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word版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3.2.3【区级养老院】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设置标准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设置标准一、引言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文将对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1.设施类别根据《上海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类别。
2.设施规模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用地面积等因素,规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例如,小学、幼儿园的规模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来设定。
3.设施分布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分布,方便居民使用。
原则上,居民步行15分钟内应能到达相关设施。
在设施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地区内的人口结构、用地性质、交通状况等因素。
三、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1.设施类别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类别。
具体设置应根据居住区规模、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2.设施规模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面积等因素,规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例如,小学、幼儿园的规模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来设定。
3.设施分布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分布,方便居民使用。
原则上,居民步行10分钟内应能到达相关设施。
在设施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居住区内的人口结构、用地性质、交通状况等因素。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1.公平性:确保居民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权益,避免资源分配不均。
2.便捷性: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居民使用便利性。
3.可持续性: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五、案例分析本部分将分析上海市某一典型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案例,以具体阐述上述原则的应用。
六、结论与建议本文对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行了探讨。
02居住区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35
公交停车场
36
加油站
设施经济分类 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 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内容
——按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分类 ——按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频率程度分类
A 居民每日或经常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 B 居民必要的非经常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
——按营利与非营利性分类 按营利性非营利性
按使用性质分类
为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 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在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按照外部收益大小可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 和私人产品。政府应是公共产品类(包括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建 设主体。设立配套设施建设财政专款专用帐户和管理单位。在政府出让 土地时,可按照面积向开发商征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如小学、初中、 体育场、街道办和公厕等。开发商是私人物品类的建设主体。由开发商 负责私人产品开发,产权归开发商。如商业设施、银行等。
中小学选址
——为便于就近上学,服务半径小学500米,中学1000米。 ——不宜紧靠住宅,以减少对居住的干扰。 ——良好的日照与通风,并远离铁路、城市交通干道。
中小学布置图式与特点
幼儿园、托儿所规划布置
幼儿园、托儿所的规模
班级人数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教育设施设计要点
中小学校设计要求
——教学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
——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镇干道。如无法避免,门前应留缓 冲地带。
——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米。如不能满 足,应采取隔声措施。
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3.2.3【区级养老院】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可以提高社区的整体品质,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服务。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基本的生活设施,如垃圾处理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配置应当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垃圾处理设施要分布合理,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且要有定期清理的服务。
供水设施和供电设施要保证稳定可靠,不断电、不断水是基本要求。
其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包括便民设施,如公共厕所、便民商店、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等。
公共厕所的设置要考虑到人流密集的地方,方便居民和外来人员使用。
便民商店的配置要满足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商品种类齐全,价格合理。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要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方便居民就医。
另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包括文化娱乐设施,如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所等。
这些设施的配置可以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精神文化素质。
