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时间的确定
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踪人作出的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第三条宣告死亡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三)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第五条宣告死亡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写明失踪人的基本情况、失踪原因、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二)失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证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据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宣告死亡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第二章审理程序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依法进行以下程序:(一)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二)审查证据;(三)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四)调查取证;(五)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审查以下证据:(一)失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证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据材料;(三)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取证:(一)询问失踪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等;(二)查阅失踪人的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护照等;(三)调查失踪人的财产状况;(四)查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依法认定以下事实:(一)失踪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二)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期间;(三)失踪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四)失踪人的财产状况。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一、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民法宣告死亡的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称为宣告死亡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公民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
该期限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中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在考试中,刑法部分中的刑罚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之一,该部分内容较多,现中公教育为大家总结一下刑罚之数罪并罚的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时间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三)宣告失踪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时间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死亡时间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民法典宣告死亡公告期多久)宣告死亡应具备哪些条件法律主观:一、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哪些宣告死亡的条件要具备有: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野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丛饥,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失踪制度仅仅带来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关系上的变化,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不仅带来了财产关系的变化,更使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关系发生了变化。
前列得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因被申请人的死亡宣告引起人身关系变化的,主要是被申请人的配偶。
依据《民法典》第51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颂郑历宣告之日起消灭。
以这一规定为前提,意味着可以由其他人决定被申请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夫妻关系的存续,这是明显不妥当的。
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配偶以外的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不导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
在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关系才归于消灭。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然⼈的死亡有两种:⼀种是⾃然死亡,是指在⽣理上的明确⽆误的真死。
⼀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定的条件 我国现⾏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之⽇起满⼆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计算。
宣告⼀个⼈死亡,关系到终⽌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
同宣告失踪⼀样,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
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先由利害关系⼈提出申请,这些⼈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母、成年⼦⼥和其他法定继承⼈、财产管理⼈、债权⼈等。
其次,由⼈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的公告,公告为期⼀年。
公告届满后仍⽆踪者⽣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如单位除名、户⼝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于宣告死亡的撤销 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的⽣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返回了家园。
遇到这种情况,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应恢复原有的⼈⾝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为被宣告死亡的⼈并没有死,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然应当返还。
死亡时间推断的依据
死亡时间推断的依据
死亡时间推断的依据和标准包括:
1.传统方法:根据尸体现象如尸僵、尸斑、尸温等来判断死亡时
间。
这些指标在死后1-3小时出现,但受环境温度影响较大。
2.新的方法:眼球化学法,根据尸体内红细胞中胆红素的颜色变
化推断死亡时间。
这种方法不受外界温度影响,但需要采集眼球,且对尸体保存要求较高。
3.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根据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
的时间,以及医院、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来判断。
4.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公民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宣
告死亡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
5.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以长辈先死,
同辈同死者为原则,推定死亡时间。
请注意,法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死亡时间的推断需要依靠专业人士的技能和经验,普通人阅读相关资料学习后也无法准确推断。
第六节 宣告死亡
• •
(1)依继承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 (2)上述情形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 (而非相应补偿); •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 得方式为有偿,只需合法即可,如赠与),第 三人无返还义务; • (4)上述第(3)种情形下,依继承取得原物的 人,应负返还原物(种类物)或适当补偿(原物 不存在的)的义务。
• 二、程序 • 1.申请 • 尽管申请人的范围与宜告失踪并无区别,但应特
别注意: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是有先后序位之分的(《民 法通则意见》第25条),即前一序位的人不申清,后一序位 的人不得申请,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2.受理 受理法院同宣告失踪的相同。 3.公告 依《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公 告期分为两类: (1)前述第1~2种情形的,公告期为1年; (2)前述第3种情形的,公告期为3个月。
【例1】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 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教材114注释2—民通意见37条)
•
