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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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结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刑事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其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当在开庭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本人为其辩护,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师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写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的律师及其所在 Nhomakorabea执业机构。

论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调控

论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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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有相应 的 审查机 制 ; 留 由公 安 机 关 和检 察 院 拘 自行 决 定 ; 捕 除 公 安 机 关 不 能 自行 作 出决 定 逮 外, 检察 院 和 法 院都 可 以 自行 决 定 。虽 然 《 诉 刑
自身 权利 。
3 .监 督机 制与救 济措 施 并行原 则 法 律 的运 行 需 要 有 国 家 强制 力 手 段 加 以保
是此 次《 诉 法 修 正案 ( 刑 草案 ) 在 强 制措 施 方 面 所有 的案件 都 能适用 , 》 而且 以“ 会 危 险性 ” 主 社 为 做 了很 大力 度 的改革 , 包括 将 监 视 居住 作 为 一 项 要 的判断 标 准 , 得 取保 候 审 的适 用 标 准 不 一 , 使 独立 的强 制措 施 , 序 法 定原 则 得 到 了 一定 的贯 实践 中被 违法适 用 的情况 屡屡 发生 。 程 彻, 司法 审查 原 则 也 有 所 涉 及 , 是 与 国 外 先 进 但 3 .事后 审查机 制难 以发 挥效 力
当法律程 序 , 强调 控辩 双 方 的平 等对 抗 。在 审 前 关和起 诉 机 关 自然 会 偏 向于 选 择 羁 押 性 的 强 制 程序中, 警察 机关 可 以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涉 及 公 措施 , 但 实践 中侦 查 机 关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使 被 民人 身 自由 、 产 权 等 措施 时 , 须 经 过 司 法 审 用羁 押性手 段 已经达 到 了一种普 遍化 的地 步 。 财 必 查, 为控辩 双 方 的平 等对 抗提 供条件 。 大 陆法 系 国家则 着 眼于 发 现 案件 真 实 , 调 强
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又将其拘传 ; 取保候 审的适用 我 国现行 的刑 事诉讼 法 , 较之 1 7 9 9年 的刑诉 情况 比较 混乱 , 法律 对 取 保 候 审 的适 用 范 围规 定 在保 障被 告 人 权 利 方 面 , 已取 得 很 大 进 步 , 其 得 比较广 泛 , 规 定 了 一 些 例 外 情 况 之 外 , 乎 尤 除 几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相比,刑事执行检察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越来越大。

但在实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笔者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及如何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分散,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成效,缺乏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的长效机制,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业务要求与人员配备的矛盾突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且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量剧增,客观上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是以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作为监督对象设立派驻检察室,而没有按照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财产性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监督职责来具体划分业务部门。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知识储备不足等现状,很难全面、综合运用监督职权,使很多监督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3、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当前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既有的监督难题仍待破解,而个别新增职能的履行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深化。

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才刚刚起步,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逐渐解决。

当前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

当前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

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和其他普通的民事拘留、⾏政拘留不同,刑事拘留是⼀种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刑事拘留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前适⽤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是什么但就⽬前⽽⾔,公安机关在适⽤刑事拘留这⼀强制措施时存在⼀些问题:⼀、错误理解刑事拘留条件,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执⾏中有些⼲警错误地认为,刑事拘留的条件相对于以前⽽⾔放宽了,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刑事拘留。

对于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也⼀律使⽤刑事拘留,造成刑事拘留⼈数直线上升。

如对于⼀些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于⼀些⾝体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羁押的犯罪嫌疑⼈同样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以刑事拘留代替⾏政拘留、⾏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追逼债务。

⾏政处罚法将⾏政处罚的程序提⾼到与实体并重的地步,对于⾏政处罚的对象要告知其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处罚决定作出前还要先告知处罚决定,如果当事⼈申请复议、诉讼,裁决还不能⽴即执⾏,程序⽐较复杂,⽽刑事拘留则不存在这些程序。

所以个别办案⼈员因怕⿇烦,对⼀些情节轻微的案件,明知只够得上作治安处罚,也⽆刑事拘留之必要,仍然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来代替⾏政处罚。

