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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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现象日趋严重。环境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效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现状美国

2004年,川化集团排放的工业废水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各种经济损失达3 亿元。而此时的川化集团只有2000万元的赔偿能力,这对于3亿元的损失可谓是杯水车薪。

近年来,我国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事件不断增加,假如一些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来看,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式。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有“绿色保险”之称,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首先以大连为试点,之后在沈阳、长春等城市推广开来,但总体成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公众环保和保险意识淡薄,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险责任范围过于狭窄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成本和效益不对称的问题尤为严重。参保企业不多的局面导致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难以弥补巨额的保险金支出。其次,从投保企业的角度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和其他险种相比,保险费率较高,赔付率却过低。

一、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继出台了环境责任保险来应对一系列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美国走在了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前沿。笔者认为,有必要全面考察和剖析美国的环境责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现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一)保险模式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以强制保险模式为主,现已有45个州出台了关于有害危险废弃物处理的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1976年,美国出台了《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要求企业主针对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同时,美国《清洁水法》规定船舶所有人和营运人必须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应对之后可能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工程保险,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污染的企业若未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就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二)索赔时效

环境责任保险所带来的危害是持久的,对此美国采取了“日落条款”,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的30年内,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法律法规

美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对环境责任加以严格规定,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美国政府在《清洁水法》(1987)、《清洁大气法》(1970)和《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1980)等法律法规中建立了由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规定。

同时,政府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者的制裁。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对主要责任人的罚款、监禁等处罚。

(四)承保机构

美国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同时,美国政府用税款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进行清理,分散保险人的承保责任。

二、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现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这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除了提高公民的保险和环保意识之外,我国还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在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立法欠缺的局面,笔者认为,首先应将环境责任保险纳入《保险法》的规定中,明确它的法律地位;其次,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再次,针对不同地区和企业出台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多层次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铺平道路。

(二)明确承保方式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针对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承保方式。对于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如石油化工、造纸等行业,实行强制承保方式,同时,国家应对保险公司予以扶持,提高他们的承保积极性;对于规模不大且污染较小的企业,如食品行业等,可以采取任意投保制度,政府加以引导,并对主动参保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三)合理确定承保范围,放宽索赔时间

我国可以先从承保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开始,逐步扩大承保范围,采取分步走战略,待时机成熟时将持久性的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并逐步建立赔偿时效的“终身责任制”。在此过程中,应加强对被保险人的环保意识的教育,鼓励其安装净化设施等。

(四)设立专门的承保机构

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巨大,由单一的保险公司承保将会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承保机

构模式,由保监会和环保监管部门共同组建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并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支持。承保机构也应当采取巨灾证券化、再保险等方式来分散承保风险。

(五)完善代位追偿制度

在保险事故是由多人共同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为受害人支付保险金后,保险人可向其他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另外,为了保护受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应当认可第三人对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

总之笔者认为,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使它在我国成为一项能够长期的制度,切实解决我国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问题。

参考文献

[1] 阳露昭,刘艳.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审视及启示[J]. 法学杂志,2005(06).

[2] 陈会平. 试论在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04(12).

作者简介:杞易航(1991-),女,汉族,云南保山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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