宣告死亡毕竟属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 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死亡日期与宣告死亡日期 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即被宣告死 亡人在自然死亡之前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死亡宣告判决的效力如何?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原则上,死亡宣告判 决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是,如果该 后果与该人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抵触,则以后者为准。(参见《民法通则意见》
法律规定的各种死亡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但在法律层面,死亡却具有特殊的意义。
法律规定的死亡依据,是确定死亡状态、处理遗产继承、确定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的基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各种死亡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生理死亡1. 定义生理死亡,是指人体生命活动完全停止,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永久消失。
生理死亡是法律上认定死亡的主要依据。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 生理死亡的法律效力(1)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生理死亡意味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其财产权益由继承人继承。
(2)确定遗产继承:生理死亡后,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3)终止民事责任:生理死亡后,被继承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三、宣告死亡1. 定义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状态予以确认。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其他原因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失踪人失踪满十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3.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1)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2)确定遗产继承: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3)终止民事责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四、推定死亡1. 定义推定死亡,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虽然未确定死亡,但可以推定死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的,可以根据有关证据推定死亡。
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公民生命状态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
二、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死亡与遗产继承第二章宣告死亡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战争下落不明满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1. 申请宣告死亡(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具有法定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法定利害关系。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写明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③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④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⑤其他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证明等。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答辩期内,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4.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包括:(1)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2)查阅、复制有关证明材料;(3)公告送达;(4)进行财产调查等。
5. 人民法院审理(1)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庭审。
(2)辩论:在庭审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6. 判决生效(1)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判决生效: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
7.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判决,包括:(1)宣告被申请人死亡;(2)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的遗产;(3)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等。
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踪人作出的法律上的死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宣告死亡案件的适用条件1.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
2.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3.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
4. 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5. 申请人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三、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1. 宣告死亡案件由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宣告死亡案件。
四、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2.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 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收到通知后,有权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审查证据。
5.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6. 人民法院对宣告死亡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五、宣告死亡案件的判决1.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确实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死亡。
2.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申请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不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3.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将视为已经死亡。
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法规、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47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宣告死亡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宣告死亡案件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公告期限等。
三、宣告死亡案件的程序1.起诉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等。
2.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
4.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调查核实证据。
5.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四、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简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对失踪人作出宣告其死亡的判决。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失踪人长期无法确定生死状态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概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上结束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告消灭。
这意味着失踪人不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均告终止。
具体而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1)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受遗赠;(2)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3)失踪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消灭;(4)失踪人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资格终止。
2. 法律上确定失踪人的死亡时间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还包括确定失踪人的死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以判决宣告的时间为准。
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失踪人失踪期间产生的法律问题,如财产继承、债务清偿等。