有的办案单位对⼀些经济案件,为了达到挽回经济损失、追回债务的⽬的,采⽤刑事拘留措施限制当事⼈⼈⾝⾃由,待当事⼈将钱拿出或贴补了经济损失后再解除释放当事⼈。

三、存在多头签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种较为严厉的剥夺⼈⾝⾃由的措施,应当慎重并且要遵循⼀定的程序。

⽽在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只要是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等办理刑事案件的单位,其主管局领导相应的都有签发刑事拘留的权⼒,造成刑事拘留多头签发问题,使得这项⼯作缺乏监督。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以司法控制为视角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以司法控制为视角

在英国, 遭受羁押者可 向羁押警察提 出保释请求 , 遭拒 后向治安
法 院提 出, 治安法 院庭审后作出裁判。 在侦查阶段 遭受不 当或非法羁 押的嫌疑人, 还可以向高等法院 申请人身保护令 。在德 国, 被羁押的 人不但可以在任何阶段 向法官提出撤销羁押 的申请而且还可 以直接
向德 国 宪 法法 院提 出 申诉 , 要 求对 羁 押 的合 法 性 进 行 审 理 。在 意 大
被告人所采取 的暂时性 限制或剥夺其人身 自由的各种强制手段和方 法。在我 国,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 逮捕 、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和拘 传 。它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身 自由等权益, 是公权和私权 直接相对 的阶段 , 也是人权的高发阶段 , 因此司法控制机制 的介入是
其 现 实 之 必 需 。 法 控 制 也 即 司法 审 查 , 在 对 于 一 些涉 及 公 民基 本 司 指
司法控制在刑事强制措施中却相 当不完善 , 体现如下:
利,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强制措施 的裁 决, 有权 向该法官所在地的省 府驻地法 院申请复查, 对复查结果不服 , 还可 以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
( ) 一 滥用侦查权、 察权 , 乏司法授权要 素 检 缺
由其作出最后裁 决。 与域外 国家相 比, 。 对于任意、 非法逮 捕、 在西方国家,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4 如《 第 条规定, 申请逮捕 出上诉 , 的官员应 向司法官提交控告书或附有宣誓书的控告书, 控告书中应当 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必要 的陈述。0 经过司法 审查之后, 有合理依据 的才 被签发逮捕令 。大陆法系的德国, 根据基本法第 l 9条第 4款规 拘 留、 搜查等, 我国犯罪嫌疑人 、 告人实际不享有有效的救济途 径, 被

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刑事救济

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刑事救济

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在刑事法律制度下,为了保护被控告的人的合法权益及确保刑事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设立的一系列救济措施。

本文将从刑事救济的定义、类型及相关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事救济的定义与意义刑事救济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及确保刑事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设立的救济措施。

刑事救济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性与人权尊严。

二、刑事救济的类型1.取保候审:当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即由提供担保人并交纳一定金额保证金的形式,暂时获得自由,但需要遵守一系列限制和约束。

2.逮捕救济:被逮捕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逮捕或者改变强制措施。

3.起诉不成立:当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请求重新立案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受害人得到补偿。

4.申诉、复核:当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或者复核,要求对原判决进行审查,保障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公正。

5.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被告人、原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检察机关、辩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刑事救济程序1.申请途径及时限: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者其他方式向有关机关提起救济申请。

申请救济的时限通常为判决作出后十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2.救济审查:有关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调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

3.决定与执行:有关机关经审查后,可以决定采取救济措施,例如解除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

决定生效后,相关机关负责执行,并通知被告人及其亲属。

四、刑事救济的限制与注意事项1.救济申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提供充足的证据和理由,并按照规定的途径和时限进行申请。

2.刑事救济并非万能,必须在刑事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利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侵犯自由、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疏于关怀。

有关部门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重视追求证据,容易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道关怀和保护措施。

这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重和基本权利的侵犯。

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长时间被关押,甚至遭受拷打和虐待。

需要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加强人道关怀和保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证据收集不当的问题。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一些执法人员以获取证据为目的,可能采取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制度,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应用条件和限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滥用权力,导致出现乱打乱抓、错误扣押等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合法。

刑事强制措施在时间上存在过长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过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也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需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时间限制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时间合理、公正。

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

建立健全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查询和复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一、司法救济的含义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多使用于下述情形:当因为某些政府机构的妨碍和不作为使公民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救济时,或者在公民的任何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致损害后,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救济,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当然,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还要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救济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的开始和必经程序(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

