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制度
看守所收押犯人方案
看守所收押犯人方案看守所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收押犯人、维护秩序、执行判决等多种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看守所收押犯人方案,不仅能够有效保证犯人的人权,还能提高看守所工作效率。
下面就结合实际经验,提出一些看守所收押犯人方案。
一、严格规范管理犯人的收押管理非常重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具体做法包括:1.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看守所应制定一套适用于本地区、符合刑罚执行规定的管理制度,详细规定犯人的科学分类和分级、收押程序、起居生活、卫生保健、医疗护理、监管体系等各项具体内容。
2.严格执行计划:看守所应每季度、每月、每周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按照计划进行严格执行,确保收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看守所应定期检查犯人的收押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犯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完善监管设施看守所应完善监管设施,提高看守质量,确保犯人的安全。
1.规范建筑管理:督促看守所加强建筑管理,确保监狱墙、围栏、铁门、铁窗、门窗及吸烟、明火和使用电器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容易损坏的设施及时维修。
2.完善监控设备:完善监控设施,确保监控范围、设备运行状态是否正常,不放过任何监管死角,同时建立稽查人员合理使用技术手段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3.强化巡视力度:看守所应定期加强犯人巡视工作,提高看守质量及效率。
制定完善的巡视制度,设置多个巡视点,规定巡视时间,查看看守的巡视记录,严禁疏漏。
三、建立健全的犯人教育系统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的犯人教育系统,帮助犯人回归社会,为犯人改造和重返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1.为犯人提供义务教育:犯人在看守所内一般要求接受义务教育,特别是在防止犯人再犯罪方面,义务教育模式大为不同于一般教育教学中教育内容的准备,因为这里需要为犯人预备有关社会性、文化性知识,使其明白法律意义及道德意义。
2.推广职业技能教育:利用工场技能培训、职业培训等教育机会,让犯人掌握实用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3.17【实施日期】1990.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〇年三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
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收押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羁押所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羁押所的管理,确保羁押人员的安全,维护羁押所的秩序,保障羁押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羁押所的基本职责1. 负责对羁押人员进行收押、羁押、解押、释放等工作;2. 保障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羁押所的秩序;3. 对羁押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教,促进其悔过自新;4. 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羁押所的管理制度1. 羁押人员收押制度(1)羁押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后,办理收押手续。
(2)羁押人员收押时,应当对羁押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登记其基本信息。
(3)羁押人员收押后,应当立即将其送入羁押场所,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 羁押人员生活管理制度(1)羁押人员应当遵守羁押所的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2)羁押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保持羁押场所的整洁。
(3)羁押人员的生活用品由羁押所统一提供,不得携带违禁品。
(4)羁押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劳动、学习和活动。
3. 羁押人员教育改造制度(1)羁押所应当对羁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
(2)羁押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提高自身素质。
(3)羁押所应当对羁押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4. 羁押人员通讯制度(1)羁押人员可以与亲友通讯,但不得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2)羁押人员的通讯由羁押所进行管理,确保通讯内容合法、合规。
(3)羁押人员通讯时,应当遵守羁押所的规定,不得影响其他羁押人员。
5. 羁押人员解押制度(1)羁押人员解押时,应当依法办理解押手续。
(2)羁押所应当及时将羁押人员解押至指定场所。
(3)羁押所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对羁押人员依法处理。
四、羁押所的管理责任1. 羁押所负责人对本所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羁押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 羁押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临武县看守所收押制度
临武县看守所收押制度一、责任单位临武县看守所二、责任人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所领导按照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收押经手人负主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3、《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4、《监狱法》四、收押范围依法收押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再审案件的被告人;需要寄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五、收押程序︱六、监督检查县局、支队和驻所检察室执法质量检查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收押把关不当,不依法收押或拒收。
(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经手人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经手人承担责任。
(三)追责形式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风险点: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2、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临武县看守所使用械具制度一、责任单位临武县看守所二、责任人审批的所长,带班所领导及经手人三、权力行使依据《看守所条例》;四、使用范围对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1)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残、自杀的,或者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2)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3)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死刑判决等待复核、执行的;(4)在看守所医务室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5)提讯、提审、提解、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
五、办理程序(1)看守所民警区分不同情况,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
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可以先行加戴,但应当在加戴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2)对未成年人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对2.(3)、2.(4)和2.(5)可以使用械具情形的,不需要审批。
收押提讯工作制度范本
收押提讯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收押工作制度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收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2. 收押工作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负责。
3. 收押工作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正式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进行。
