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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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4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四)
(五)绿卡通卡的凭证管理、密码管理等,均在本币储蓄系统办理。绿卡通卡挂失、密码设置、止付等,均针对卡内所有的本、外币账户。
(六)
第三节准入、退出管理
第四节
第三十五条外币储蓄业务准入实行授权管理。总行对一级分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行(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外币储蓄业务进行准入授权。具体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三)资金划转业务:包括转账、定活互转、子账户迁移。
(四)
(五)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挂失、客户密码维护、冻结和扣划等。
(六)
第二十七条各类凭证均支持存、取款。存折/卡中的活期账户支持办理国际汇款、结售汇、协议储蓄和外币理财等业务。同时,定期一本通存折支持接收境外汇入汇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外币储蓄账号编制规则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外币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
第五十四条
(一)境内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本人外币储蓄账户资金向本人外币结算账户划转、本人与其直系亲属同一主体类别的外币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
(二)跨境收付:本人外币储蓄账户对境外非经营性收付,境内发生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邮储银行金融管理制度范本

邮储银行金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储银行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邮储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邮储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邮储银行实行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管理,各级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银行稳定运行。

第五条总行负责制定全行金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并对各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六条分行负责贯彻落实总行金融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对所辖支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支行负责执行总行和分行金融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业务合规。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八条邮储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条各级机构应按照风险分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邮储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控制等。

第十二条各级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邮储银行业务管理应遵循合规、审慎、高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确保业务合规。

第十六条建立业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第六章信息技术管理第十八条邮储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加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借记卡是指由银行向客户发放的带有磁道和芯片的卡片,客户在持有该卡的同时,可以使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消费、取款、转账等一系列服务。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是银行对借记卡业务管理的规定,下面详细介绍。

一、借记卡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人需提供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可以签署借记卡服务协议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

2. 银行将开具借记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客户领取卡片。

客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激活和设置密码。

3.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高额存取资金、非居民等,银行将会对申请人补充一些必要材料,以保障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借记卡的使用规定1. 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须遵守银行制定的相关规定,严禁盗刷、恶意套现、虚假挂失、非法转账等行为。

2. 客户应密切关注银行账户的变化,针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助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账户安全。

3. 客户需保管好借记卡及密码等个人信息,避免遗失或泄露。

如有遗失或泄露请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并配合银行完成后续流程。

三、借记卡的服务支持1. 银行将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自助服务,包括ATM自助取款、存款、转账等服务;还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远程操作。

2. 对于出现卡片异常、交易失败等情况,银行将依据应急预案及时响应,积极防范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 客户如对银行服务存在疑问或不满意,可通过银行客服热线、投诉举报渠道进行反馈,并配合银行完成整改工作。

四、借记卡的安全管理1. 银行将通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等措施,保护客户相关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等。

2. 银行将与业务合作机构共同加强防范措施,针对高风险业务和客户进行重点监控,并加强风险预警和预防措施。

3. 银行将定期对借记卡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并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金融IC卡业务操作,增强IC卡业务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银行客户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IC卡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银行金融IC卡,是指采用芯片技术、存储银行客户个人信息和金融业务记录的卡片。

第四条银行金融IC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严格执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金融IC卡密钥管理应安全可靠,保证客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客户,是指使用银行金融IC卡进行金融业务交易的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银行金融IC卡业务实行“谁办理、谁承担责任”的原则,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验证、业务审核等内部控制机制。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客户特点、交易金额等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九条银行在办理银行金融IC卡业务时,应当核实客户身份、验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在申请办理银行金融IC卡业务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业务审核机制,对客户申请的各项业务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应当保留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客户从银行领取银行金融IC卡时,银行应当将客户身份信息、开户记录等存入IC卡芯片内,除非客户申请销户或更换其他金融IC卡,否则该记录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客户应当妥善保管银行金融IC卡,不得将其交给他人代理操作。

如果客户遗失银行金融IC卡,应立即向银行报告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十三条客户在进行银行金融IC卡业务交易前,应当先通过指定的客户身份验证方式进行身份验证,银行才可以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银行金融IC卡交易需要密钥进行加密。