在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救济之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

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既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原裁判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 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通过承认、保护民事权利和利益以协调当事人之间利害冲突的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民事诉讼权利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实现民事救济的主要问题。

2. 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通过刑法对刑事犯罪行为予以否认(不告不理)、剥夺或减免其法律后果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的一种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有关刑事法律救济的问题。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依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行政救济仅限于法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行政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促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

第四,行政救济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因而其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二是变更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三是责令行政赔偿;四是确认违法或无效。

浅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浅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从源 头上 防止 强制 措施 滥用 。另外 一个 方面 , 立法 角度来 看 , 从
权 力也可 能被 滥用 。而假如它 被人 滥用 , 么任何暴 政 都要 甘拜 那
在强 制措 施 的解 释 方面 , 公安 、 察机 关的规 章存在 明显 的 自我 下风 。 检 ”刑 事 强制措 施制度 的存 在是 刑事 诉讼 的必 然 , 是刑 事诉 授权 现象 。 于公 安 、 察机 关在 适用 强制措 施过程 中执 法违 法 讼 活动规 律的 体现 , 使用 正确 与否 , 仅仅 关系 到案 件的 正确 至 检 其 不 的现象 , 那就 更为 突 出了 。同时 由于立 法 的相对落 后 , 立法 规 定 处理 , 而且 也是一 个 国家刑 事诉讼 是否 民主公 正的重 要表 现 。 一 刑
治 国家 的刑 事诉讼 中 , 都存在 剥夺 和限制 人 身 自由的强制 描施 。
主、 逮捕 鹤押 为辅” 的刑事 强制 措施 。 第三 , 化整合 强制 措施 权 优
然 而 , 为人即 便被采 取 了强制 措施 , 行 也能够 在带 附条件 的情 况 力配 置 , 实加 强权 力相互 制衡 。 公安 机关 使用强 制措 施权 力 切 对 下释 放 , 在基 本 自由的状 态下 等候 审判和 准备 辩护 。 法治 国家 适 当分 离: 检察 机关对 自侦案件 强制 措施 权力 上收 一级 : 审 与 对 对
足 , 其救 济途 径也 相 当缺乏 。 而 罪 , 宽逮捕条 件 , 短刑事拘 留期 限等方法 , 善刑事 强制措 施 放 缩 完
修改后 最 新的 《 事 诉讼法》 ]强制措 施的规 定虽 然体 现 体系 。 刑 关 :
了保 障人 身 自由的精 神 , 从实 际运用 角度米 看 , 种保 障显得 但 这

法律里的救济措施

法律里的救济措施

法律里的救济措施简介在法律体系中,救济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正常秩序,解决法律纠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

根据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具体情况,法律中的救济措施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等。

本文将主要介绍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这三种法律救济措施,并对其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益保护:民事救济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侵害的权益。

当公民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寻求救济,要求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其合法权益。

2.损害赔偿:民事救济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

当公民因他人的过错或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会依法判决赔偿金额,并确保被告履行赔偿义务。

3.行为禁止: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停止某种侵权行为,以防止继续损害原告的权益。

这种救济措施通常适用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形。

4.合同履行: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要求强制履行合同内容。

法院会依法判决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不同,行政救济是公民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时,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寻求解决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的主要措施包括: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重新审查的救济措施。

行政复议一般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限内向具有复议审查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当行政机关对特定行政行为做出决定后,当事人认为该决定违法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主要通过法庭审理和判决,来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等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了司法机关的一种重要手段。

与其强制性质相对应的是其潜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是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出于效率考虑或者其他原因,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拘传和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符合法治的原则。

(二)滥用权力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权力也是其存在的一个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可能会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达到一定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应对舆论压力而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违背法律和程序的规定,侵犯被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导致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损害。

(三)执行不当刑事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对于一些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过于严格或者过于宽松的情况,这导致了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会存在不当的行为,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四)效果不佳刑事强制措施的效果不佳也是其存在的问题之一。

虽然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产生反作用,导致案件的复杂化和被涉案人员的对抗情绪加剧。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一)加强监督为了解决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对于过度使用和滥用权力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严格执行程序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程序的规定,确保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进行。

对于执行不当的情况,应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避免给被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不便。