4. 收押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5. 收押工作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指定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 收押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付收押通知书,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三、提讯工作制度1. 提讯工作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负责。
2. 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 提讯前,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提讯通知书。
4. 提讯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
5. 提讯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指定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6. 提讯内容应当详细记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其他规定1. 收押提讯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文明管理的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收押提讯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收押提讯资料的完整、准确。
3. 收押提讯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 对收押提讯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 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押人员实施方案
收押人员实施方案为了确保对收押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工作,制定并实施收押人员实施方案,是保障社会安全和维护秩序的重要举措。
本方案旨在规范收押人员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确保其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一、收押人员的基本管理。
1. 收押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对收押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饮食、住宿、医疗等服务,保证其基本的人身权益。
2. 收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对收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调整心态,保持稳定心理状态。
3. 收押人员的文化娱乐活动,为收押人员提供文化娱乐活动,帮助其充实业余生活,缓解心理压力。
二、收押人员的安全管理。
1. 收押人员的身体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收押人员不携带危险物品,保障监所内的安全。
2. 收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强对收押人员的监控和管控,防止其发生冲突和伤害行为。
3. 收押人员的逃脱风险防范,加强对监所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收押人员逃脱,确保监所的安全稳定。
三、收押人员的法律监管。
1. 收押人员的法律教育,对收押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帮助其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2. 收押人员的案件审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收押人员的案件进行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
3. 收押人员的社会关系管理,对收押人员的社会关系进行管理和监控,防止其利用关系干扰司法公正。
四、收押人员的社会帮教。
1. 收押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收押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为重新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2. 收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对收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培训,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3. 收押人员的社会关系重建,帮助收押人员重新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增强其社会融入能力。
五、收押人员的健康管理。
1. 收押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对收押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其身体健康。
2. 收押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加强对收押人员的心理健康管理,帮助其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3. 收押人员的生活环境卫生管理,保障监所内的卫生环境,确保收押人员的生活环境卫生。
看守所收押流程
看守所收押流程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对于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理程序,被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一般会被送入看守所进行收押。
下面将介绍一下我国的看守所收押流程。
首先,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定逮捕之后,警方会将其送入看守所。
在送入看守所之前,警方会对被依法逮捕的人进行身份确认和行李搜查,以确保将其正确收押,并且防止危害。
一旦被送入看守所,看守所工作人员会对被收押的人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且会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健康状况。
在看守所中,被收押的人将被分配到相应的监舍中,与其他被收押人员共同居住。
监舍内会有专门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安全。
被收押人员在监舍中需要遵守严格的规章制度,如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等。
监舍内还会设有监狱警察,负责看守、巡视等工作。
在看守所中,被收押人员的生活起居以及基本生活需要将由看守所提供。
被收押人员会得到基本的生活物资供应,如食物、衣物、被褥等。
同时,他们还可以以自费的方式购买一些额外的生活用品。
在看守所中的日常活动主要包括劳动和学习。
被收押人员会被分配到相应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如花木养护、庭院清洁等。
通过劳动,被收押人员可以提高自己的技能,同时也可以减少他们的受刑期限。
此外,看守所还会组织一些学习活动,如法律知识、语言学习等,以提高被收押人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
在看守所中,被收押人员的权益和人身安全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被收押人员可以享受到医疗保健、法律援助、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
此外,看守所还有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看守所的管理进行监督,以保证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随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审理结束,如果被判处刑罚,被收押人员将被移送到刑场或监狱执行刑罚。
如果被判处缓刑或获得假释,被收押人员将被释放并返回社会。
总之,我国的看守所收押流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看守所中,被收押人员将接受相应的管理和教育,以期改造自己并逐步恢复到社会中。
通过这样的过程,我们希望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惩罚与教育的双重作用下,重新回归社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范文
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范文看守所的管理制度范一、总则看守所是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判刑服刑人员实施临时和定期单独或集体保管的场所。
为了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和良好的秩序,保护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二、收押管理1. 收押程序(1)看守所接到扣押命令后,立即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并在接收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确保被羁押人员身份信息准确。
(2)收押当天,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登记、传递物品并进行必要的简要交代,必要时配备辅佐员。
(3)对于有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身体搜索,防止携带危险物品。