银行内部应当建立严密的密钥管理制度,确保密钥不被窃取或破解。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IC卡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客户资产安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经管,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经管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经管机构和经管职责第3条业务经管机构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经管机构,各级经管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经管、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经管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经管。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经管。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经管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培训 - 借记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培训 - 借记卡

电子现金的余额 记录在哪里?
“账户前端化”的概念 一个例子: 电子现金100元 脱机消费10元 卡片记录金额≦后台余额
电子现金余额和借记账户余额不一样, 银行后台无法及时捕捉电子现金余额。 1.后台账户100元 2.后台账户100元
1.现金充值 100元 2.脱机消费 10元
此时:电子现金余额90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1)卡业务基本规定
变更内容:(新增对账簿)
① 新制度增加对于对账单和对账簿的描述。对账簿分为活期对账簿 和定期对账簿。活期对账簿记录绿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 账簿记录绿卡通定期子账户交易明细。 ② 对账簿的使用:对账簿只用于记录交易明细,不可办理任何业务。 活期对账簿打印加办后的交易明细,且不压缩打印,IC借记卡的 活期对账簿不打印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定期对账簿打印加办 时未销户以及加办后新开立的子账户明细。对账簿打满后自动更 换。 ③ 绿卡单卡户只能加办活期对账簿;绿卡通卡可同时加办活期对账 簿和定期对账簿。卡折合一户、电子现金卡、绿卡通副卡不允许 加办对账簿。(加办、撤办、更换、补发和明细打印均可在全国 任一网点办理) 278-283
3.3第三编 业务规定
(2)绿卡通业务
(副卡申领、使用及额度调整)
① 绿卡通卡可申请5张副卡,申请时需设臵副卡的月支出额度,该 额度后续可进行修改(县(市)内,不允许代办)。 ② 副卡可办理存款、取款、消费、汇出汇款等业务,不支持汇入汇 款、中间业务、理财业务等。副卡与所属绿卡通卡间不允许相互 汇款。 ③ 副卡的月支出额度以月为周期,每月15日(参数化)日终系统自 动将可用支出额度恢复为月支出额度。副卡发生支出类交易后, 系统自动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含交易本金与手续费)。 尤其:副卡发生存款交易后,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如发 生异地存款手续费,不扣减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 副卡发生冲正、调整、消费退货等交易时,如原交易未发生在本 额度周期内,其当月可用支出额度不予冲回。 301-305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借记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银行为客户发行的可用于存取资金的电子卡片,包括储蓄卡、一般借记卡和类信用卡等。

第三条所有发行借记卡的银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客户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客户使用借记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合法使用借记卡,履行维护账户安全和防范风险的责任。

第五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借记卡的发行与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发卡流程,确保客户身份真实、信息完整、资金来源合法等要求。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的发行和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明确各项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

第八条银行应当对每位借记卡持卡人实行唯一账户记录制,确保账户资金流向和资金安全,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配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资金风险。

第九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的身份及资料进行审查,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借记卡业务风险可控和内部操作安全。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积极开展客户教育,宣传借记卡的使用规范和安全知识,提高客户风险意识,促进金融服务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三章借记卡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客户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当准确理解相关费用及计价方式,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客户应当保管借记卡,防止卡片丢失或被盗刷,一旦发现借记卡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银行。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保障个人密码的安全,不得将密码告诉他人或将密码与其他卡的密码相同。

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的,客户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借记卡系统的软件和硬件及相关的安全措施,保证借记卡的安全性。

金融IC卡业务操作手册(1)

金融IC卡业务操作手册(1)

操作讲明金融IC借记卡讲明:1.目前我行发行的金融IC卡是芯片磁条复合卡,具有借记卡所有功能,同时在每张金融IC卡中自带一个电子现金账户。

2.金融IC卡中可拥有一个借记卡全然账户〔活期存款账户〕、假设干个借记卡其他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和一个IC卡电子现金账户,借记卡全然账户和其他账户信息同时存储在磁条和芯片上,而IC卡电子现金账户信息只存储在芯片中,必须通过读卡的方式方可读取出来。

因此系统对原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的相关交易〔如开销户、存取款、中间业务等〕进行了改造,同时针对IC卡电子现金账户新增加了一些交易〔如IC卡圈存、圈提、销/换卡登记等〕。

