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通知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5.09•【文号】法[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组织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简称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到位,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意义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建设,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二、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一)宣传动员。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以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指导手册,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而不断增强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个人申报。
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主动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附件1),并报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
公务员回避制度(3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担任职务、执行公务、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制度。
第一,回避范围。
凡有以下四种亲属关系中的任何一种,应当进行任职回避: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____女、外____女等)以及“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自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即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是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二,回避的类型:一是任职回避,即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____、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但是,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二是地区回避,即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____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三是公务回避,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公务回避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四种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三,回避管理,即回避提起和决定程序。
公务员回避的提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主动向管理机关提出回避申请;二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三是不是利害关系人的其他人尽管不能直接提起回避申请,但可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由机关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2)是指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回避与他人、组织有利益关系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损害公共利益。
公务员回避
公务员回避公务员回避是指公务员在履行公职期间应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公务员回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应当回避利益冲突,维护公正廉洁;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务员应当回避不当亲属关系,确保公正公平。
公务员应当回避利益冲突,这是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能因私亲情感等原因,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不当处理。
为了维护公正公平,公务员应当遵守廉政准则,不以权谋私、谋取个人利益。
公务员应当回避不当亲属关系,这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的要求。
不当亲属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等。
在某些情况下,公务员如果与权力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与自己的工作直接相关的其他公务员存在不当亲属关系,应当及时申报,并由上级机关作出调整和安排,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对待。
公务员回避的核心是维护公正和廉洁。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执行者,应当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做到公正无私、廉洁奉公。
公务员回避是对执行公务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和不当亲属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旨在确保公务员能够以公正的态度处理公共事务,确保权力的公正行使。
在公务员回避方面,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
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行为,确保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应当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认识和意识。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动政府廉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回避不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行为规范和职业精神。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务员应当不断加强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学习和理解,自觉遵守回避规定,做到真正廉洁奉公、公正无私。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管理。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证公务员履行职责时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它是对公务员的职责范围进行限制和规范,防止公务员在处理与其职务有关的事务时出现利益冲突,确保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本文将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背景、意义、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我国行政机关改革和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公务员面临着各种利益诱惑和挑战,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规范公务员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保护公共财产,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形象。
公务员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回避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公务员展现职业道德和道德修养,增强公众对公务员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其次,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
公务员回避制度对公务员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要求公务员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公务员的行政能力和服务质量。
再者,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核心就是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保护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回避义务、回避事由和回避程序。
回避义务是指公务员在面临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
回避事由是指公务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具体包括公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务、与公务员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与公务员社会交往的事务等。
回避程序主要包括公务员应当向组织提出回避申请,由组织进行审查和决定,以及公务员回避期间工资待遇的调整等。
公务员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务员个人与职务相关的事务和公务员亲属与职务相关的事务两个方面。
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
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1. 引言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应当避免与个人私利产生冲突,确保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的一种制度。
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约束公务员行为,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本文将围绕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展开,分析其背景、内容以及实施意义。
2. 背景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履行政府职能,代表政府与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和协调。
然而,由于公务员职权的特殊性,其职责经常涉及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为了确保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应运而生。
3. 内容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职权范围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明确了哪些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回避。
这些事项可能涉及与个人私利相关的利益关系,例如个人经济利益、亲属关系等。
公务员在处理与这些事项相关的工作时,应当依法回避,避免与个人私利发生冲突。
3.2 回避程序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明确了回避的程序和要求。
公务员在发现与个人私利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上级报告。
上级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准或否决。
公务员在回避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能干预和参与与个人私利相关的事务。
3.3 处罚措施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况,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公务员故意隐瞒或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
这些处罚措施可以起到震慑作用,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和从事不正当行为。
4. 实施意义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4.1 保障公正廉洁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公务员在处理事务时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通过避免与个人私利发生冲突,公务员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稳定。
4.2 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公务员回避规章制度可以起到预防腐败和权力滥用的作用。
通过明确规定哪些利益关系需要回避,公务员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可以有效避免利益输送和滥用职权的情况,从而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024版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回避规定
存在问题分析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公务员对回避规定的认识不足,执行力度不够;回避范 围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一些潜在的利益冲突难以被有效识别;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惩处不 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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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和改革方向探讨