2. 物品管理(1)被收押人员的人身物品由看守所依法保管,保证安全性和完整性。
(2)被收押人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进行相关登记。
(3)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判刑服刑人员的物品变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确保透明性和安全性。
三、看守管理1. 看守机构看守所设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由交互协作的监管人员实施具体的看守工作。
2. 时间管理(1)制定严格的时间表,明确各项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保持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2)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判刑服刑人员均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学习和活动。
3. 计划管理(1)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学习计划、工作计划和娱乐活动计划等,为被关押人员提供积极、健康、有意义的活动。
(2)根据被关押人员的特点和情况,分别制定个性化的计划,对犯罪嫌疑人和已被判刑服刑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引导和帮助。
四、犯人管理1. 规则宣导(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向所有被关押人员进行宣导,确保被关押人员了解并遵守看守所的管理规定。
(2)每位被关押人员入所后,都应当进行详细的告知,包括权利、义务、纪律和惩罚等内容,以确保其知法、懂法、守法。
2. 政治思想教育(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开展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被关押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
看守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看守所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入所安全检查(1)看守所收押人犯时,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书。
无上述凭证或凭证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2)收押人犯时,应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登记并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2. 监区安全管理(1)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门卫、巡逻、监控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监区安全。
(2)监区内的通道、宿舍、食堂、卫生间等场所,应保持整洁、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3)监区内的照明、消防、报警等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 在押人员管理(1)在押人员应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武装民警的看管,遵守监规纪律。
(2)在押人员应实事求是地交待清楚自己的问题,检举犯罪同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3)在押人员应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努力改造世界观。
(4)在押人员应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5)在押人员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4. 应急处置(1)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押人员和看守人员的安全。
(3)发生重大事故或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安全检查与考核(1)看守所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对看守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看守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收押管理制度内容
收押管理制度内容一、收押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收押管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监狱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被收押人员的权益和利益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2. 人道主义原则:对待被收押人员要以人道主义的精神,关爱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格,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收押环境。
3. 教育改造原则:收押管理工作要把教育改造作为首要任务,通过培养被收押人员的自尊、自信和责任意识,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
4. 防逃避鼓励原则:对于具有逃跑倾向的被收押人员,要加强监控和防范措施,防止其逃跑或发生其他不良事件。
二、收押管理的组织架构监狱的收押管理工作由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分局的监狱警务部门承担,下设监区、看守所、劳动改造所等单位。
其中监区是监狱收押管理的核心部门,负责对被收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收押管理的职责分工1. 监狱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监狱分局的收押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监狱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监狱的收押管理工作,配合监狱管理局做好各项工作。
3. 监区管理部门:负责对被收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生活起居、饮食、卫生、慰问等。
4. 看守所:负责对新收押的罪犯进行接收登记、身体检查、登记入所等工作。
5. 劳动改造所:负责对适用于劳动改造的被收押人员进行劳动安置和技能培训。
6. 教育改造部门:负责对被收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
7. 医疗保健部门:负责对被收押人员的身体健康进行保健和治疗。
8. 心理辅导部门:负责对被收押人员的心理健康进行辅导和疏导。
四、收押管理的管理制度1. 入所接收制度:对新收押的罪犯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个人信息、身体状况、行为记录等,以便后续的管理工作。
2. 服刑人员分类制度:根据被收押人员的犯罪性质、人格特征、犯罪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3. 服刑人员生活、饮食等制度:保证被收押人员的正常生活、饮食和休息,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服务。
物品扣押管理制度
物品扣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扣押物品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其他有扣押权的单位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其财物的扣押管理。
第三条扣押物品是指被有关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其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将其财物暂时保管在执法机关或其他指定地点,以确保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
第四条扣押物品的性质、数量、价值和保管地点应当明确登记在案,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扣押物品的管理第五条扣押后应当及时对扣押物品进行清点、检查,登记清单,并逐一加封。
第六条对扣押物品应当按照不同性质、特点、数量和价值,采取相应的防盗、防火、防潮、防损措施。
第七条对于易腐烂、易变质、易损坏、易丢失的扣押物品,应当及时处理妥善保管。
第八条严禁扣押物品私自开启、擅自使用或转借,确需使用时,应当履行相应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对扣押物品的转递、接收、保存等环节,应当进行严密监督,确保扣押物品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条对与案件无关的扣押物品,应当依法返还或者处理。
第三章扣押物品的处置第十一条扣押物品的处置应当依法、合法、稳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人员的财物,应当依法查明其来源、性质、数量和价值,并在法定期限内报请审批,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扣押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财物的性质、数量、价值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对依法通报的扣押物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接受其到场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人员的财物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和问责第十六条扣押物品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上级机关或监督部门的监督,定期对扣押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监狱行刑管理制度范本