3.金融IC卡在凭证种类上回属于‘738-借记卡’,不另增加凭证种类。

4.一般的磁条卡片交易流程不变,要是一般磁条卡片误插进IC读卡器,系统提示“读卡或存折失败,请重试〞,柜员应在柜面使用刷卡器进行刷卡后交易。

5.金融IC在正常情况下必须通过读卡器设备,办理各项业务。

当金融IC卡芯片损坏,无法正常读取时,需要柜面授权,才可落级使用磁条刷卡器。

6.如系统无法读取IC卡电子现金账户信息时,需进行销/换卡处理。

销/换卡时,先进行销/换卡登记,自客户办理换卡或销卡手续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日终,系统在第31个自然日,以银联数据返回至核心系统记载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准,系统自动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进客户有效登记转进的借卡主账户或现金方式返还给客户。

原损坏卡片必须收回。

7.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设密码,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

8.此操作手册只涉及改造和新增的交易。

1.1 活期开户〔1111〕金融IC卡开卡时,当系统提示“请插进IC卡或刷卡〞时,必须在读卡器上插进IC卡,待业务办理完毕后,方可拔出卡片,其他操作步骤不变。

1.2 更换凭证〔1311〕1.2.1功能讲明:用于借记卡、〔金融IC借记卡〕、一般存折、存单、定期一本通、一本通、水费专用存折、燃气费专用存折、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空白印鉴卡片的更换交易1.2.2交易画面:要是芯片完好且IC卡电子现金余额为0,可直截了当换卡;要是IC 卡电子现金余额不为0,那么提示“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请先做圈提〞,如以如下面图要是芯片完损坏,系统提示“芯片无法读取,请做登记〞自动联动IC 卡销/换卡登记〔1601〕如以如下面图:1.2.3操作步骤:1.凭证类型:734〔一般存折〕735〔一本通〕736〔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737〔存单〕738〔借记卡〕747〔燃气费专用存折〕748〔水费专用存折〕754〔定期一本通〕756〔空白印鉴卡片〕760〔单位定期存单〕2.卡/一本通/账号:手工输进卡号系统判定是否金融IC卡,要是芯片完好且IC卡电子现金余额为0,可直截了当换卡;要是IC卡电子现金余额不为0,那么提示“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请先做圈提!〞系统自动联动IC卡圈提〔1605〕要是芯片完损坏,那么提示“芯片无法读取,请做登记〞系统自动联动IC卡销/换卡登记〔1601〕,交易成功后按照系统提示“登记成功,请做销卡或换卡〞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4.30•【文号】银发[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标准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2010年4月30日银发[2010]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系列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的编号和名称JR/T 0025.1-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1部分:电子钱包/电子存折应用卡片规范》JR/T 0025.2-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2部分:电子钱包/电子存折应用规范》JR/T 0025.3-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3部分:与应用无关的IC卡与终端接口规范》JR/T 0025.4-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4部分:借记/贷记应用规范》JR/T 0025.5-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5部分:借记/贷记应用卡片规范》JR/T 0025.6-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6部分:借记/贷记应用终端规范》JR/T 0025.7-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7部分:借记/贷记应用安全规范》JR/T 0025.8-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8部分:与应用无关的非接触式规范》JR/T 0025.9-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9部分:电子钱包扩展应用指南》JR/T 0025.10-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10部分:借记/贷记应用个人化指南》JR/T 0025.11-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11部分:非接触式IC 卡通讯规范》JR/T 0025.12-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12部分:非接触式IC 卡支付规范》JR/T 0025.13-2010《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13部分:基于借记/贷记应用的小额支付规范》二、初次发行银行IC卡的商业银行应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发卡申请,由人民银行进行系统安全性和标准符合性检测后,方可正式发卡。

