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东北财经大学434国际商务专业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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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东北财经大学434国际商务专业基础考研真题及详解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8分)
1.技术性贸易壁垒
答: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以实现合法目标为由,采取技术性措施以妨碍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的内容广泛,涵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2.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答: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指各国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的一种制度。当外国债务人不能付款时,该国家机构便按照承保的金额给予赔偿。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国家为了扩大出口,代替出口厂商承担风险,争夺国外市场的一项重要手段。
3.贸易创造
答:贸易创造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所带来的贸易规模的扩大。贸易规模的扩大产生于相互贸易的便利,以及由取消贸易障碍所带来的相互出口产品价格的下降。相应地成员国相互贸易的利益也会增加。
4.DAP
答:DAP,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通常译为在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
5.海上货运单
答:海上货运单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简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据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
海上货运单与海运提单不同,它不是物权凭证,因而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上货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一栏应填写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利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提货。
6.银行保函
答: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的,有条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银行保函属于银行信用。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
1.海关估价为纠正进口商低报进口价格的手段,为什么会成为非关税壁垒?
答:海关估价是指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主要适用于实施从价税的商品。海关当局可以通过人为地高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来增加进口货物的
关税负担,从而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因此,海关估价成为非关税壁垒手段之一。
2.根据《补贴与反补帖措施协议》,补贴只有在满足哪些条件时才会成立?
答: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成立:
(1)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2)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3)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在正常商业条件下不能获得的利益。
3.什么是福利恶化型增长?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福利恶化型增长?
答:(1)如果出口大国的顺贸易型增长使其贸易条件严重恶化,从而使贸易条件恶化造成的福利损失超过经济增长本身带来福利,出现福利的净下降,这种情况被美国经济学家巴格沃蒂称为“福利恶化型增长”或“不幸的增长”。
如图1所示,在经济增长前,X商品与Y商品的相对价格为
P P,甲国在E点消费;
X Y
如果劳动要素增长超过资本要素增长,贸易条件恶化,X商品与Y商品的相对价格变为()
P P',甲国在E'点消费,福利水平从无差异曲线Ⅰ下降到Ⅱ。
X Y
图1福利恶化型增长
(2)福利恶化型增长可能在下列情况下发生:①增长发生在出口部门,并使出口大大增加;②该国是出口大国,出口增加过大会导致贸易条件恶化;③国际市场对该出口商品的需求缺乏弹性;④该国对贸易的依赖程度很强,以至于贸易条件的恶化将引起国家福利的下降。
4.什么是委付?委付的条件是什么?
答:(1)所谓委付(Abandonment),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处在推定全损状态时,将货物的一切权利、义务都转给保险人,然后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做法。
(2)委付的条件是:
①要将被保险货物全部进行委付,并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②委付经保险人同意之后才能生效,但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③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但当被保险人要求作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经保险人同意后才能作全部损失处理。
5.简述托收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答:(1)托收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得到付款人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2)托收的主要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主要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①委托人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是出票人,通常为出口商。
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③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④付款人是汇票的受票人,通常为进口商。
在托收业务中,除了上述主要当事人外,有时还可能出现提示行、需要时的代理这两个当事人:
①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
②需要时的代理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进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3)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①委托人与托收银行:委托人向托收银行提出托收申请书委托其代收时,若银行同意代收,双方委托与被委托的契约关系成立。二者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②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托收银行接收了委托人的指示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另向代收银行发出托收指示书,于是两者之间又发生委托代理关系。
③委托人与代收银行: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④代收银行与付款人间的法律关系:代收银行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向付款人提示单据及收取款项。代收银行有提示单据及收取款项的义务,付款人则有付款及(或)承兑的义务。前者的义务基于委托人的委任而来,后者的义务则基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买卖契约而来,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