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有效利用司法救助基金,规范执行救助金发放工作,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院执行工作及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会执行救助机制是指申请执行人因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生活极其困难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需要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经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的制度。

二、本院依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一)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二)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三)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四)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司法救助基金发放后的差额,由县财政、本院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及时补足。

司法救助基金接受社会募捐。

司法救助基金存放于我院银行专用帐户。

司法救助基金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

四、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执行救助金:(一)道路交通、工伤、医疗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二)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或抚恤金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已被执行刑罚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生活极其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五)应提供执行救助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穷尽执行措施。

六、前条规定的“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期限内必须通过下列调查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一)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向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和财产状况;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房管部门或土管部门调查其房地产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其车辆登记情况。

刑事案件法律救济途径(3篇)

刑事案件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摘要: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需要寻求法律救济。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诉、控告、复议、赔偿等,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能会遇到不公正的判决、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律救济途径。

本文将从申诉、控告、复议、赔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申诉1. 申诉的定义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2. 申诉的条件(1)申诉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申诉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申诉理由合法、充分。

3. 申诉的程序(1)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2)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认为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重新审理;(3)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三、控告1. 控告的定义控告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错误行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指控的行为。

2. 控告的条件(1)控告对象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错误行为;(2)控告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控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 控告的程序(1)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控告状;(2)人民法院对控告进行审查,认为控告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3)人民法院对控告进行处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四、复议1. 复议的定义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查的行为。

2. 复议的条件(1)复议对象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决定;(2)复议主体为当事人;(3)复议理由合法、充分。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证据的合法取得,同时也是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策略,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保障案件审理、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模糊,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适用条件模糊:部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2. 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存在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当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二)原因分析1. 立法层面: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导致适用条件模糊。

2. 司法实践:部分地区司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导致执行不力。

3. 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策略(一)明确适用条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优化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措施。

其中包括逮捕、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

这些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 侵犯人权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强制措施可能会出现不当扩大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侵犯其基本人权。

2. 滥用职权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措施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3. 程序不当在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程序不当、操作不当等问题,给被实施措施的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建议1. 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加强对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人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禁侵犯人格尊严,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提高执行的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减少程序和操作上的漏洞,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只有完善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保障被实施措施人的权益,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才能更好地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和法治。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与救济研究——以云南省实证研究为视角的分析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与救济研究——以云南省实证研究为视角的分析
年; 孙连钟著: 刑事强制措施研 究》, 《 北京 : 知识 产权 出版社 2 0 07年版 ; 杨雄 著《 事强制措 施的正 当性基 础》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出版社 。09 刑 , 2 0 年; 张智辉《 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研 究》, 北京: 中国检察 出版社 ,0 0年 ; 21 而关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研 究的专门性著作 鲜有 出版。
③பைடு நூலகம்
12 1
林钰 雄 :违 法搜 索 与证 据 禁 止 》 载 《 大 法学 论 丛》第 2 《 , 台 8卷 第 2期 。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与救济研究
差别 。 孙 长永 认为 , 国《 ① 我 刑事 诉 讼法 》 第一 编第 六
实践 中有 相应 的审 查 批准 机 制 , 有 一定 的规 范性 , 具
包括了强制措施和其他侦查措施。参见杨雄著《 刑事强制措施的正 当性基础》 北京 : ,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0 9年 , l 20 第 2页。
( 就笔者掌握的资料 而言 , 对强制措施系统研究的著作就有 : 仅 李忠诚 : 刑 事强制措 施制度研 究》 北京 : 《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 版社 ,00 2 0
2 1 年 3月 01 第 2 卷 第 2期 4 文 章编 号 : N 3—14 / 2 1 ) 2 C 5 1 3 D( 0 1 0
云南 大 学 学 报法 学 版
J u n lo n a n v ri a d t n o r a fYu n n U i est L w E i o y i
M ac 2 1 r h, 01 V0 NO 2 L24 .
实践 与探 索
强 制 性侦 查措施 的运用 与救 济研究
以云南 省实证 研究 为视 角 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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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98期2008年5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General N o.98M ay.,2008收稿日期:2007-05-10作者简介:廖斌(1964 ),男,四川泸州人,西南科技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政策学、犯罪学。

论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廖 斌 孙连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100044)摘 要:对于强制措施予以司法救济,能够制约强制措施的滥用,并能给受到不同形式强制措施的公民有效的权利救济机会和途径。