图书馆要有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阅读、借阅等服务。
文化活动中心要定期举办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
体育健身场所要提供各种运动设施,满足居民的健身需求。
最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还应考虑到特殊群体的需求,如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
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要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要设置儿童游乐场所,提供安全、健康的娱乐环境。
综上所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当是全面的、科学的、人性化的。
只有合理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才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便利的服务,提高社区的整体品质,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制定和执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确保社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城市规划设计——小区规划布局及景观设计
小区规划布局及景观设计小区规划布局与景观设计关系到民众居住的重要事项,努力创造新颖和灵活可变的住宅类型和多样化的住宅组团,满足不同使用者的要求,形成丰富多样的居住环境,并为住户参与创造有利的条件。
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自然环境条件,坚持以人为中心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努力把安居小区建设成为舒适、方便、安全、卫生和优美宜人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一)规划结构规划采用小区――组团――住宅组群三级结构。
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小区级公共绿地、两处托幼均位于小区中心部位。
小学位于东部,小区由五个组团组成,每个组团由几个住宅组群组成,各组团间通过小区主次道路相联系,住宅组群间通过组团道路联系。
针对小区现状,适应房地产分期开发的需要,将小区规划为6个居住组团,东部三个居住组团作为第一期开发用地,西部三个组团作为第二期开发用地,开发程序由东向西形成滚动开发模式。
(二)道路系统根据人流方向及外围城市道路情况,规划采用自由式路网结构,小区主要道路沿等高线布置,形成通而不畅的道路结构。
小区对外设有六个出入口,其中小区的主入口开向历山路和南外环部,另外四个为次要出入口。
小区道路分为三级(1)、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12米,建筑红线不少于16米。
(2)组团级:路面宽6米(3)宅前小路,路面宽3米,车辆可直接到达单元门前。
(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项目及规模根据小区内公建服务对象和服务半径的不同要求和分期建设开发的需要,公共服务设施分三片布置。
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主要位于小区的出入口处沿街布置,这样既方便居民上下班顺路购买,又使商业建筑对外临街布置,提高经济效益。
小区配套的社会性福利设施,结合小区中心绿地设置,布设在小区内部,这样既有较好的小区环境质量,又有好的外部空间环境。
(四)住宅单体设计与群体组合为满足“安居”和住宅商品化的需要,住宅设计采用两种类型,建筑面积分两个档次,分别为55M2/ 户─80M2/户和80M2/户─90M2/户。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共服务设施??????61>.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表6.0.3略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4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6.0.3.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居住区的规划结构与布局
住宅建筑在尺度、形体、朝向等方面具有 较多相同的因素,并以日照间距为主要依 据建立起来的紧密联系所构成的群体,它 们不强调主次等级,成片成块,成组成团 地布置,形成片块式布局形式。
2.简述居住区规划布局的基本要求。
住宅沿基地外围周边布置,形成一定数量 的次要空间并共同围绕一个主导空间,构 成后的空间无方向性,主入口按环境条件 可设于任—方位,中央主导空间一般尺度 较大,统率次要空间,也可以其形态的特 异突出其主导地位。围合式布局可有宽敞 的绿地和舒展的空间,日照、通风和视觉 环境相对较好,但要注意控制适当的建筑 层数。
从宏观上整体的来看建筑、街区或整个居 住区的规划设计,都应视为一种空间环境 的规划设计,即将居住区视作是室内外各 类空间环境的综合体,并把多元的居住区 环境要素加以综合,形成整体的具有内涵 的居住环境。
福州儒江东村小区,位于福建福州市开发 区快安延伸区,北面为鼓山,南面为闽江 ,北面隔路有一铁路线通过。用地9.4 h㎡ ,总居住人口4025人,总建筑面积128055 ㎡.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居住人口规模为依 据配建,它是构成社区中心的核心因素, 应与居住区的功能结构、规划布局紧密结 合,并与住宅、道路、绿化同步规划建设 .以满足居民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多层次需 要。
居住区的绿化系统除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 、小游园、组团绿地)还包括宅旁绿地、公 共服务设施专用绿地和道路绿地等非公共 绿地,此外还包括区内生态、防护绿地。 为增大绿化效率,应充分利用空间,发展 垂直绿化,同时要普遍提高绿化质量。
以上各项分析内容为基本内容。针对不同 的规划方案还可有其他分析内容,如景观 分析、建筑层数分析、规划设计构思分析 等。分析图可帮助对方案的深人了解和审 视与评价,是一个形象而简明的有效方法 。其表达方式没有确定的模式,可有多种 形式,但必须主题明确,表达明晰、正确 。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居民健身场地
组团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0.1—0.3
人均室内用地0.1—0.26,室外用地0.3—0.6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0.1—0.3万人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建筑面积300—1000㎡
0.7—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300—1000㎡,居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
社区菜市场
居住区级农副产品销售中心
每处建筑面积1000—1200㎡
3—5
其他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千人指标控制
《建筑设计资料集》建筑面积标准5.6—8㎡/生,用地17.6—21.8㎡/生;北京市标准:建筑面积标准10.08—11.03㎡/生,用地12.76—14.2㎡/生;规划院《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标准为:建筑面积6.5—7.5㎡/生,用地14—17㎡/生
类
别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北京市标准: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处,建筑面积:2500㎡/处;卫生站0.7—2万人/处,建筑面积300㎡/处; 0.3千人以下的独立居住组团规划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站
