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律的理论综述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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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律的理论综述及其启示
科斯定律是指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关于用产权界定、市场交易和法律制裁治理社会的一系列理论。本文对科斯第一定律和科斯第二定律进行总结和梳理,并且探讨科斯定律对我国的启示。
1960年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指出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思路是错误的。
(1)传统思路忽略了外部性问题的相互性。以造纸厂为例,造纸厂污染了村民,传统的思路是禁止造纸厂的建立。但是这种禁止性规定也会损害造纸厂的自由和活动。
(2)传统思路没有从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这个角度去考虑问题。对造纸厂限制造成的社会损失,可能大于如果造纸厂开业对村民造成的损害。这样禁止造纸厂的建立对全社会福利是一种损害。
科斯描述的“困境”在我国经常出现。例如在我国一些落后地区,如果引入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会危及脆弱的环境,如果禁止的话,该地区永远贫瘠。正如科斯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指出的,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我们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要避免更严重的损害。
一、科斯第一定律
科斯治理外部性的新思路,用以下案例说明。
假设养鱼场A和农药厂B同处一条河流。农药厂B生产农药污染河流给养鱼场A造成30万元的损失,农药厂B安装一套环保设备需要25万元。
(1)如果养鱼场A拥有河流的产权,有权向污染者索赔30万元损失。那么农药厂B有两种选择:或者向养鱼场A支付30万赔偿,或者支付25万元安装一套环保净化装置。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农药厂一定选择后者。
(2)如果农药厂B拥有河流的产权,有权排放污染物。那么养鱼场A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和农药厂B谈判,养鱼场A支付25万元为农药厂B安装一套环保净化装置。水净化后养鱼场A获得养鱼收益30万元,扣除净化装置投入,获得5万元的净收益。
科斯的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论产权的初始安排如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达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施蒂格勒把上述结论命名为科斯定律(Coase Theorem),相对于下面的科斯第二定律,把这一结论称为科斯第一定律。
科斯第一定律给我们带来的突破性观点是,科斯认为市场不能矫正外部性的传统观点是错误的。在完全没有政府的管制和干预,在法律和产权秩序下,有关各方之间的自愿谈判仍然可以解决外部性的难题,而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通过司法和产权交易,最终形成了多赢的格局:农药厂开业了,渔民照样打鱼,环保产业蓬勃发展,政府的税收增加了。
二、科斯第二定律
科斯第一定律描述的是一种理想的状况,要起作用需要三个前提条件:
1.产权清晰。上面的例子中,虽然河流的产权归谁都无所谓,但一定是归属于某一个人,河流不能是产权模糊的无主之物。产权的界定一定要清晰,使得谁承担外部性的后果非常确定,这使得产权的交易和成本收益核算变得可能。
2.产权可以自由交易。如果产权不能进行交易,初始产权配置不当就无法得到矫正。如农药厂B拥有河流产权的情况,如果农药厂B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把河流产权让渡给养鱼场A,养鱼场A的25万元污染净化装置的支付也就失去了意义。
3.司法费用和交易费用为零。在养鱼场A拥有河流产权的情况下,养鱼场A 能够零成本通过司法维权,就使得农药厂面临赔偿;在农药厂B拥有河流产权的情况下,如果交易能够轻易、零成本进行,养鱼场A就会考虑购买河流产权,安装环保设备牟利。
在现实中,要达到科斯第一定律的三个前提条件并非易事,甚至是不可能的。首先,一条河流可能存在很多农药厂和养鱼场,对于河流产权的界定实际上很难清晰;其次,产权模糊则产权的自由交易也打了折扣;最后,司法费用往往非常高昂,在发展中国家还会面临司法腐败,产权的谈判和交易也会产生高昂的缔约成本以及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成本等等。
由于科斯第一定律的三个条件不满足,特别是高昂的司法和交易成本,导致最终的资源最优化配置不会出现。于是科斯得出如下结论:“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这个结论被称为科斯第二定律。
科斯在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仪式上发表演说时强调,科斯第二定律是他真正要表达的思想,科斯第一定律是“对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正是由于存在交易费用,使得产权的调整和重组是有代价的。因此当存在外部性,科斯定律论述的产权交易能否发生,要取决于产权的调整和重组后的产值增加值是否大于产权交易所产生的成本。如果重组后的增加值小于交易成本,资源配置就不会改进。
科斯第二定律,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如果养鱼场A拥有河流产权,但向
农药厂B索赔面临高额的司法费用,使其索赔所得扣除司法成本无法弥补30万的实际损失,养鱼场就会放弃索赔。在农药厂B拥有产权的情况,如果养鱼场A 和农药厂谈判、缔约和履约的费用超过5万元,养鱼场A就不会选择支付25万安装污染净化装置,而任河流污染。
三、科斯定律对我国的启示
1.对于落后地区发展工业的新认识
在落后地区发展工业,我国一直陷入一种思维困境,政府要么牺牲环境发展工业,要么严禁工业污染环境,经济始终落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要么贫穷、要么污染”,这种困境贯穿着执政理念。
科斯第一定律告诉我们,通过界定环境产权、严格司法赔偿、放开产权交易可以成了一个多赢的格局。首先明确环境资源的产权归属,或者界定给工业企业,或者界定给当地居民。如果环境资源界定给当地居民,当地居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索赔,迫使污染企业购买环保设备。如果环境资源界定给污染企业,当地居民或者环保公司可以购买被污染的土地,通过环保设备治理好再获取农业收益。在这种多赢格局下:(1)原住民的初始权益得到保护,而且工业的发展对原住民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提升了原住民的权益水平;(2)工业企业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演进,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进而向信息社会迈进;(3)环保行业蓬勃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经济增长点;(4)政府税收丰盈提升了当地公共服务的水平,进而建立起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2.城管理念需要新思维
在当前我国的城市管理中,陷入了困境。以对流动摊贩管理为例,如果任由街边摊贩摆摊,不仅扰民、污染环境,而且滋生假冒伪劣商品和食品安全问题;如果禁止摆摊,居民购物、餐饮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且无法解决摊贩的就业问题,危及弱势人群的生存。所以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始终处于两难格局之中。
这里我们需要以科斯第一定律为指导,创新城管执法理念。事实上,城管工作应该跳出非此即彼的思路困境,城管部门应该从管理者变为谈判组织者。城管部门应该组织摊贩、当地居民进行谈判。通过协商达成多方协议:(1)政府允许当地社区居民出租房产或者划出公共土地给摊贩用于经营,并且收取租金;(2)因为噪声、阳光遮挡等利益受损的其他居民,城管部门出面,主持摊贩对受损居民进行合理补偿;(3)城管部门主持制定和维护多方谈判后确立的摊贩经营规则,打击假冒商品和不安全食品;(4)政府收取税收。
很显然,通过城管部门主持下的损失赔偿,通过房产出租方式的产权交易,形成了多赢的格局,提升了城市整体福利水平。(1)摊贩取得了合法地位,生计有了保障,摊位固定了,摊贩开始注重产品和服务质量,创立品牌;(2)当地居民获得了稳定的和高质量的餐饮和商品供应;(3)摊贩为了降低对受扰居民的赔偿金额,主动采取措施、采购设备,降低噪音、烟尘等扰民活动;(4)社区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