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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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国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归属问题的答复-民函[2000]67号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归属问题的答复-民函[2000]67号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归属问题的答复
正文:
----------------------------------------------------------------------------------------------------------------------------------------------------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评残工作归属问题的答复
(民函[2000]67号2000年6月7日)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归属问题的请示》(吉民文[2000]38号)收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从五十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后来国务院所明确的职能分工,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办发[1998]60号)中再次明确“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等是民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的职能归属是明确的。

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的连贯性,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三定”方案,继续负责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

——结束——。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8.05.28•【文号】残联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残联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国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残疾人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行管理,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中国残联〔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文件颁布的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作废。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

统一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党和政府委托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级残联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管理,抓好落实。

三、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要与残疾人状况调查,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保障各项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结合进行,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四、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黑龙江省垦区残联、卫生局: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程序不甚严密、办证周期相对较长、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问题。

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精准落实各项政策、实施服务管理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积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

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管理办法》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8.08•【文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要求,在总结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经中国残联研究,决定加快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技术规范》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加快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和应用推广工作,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其他省(区、市)可以选取条件较好的市(地、州)加快开展换发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各地应借鉴前期试点地区经验与做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换发工作。

(二)以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为支撑,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在身份识别、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推动残疾人大数据建设。

三、工作要求各省(区、市)残联应遵循中国残联“七个统一”原则,做好经费和相关保障工作,制定换发年度计划,建立常态化发证服务模式,确保换发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一)统筹规划。

各省(区、市)残联统筹协调推进,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顶层设计。

(二)经费保障。

加强财政经费投入,落实换发工作所需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

(三)宣传培训。

充分认识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的重要性,扩大宣传,加强业务培训。

中国残联办公厅2018年8月8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0•【文号】残联教就字第87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教就字第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贯彻中央关于要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求,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职工下岗(一)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四)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一)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

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三、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一)企业要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跨企业的劳务输出,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并负责职业介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残联、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编办、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省红十字会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努力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严慧英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提升面向心智障碍者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据中国残联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已有147个,在校生1.79万人;当年毕业生4281人,其中1461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适宜的职业教育,残疾学生提高了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体现了职业教育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共有残疾人中高等职业院校13所,开设有艺术设计、针灸推拿、信息工程、音乐表演、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现有视力、听力、智力、精神、多重等各类残疾学生近6200人。

通过实施2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二期)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各残疾人职业院校进一步扩大了办学规模,完善了专业方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得到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提升。

2018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8〕5号)。

其中明确提出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

要求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现有残疾人职业院校根据需求不断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积极探索面向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的专业或方向,扩大残疾人就读专业的选择机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杨伟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心智障碍者职业技能培训机制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

2015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规定辅助性就业以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扶持对象,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该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辅助性就业取得较大发展,政策不断完善,机构建设日益规范,东部地区已初步形成规模,西部部分地区试点先行,辅助性就业这一新兴就业形式得到确立。

据中国残联统计,全国已建成辅助性就业机构2000多个,安置城乡残疾人14万余人。

通过辅助性就业,广大心智障碍残疾人得到了较好的职业康复和培训,并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收入。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国务院令第48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工伤一级能否办残疾证

工伤一级能否办残疾证

工伤一级能否办残疾证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时,是否可以顺利通过审批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时是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工伤一级能否办残疾证的相关政策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时,可以减免一部分的相关费用,并且在审批时会有一定的倾斜。

这就意味着,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时,相对来说会更容易通过审批。

其次,根据《残疾人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时,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

这就意味着,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后,可以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得到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相应的福利政策。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就意味着,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后,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保险金和医疗补助,从而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时是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和保障待遇的。

因此,工伤一级的职工在办理残疾证时,可以放心,相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审批。

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给予工伤一级的职工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温暖的社会环境。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工伤一级的职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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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辽宁沈阳残疾证办理时间条件及流程最新规定一、办证条件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办证时间: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统一鉴定、核发、年审残疾人证时间。