3. 法律上终结失踪人失踪期间的法律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失踪期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将终结。
具体包括:(1)失踪人失踪期间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关系终止;(2)失踪人失踪期间与他人发生的侵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终止;(3)失踪人失踪期间与他人发生的抚养、赡养等法律关系终止。
4. 法律上消除失踪人失踪期间的法律障碍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消除失踪人失踪期间的法律障碍。
例如,失踪人失踪期间无法办理户籍、身份证等手续,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亲属可以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1. 财产继承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财产将由其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受遗赠。
具体继承顺序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法定继承人。
2. 债权债务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民法总则解读之自然人生死时间的认定
民法总则解读之自然人生死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生死时间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很多方面,如继承、赠与、遗嘱等等。
在民法总则中,关于自然人生死时间的认定有很多规定,本文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法定推定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二十四小时无人知道死者是否死亡或者知道了死亡但未查明死亡时间的,推定为死亡时间为最后一次被看到之时;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这个规定是指,如果一个人失踪了,二十四小时内无人知道他是否死亡或死亡时间,那么就应该根据最后一次被看到的时间来推定死亡时间。
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则这个推定就不成立。
比如说,一个人去旅行了,到了目的地后失踪。
在二十四小时内无人知晓他是否死亡或死亡时间。
那么,根据这个规定,他的死亡时间应该是最后一次被看到的时间。
但是,如果后来有人证明他在失踪后的几天里曾和朋友通话,那么最后一次被看到的时间就不足以证明他在那个时候已经死亡。
二、鉴定认定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法推定死亡时间,或者需要证明死亡时间的,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这个规定是指,如果无法根据法定推定确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或者需要证明死亡时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鉴定。
比如说,在一次灾害事故中,许多人失踪了。
他们在灾难当时就已经失踪,在二十四小时内无人知晓他们是否死亡或死亡时间。
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鉴定,确立他们的死亡时间。
三、死亡宣告民法总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失踪人员未经二年或者被列为失踪人员的二年内,生活困难,或者确认死亡对解决财产继承、变卖财产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父母等事项非常必要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
”这个规定是指,如果一个人失踪未归,在二年内无法确定他的生死状态,并且生活困难,或者需要解决财产继承、抚养未成年子女等问题,那么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宣告他的死亡。
比如说,一个人失踪了,在两年时间内无人知晓他的生死状态。
他的家人需要继承他的财产、抚养未成年子女。
论保险法中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日期确定
论保险法中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日期确定作者:陈理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1期摘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对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确定做了修改,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但是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推定死亡时间之提前引发了诸多理论和现实的不合理之处。
本文多角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缺陷,再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借鉴别国制度的先进经验,最后探讨合理制度构建之可能性。
关键词人身保险宣告死亡死亡时间作者简介:陈理民,厦门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274《民通意见》第36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此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之人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时间。
在保险法领域,死亡时间是人身保险的重要赔付依据,由此引发了大量的保险金给付纠纷。
鉴于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相当困扰,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矛盾体现最为明显的保险法领域做出了修改。
2015年《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条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可以量化的标准,保障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但笔者认为这样一个看似早有定论的问题,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此做一些探讨。
一、传统宣告死亡制度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宣告死亡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结束以失踪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避免由于自然人失踪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的保险中,死亡时间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直接相关。
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中存在的人身保险大多承保期限较短,而失踪人口的宣告死亡程序历时较长、程序繁琐。
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依法宣告自然人已经死亡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法律上认定死亡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当一个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人死亡。
本文将详细阐述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
二、宣告死亡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适用于以下情况:1.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后下落不明满四年;2. 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人不可能生存,满二年;3. 因战争原因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满四年。
三、宣告死亡案件的申请条件申请宣告死亡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申请人须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2. 申请人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失踪人已经下落不明;3. 申请人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失踪人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
四、宣告死亡案件的法律程序1.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3)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
2.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1)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2)人民法院应当对被申请人的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是否确实下落不明;(3)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宣告死亡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3.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如果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2)如果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4.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送达判决书。
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确定
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确定
欧阳梦春
【期刊名称】《榆林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15)001
【摘要】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确定,是宣告死亡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对此存在不同的立法体例,有必要进行探讨,我国应确定以法定失踪期间届满之时为被宣告死亡人的具体死亡日期.