监狱行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行刑管理,保障监狱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监狱对罪犯的行刑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狱行刑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互相监督、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监狱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纪律,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罪犯收押第五条罪犯收押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身体检查,办理收押手续。
第六条罪犯收押时,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告知监狱纪律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罪犯收押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基本情况登记,建立档案。
第三章罪犯管理第八条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狱应当设立互监组,实行罪犯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控制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监狱应当设立积委会,由改造积极分子组成,协助监狱管理罪犯。
第四章罪犯教育改造第十一条监狱应当坚持三课教育,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根据女性罪犯的特点,开展特色教育,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第十三条监狱应当开展劳动改造,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第五章生活卫生管理第十四条监狱应当保障罪犯的生活水平符合国家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住宿条件。
第十五条监狱应当加强罪犯的生活卫生教育,提高罪犯的生活卫生水平。
第十六条监狱应当定期对罪犯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罪犯的健康状况。
第六章刑罚执行第十七条监狱应当严格执行刑罚,确保罪犯服刑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减刑、假释等活动,鼓励罪犯改造表现。
第十九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狱内侦查,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第七章监狱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条监狱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住宿规定、分配规定、请假规定及学习规定等。
收押收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押收教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收押收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收押收教档案是指在我单位收押、收教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片、实物等。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档案室,负责收押收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室主任负责档案工作的全面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档案的保管、维护和修复工作;(四)负责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销毁等工作;(五)负责档案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档案员负责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协助档案室主任开展档案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档案的保管、维护和修复工作;(四)负责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销毁等工作;(五)负责档案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收押收教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收押、收教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片、实物等;(二)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指示等;(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收押收教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类别、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目录;(三)对重要档案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收押收教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二)档案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三)档案员应做好档案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收押收教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二)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备案;(三)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应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收押人员管理制度
收押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收押人员管理工作,维护秩序,保障安全,提高司法执行质量,加强对收押人员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等有关部门对收押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收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收押人员的基本权利第四条收押人员享有人身自由、名誉权、生命权和其他人身权利。
第五条收押人员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押人员有受教育和文化娱乐的权利,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收押人员有合法劳动的权利,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应当保障其劳动安全和劳动报酬。
第八条收押人员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三章收押人员的基本义务第九条收押人员应当认真遵守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条收押人员应当尊重其他收押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言语或行为上的侵害。
第十一条收押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不得损坏或污染。
第十二条收押人员应当劳动改造,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收押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应当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收押人员管理体制,成立管理委员会,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应当加强对收押人员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应当建立收押人员的档案,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其人身安全和行踪情况的监控。
第十六条收押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编号,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宿舍,不得擅自离开或聚众闹事。
第十七条对于具有潜在危险的收押人员,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防止其对其他收押人员或工作人员造成伤害。
第五章收押人员的社会化教育和改造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监狱、拘留所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化教育和改造工作,对收押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
