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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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一、引言担保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在金融领域,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了担保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担保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担保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时必须遵守的规范,其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担保行为,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各方权益。

担保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担保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担保责任范围确定担保的范围和内容,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2. 担保条件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担保,包括担保人的资格、担保物的种类等。

3. 担保方式描述不同的担保方式,比如保证人、抵押等,以及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4. 担保风险管理介绍如何评估和管理担保风险,包括担保物的评估、担保人信用情况的审查等。

5. 担保责任的解除规定担保责任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比如债务履行后、担保人申请解脱等。

四、担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步骤1. 合同签订在担保行为发生之前,双方必须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 风险评估在接受担保前,金融机构需要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对担保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查,评估担保风险。

3. 备案登记担保人、担保物等必要资料需要备案登记,以备不时之需。

五、担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担保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担保行为,减少因担保引发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效率,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益。

六、结论担保管理办法是金融领域必不可少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担保管理办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担保管理办法,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风险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业务。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查合格,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担保业务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从事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二)风险控制和缓释制度;(三)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四)风险处置和追偿制度。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担保责任准备金制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准备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持续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二)非现场监管;(三)风险评估和预警;(四)信息披露要求。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公司担保管理活动,保护集团公司利益,维护集团
风险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担保管理活动。

第二章担保管理权限
第三条担保申请权限
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可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担保批准权限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担保批准权限,必须在担保决策委
员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第三章担保审批流程
第五条担保申请流程
担保申请应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包括申请表、担保函等必要材料。

第六条担保审批流程
担保决策委员会负责担保审批流程,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原则进行审批、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七条评估与管理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与控制。

第八条监督与报告
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监督和报告机制,定期向上级汇报担保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十条其他法律责任
除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担保决策委员会所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篇: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保护担保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取得担保经营资格并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第五条:担保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也可以以合伙企业形式组织。

第六条: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提供信用担保、保函担保、贷款担保和其他业务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担保公司从事的担保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第三章: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准备金第八条: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缴存。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风险水平和准备金制度要求,设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担保公司的准备金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及时提取或补充。

第四章: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制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适应自身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和风险防控有效。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核心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第五章:担保公司的监管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备、备案、登记等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并承担信息报送和公示的责任。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担保经营资格等。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监管,规范担保运作程序,防范担保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所有具有担保资格的成员企业单位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有资产或信誉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所属企业担保方式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第五条所属企业担保债务类别限于商品买卖、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经济往来中。

第六条所属企业禁止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控股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董事局主席批准。

集团地产公司为购房者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办法约束。

资本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在集团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二章担保审批程序和权限第七条所属企业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控股公司审核同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出具承诺书、保函或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第八条所属企业相互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发起0A流程,同时附担保事项情况说明、担保合同、担保企业同意提供担保的复函,经控股公司法务主任、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审核,总裁审批。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银行、保险公司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须经法务主管部门审查,重大合同可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一条签订担保合同,签署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中应至少载明下列条款: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方式;4、担保范围;5、担保期限;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经办部门应当监督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关注被担保人的重大负债、公司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动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按照权限及时逐级上报各产业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及控股公司审计监察部。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提高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水平,确保借款从业机构贷款风险可控,保障借贷双方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贷款担保管理,规范借款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从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二章贷款担保管理流程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贷款审批时,由贷款从业机构出具担保意见,确认该借款是否需要担保。

第五条如需要担保,贷款从业机构应按照担保规定出具担保方案,并报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担保方案进行审批,确认担保方案合理性,出具担保函。

第七条担保函应包括担保方案要求的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重要条款。

第八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在担保函签署之日起3日内将收到的担保函交由贷款机构。

第九条如借款机构不能按担保函要求行使担保人担保,贷款从业机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汇报。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要求第十条贷款从业机构在出具担保意见时,应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担保物评估等进行充分调查,确保担保方案合理。

第十一条担保物评估需由集团公司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并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担保物价值。

第十二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过程中各项责任及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贷款从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担保对象出现问题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贷款担保管理监督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担保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定期对贷款从业机构的贷款担保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案合理性、担保物价值确认、担保合同规范性等情况。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件及法律名词注释1. 附件:1)担保意见书模板2)担保方案模板3)担保函模板2. 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即担保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行为的行为。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担保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区从事担保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以确保债务履行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并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金额等条款。

担保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担保物的评估担保物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担保价值的依据。

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进行。

第六条担保物的登记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条担保责任的履行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或依法处置担保物。

第八条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担保责任免除。

第九条争议解决担保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集团公司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集团公司内部的担保业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接受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规的原则,确保风险可控、效益可观。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和授权程序。

第五条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集团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六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来源、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并设定相应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集团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期限、方式、金额、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并经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集团公司在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情况,确保被担保方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如发现被担保方存在违约行为,集团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被担保方的责任,并终止相关担保责任。

第四章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做好风险准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加强与被担保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缓释或者风险回避。

第五章附件1、附件一:集团公司担保合同模板2、附件二:集团公司担保风险评估表格3、附件三:集团公司担保授权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指债权人(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以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2、担保合同: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确立债务保全担保责任的协议。

3、违约: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

4、担保风险准备金: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而进行的风险准备。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担保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为外部单位提供担保等。