【总页数】2页(P46-47)
【作者】欧阳梦春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论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日期的确定——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论述 [J], 薛军
2.老年住院病人死亡的时间节律性研究 [J], 许冬;王海燕;李丽
3.肺癌病人死亡时间的时间生物学分析 [J], 黄惠明;易诚予
4.圆形统计分析法在肿瘤住院病人死亡时间规律分析中的应用 [J], 梁兰;胡建萍;马晓洁
5.美国芝加哥一化工厂爆炸已致3人死亡事故原因仍未确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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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法考必背重要知识点解析-自然人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略|「通常情况下的开始与终止」1.开始:始于出生(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权利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
2.终止:生理死亡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注意】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1)继承法(一般法)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
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该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特殊人群的开始与终止」1.胎儿利益的保护(1)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①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立法目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如继承权、受赠与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资格,而不包括负担义务的资格。
2.胎儿利益的保护——遗产继承(1)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2)若出生时为死体,则其应留份按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3)若出生时为活体旋即死亡,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父母。
新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时期的规定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时期的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是一部非常基础的法律,很多法律在修改和制定过程中都要依据民法总则来修订,对于宣告死亡日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纠纷,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关于死亡日期的详细解释和说明,那新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时期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民法总则是一部非常基础的法律,很多法律在修改和制定过程中都要依据民法总则来修订,对于宣告死亡日期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纠纷,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关于死亡日期的详细解释和说明,那新民法总则宣告死亡时期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民法总则关于死亡日期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三、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1、申请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不测的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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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将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死亡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3条仍然维持了相同的规范模式,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者死亡时间的确定事关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施行以来的我国法上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从某个自然人下落不明之时,最短要经过2年3个月的时间(在一般的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这个期限则是5年3个月),而通常的意外
伤害保险期限往往只有一年或两年。
如果以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作为死亡日期,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已经届满,受益人根本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
为了解决事务中出现的这种情况,《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在“死亡之日”之外,又赋予了“下落不明之日”重要的法律效果,这一规定,就是为了解决《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机械地将宣告死亡的日期与死亡宣告判决做出的日期二者等同起来所导致的弊端。
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这条规定,期限较短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就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解决。
因为受益人可以通过证明被保险人出现下落不明的状况之日,处于保险责任期间之内,从而可以主张保险金。
如果必须要在现行法的框架之下来解决问题,人们就不得不承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谓“曲线救国”的思路,其出发点和用意值得肯定。
但仔细考虑起来,这种思路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首先,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
因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才是触发保险人一方的保险金支付义务的前提条件。
因此被保险人“死亡之日”是一个有严格的法律内涵的条件,不能随意被置换为“下落不明之日”。
“下落不明之日”,只是表明某个自然人处于无法与其他人取得联系的状况,而“死亡之日”是一个会引发系列的法律后果的重要时间节点。
一旦该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从这一天开始,死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继承发生,婚姻关系消灭(虽然是附条件的),各种以权利人继续存活为条件的公法上的给
付义务,例如政府养老保险计划下的给付养老金的义务,社会救助框架下的补助金的给付义务等,都归于消灭。
私法层面上的以死亡为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各种法律关系一并发生新的变化。
甚至法律层面上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对死者人格利益中具有财产要素内容的保护等特殊规定,也开始发生效力,相关的保护期限都从这一天开始起算。
其次,因死亡而发生的这些法律效果密切结合在一起,彼此相互影响,立法者不宜将其中的任何一种法律效果单独摘出,将其转移到另外一个时间节点上去发生,否则就会导致各种法律效果之间的体系性的不协调。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试图将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义务的发生转移到被宣告死亡者下落不明之日。