规划院《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3—5万人,社区服务站服务人口3000户左右,卫生服务中心1000—3000㎡/处,卫生服务站200—500㎡/处
5万人以上
与初中合设时参照初中的设置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18班中学用地面积≥11000㎡,无生均用地及建筑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6.4—7.4㎡/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23㎡/生;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3.5—4.0㎡/生,用地12—15㎡/生;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2000~3000
小区:400~600
--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
--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200~500
--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教
育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
3~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47)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
--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49)其他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
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
--
商
业
服
务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
城市住宅区规划原理:第7章第1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用地的规划布置
② 自建污水处理厂或化粪池; ③ 建立中水系统。
2、雨水排水系统 通常采用就近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或水体的方式。
住宅区的排水设施主要是污水排水泵房、雨水排 水泵房、污水处理站(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和用地 面积两个方面。其计算方法有“千人指标、“千户指标” 和“民用建筑综合指标”
我国沿用的以“千人指标”为主。“ 千人指标 ”, 即:每千居民拥有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 地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改本)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供水方式:直接由给水管网供水。 采用设置屋顶水箱、高位水池、 加压水泵等供水(二次供水)。
排风口 给水管网 消防管网
给水管网 一户一表
屋顶水箱
水塔
水塔
科威特水塔群
科威特城全市有30多座锥形贮水塔,聪明的科威特人把贮水塔与旅游 观光巧妙地结合起来,矗立在科威特城东北角的三座贮水塔建于1977年, 其中两座主塔分别高187米和147米,另一个高113米,每个球形储水塔能 储水100万加仑,塔上还有旋转餐厅,是集储水、旅游、观赏为一体的宏伟 建筑。结构奇特的高塔,像几柄长剑,颇为壮观。大塔已成为科威特的一大 名胜和现代科威特城的标志。
雨水管网 消防管网
污水管网
三、供电系统
住宅区供电:建筑用电 户外照明用电
电力设施:变(配)电所、开闭所、电缆分支箱。
高压电缆沟 户外电缆分支箱
室内电缆沟 开关房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
常见的组团绿地形式及其相应的布局方法有以下几种类型
常见的组团绿地形式及其相应的布局方法有以下几种类型:1:、庭院式组团绿地2、林阴道式组团绿地3.山墙间组团绿地4、结合公共建筑,社区中心的组团绿地5、临街组团绿地6、独立式组团绿地1、庭院式组团绿地:位于建筑组群围合成的庭院式的组团中间、平面多呈规则几何形,绿地的一边或两边与组团道路相邻。
特点:不易受行人,车辆的影响,环境安静,由于被住宅建筑围合,空间有较强的庭院感布置方式:可采用规则式或自然式的布局形式,不设专门的出入口,一般在冬季有充足的日照的率地南部靠近组团道路一侧布置活动场地,场地中布置花坛,艺术小品,小水景,石景等,在绿地西北部布置树丛,安排园椅等休息设施。
2、林阴道式组团绿地:在组团的建筑组群布局时,结合组团道路或居住小区主干道扩大某一处住宅建筑间距,形成沿着居住小区主干道(或组团道路)较狭长的组团绿地。
布局:大多采用规则式,沿组团绿地平面的长轴构成一定的景观序列,根据绿地长度和宽度布置数个各有特点,风格协调的活动场地,场地中配置花架、廊、花坛、宣传廊等,构成组团绿地空间范围的乔木树丛的配置,可结合组团绿地周边居住区道路绿化和住宅建筑前后的宅旁或宅间绿地的绿化布置。
3、山墙间组团绿地:在行列式住宅布局中,扩大部分东西相对或错位的住宅建筑间的距离,在建筑山墙之间布局组团绿地,绿地至少有一侧由此邻小区的主干道或组团道路。
这种绿地的布局形式有效地改变了行列式布局的住宅建筑群山墙间仅有道路空间所形成的狭长的胡同状的空间格局,组团绿地与宅旁间绿地互相渗透,扩大了组团绿地的空间范围。
在山墙边有一定宽度的宅旁绿地中或组团绿地接近山墙处配植乔木树丛。
在住宅建筑的山墙之间,灵活布置活动场地。
比如健身器材,小水景。
4、结合公共建筑,社区中心的组团绿地,一般面积较大,四周环境较为复杂,空间较为开敞,布局上一般使活动场地与社区中心紧密联系。
5、临街组团绿地:位于临街或居住区主干道一侧,或位于居住区次干道交汇处一角。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6.1一样规定6.1.1本规范所列各项设施,凡涉及与配建规模、指标相关的人口数,均指中心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有暂住人口使用需求的设施,对暂住人口的运算规定那么在相应条目中另作规定。
6.1.2当教育、医疗卫生等经营不属都市规划规定的配套项目时,其规划标准可不完全受本规范的限制。
6.1.3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
市、区和镇二级为都市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居住用地。
6.1.4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①教育设施②医疗卫生设施③文化娱乐设施④体育设施⑤商业设施⑥行政治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⑦社会福利与保证设施⑧市政公用设施6.2教育设施6.2.1中等学校6.2.1.1规模:中心城区按90座/千人(包括一般中学、职校、中专、技校);学校标准规模为30班或36班,每班50座,建筑面积8-10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8-21平方米/座;镇中心区按100座/千人运算,建筑和用地指标可采纳中心城区上限指标;按人口配置中学时,应另计入20%暂住人口。
6.2.1.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6.2.1.3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场地干燥、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的平坦地段。
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2.1.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距铁路不应小于300米;与都市主干道相距不小于100米;学校要紧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大于24米宽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6.2.1.5新建或用地受到一定限制的改〔扩〕建中学,应设有400米或3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许多于四个篮球场和一个排球场。
运动场应有许多于一组的100米直跑道,直跑道每组6条计。
居住区公共设施各项目的配置规定有哪些?