收押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收押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
收押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羁押人员依法受到监管和保护。
2. 人道主义原则。
应当尊重被羁押人员的基本人权,确保其生活和身体安全得到保障。
3. 公正公平原则。
收押管理应当公正、公平、透明,避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4. 敬业原则。
监所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确保收押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管理内容1. 收押登记。
对被羁押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个人信息、犯罪事实、财产情况等,并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评估,确保安全管理。
2. 安全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监所内部安全,防止脱逃、自伤、自杀等事件的发生。
3. 生活保障。
提供基本生活物资和服务,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身体健康和恢复。
4. 医疗保障。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机制,提供医疗救治和健康管理服务,确保被羁押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援助。
5. 心理疏导。
开展心理援助和疏导服务,帮助被羁押人员排解情绪压力,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其心理康复。
6. 教育改造。
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被羁押人员认识自己的错误,重拾信心,增强再教育的意愿和能力。
7. 访问探视。
建立正常探视制度,允许家属和律师探视被羁押人员,促进家庭和法律援助的有效沟通。
8. 纠正惩罚。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维护监所秩序,确保被羁押人员的纪律和安全。
三、管理实施1.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收押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科学有效。
2. 人员培训。
对监所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收押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收押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弱点,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4. 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合作,确保被羁押人员的相关信息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
看守所收押流程
看守所收押流程在我国,看守所是用来收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地方,是司法机关执行羁押措施的场所。
看守所收押流程严格规范,确保了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将介绍看守所的收押流程。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采取羁押措施后,警察或其他执法机关将其送至指定的看守所。
在送押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押人员的人身权和合法权益。
其次,一旦到达看守所,工作人员会对被收押人员进行登记和体格检查。
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的录入,例如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
体格检查则是为了确认被收押人员的身体状况,以便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
随后,被收押人员会接受财物清点和保管。
工作人员会清点被收押人员携带的财物,并进行登记备案。
这样可以确保被收押人员的财物不会丢失或被侵犯,同时也方便监管和管理。
接着,被收押人员会接受心理评估和法律告知。
心理评估旨在了解被收押人员的心理状态,确保其心理健康和稳定。
法律告知则是告知被收押人员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看守所期间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
最后,被收押人员会被安排入住看守所的特定房间或区域。
在这里,被收押人员将接受日常生活的安排和管理,包括饮食、卫生、娱乐等方面。
同时,看守所也会对被收押人员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和秩序。
总的来说,看守所收押流程严格规范,旨在保障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以上流程,被收押人员可以在看守所期间得到必要的保障和管理,同时也为后续的司法程序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保障。
收押管理制度最新
收押管理制度最新一、收押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障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被收押期间,被收押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包括人身安全、生活条件、法律援助等,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去保证。
2. 防止被收押人员再次危害社会。
被收押人员因违法行为而被关押,而在关押期间,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控,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再次危害社会。
因此,建立和完善收押管理制度对防止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3. 促进司法公正。
收押管理制度的健全可以有效地促进司法工作的公正和规范,使司法实践更加合理和有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收押管理制度的内容1. 生活保障。
被收押人员在羁押期间应该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饮食、住宿、卫生条件等,同时也要保障他们的基本的健康权益。
2. 心理援助。
被收押人员通常会面临各种心理困扰,因此需要有心理援助的措施,包括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保障他们的心理健康。
3. 临时救助。
有些被收押人员可能由于家庭原因,需要得到一些临时的救助,比如经济援助、家庭律师等,这也是收押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
4. 社会帮教。
被收押人员即将会重返社会,因此在关押期间,应该有相应的帮教措施,使他们能够逐步回归社会。
5. 回访监督。
建立回访监督机制,对被收押人员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他们在解除羁押后不再危害社会。
三、收押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对被收押人员的管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于被收押人员的心理援助不够,很多被收押人员在羁押期间面临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二是社会帮教工作不够到位,导致一些被收押人员在解除羁押后再次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回访监督工作不够,一些经过刑满释放的被收押人员在社会融入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帮助。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完善和创新收押管理制度来解决。
四、收押管理制度的对策1. 完善心理援助和社会帮教工作。
加强心理援助和社会帮教工作,为被收押人员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
2. 加强监督和回访制度。
看守所收押方案
看守所收押方案
背景
看守所是国家机关依法收容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治安拘留人员的场所。
它作为司法机关执行刑事处罚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基础,必须保障收押的安全、规范、人道和有效。
收押前的准备工作
人员调配
看守所应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指挥员、检查员、警卫员和医务人员等。
此外,还要有技术员和后勤保障人员等,以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装备准备
看守所需要配备足够的装备,包括警棍、手铐、脚镣、防弹衣、警用车辆等。
此外,还需要配备通信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以及保障设备等。
环境检查
看守所应进行全面彻底的环境检查,包括设施设备、水电通讯设施、防暴措施等,以确保安全可靠。
收押过程中的工作
联系家属
在收押的过程中,看守所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直系亲属或者重要联系人,并告知其收押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这是为了保障收押的公开和公正,同时也是为了保障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保障