IC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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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种分类:第七条 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 蓄IC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不包含 贷记卡)
IC借记卡:借记账户+小额支付账户。
IC小额支付卡:单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基本规定
有效期的概念:
安全证书有效期:10年,芯片中的技术参数, 由银联统一发布,一年更新一次。
第三章 制卡管理
一、在IC卡控制台上配置卡产品数据模板:
标准金融IC卡的业务参数应严格按照总行要求 配置。(可直接适用总行原数据模板,不用自 行配置)
行业应用IC卡的业务参数应参照总行有关要求 自行配置。
第三章 制卡管理
二、在储蓄系统完成储蓄制卡文件的生成:
原始卡采购:各省自行采购。 储蓄制卡文件生成:(在无实物卡的情况下完
卡片有效期:针对芯片而言,根据卡进行设置。
IC借记卡:有效期与安全证书有效期相同。 IC小额支付卡:在安全证书有效期内由发卡方自行
设置。
第三章 制卡管理
目前适用的完整制卡流程: (适用于不能进行IC卡个人化的分行) 一、在IC卡控制台上配置卡产品数据模板 二、在储蓄系统完成储蓄制卡文件的生成 三、系统自动上传制卡文件至IC卡数据准备系 统(各委托分行需向制卡分行确认) 四、制卡中心进行IC卡卡片个人化 五、制卡中心运送卡片至委托制卡的分行
第五章 IC借记卡
多种圈存方式: 指定账户圈存:同一IC借记卡的借记账户向小 额支付账户圈存。(需客户发起)
自动圈存:当卡内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低于所设 下限且该卡在进行联机交易时,系统自动发起 圈存,使其余额达到所设上限。(需客户预设, 并设置每日自动圈存累计金额上限值)
预约圈存
第五章 IC借记卡
第三章 制卡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大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大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目录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编基础管理 (1)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1)第二章机构职责 (1)第三章人员管理 (1)第一节岗位管理 (1)第二节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3)第四章尾箱管理 (4)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 (5)第一章客户管理 (5)第一节客户号管理 (5)第二节客户群管理 (6)第三节VIP客户管理 (7)第二章账户管理 (7)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 (7)第二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9)第三节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10)第四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 (12)第五节客户密印管理 (14)第六节账户收费管理 (15)第七节长期不动户管理 (16)第八节大额交易规定 (16)第九节存取款免填单 (18)第十节批量业务管理 (18)第十一节存款的继承 (19)第三编业务规定 (21)第一章基本业务 (21)第一节基本规定 (21)第二节活期储蓄 (23)第三节定期储蓄 (23)第五节通知存款 (26)第六节一本通 (26)第七节个人存款证明 (27)第二章转账业务 (29)第一节基本规定 (29)第二节预约转账 (30)第三章绿卡业务 (31)第一节基本规定 (31)第二节制卡的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33)第四节绿卡通业务 (36)第五节联名/认同卡 (38)第六节商易通业务 (40)第七节网上支付通业务 (41)第八节ATM交易 (42)第九节POS交易 (42)第十节对账单业务 (44)第四章其他业务 (45)第一节电话银行业务 (45)第二节代收代付业务 (47)第五章跨行业务 (47)第一节银联跨行业务 (48)第二节个人跨行汇款业务 (49)第六章特殊业务 (50)第一节查询 (50)第二节挂失 (52)第三节止付 (56)第四节取消 (57)第五节冲正 (58)第六节账户信息修改 (59)第八节冻结、扣划 (60)第九节急付款 (63)第十节其他特殊业务 (64)第七章网点营业前/日终处理 (66)第一节营业前准备规定 (66)第二节交接班规定 (66)第三节日终处理规定 (67)第四编参数档案管理 (68)第一章业务数据管理 (68)第二章业务参数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则4第一部分机构人员管理4第一章机构管理4第一节机构设置4第二节网点审批5第三节网点变更7第四节机构入网9第五节机构退网10第六节临时停业11第二章人员管理12第一节岗位权限管理12第二节身份号和密码管理21第三节权限认证管理23第四节尾箱管理24第二部分客户、账户管理25第一章客户管理25第二章账户管理26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26第二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27第三节客户密印管理28第四节长期不动户管理29第五节大额交易规定29第六节存取款免填单30第七节批量业务管理31第八节存款的继承32第三部分业务规定33第一章基本业务33第一节基本规定33第二节活期存款35第三节定期储蓄35第四节定活两便37第五节通知存款38第六节一本通38第七节个人存款证明39第二章转账业务40第三章绿卡业务41第一节基本规定41第二节制卡的管理42第三节绿卡业务处理规定43第四节吞没卡、作废卡处理47第四章跨行业务49第一节基本规定49第二节境内跨行业务规定51第三节绿卡境外受理业务51第五章特殊业务52第一节查询52第二节挂失54第三节止付57第四节取消58第五节冲正59第六节账户信息修改60第七节密码维护60第八节冻结、扣划61第九节急付款64第节其他特殊业务64第六章日终处理66第一节日终处理规定66第二节交接班规定67第七章资费管理68第四部分参数档案管理69第一章统计报表管理69第二章业务数据管理72第三章业务参数管理72第四章档案管理73第五部分特约商户的管理73第一章基本规定73第二章交易处理76第六部分投诉77第一章基本规定77第二章投诉内容和渠道79第七部分事后监督80第一章一般规定80第二章监督内容83附则85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储蓄业务管理,适应邮政金融计算机网络储蓄业务处理的要求,维护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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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目录总则 1第一编基础管理 (1)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1)第二章机构职责 (2)第三章人员管理 (4)第一节岗位管理 (4)第二节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7)第四章尾箱管理 (10)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 (10)第一章客户管理 (10)第一节客户号管理 (10)第二节客户群管理 (11)第三节VIP客户管理 (13)第二章账户管理 (14)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 (14)第二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16)第三节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18)第四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 (21)第五节客户密印管理 ............................... <![endif]-->24 第六节账户收费管理 . (25)第七节长期不动户管理 (27)第八节大额交易规定 (28)第九节存取款免填单 (30)第十节批量业务管理 (30)第十一节存款的继承 (32)第三编业务规定 (34)第一章基本业务 (34)第一节基本规定 (34)第二节活期储蓄 (37)第三节定期储蓄 (38)第四节定活两便 (41)第五节通知存款 (42)第六节一本通 (43)第七节个人存款证明 (44)第二章转账业务 (46)第一节基本规定 (46)第二节预约转账 (48)第三章绿卡业务 (50)第一节基本规定 (50)第二节制卡的管理 (53)第三节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55)第四节绿卡通业务 (59)第五节联名/认同卡 (62)第六节商易通业务 (65)第七节网上支付通业务 (67)第八节ATM交易 (68)第九节POS交易 (69)第十节对账单业务 (72)第四章其他业务 (73)第一节电话银行业务 (73)第二节代收代付业务 (75)第五章跨行业务 (77)第一节银联跨行业务 (77)第二节个人跨行汇款业务 (79)第六章特殊业务 (81)第一节查询 (81)第二节挂失 (84)第三节止付 (90)第四节取消 ....................................... <![endif]-->92 第五节冲正 (93)第六节账户信息修改 (94)第七节密码维护 (96)第八节冻结、扣划 (96)第九节急付款 (100)第十节其他特殊业务 (102)第七章网点营业前/日终处理 (105)第一节营业前准备规定 (105)第二节交接班规定 (106)第三节日终处理规定 (106)第四编参数档案管理 (108)第一章业务数据管理 (108)第二章业务参数管理 (110)第三章档案管理 (110)第五编风险管理 (111)第一章事后监督 (1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1)第二节监督内容 (113)第二章安全管理 (118)附则 (119)附件 (121)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借记卡管理办法新规定(3篇)