·公共设施规划布置的基本要求:a.便于居民使⽤。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般为:居住区级 800~1000m居住⼩区级 400~500m居住组团级 150~200mb.应设在交通⽐较⽅便、⼈流⽐较集中的地段,并要考虑职⼯上下班的⾛向。
c.如为独⽴的⼯矿居住区或地处市郊的居住区,则应在考虑附近地区和农村使⽤⽅便的同时,还要保持居住区内部的安静。
d.各级公共服务中⼼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或靠近河湖⽔⾯等⼀些能较好体现城市景观的地段。
·公共设施的分级配置内容:第⼀级(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项⽬主要包括⼀些专业性的商业服务设施和影剧院、俱乐部、图书馆、医院、街道办事处、派出所、房管所、邮电、银⾏等为全区居民服务的机构。
第⼆级(居住⼩区级)内容主要包括菜场、综合商店、⼩吃店、物业管理、会所、幼托、中⼩学等。
第三级(居住组团级)内容主要包括居委会、青少年活动室、⽼年活动室、服务站、⼩商店等。
第⼆级和第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都是居民⽇常必需的,通称为基层公共服务设施。
·关于中⼩学、幼⼉园、⼩商店配置的特殊要求说明:a.中⼩学的规划布置中⼩学是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中占地⾯积和建筑⾯积的项⽬,它们的规划布置⼀般在居住区和居住⼩区的规划结构中就应加以考虑。
中⼩学由于占地⼤、建筑密度低,常作为住宅组团之间空间分隔的主要⼿段。
中⼩学的规划布置应保证学⽣(特别是⼩学⽣)能就近⼩学,⼀般⼩学的服务半径为500⽶左右,中学为1000⽶左右。
学⽣上学(特别是⼩学⽣)不应穿越铁路⼲线、⼚矿⽣产区、城市交通⼲道、市中⼼等车多⼈杂的地段。
中⼩学的布置⼀般应设在居住区或⼩区的边缘,沿次要道路⽐较僻静的地段,不宜在交通频繁的城市⼲道或铁路⼲线附近布置,以免噪声⼲扰;但同时也应注意学校本⾝对居民的⼲扰,应与住宅保持⼀定的距离,可与其他⼀些不怕吵闹的公共服务设施相邻布置。
此外,中⼩学都有较⼤的体育活动场地和室内健⾝⽤房,能在双休⽇和夜间向本住区居民开放,增加居民健⾝场所。
居住组团建筑布置方式
居住组团建筑布置方式居住组团建筑布置方式居住组团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人们的居住环境和居住体验。
居住组团建筑布置方式既要考虑到人们的居住需求,又要兼顾居住环境的美观和生态性。
下面将从功能分区、建筑形态和绿化景观等方面介绍一些居住组团建筑布置的方式。
首先,在居住组团的建筑布置中,功能分区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良好的居住组团应该有清晰的功能分区,即将不同功能的建筑布置在不同的区域中,以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一般来说,居住区可以分为居住区、商业区、教育区和公共服务区等。
居住区是居住组团的核心部分,应该布置在相对安静的区域,以提供居民们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
商业区是居住组团的商业中心,应该位于居住区周边,方便居民购物和消费。
教育区是居住组团的教育中心,应该布置在居住区的一侧,方便居民就近接受教育。
公共服务区包括医院、社区中心、图书馆等,应该布置在最方便居民到达的位置,以满足居民的各种服务需求。
其次,在居住组团的建筑布置中,建筑形态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建筑形态应该以人为本,追求舒适、自然和美观。
一般来说,居住组团的建筑形态可以分为低层、多层和高层建筑。
低层建筑适合布置在宽阔的绿地区域,具有带有庭院和花园的宜居性。
多层建筑适合布置在居住区和商业区,能够提供更多的居住空间和商业空间。
高层建筑适合布置在城市中心区域,能够提供更多的居住空间和城市景观。
此外,建筑形态还应该注重建筑的立面设计和空间布局,以创造出舒适的居住环境和景观效果。
最后,在居住组团的建筑布置中,绿化景观是不可或缺的。
绿化景观不仅美化了居住区域,还提供了居民休闲、娱乐和健身的场所。
一般来说,绿化景观可以分为公共绿地和私人绿地。
公共绿地是整个居住组团的绿化核心,应该布置在居住区中心或居住区周边,以提供居民们一个共享的绿色空间。
公共绿地可以包括花坛、草坪、健身设施和游乐设施等。
私人绿地是每个居住单位的独立绿化空间,居住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设计和布置,以创造出一个私密和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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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提要:幼托是居住组团级公共建筑中占地最大的项目,其布置对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也有较大的影响。