这样做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如果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有保险费支付义务,而在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之后到被宣告死亡期间并未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那么是否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保险费支付义务已经从其下落不明之日开始停止了呢?还有,如果保险人一方的保险金支付义务表现为按照年份履行,每年支付一笔定额的保险金,那么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义务是应该从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之日开始起算还是从被宣告死亡之日开始起算?如果在被保险人处于下
落不明状态之日到其被宣告死亡的期间,受益人死亡,那么是发生转继承的关系(也就是相
关的保险权益由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还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直接获取呢?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这些问题似乎都不太容易获得一个妥当的解决方案。
最后,这一规定其实重构了保险合同的利益结构。
需要考虑到,从概率的角度看,某人下落不明之日与可能的死亡之日未必契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这个规则,在有些时候对保险人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德国法严格区分通过法院判决宣告某人死亡的判决本身及该判决中如何确定死亡时间。
根据德国《失踪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死亡宣告通过初级法院决议作出,在决议中需要确定死亡时间,原则上该时间为“根据调查结果被认为最有可能死亡的时间”。
在德国法上还存在一个独立的“确定死亡时间”的程序。
如果某人确定死亡,但不知道其具体的死亡时间,由于死亡时间的确定对于相关的当事人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但缺少相关当事人处于失踪状态这一要素,所以不能采用宣告死亡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要适用确定死亡时间的程序。
确定死亡时间的程序与宣告死亡的程序有些类似,也是由初级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那个最有可能作为死亡时间的一个时间节点,并且做出推定,死亡就是在这一时间发生的(德国《失踪法》44条)。
总的来说,在德国法上,宣告死亡与确定死亡时间被认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前者主要解决某个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的失踪状态达到一定的期限之后,法律上可以通过宣告死亡的方法,推定其死亡,从而终结其在法律世界中的主体资格的问题。
从其规范性质上看,有关法条其实是授权性质的规范。
而确定死亡时间则主要是一个事实的查明和推定的问题。
因此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德国法要求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去确认一个最有可能的死亡时间,并将其确定为死亡时间。
理解了这一点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德国法上并不将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与确定死亡的日期等同起来,这是因为,这二者不可能等同。
再来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条的相关规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决内所确定死亡之时,推定其为死亡。
前项死亡之时,应为前条各项所定期间最后日终止之时,但有反证者,不在此限。
”人们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清晰地区分了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与确定死亡之日。
这二者不是一回事。
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必须确定死亡之时。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条第2句还规定了确定死亡日期的推定规则,以及通过反证推翻相关推定的可能性。
可以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与德国法模式是相通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给出了一些判断标准,以帮助法官做出判断;后者则赋予了法官在死亡日期的认定上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王泽鉴教授的论述,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将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与死亡日期的确定明确分开的做法。
王泽鉴教授指出,在我国台湾地区,如果某人依据宣告死亡的方法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只需要证明失踪人没有死亡就可以拒绝给付,不需要撤销死亡宣告。
[4]保险人之所以可以拒绝给付,是因为他推翻了“法院”的关于死亡日期的推定,而非推翻了宣告死亡的判决本身。
综观域外的其他有关规定,关于宣告死亡的情况下,认定具体的死亡日期有各种不同的标准。
瑞士民法以最后音信或灾难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法国民法以可得推定死亡的情形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没有此日期的,以失踪之日为死亡日期。
日本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类似,以法定期间届满之日为死亡日期。
《魁北克民法典》以法定期间届满之日为死亡日期,可得推定死亡之情形发生于法定期间届满之日前的,以该情形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虽然有诸多差别,但这些域外法上的规定都将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与死亡时间的确定日期,看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与确定死亡之日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不能将二者捆绑在一起。
因此这必然意味着,在宣告死亡的判决中,法官不能满足于简单地做出某人已经死亡的宣告,还必须要单独地,基于另外的标准,确定具体的死亡日期。
关于死亡日期的确定方法,有不同的规范思路。
总的来说,存在两种模式。
一种模式是法官根据相关事实,基于自由裁量来确定。
这种模式以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其优点是赋予法官较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得死亡时间的认定,符合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均衡。
但也有学者对这种模式提出批评:“若无确定死亡日期之标准,纯由法官自由心证,难称妥当。
”另外一种模式是把死亡时间与法定期限的届满联系起来,通常是将处于失踪状态满一定的年限之时推定为死亡时间。
这一模式的优点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但是其缺点也非常明显。
虽然这种做法的确在某种程度上优于现行法上将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之日的做法,但还是过于机械。
《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将死亡时间的认定与特定期限的届满联系起来,如果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存在可以推定死亡的情形,则允许利害关系人通过举证来说服法院确定另外的一个更加合理的死亡日期。
这样的规范模式,一方面照顾到法律规范适用上的稳定性,避免给予法院在这一问题上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为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实事求是地基于具体情形,请求法院确定另外的日期作为被宣告死亡者的死亡日期提供了可能性。
这种做法可谓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妥当结合。
进而言之,宣告死亡的判决中关于死亡日期的确定问题,其实不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性的问题。
在这一类型案件中,法院需要听取相关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而且法院在做出认定的时候,事实上也必须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