在此期间除双休日外,残疾人随到随办,鉴定发证地点在县残联办公室。

5月上旬,将各乡镇办证登记汇总表转到各乡镇残联存档。

三、办证所需手续1、农村籍和城镇无业人员申请评残,按“属地原则”,持村(居)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审核登记盖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监护人(无监护人可有亲友或村居委指定专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二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和病历或相关病情资料到县残联办理。

2、城镇职工申请评残,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近期彩照3张、有关病情资料、工资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到县残联办理。

3、残疾比较明显,能明显达到标准的,残联可直接办理。

残疾不明显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

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证明。

听力、言语、视力残疾出具村居及单位证明,致残时间、原因,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评残发证组织机构县残联成立《残疾人证》鉴定核发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残标准》实施评定核发。

具体程序如下:1、组联部初审,具体鉴定人要认真填写《残疾人状况登记表》和《残疾人证核发表》并签署鉴定意见。

办理残疾证所用的印章由组联部指定专人保管。

2、就业部复审,具体鉴定人要认真进行重新鉴定,填写《残疾人证核发表》并签署鉴定意见。

办理残疾证所用的钢印由就业部指定专人保管。

3、分管领导把关再审,并在《残疾人证核发表》上签署鉴定意见,最后填制残疾人证。

4、最后由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抽查,如发现办证不实、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交组织、纪律部门查处在当地残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粤残联〔2008〕124号各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相关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自1995年统一制发以来,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国残联统一部署,决定自2008年起,在全省范围内与全国同步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省成立广东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广东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残联。

领导小组组长:宋卓平广东省残联理事长领导小组成员:廖新波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欧斌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张永安广东省残联副理事长专家委员会主任:黄东锋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授专家委员会成员:贾福军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教授黄文勇中山大学附属眼科中心副教授蒙翠原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卓铭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任医师宋卫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教授区丽明广东省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常燕群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林勇强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医师办公室主任:张永安(兼)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

领导、工作机构成员名单请于2008年9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残联)。

二、残疾评定机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地级以上市相关专科医院及符合资质条件的残联康复中心为我省挂牌定点残疾评定机构,由省卫生厅、省残联联合授牌。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89]财文455号•【施行日期】198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9日(89)财文455号)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

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见附件二)执行。

三、评残程序: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

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的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刷。

四、伤残保健金(即原在职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和列支: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标准(见附件一),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给,每次发给全年保健金的一半。

发给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他费用”目列支。

五、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下同)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从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

残疾人证办理告知书

残疾人证办理告知书

残疾人证办理告知书一、残疾人证办理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4、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

(一)残疾分类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1、视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政策,企业具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为此,矿鼓励因病、伤致残职工办理《残疾证》,增大督促办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册职工积极办理《残疾证》。

对持有二代《残疾证》的在册职工,每年给予300元办证补贴。

二、加大单位督促办证力度。

矿将新增办证指标分配到各战线,不论采取任何办法,每新增一个残疾证,奖励单位1万元,完不成办证任务的,每差一人扣减单位工资5千元。

以战线为单位,由战线主管科(区)负责,十二月底考核。

三、其他事项
1、残疾职工指因病、非因工负伤、工伤等原因,造成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障碍的职工。

2、办证程序: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办理。

3、办证范围:1956年(含)后出生(以身份证显示为准)的在册职工(含集体工、协议工、劳务工)。

4、奖励范围只限于新增办证。

原已有残疾证并已在人力资源科登记的职工。

只享受办证补助,不在新增办证奖罚范围。

附件: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
平煤股份八矿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

公司职工持有残疾证怎么办

公司职工持有残疾证怎么办

公司职⼯持有残疾证怎么办随着社会的进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招聘⾝有残疾的⼯作者,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公司如果要招聘残疾⼈员的话是需要办理⼀些⼿续的,那么今天店铺⼩编就给⼤家整理了⼀些关于企业招聘残疾⼈所需要知道并办理的⼀些⼿续,希望能帮助到⼤家。

⼀、公司职⼯持有残疾证怎么办⽤⼈单位安排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员和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军⼈证》(1⾄8级)的⼈员,且同时满⾜下列条件的残疾⼈⽅可计⼊⽤⼈单位安排的残疾⼈就业⼈数:1、将残疾⼈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员,或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合同)。