幼托的规模与幼托机构类型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置
居住组团相当于一个居民委员会的规模,一般以300~800户为宜。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大多由居委会管辖,这一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包括幼托、居委会、老年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自行车存车处、基层商店等。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以利于管理,可以设在住宅底层,也可独立设置。
1.幼托建筑。
幼托是居住组团级公共建筑中占地最大的项目,其布置对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也有较大的影响。
幼托的规模与幼托机构类型、办园单位性质、条件、所在地区幼儿园入托率以及均匀合理的服务半径等因素有关。
幼托最好布置在环境安静、家长接送方便的独立地段上,而且需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以保证自身功能及环境需要。
如果用地紧张而必须设置在住宅底层时,应将幼托入口与住宅入口分开,并有独立院落,建筑单体设计还要采取措施,如隔音、加设雨篷等,尽量减小上层住户与幼托之间的相互干扰。
幼托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300米,层数以1~2层为主,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考虑3层。
一般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按每班30座计,三班及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联合设置,以节约用地,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
此外,幼托的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活动室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朝向并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室外要有一定面积的硬地和活动器械等,以供儿童室外活动。
幼托建筑位置的选择一般有三种方式:A.幼托位于住宅组团之间,特点是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接送也较为方便。
B.幼托位于住宅组团内部,特点是与居住生活间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
c.幼托位于小区或街坊中央,特点是较易组织小区中心的景观,并对居住生活干扰较小,见图3-42。
2.基层商店的规划布置。
基层商店的特点是面积小,品种多,布点灵活、面广,深受群众欢迎,一般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可以设在组团入口处,也可以设在住宅底层,还可和居住组团级其它设施如居委会、自行车存车处等联合布置。
3.自行车存车处。
自行车存车处的布置可以相对集中或分散布置。
集中布置就是在组团集中设立一至两个存车处,集中布置方式便于统一管理,有较强的经济合理性,只是服务半径稍大些;分
散布置方式是指每几户合用一小间自行车库或一幢住宅一个存车棚,往往无专人管理,服务半径较小。
自行车存车处应尽量利用地下室或住宅间距独立建造,一般可布置在组团出入口处。
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其项目的配置,首先要考虑方便居民生活,还要考虑经营管理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节约投资和用地,并适当为今后生活逐步提高留有余地。
如附近有原有设施可利用时,基层公建的项目或面积可相应减少。
而地处偏僻地段且要兼为附近地区服务时,其面积可适当增加。
由于住宅建设量、建设速度和所处地位的不同,基层公共建筑在配置步骤和要求上也不同。
住宅建设量大而快的,可在住宅建设的同时按规划一次建成;建设量小而短期又不扩建的地区,可采取各项内容暂时合并,或借住宅使用的办法进行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