二、担保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担保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担保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在进行担保决策时,应充分评估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经营风险等因素,谨慎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三)安全性原则担保行为应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避免因担保而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四)效益性原则担保活动应综合考虑担保所带来的收益和风险,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担保的对象和范围(一)担保对象公司原则上只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稳定经营状况和较强偿债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对于信用状况不佳、经营风险较大的对象,应严格限制或禁止提供担保。

(二)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债券发行、贸易融资、租赁合同等债务的履行。

四、担保的审批流程(一)申请担保需求方应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说明担保的原因、金额、期限、用途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初审公司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评估对于重大担保项目,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外部机构对被担保方进行详细的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分析、风险评估、偿债能力预测等。

(四)审批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公司内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决策应充分考虑担保的风险和收益,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提供担保后,公司应与被担保方及相关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担保的风险管理(一)担保监控公司应建立担保监控机制,定期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S)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S)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S)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规范贷款担保行为,防范贷款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我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审批程序,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担保监管,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受理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七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八条我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第九条信贷人员应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十条信贷人员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保证人资格;(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物是否属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二)抵押物的权属;(三)抵押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四)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一)质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二)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三)质物的权属;(四)质押权利的权属;(五)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担保业务,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信用担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部门和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范信用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明确,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授信制度,明确担保授信审批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担保授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六条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能够履行债务。

第七条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人之间应当建立明确的担保责任和义务,签订担保协议,并向相关方提供相关担保函和担保文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经营数据和风险报告,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进行担保管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一、贷款担保的定义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法规和规定的担保资产作为保障,以保障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二、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产、土地、工厂等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2. 保证担保。

指借款人请其他人或企业担保,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承担偿付责任。

3. 质押担保。

指借款人将自己的额度之内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资产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变卖或拍卖以获取债务清偿。

4. 现金担保。

指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保障。

如出现还款逾期或无法还款的情况,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使用现金进行清偿。

三、贷款担保管理流程1.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 审核评估。

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同时也会对担保人的资产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3. 签订担保协议。

银行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内容。

4. 提供担保资产。

借款人需提供符合担保协议要求的资产作为担保。

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资产进行估值并确认担保质量,确保资产的所有权和抵押、质押或保证的合法性。

5. 贷款发放。

当担保资产符合要求时,银行或金融机构会通过电子转账等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6. 担保责任履行。

担保人需按照担保协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需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偿还未偿清的贷款。

若担保人违约,银行或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追偿。

四、担保费用贷款担保需要支付担保费用,费用金额根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而定。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银行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是银行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保障银行授信贷款安全性和稳健性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的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提高担保效能,制定本办法。

二、担保管理机制1. 风险评估:银行加强对担保方及担保标的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如担保方信誉不佳或担保标的风险较大,应增强风险防范措施,或要求担保方提供额外担保措施或优良担保方担保。

2. 担保方式:银行可根据贷款性质、借款人信誉、还款来源等风险因素,选择信用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混合担保等不同的担保方式,合理配置担保方式,降低风险。

3. 担保层次:银行按照不同担保方式,合理安排担保层次,较高风险贷款应采取多层次保障措施,提高担保效能。

4. 担保比例: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风险等级、担保方信誉度等因素,合理设置担保比例,加强对高风险项目担保比例的控制。

5. 担保品管理:银行加强对担保品评估,建立担保品评估制度,建立担保品登记台账,明确担保品种类、数量、估值等,定期开展担保品抵质押品估价评估,及时更新抵押品折价率。

同时,银行应建立担保品出质等业务操作标准,并定期开展安全防范培训及检查工作,确保担保品安全可靠。

6. 担保方管理:银行应建立担保方管理制度,建立担保方信息大库,定期对担保方进行信用审查和资信评级,及时纠正担保方拖欠债务、违约情况等行为。

对担保措施不力、拖欠债务、涉及违约等情况的担保方,应加强风险防范措施或暂停担保。

三、担保费用管理银行应制定担保费用标准及计费规则,制定担保费用支付流程,加强担保费用收取及使用管理,维护担保费用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

四、比例控制银行应根据市场风险变化,调整担保比例、控制风险资产比例水平。

五、投资限额银行应依法依规制定和执行资金投向和风险投资限额,严格控制和管理银行资产规模。

六、外部评级与审查银行应委托具有资格、经认证的机构,对担保方进行第三方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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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或有负债风险,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开立银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反担保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审查及方式
第八条确有融资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可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1)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2)公司及全资下属子分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可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3)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4)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5)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被担保人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企业申请担保的事项,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借款用途等内容;
(3)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
(4)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6)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对控股及参股的公司担保一般只能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不作全额担保,且要有相应反担保或防范风险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以保证的方式进行。

公司和下属全资子公司就单个借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事项订立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函,不对借款合同或银承协议提供最高限额保证合同。

第三章担保审批及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提出预案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条第(2)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分别决议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实施统一管理。

包括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主合
同、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应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相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必要时应交由公司法务部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应建立担保管理台账,对担保业务逐笔进行登记,及时核减担保余额,动态反映担保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要严格控制对外担保规模,防范财务风险,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及时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
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证券部作出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向董事会上报,说明担保对象、担保方式、担保比例、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代表公司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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