借记卡管理办法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卡管理,保障银行、持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立的借记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借记卡、单位借记卡等。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记卡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借记卡业务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四条持卡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合理使用借记卡,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第二章借记卡的开立与使用第五条银行开立借记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 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3. 简便快捷,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持卡人开立借记卡,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借记卡的开立应当采取实名制,不得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立。

第九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借记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十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 不得用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3. 不得用于虚构交易、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诚实守信;2. 公平交易;3. 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记卡交易监控系统,对异常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第三章借记卡的密码管理第十三条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交易的重要凭证,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第十四条持卡人设置密码,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密码应当由持卡人自行设置,不得与他人共享;2. 密码应当具有足够的复杂性和安全性;3. 密码不得与持卡人姓名、生日等个人信息相同。

第十五条持卡人发现密码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应当立即向银行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持卡人密码的安全性。

第四章借记卡的挂失与补办第十七条持卡人发现借记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非法使用,应当立即向银行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银行金融IC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IC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金融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过期即失效,但金融IC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金融IC卡只可单卡使用,不允许开立附属卡,也不允许开立配套活期存折。
第十三条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按磁条借记卡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发卡管理
第十四条金融IC卡的发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办理金融IC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支付结算功能。
第二十五条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可在境外使用银联网络办理购物消费、查询、取现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金融IC借记卡借记账户一般为连线使用,并校验密码;金融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和金融IC电子现金卡可脱机消费,交易时不使用密码。
金融IC借记卡是一种具有借记、电子现金和小额支付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卡片具有借记应用功能和电子现金应用功能。
金融IC电子现金卡无借记功能,是一种具有圈存和消费功能的集成电路型银行卡。
第十条金融IC卡卡号为16位,第1~6位为卡BIN号,第7位为地区代码, 第8~15位为凭证号,第16位为校验位。
xx银行金融IC卡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144号,xx年7月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IC卡业务管理,防范金融IC卡业务风险,维护xx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金融IC卡是面向个人客户签发的一种具有借记和电子现金功能或纯电子现金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金融IC借记卡账户包括借记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金融IC电子现金卡只包含电子现金账户。

【精品】中国邮政储蓄IC卡柜面交易操作手册

【精品】中国邮政储蓄IC卡柜面交易操作手册

【关键字】精品中国邮政储蓄IC卡柜面交易操作手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南天软件有限公司2011年01月1 概述本手册用于指导柜员办理IC卡柜面相关交易。

此次新增的IC卡柜面交易包括IC卡借记业务和IC卡小额支付业务两部分:(1)新增的IC卡借记业务包括:开户、户名变更、证件变更换卡、挂失补发新卡、卡清户这五支管理类交易,其他传统的借记业务,如存款、取款、转账等由于暂时没有改造,仍使用磁条进行交易。

(2)新增的小额支付业务指基于IC卡上小额支付账户的业务功能,包括小额支付卡开卡、小额支付卡退卡、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现金充值、余额查询、明细查询等18支交易。

2 IC卡系统柜面处理2.1 IC卡借记业务IC卡借记业务包括IC绿卡通申请、IC绿卡通VIP申请、IC绿卡通换卡、IC绿卡通清户、IC挂失补发新卡、IC绿卡通证件变更、IC绿卡通户名变更等。

IC绿卡通申请(交易码:)功能描述本交易完成为客户申请一张绿卡通IC卡的功能,同时开立一个活期主账户和小额支付账户,本交易不开立子账户。

操作范围全国联网网点操作权限普通柜员交易界面1.输入输出界面1:(图A)(图B)(图C)(图D)输入输出项描述1.输入输出界面1的输入输出项描述(图A)2.输出界面3.打印(1)提示“请拔出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凭单,按任意键开始打印...”(2)弹出“请拔出手续费收据,按任意键开始打印...”操作步骤(1)选择卡类别,该交易中,卡类别须选择03-复合绿卡通IC卡。

(2)输入客户姓名。

(3)输入磁条卡号,当卡类别为03-复合绿卡通卡时,须输入。

(4)输入卡号输入方式,默认为3-IC芯片读入,机具读IC卡芯片。

(5)客户输入卡密码(两次)。

(6)选择收款方式,默认现金收取。

(7)如收款方式选择,支票收取。

需输入支票预处理日期、支票预处理流水号、支票起息日。

(8)输入开户金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必输)。

(9)如有代理人代办,需输入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类型、代理人证件号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

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才口帐的借记卡。

具有转怅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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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

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
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 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IC小额支付卡是指仅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第八条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应符合如下管理规定:
(一)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存于芯片中,支持快速消费、现金充值、圈存以及余额、明细查询等交易。

1.快速消费是指持卡人在指定终端上通过脱机消费或快速支付交易完成脱机、无密的消费。

2.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现金划入小额支付账户。

3.圈存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其银行卡结算账户上的资金划转到小额支付账户。

4.余额、明细查询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查询小额支付账户余额或最近一定笔数的交易明细。