2024/1/28
发展趋势预测
其他需要公务回避情况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涉及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回避。
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事项;涉及与 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事 项;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项。
国家公务员局公务 员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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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4/1/28
• 回避制度概述 • 任职回避 • 公务回避 • 离职回避 •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 总结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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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回避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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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定义与意义
回避制度定义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 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 务回避。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定期开展公务员回避 规定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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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程序和标准明确
明确责任追究主体
对违反公务员回避规定的行为, 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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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程序,包括线索 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决定、执行 等环节,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 性和权威性。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事项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4)企业领导班子、企业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任职回避的程序:
(1)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2)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3)需要任职回避的要由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任职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某特定的职务涉及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主要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特定的职务: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本项是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后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职务后行为: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有一定关联或者没有关联的从业行为。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技术职称评聘、发展党员、调资、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与党政机关任职的上述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
公务回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管理经营企业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公务员制度讲座形考作业一参考答案
公务员制度讲座形考作业一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D )是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2.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以下(C )不属于公务员。
3. 西方国家公务员体制的类型不包括(D )。
4. 以下(D)不属于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
5. 现代公务员制度创立于19世纪中叶的(A)。
6. 公务员制度是西方国家(B)的直接产物。
7. 下列哪项不是公务员的经济权利(C )。
8. 以下可引起公务员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 )。
9.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与一般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是其具有明显的(C)。
10. 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 C)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共6 道试题,共30 分。
)1.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有(BCD )。
2.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ABCD )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3.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ABCD )。
4. 以下属于公务员的基本义务的有(ABCD)。
5. 根据权利的内容不同,可以把公务员的权利分为(ABCD)。
6.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我国公务员是指的(ACD )的工作人员。
三、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简述我国公务员管理遵循的原则。
答:(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2分)(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2分)(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与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2分)(4)分类管理的原则(2分)(5)法治的原则。
(2分)2.简述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意义。
答:(1)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2分)(2)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约束;(2分)(3)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确认,是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保障;(2分)(4)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2分)(5)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2月12日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公务员回避制度模版
公务员回避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行为,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风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回避是指公务员在面临可能影响其客观行为、决策和利益的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采取措施回避相应事务,确保公平、公正和廉洁。
第四条公务员回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员应当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廉洁奉公,忠诚履职;(二)公务员应当自觉保持纪律和廉洁自律,依法行使权力,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四)公务员应当勤勉履职,廉洁奉公,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五)公务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六)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
第二章情形及处理办法第五条公务员应主动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一)与其本人、直系亲属、近亲属有利益关联的事务;(二)与其本人在近3年内有过经济合作关系的事务;(三)与其本人曾经或者正在行使职权有利益关联的事务;(四)正在或者曾经在其分管领域内工作过的单位、企业或者个人的事务。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说明回避理由,并抄送本单位纪委或者监察部门。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公务员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该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审核过程中,可以询问公务员本人或者其它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并可视需要开展调查。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告知公务员处理结果。
如果申请不符合回避条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务员及理由。
第九条公务员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自觉将个人利益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利益之后,坚决避免和杜绝利益冲突。
第十条公务员回避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本单位制定并公开。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对于不履行回避义务、草率应付、敷衍塞责,违反回避制度行为的公务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以人调发[1991]1号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1991年1月13日人事部以人调发<1991>1号文印发)第一条为了健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消除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中任职。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人事部门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被视为公职人员的一项重要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务员的公正、廉洁行政和权力合法行使。
该制度要求公务员在处理与其个人利益有关的事务时进行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
本文将从回避制度的背景、意义及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回避制度的背景回避制度作为一项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其由来。
在过去的中国历史中,腐败问题一直存在,这给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由于一些公务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来加强监督和约束。
因此,回避制度应运而生。
二、回避制度的意义(一)保证公务员的公正能力回避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他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时能够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对于与个人利益挂钩的事务,公务员应当选择回避,为公共利益服务,不偏不倚。
(二)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回避制度可以帮助公务员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当公务员在处理事务时与其个人利益存在冲突时,他们应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下,并积极回避相应的事务。
这样可以避免腐败行为的滋生,维护公共利益。
(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回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务时,公务员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妥善处理。
通过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务员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意识,确保他们不因个人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回避制度的实施(一)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员回避制度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0条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规定概述公务员回避规定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的一系列回避行为规范。
