建设部和房地产业司委托研究创建中国笫一套房地产学科体制,编写了一套房地产理论与实务的教科 书。并以此为教材培训了全国县以上的房管干部30多万名。

兴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章程

兴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章程

兴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章程兴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兴国县杨筠松文化研究会(Xingguo Yangyunsong Culture Academy),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对杨筠松文化开展研究、培训、交流、咨询等活动的学术性民间团体,属自愿组合、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研究杨筠松文化,弘扬国学、易学、堪舆文化,以服务大众,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在研究杨筠松学术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发扬社会主义文明道德风尚,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

执行行业道德规范,传播杨筠松文化,促进文化交流,弘扬杨筠松“救贫”精神。

坚决反对利用研究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坚决抵制违法犯罪分子及邪教人员入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兴国县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兴国县民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办公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三僚村街道。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挖掘杨筠松在我县的古迹、遗址,收集整理我县杨筠松文化相关资料,丰富杨筠松文化内涵。

(二)对杨筠松文化以及相关的学术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三)针对杨筠松文化的学术理论为广大易学爱好者提供培训业务。

(四)组织开展杨筠松文化学术交流、理论研讨,举办多种多样的交流活动。

(五)为全社会提供专业的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服务,将杨筠松文化融入到老百姓的生活和工作当中。

(六)挖掘和开发兴国县杨筠松文化旅游资源,提升名胜古迹品位,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我县三僚村打造成杨筠松文化中国第一村,为兴国县旅游、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团体)会员为从事杨筠松文化研究单位(团体),个人会员为对杨筠松文化研究具有较高造诣的人士和杨筠松文化的爱好者,以及关心和支持杨筠松文化的各界友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三)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四)经本会秘书处审准;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二)经秘书处审准;(三)缴纳会费;(四)经会长办公处批准并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章第一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英译名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Studies Association)。

第二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成立于1997年8月,是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等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由从事传统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传统文化艺术的各类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民间高级文化学术团体,是发展中华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研究会活动地域:全国。

第三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宗旨:以复兴中华民族为己任,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方针、政策,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研究对象,发掘、搜集、整理、保护中华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动中华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并着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促进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并在各项会务活动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常驻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组织发掘、整理、研究保护中华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资源。

第七条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化建设相关的传统文化研究活动,如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孝文化、德文化等。

第八条组织有关的传统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有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组织举办各种学术讲座、研讨会以及各种传统文化活动。

第十条邀请港澳台专家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国内传统文化名家及工作者出国(出境)访问、讲学,进行文化艺术交流。

第十二条组织对优秀的传统文化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的评奖活动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第十三条组织举办各种传统书画、民间(民俗)工艺品(手工艺品)展览活动。

济宁学院大学生孔孟文化研究会章程

济宁学院大学生孔孟文化研究会章程

济宁学院大学生孔孟文化研究会章程济宁学院大学生孔孟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1:济宁学院大学生孔孟文化研究会,是在校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社团组织,是繁荣校园文化的重要基地和培养我校大学生全面成才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二条宗旨传承孔孟文化,打造精品社团。

(1)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实现学习和生活两不误,使大家在学习的同时也能及时了解和认识社会,并学会逐步适应社会,学会生活,提高综合素质。

(2)社团活动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维护校园环境和秩序的稳定。

第三条基本任务(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带领广大同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组织同学开展各类社团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二)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配合本会交给的工作,维护本会荣誉。

(三)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四)各级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

(五)自觉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管理机构审批的决议。

正常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推辞工作安排;(六)服从研究会的组织领导,工作认真,态度积极,维护社团权益和声誉,不得进行违背研究会宗旨的事物;(七)积极参加社团发起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七条济宁学院大学生孔孟文化研究会组织设会长一名,会长助理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名,名誉顾问一名,策划一名。

由秘书处,外联部,编辑部,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后勤部,资料部组成。

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八条会长:社团主要负责人,总揽社团全部业务,积极引导会员顺利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九条会长助理:对会长负责,辅助会长处理日常社团事务;对于大一的新会员,也视为未来会长的候选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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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文化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某某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性质:由关心、爱好、支持或从事某某文化研究的三台籍人士,以及其他关心、关注民族文化发展,致力民族文化交流的人士,在某某文化研究会指导下自愿结合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党的精神文化发展战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立足实际,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某某文化研究,推进某某文化的交流,为和谐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本会章程积极开展研究及学术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某某文化的调查、研究;
(二)创办本会会刊和网站,推动某某文化的研究、交流和
宣传;
(三)举办某某文化有关论坛、讲座、展览、比赛等活动;
(四)组织某某文化研究有关著作或作品(含影视作品)的编纂与出版;
(五)开展某某文化研究的交流、合作与传播;
(六)围绕某某文化的研究与传播,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与沟通;
(七)根据本会章程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制是本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本会首届会员由筹备组征求个人意见后提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某某文化某一领域有所研究或者有一定工作成绩;
2、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良好信誉与业绩,积极支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文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会员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损害本会声誉、形象、利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作除名处理。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对本会有重要贡献,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或有较丰富的组织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执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视需要设永久会长、荣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等若干荣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收取会费元,团体会员每年元。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在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后,在银行开立社会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本会所有经费收入支出,须经此帐户结算;本会所有财务开支须经会长审批,专项业务及元以上开支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财务开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会建立完整的财务收支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意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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