看守所对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行为、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然后将其编入相应的管理类别。
在收押的过程中应注意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变化和行为动向,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收押的安全、规范、人道和有效。
日常管理
看守所应当制定全面细致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生活起居、卫生保健、作息时间、娱乐活动等,以确保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
结束
看守所的收押方案不仅仅是一个流程,而是一项涉及广泛方面的内容。
通过合理的准备和严密的执行,可以确保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对待,并对社会安全环境产生积极的作用。
看守所收押方案
看守所收押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问题在逐渐增多。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社会的安宁。
看守所作为一种措施,是目前治安维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那么针对看守所收押方案,我们应该怎么制定?看守所的收押方案制定重要性看守所是用于羁押未决嫌疑人和被判罪的罪犯的专门场所。
因此,看守所的安全性、规范性和人性化水平,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和妥善的处理。
因此,看守所的收押方案制定是非常重要的。
看守所收押方案的必要性对于羁押未决嫌疑人和被判罪犯来说,看守所是他们在犯罪活动之后生活的地方。
在这里,他们必须接受监管,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并接受一定的纪律约束。
因此,制定看守所收押方案,不仅能够保障他们基本的权利,而且也能维护看守所的安全,保证社会的稳定。
看守所收押方案的制定内容看守所收押方案的制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设施维护看守所的设施维护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需要考虑卫生条件、娱乐活动、食品等方面,确保收押人员能够得到必要的照顾和物质上的保障。
2. 安全措施看守所的安全措施必须得到重视。
主要方面包括看守所的电子监控设备、安全通道、巡逻等措施。
要让收押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下履行他们的社会责任。
3. 纪律规章制度看守所要有具体的纪律规章制度,旨在引导收押人员按规矩办事。
这些规章制度可以明确收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求收押人员严格遵守,不妨碍机构的正常工作。
4. 情感关怀看守所收押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包括心理关怀和情感关怀。
这一方面可以采用一些专业心理人员进行心理疏导、情感引导,减轻收押人员的压力和痛苦。
看守所收押方案的利弊分析对于看守所收押方案,我们应该进行一定的利弊分析。
在看守所建立之初,为了治安和社会稳定,政府将其设在离市区较远、交通不便的地方。
这种作法给收押人员的家庭和朋友带来的不便和困扰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对于那些不法分子和罪犯,看守所是他们必须面对的地方。
因此,看守所收押方案的设计应该注重平衡。
看守所收押方案
看守所收押方案看守所被用于拘留和收押涉嫌犯罪的个人,它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看守所收押的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囚犯的权益和合法利益,并确保看守所的安全和稳定。
一、收押流程在被拘留的人员被送往看守所之前,必须接受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
如果这些检查显示出存在身体或心理疾病,看守所必须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囚犯的健康和安全。
在接受身体和心理检查之后,被拘留的个人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送入看守所。
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对被拘留的个人进行身份验证和记录登记,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
在收押的过程中,必须对被拘留的个人进行体格检查和搜索,以防止携带违禁物品和武器。
随后,被拘留的个人必须接受具体的监管措施,包括安排固定的住所、生活用品的配备、膳食安排、医疗保健和基本的教育培训等。
看守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收押流程的公正、规范和透明。
二、保障措施为保障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和合法利益,看守所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保证监管的公正和合法性。
1. 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监督看守所收押的基础。
对于送进监狱的囚犯,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程序进行监管。
看守所必须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监管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收押程序和监管措施的严格执行,防止侵犯囚犯的权益。
2. 过程监管过程监管是看守所收押的重要环节。
看守所必须在整个收押期间对被拘留的人员展开监管,比如加强安防措施、加强囚犯心理疏导、协助囚犯调解纠纷等等。
通过过程监管,可以有效保障囚犯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3. 环境治理收押囚犯的环境卫生是看守所收押重要的一环。
看守所必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囚犯的洁净卫生环境。
同时,要做好环境治理工作,预防因环境导致的安全事故和健康问题。
4. 健康监测看守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囚犯身体状况监测,以及对其所患重大疾病及时派遣就医。
囚犯的基础医疗保障应当得到落实,并及时给予囚犯身体上的关注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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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凭有效法律证件,办理收押手续,坚决杜绝违法收押。
2、收押时应对被押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
3、依法保护被收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入所后应遵守的监规。
4、收押时应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被收押人员进行人身物品检查,对女性人犯检查由发女工作人员进行。
5、扣押物品应当面点清,赶写扣押物品清单,妥善放置,移交给内勤统一保管,严禁借用、挪用、贪污、丢失。
6、应按照性别、年龄和案件情况对收押人员分别羁押。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
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公监管【2010】214号
(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二)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护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
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满足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其家属的知情权,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系统,方便家属来所单向会见。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视频会见方式:
在押人员家属在服务接待大厅视频会见区,通过专用显示屏单向观察在押人员的活动情况,了解其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
二、单向视频会见适用现实表现较好,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会见时间:
在押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并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在看守所指定的时间进行。
四、会见地点:
单向视频会见时,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的的现场戒护下到监区民警管教室,在押人员家属在民警的现场监督下,至看守所服务接待大厅视频会见区就坐,进行单向视频会见。
五、会见要求:
(一)、单向视频会见,在押人员与其系亲属禁止语音通话。
(二)、视频会见的在押人员家属必须听从现场民警的安排,控制情绪,保持安静。
(三)、在押人员家属不得对视频会见情况照相、录音或录像。
违反上述要求的,立即停止会见。
因在押人员亲属违规照相、录音或录像在网络上传播,造成影响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视频会见每有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人员不超过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