公务员回避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务员的廉洁从政形象,确保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务员回避规定的内容和意义。
1. 回避的定义回避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与特定关系人存在利益关联、利益冲突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主动避免参与相关决策、执行任务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回避是一种职业道德行为,旨在确保公务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2. 回避的原则公务员回避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诚信原则:公务员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回避责任。
•公平原则:公务员要公正客观地对待各方利益关系人,不得偏袒一方,也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自律原则:公务员应自觉遵守回避规定,主动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3. 回避的具体内容公务员回避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社会关系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避免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发生利益关联,如不得接受其直系亲属的礼品、款待等。
当公务员本人与特定关系人之间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申报,并通过合理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
3.2 经济利益回避公务员在执行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任务时,应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
如在招标、采购等过程中,公务员不得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策和操作。
3.3 职务职责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公务员应做到廉洁从政,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4. 追责和处罚机制为了保障公务员回避规定的有效执行,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追责和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务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并追回违规所得。
5. 回避的意义与作用公务员回避规定的意义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公正廉洁的政治生态:通过回避机制,避免公务员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个人私利的干扰,维护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原则,确保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益回避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与公务职责无关的经济活动。
公务员应当主动回避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与职务相关的商业活动,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投资和经商活动。
公务员在处理工作事务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因私徇情,不得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亲属回避公务员应当回避与直系亲属、配偶、与直系亲属、配偶有姻亲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交往。
公务员不得为配偶、子女、父母及自己的其他亲属谋取任职或者经济利益,不得与亲属共同经营企业,不得在亲属经营的企业中担任涉及公务的职务。
三、地域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遵守地域回避原则,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公务员应当回避与其工作所在地有经济关联的单位或域内企业进行利益交往,不得在工作所在地从事与行使职权相关的经济活动。
四、事项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根据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遵守事项回避原则。
公务员不得参与与其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有利益关联的活动,不得在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事项上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时间回避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时、及时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影响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调整。
公务员应当回避与自己工作任务相关的时间冲突,不得利用公共资源抽调时间用于自己私人事务。
六、信息回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信息回避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公务员应当保密与公务相关的机密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利用商业秘密谋求私利。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和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应当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以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为推进政府廉洁从政、建设廉洁政府作出应有贡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3年11月15日国发[199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人员选配、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回避制度》课件
府的信任和满意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对政府形象的影响
提升政府公信力
通过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 制度,可以减少公众对政 府的不信任感,提升政府 的公信力。
维护政府形象
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助于防 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从而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
增强政府透明度
《公务员回避制 度》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公务员回避制度概述 •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种类 •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意义与影响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CATALOGUE
公务员回避制度概述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定义
01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定义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为了防止利益冲突或其他不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防止利益冲突
维护政府形象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防止利 益冲突,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 受个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因素的影响,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有效的公务员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政 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 的信任和支持。
提高行政效率
合理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可以避免因利 益冲突或不当影响导致的行政效率低 下、决策失误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和服务水平。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务员回避工作进行法 律监督。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责任追究
01
02
03
违反规定的公务员
对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务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组织调整或纪律处分 。
相关责任人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回避手 续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 调整或纪律处分。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48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27【实施日期】1996.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事部近日印发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范本
公务员回避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公正行为和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形象,规范公务员处理与公务员职责相关的事务时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务员。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务员在处理与其职务相关事务时,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事公办,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制度,不得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进行行动。
2. 诚信廉洁原则:公务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廉洁,不得接受或索取他人礼金、礼品、服务或其他利益,并遵守反腐败法规和相关规定。
3. 知情权利原则:公务员在处理与其职务相关的事务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可能受到利益冲突的其他公务员,并尽量避免对该事务进行直接处理或干预。
三、回避的情形1. 个人利益相关:公务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的利益与其职务相关,或者可能对其公务活动产生影响时,应当回避。
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等。
2. 参与决策:公务员在参与决策时,如果对决策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决策或干预决策过程。
具体情况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组织部门决定。
3. 与下属交往:公务员不得与下属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下属的个人利益。
四、回避程序1. 自行申报:公务员在与职务相关事务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自行向上级部门申报,并提出回避请求。
申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形、可能的利益及相关理由。
2. 上级决定:上级部门接到回避申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公务员回避。
审查过程应当公正透明,审查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公务员申报人。
3. 监督执行:上级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回避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回避决定的落实。
对于违反回避决定的公务员,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
4. 记录和公示: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员回避台账,对公务员的回避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回避申报、审查意见、回避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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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
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
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
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