(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

(三)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最高为1000元。

持卡人可在指定范围内自行设定。

(四)当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充值、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小额支付账户启用、设置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设置指定圈存账户、加办自动圈存、修改自动圈存限额等业务时,柜员须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储1115),并由客户对打印记录签字确认。

(五)小额支付账户中的余额在邮政储蓄IC借记卡销卡前只能用于消费;在销卡后,可以现金方式返还客户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九条行业应用IC卡的发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金融应用的优先级应高于其他行业应用;
(二)其他行业应用应保证金融应用的安全和功能完整性;
(三)行业应用的合作单位负责赔偿因行业应用对金融应用和邮储银行品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条各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在辖内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以书面形式逐级提交申请至总行,经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发行。

第十一条在发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前,各一级分行应先根据本省(市)计划发行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卡品种和卡类别,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IC卡业务控制台上设置IC卡产品的相关业务参数,形成IC卡产品数据模板。

标准金融IC卡的业务参数应严格按照总行要求配置,行业应用IC卡的业务参数应参照总行有关要求自行配置。

第四章 IC借记卡
第十二条IC借记卡中的借记账户参照原邮政储蓄绿卡(借记卡)相关业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或更换IC借记卡须向客户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需修改,应向总行报批。

第十四条IC借记卡分为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两种形式。

芯片、磁条复合IC借记卡开户时,磁条和芯片中均保
存借记账户相关信息,小额支付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存在芯片中。

通过磁条或芯片使用借记账户进行交易时,校验同一个密码。

第十五条IC借记卡被邮政储蓄银行自助机具吞没回收时,机具管辖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

对机具非因发卡行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持卡人的材料到机具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六条持卡人可将IC借记卡的借记账户设为该卡小额支付账户的指定圈存账户,通过指定账户圈存交易,默认将该借记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小额支付账户。

营业人员办理指定圈存账户设置时,应核对借记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七条持卡人可加办IC借记卡的自动圈存功能,且须设置自动圈存的上下限值。

当卡内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低于所设下限且该卡在进行联机交易时,自动发起圈存,将该卡借记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小额支付账户,使其余额达到所设上限。

第十八条持卡人开通自动圈存功能时,须设置每卡每日自动圈存累计金额上限值,该卡每日自动圈存累计金额不能高于该值。

营业人员办理自动圈存设置或修改自动圈存参数时,应核对借记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九条持卡人可通过邮政储蓄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对IC借记卡的小额支付账户进行预约圈存。

预约圈存完成后,当持卡人进行联机交易时,自动完成圈存。

第二十条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省内、跨省异地和跨行圈存、现金充值等交易的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一级分行如有修改,须向总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IC借记卡销卡时,营业人员应将卡内小额支付账户余额连同借记账户的余额一并返还客户。

第二十二条IC借记卡挂失补发新卡后,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不予转移到新卡中。

第二十三条IC借记卡因芯片损坏换卡时,小额支付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清算后的金额转入新卡借记账户中;IC 借记卡因芯片损坏销卡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在同市县开立的其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原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清算后的金额转入该结算账户中。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持芯片、磁条复合IC借记卡交易时,终端优先选择读取芯片,如读取芯片失败则按照降级处理流程,从磁条读取卡号进行交易。

第五章 IC小额支付卡
第二十五条IC小额支付卡采用纯芯片卡形式。

第二十六条IC小额支付卡开卡时,须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其费用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一级分行如需修改,须向总行报批。

第二十七条根据卡产品的特点,各省可自行选择是否允
许IC小额支付卡现金充值、非指定账户圈存。

第二十八条IC小额支付卡的芯片损坏时,小额支付账户的余额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IC小额支付卡省内异地、跨省异地现金充值和省内异地的非指定账户圈存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一级分行如需改动,须向总行报批。

第三十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批量发放IC小额支付卡时,必须由申领单位/个人填写批量开卡申请表,并留存申领单位经办人或申领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批量开卡完成后,营业人员将卡片全部交至申领单位经办人或申领个人,并请其在打印的相关凭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IC小额支付卡批量开卡时,只能零金额开卡,待购卡单位/个人收到全部卡片并将购卡费用交付到账后,营业人员完成批量充值业务。

批量充值应经网点综合柜员或市县支行业务主管授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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