2、依法⽀付残疾⼈职⼯⼯资。

3、依法为残疾⼈职⼯在本市按⽉⾜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需要提供的材料1、招⽤“困难群体”等⼈员社保补贴审批表、花名册。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份证复印件。

4、失业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专⽤收款票据》复印件(申领期内缴费单据)。

6、申请补贴所有⽉份⼯资表复印件。

三、企业享受雇佣残疾⼈优惠政策的申请条件1、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根据残疾⼈保护法和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员的,在按照⽀付给残疾职⼯⼯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付给残疾职⼯⼯资的100%加计扣除。

2、减免残疾⼈就业保障⾦聘⽤残疾⼈达到所在省政府规定⽐例的,免缴残疾⼈保证⾦,各省设定的⽐例可能不同。

其中,北京设定为1.7%。

3、对残疾⼈个⼈就业的个⼈所得税政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四号)第五条和《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个⼈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所得税。

4、对安置残疾⼈的单位,实⾏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的⼈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单位工伤能办残疾证吗

单位工伤能办残疾证吗

单位工伤能办残疾证吗单位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

那么,单位工伤能办残疾证吗?这是一个关乎职工权益和社会保障的重要问题。

下面,我们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工伤确实可以办理残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和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这就意味着,单位对于发生工伤的职工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治疗。

而残疾证是为了确认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残疾程度,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残疾保障和福利待遇。

因此,单位工伤是可以办理残疾证的。

其次,办理残疾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办理残疾证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评定。

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伤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并接受专业医生的评估和鉴定。

只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认定,职工的残疾程度才能得到确认,才能办理残疾证。

因此,办理残疾证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另外,办理残疾证对职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残疾证是职工享受残疾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重要凭证。

持有残疾证的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政策,包括残疾人就业、教育、医疗、康复、文化体育、交通、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因此,办理残疾证对于职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综上所述,单位工伤是可以办理残疾证的。

但是,办理残疾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的评定。

持有残疾证对职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单位工伤能否办理残疾证的问题。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79]教计字313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79]教计字313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1979年9月5日(79)教计字313号)关于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公办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后的待遇问题,过去教育部未作全国统一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时产生许多矛盾。

经商民政部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为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努力办好教育事业,更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给予积极治疗。

负伤致残教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凭县以上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按照原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并按照现行残废抚恤标准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二、因工评残办法,一律参照民政部门关于残废军人评残的现行规定和办法执行。

三、因工评残范围,按原内务部1951年4月29日内优字第6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工评残的批准手续,由所在学校填报《教育事业单位人员因工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并发给“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由所在学校按批准的残废等级,定期发给残废抚恤费,列学校经费开支。

五、伤残人员工作调动后,凭本人残废抚恤证和原学校证明,到调入单位领取残废抚恤费。

六、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教职工,如因工负伤致残以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因工负伤致残后的抚恤待遇,也应按照企业的规定(即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1979年9月1日起实行。

1979年9月1日以前,原在我党和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因工致残的公办教职工,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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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职工办理《残疾证》事项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政策,企业具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为此,矿鼓励因病、伤致残职工办理《残疾证》,增大督促办证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册职工积极办理《残疾证》。

对持有二代《残疾证》的在册职工,每年给予300元办证补贴。

二、加大单位督促办证力度。

矿将新增办证指标分配到各战线,不论采取任何办法,每新增一个残疾证,奖励单位1万元,完不成办证任务的,每差一人扣减单位工资5千元。

以战线为单位,由战线主管科(区)负责,十二月底考核。

三、其他事项
1、残疾职工指因病、非因工负伤、工伤等原因,造成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障碍的职工。

2、办证程序: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办理。

3、办证范围:1956年(含)后出生(以身份证显示为准)的在册职工(含集体工、协议工、劳务工)。

4、奖励范围只限于新增办证。

原已有残疾证并已在人力资源科登记的职工。

只享受办证补助,不在新增办证奖罚范围。

附件: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
平煤股份八矿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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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办证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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