我国强制措施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难以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的危险发生。

司法权介入强制措施目的就在于营造一个控辩双方共同参与,由中立裁判者依法进行裁决的司法环境。

从维护人权角度,将强制措施纳入统一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强制措施提供司法上的救济,借此完善我国强制措施制度的整体构造。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诉权理论;司法最终裁决;救济程序中图分类号:DF 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08)03 0093 05近代以来的人权思想,主要是以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控制和合理化为中心而发展起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刑事诉讼的历史,也就是对强制措施不断加以合理限制的历史。

[1]对于强制措施予以司法救济,能够在国家强制性权力与被追诉人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存在的剧烈冲突中设置一种缓冲,制约强制措施的滥用,并在对强制权力行使进行事后的检视,使受到不同形式强制措施的个体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

我国强制措施的救济措施存在的重大不足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了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强制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实施,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制约和审查,司法审查机会不足;二是即便是对逮捕的批准权,也不是由在刑事诉讼中的中立者 法官来行使,而是由行使公诉权的检察机关来行使,在当前的检警关系下,检察机关出庭公诉对侦查结果的依赖使其对侦查中强制的监督无力,这种缺乏有效外部制约的监督难以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的危险发生。

完善我国强制措施制度的整体构造,将强制措施纳入统一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强制措施提供司法上的救济,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一、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救济的法理分析(一)强制措施与诉权在世界各国,早期的法律发展都是无法律救济的处罚,逐步演化成可诉处罚的历史。

[2]司法救济主要形式之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

诉权学说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时至今日,已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形成了各种不同学说,如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二元诉权说、诉权否认说等,各种学说至今尚无定论。

但多数学者赞成诉权为一种公法性质的权利,从本质上讲是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司法救济权。

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诉权(r ig ht of action)不仅是一项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且还是一项基于某种特定事项与事实状态并超越其本身而进行诉讼的权利,亦是一项通过审判程序而使权利受到损害者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也可以被理解为支持一项诉讼请求权而出席法庭的权利。

在现代国家,一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争议都应当能够提交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式予以救济,这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

因此许多法治国家都将诉权列为一项宪法权利,予以宪法保护。

在日本,宪法中也有具体条款明确规定诉权,其宪法第3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中明确将裁判请求权即诉权作为国民的基本人权。

日本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

美国、法国等国家虽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诉权,但或可由宪法有关条款推导出来,或由宪法判例等方式确认。

国际条约和公约也对此项权利作了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宣告: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承认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对这种侵害行为请求实际的救济。

联合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了公约各缔约国家承担的义务:保证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的任何人均享有有效的诉讼救济,即使此种侵犯行为是由履行官方职责的人所为;保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限的任何权力机关提起诉讼的人的权利作出审理裁判,并发展司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保证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对这种经承认有理由的诉讼救济给予满意的答复。

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都有诉权的明确规定。

(二)强制措施与司法最终裁决在观念层面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源于西方国家∀正当程序#理念。

∀正当程序#这一语词原来只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的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

[3]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只有在司法审查程序介入强制措施适用情况下,被追诉人才能获得向中立的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及得到倾听的机会;否则其权利就将受到漠视,丧失权利获得救济的机会。

从现代法治国家来说,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普遍确立司法审查原则是基于以下观念和制度背景:一是经由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论演化而来的现代法治国家理念。

法治国家理念发端于自然法思想,强调人人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个人权利并非国家赐予的礼物,它们是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

现代法治国家认为,国家与个人之间时刻存在发生冲突的可能,在发生冲突时,为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擅断,必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裁断,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扩张、侵蚀。

∀在权力的行使不受限制的社会制度中,往往会出现社会上的强者压迫社会上的弱者的倾向#。

[4]法院在现代社会常被视为是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强有力的、也是最后的手段,国家对公民重大权益进行强制性处分,必须由法院经过正当的程序审查后才能做出。

二是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

法治国家也是强调权力分立制衡的宪政国家。

基于∀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历史经验认识,为保障权力的合法运作,必须对国家强制权明确予以划分与限制,使国家权力只能在各自的范围内合法地运作,同时使分立的各种权力互相制约,以保持权力之间的互动平衡。

侦查权在传统上被视为行政权即一项政府权力,基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宪政结构要求,由司法权制约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实施作为侦查权的内容是其题中应有之意。

司法最终裁决原则适用于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分权机制,是权力分立思想的具体贯彻和体现。

∃独立的司法权作为一种中立因素的出现,可以使国家权力结构变刚性为柔性结构。

有学者在考察我国传统社会的结构特征时指出,∀以往的社会管理几乎没有中立因素,全部呈一边倒单向排列,故而整个结构呈刚性整体,十分强悍,也十分脆弱。

#[5]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的问题就在于缺乏这样一种中立因素。

司法制约为强制措施的适用规范了合理的轨道,有利于保障采取强制措施程序的法治化。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说,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就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它在公民的重要权益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时,为公民提供了获得救济的机会。

在现代社会,∀法律至上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拓展,成为限制一切统治权力,而不依赖于现实的法律存在的最明确的原则。

同时,个人主义成为法律至上原则的精神,普通法及普通法院的存在与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防止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强权的违法侵害。

因此,这一原则已成为普通法与普通法院的基本功能。

#[6]司法权介入强制措施目的就在于营造一个控辩双方共同参与,由中立裁判者依法进行裁决的司法环境。

二、国外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救济程序考察为避免诉讼职能混淆,西方国家都将搜查、逮捕、扣押等与公民权利有涉的程序性事项的裁判权从侦控机构中剥离出来,交给中立不承担追诉任务的法官或法院,由后者通过听审来进行裁判。

虽然基于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需要,国家权力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在必要时,允许国家权力强制性侵犯公民的权利,但是为防∃这并不是说作为行使司法权主体的法官更高明或更具真理性,而在于对于其裁决的作出设置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和规范要求制度上的保证,如裁决陈述理由和具体依据、中立性地位的确立等等。

止国家权力过度扩张导致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关键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的予以划分与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法院对强制措施进行审查,使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7]同样,要想保证强制措施救济程序的正当化与结果的公证性,就必须将具有正义化身的法官引入其中,对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否进行裁判。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案件,以及在案件侦查的任何阶段,拟对受审查人实行先行拘押的预审法官都要通知当事人有权得到由其本人选定或依职权指定的诉讼辅佐人的协助。

预审法官还通知受审查人有权享有一定的期限,以准备辩护。

当事人,可以对预审法官做出的实行拘押的裁定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为当事人提供了事后审查的救济机制。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根据逮捕令逮捕被指控人后,应当不迟延地向管辖案件的法院解交。

解交后,法官应当不迟延地,至迟是在第二天对被指控人就指控事项予以讯问。

讯问时,法官应当向被指控人告知对他不利的情况,告诉他有权对指控做出陈诉或者对案件保持缄默。

法官要给予被指控人消除嫌疑、逮捕理由以及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机会。

#这就给予了被指控人要求法官听证、审查的权利,从而为被指控人提供接受事后审查的机会。

同时,为保障被指控人的人权,对于被指控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官也要依职权主动对待审羁押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118条规定:羁押复查时,依被指控人申请或者根据法院依职权的裁量,可以经言词审理而裁判。

对逮捕令提起了抗告时,在抗告程序中也可依被指控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经言词审理而裁判。

事后的复查必须保证被指控人听证、陈述的权利,因此,复查时被指控人应当在场。

复查的结果一旦表明待审羁押的前提条件不再成立,或者继续待审羁押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可能的刑罚或者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称时,法院应当做出撤销逮捕令的决定。

如果判决被指控人无罪,或者法院拒绝开始审判程序,或者并非暂时性地停止程序的,更应当撤销逮捕令。

为了保障被告人及时获得向法官陈情、聆讯的机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94条规定,在初期侦查过程中,法官立即对处于预防性羁押状态的人进行讯问,在任何情况下应当在羁押开始执行时起的5日之内,除非执行遇到严重障碍。

当法律规定的适用防范措施的条件消失时,法官应当立即撤销或强制措施或禁止性措施;当防范需要减弱或和所适用的措施不再同事实或可能科处的制裁相适应时,法官应当用其他较轻的措施实行更换,或者决定以不那么严厉的方式适用有关措施。

综观世界各法治国家对公民私权救济的立法例,可以看出司法救济可以说是公民权利救济最终可依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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